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24 17:32
项目概况 遂宁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遂宁市政府采购网(www.snsggzy.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0901202100338 | ||
项目名称 | 遂宁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预算金额(元) | 5174800.00 | ||
最高限价(元) | 5174800.00 | ||
采购需求 | 无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遂宁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
三、获取招标文件 | |||
时间: | 2021年12月25日到2021年12月3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遂宁市政府采购网(www.snsggzy.com) | ||
方式: | 请各投标单位登录遂宁市政府采购网并按网上提示注册、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 | ||
售价: | 0.00 |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
时间: | 2022年01月1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遂宁市政府采购网(www.snsggzy.com) | ||
五、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六、其它补充事宜 | |||
一、政采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银行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信息或咨询遂宁市财政局采监部门) 二、供应商质疑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计算。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25-2316623 三、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遂宁市财政局。 联系人:邓少成。 联系电话:0825-2313824。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 邮政编码:629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
附件 |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遂宁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 ||
地址: | 遂宁市机场北路 | ||
联系方式: | 罗伟0825268595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遂州北路169号市政务中心7楼) | ||
联系方式: |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0825-221015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罗伟 | ||
电话: | 08252685957 |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参加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6。
项目特殊资格要求: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不超过2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响应性文件)
1、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①可提供2018年至2020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可提供2018年至2020年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扫描件,③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加盖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扫描件;
3、投标人提供2021年1-6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注:①承诺函适用于新成立的法人或组织、存在困难的供应商;②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投标人提供廉政承诺书,格式见第三章附件7;
5、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格式见第三章附件13;
6、联合体参加的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不是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7、投标人认为如果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还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签章。
第五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遂宁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2.本项目最高限价:517.48万元/年,三年合计1552.44万元;超过最高限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项目简介
根据纪检监察有关要求,本次采购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多、面积大、标准高、要求严,对场所及周边安全保卫、食品加工及卫生安全、服务内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以及对保密管理等有特殊要求。遂宁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一名供应商承担场所安全保卫、建筑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餐饮加工和服务、绿化养护、资产和物资管理、住宿服务、卫生保洁及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物业管理范畴等后勤保障服务。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办案区安检,办案区专项保洁,办案区餐饮服务,前台接待服务,物品代管服务,客房保洁及服务,会议服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消防安全保障,山体滑坡、防洪防汛、地质灾害等日常整治及应急处置,房屋建筑本体与共用部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服务,水、电、气及配套与运行设备维护,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养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车辆驾驶与管理,资产和物资管理,库房管理,档案管理,污水井和管道清淤,排水沟和沉砂池清理维护,化粪池和隔油池清淤,灭四害,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置及其他物业管理范畴的服务。食堂菜单拟定,食材的初加工(洗、拣、切、配等)与烹饪,食品留样管理,食材申购、验收和存储管理,食堂物品物资管理,餐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保养,就餐环境及滤油池的清洁,餐厨垃圾清运与处置及食堂(食品)加工、服务和管理相关范畴事项。各类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防火、防盗、防投毒和员工自身安全),各类台账记录与管理以及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物业管理范畴的后勤保障服务等。
(二)项目地点
1.金鱼点:位于遂宁市机场北路,占地面积14.85亩,建筑总面积约650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1间,普通会议室、住宿房、办公室、办案区业务用房若干;地下车库泊车位20个、地面泊车位若干;体育场地篮球场1个;食堂一栋两层;满足200人/次同时用餐;库房3间;电梯2部(主楼、附楼各1部);直燃式中央空调1套;其他空调若干;燃气式锅炉1套;消防系统1套;红外线电子围栏1套;外围监控报警系统1套;发电机1台;食堂通用设备1套;配电系统1套;抽水系统1套。化粪池1座;雨水、污水井若干等设施设备。
2.大英点:位于遂宁市大英县卓筒井镇,占地面积24.58亩,建筑总面积约700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1间,普通会议室、住宿房、办公室、办案区业务用房若干;地面车库泊车位若干;体育场地篮球场1个;食堂一栋一层;150人/次同时用餐;库房两间;消防系统1套;红外线电子围栏1套;外围监控报警系统1套;发电机1台;空调系统若干;食堂通用设备1套;配电系统1套。化粪池1座;雨水、污水井若干等设施设备。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符合采购人有关管理规定,满足采购人临时性工作安排,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保卫
(1)负责本项目区域24小时封闭式安全保卫,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管理、治安安全、巡逻巡检、定点定时执勤、安防设备巡检、安全监控值守、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
(2)负责建立健全24小时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方案(预案)等,按要求组织实施;
(3)负责24小时人员、车辆进出入及场内安全管理等;
(4)负责预防、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与社区警力联动确保管理区域设施设备安全等;
(5)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处置;配合消防部门检查、整改、处置等。
(6)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2.房屋建筑及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服务
(1)24小时管理、维护、维修、应急处置;
(2)公共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包括区域内大楼、路面、广场、体育设施、水池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日常养护和维修;
(3)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屋顶、墙面、过道、门厅的养护和管理,办公区域小型办公家具等的日常维护和小型维修;
(4)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养护和维修,包括对区域公区和楼宇消防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电梯、燃气锅炉系统、给排水系统、直燃式中央空调系统、其他空调系统、柴油发电机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维修;水、电、气配套和运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等;
(5)配合采购人特约维保供应商开展运行、维护与管理。
(6)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3.卫生保洁
(1)园区内(外)围及周边的卫生保洁;
(2)公共卫生保洁包括但不限于:厅堂、走廊、护栏、露台、通道、门窗、地面、墙面、开水间、清洁间、卫生间、停车场、电梯及电梯厅、绿化带及水池等。
(3)室内卫生保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住宿客房、业务用房、配套用房等。
(4)公用(共用)设施保洁,垃圾箱、装饰物、植物盆、消防栓、消防箱、设施设备机房、管道、指示牌等;
(5)园区进出道路、雨污管网、池、井、化粪池、滤油池、隔油池以及厨余(餐厨)垃圾的疏通、清掏、清运等;中标供应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6)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4.前台接待服务
(1)24小时前台接待服务;
(2)负责接待、登记、房卡管理(制发、回收)、工作牌管理、客用物品管理等;
(3)物品代收、代管和遗留物品保管等;
(4)有关信息的记录、统计、汇报等;
(5)承担客服中心工作;
(6)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5.客房服务
(1)24小时客房服务;
(2)每日完成客房室内(外)和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3)客房布草及低值易耗品更换、客房物资配送等;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定期洗涤消毒;随时保持客房整洁、安全、有序、舒适;
(4)退房检查和清点客房内的物品是否完好,客人有无遗留物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客用物品物资记录、统计和管理等;
(6)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6.办案区专项服务
(1)24小时办案区服务;
(2)具体内容、标准、要求等仅向中标供应商提供;
(3)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7.绿化养护
(1)对区域内各类绿化植物养护、垃圾清运、防风防汛等;
(2)对区域内绿化植物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病虫害防治等;
(3)对区域内绿化植物除杂草、修剪、松土、扶正、补苗等;
(4)绿化养护、施肥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8.车辆管理和驾驶
(1)24小时值班制;车辆夜间应急驾驶服务;
(2)车辆日常管理、维护、清洁;
(3)车辆日常安全、规范驾驶,且符合公务用车(应急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车辆驾驶员所产生的交通违法扣分、罚款等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4)协助采购人完成车辆年审、保险办理、车辆维修保养等;
(5)按照采购人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车辆管理、驾驶等制度;详实记录(管理)车辆运行里程、加油量、油耗、维保等台账,定期交采购人审核。
(6)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9.办案区安检
(1)24小时办案区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等;
(2)具体内容、标准、要求等仅向中标供应商提供;
(3)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10.库房管理
(1)24小时值班制;
(2)负责采购人各类物品物资日常验收、进(出)库管理;
(3)负责库房日常管理;定期对库房物资盘点、盘库;定期或不定期接受采购人检查;
(4)负责每月对账等;
(5)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11.资产管理
(1)负责采购人区域内资产管理;
(2)每月对资产情况进行盘点对账,及时做好资产增(减)、借、调等账目;
(3)资产(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等由采购人按法定程序实施。
(4)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12.档案管理
(1)本项目范围内所产生的所有记录、表册及相关的档案资料(电子、纸质等)归采购人所有;
(2)每月汇总,分类装订;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涉密档案资料按采购人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4)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13.食堂加工与管理
(1)24小时值班制;从业人员须持本市卫生部门制发的有效《健康证》上岗;
(2)按要求编制每周菜单、食材申购单等,经采购人审定后执行;
(3)按采购人依据实际需求确定的供餐时间、次数、品类、数量、方式等要求和标准执行。
(4)食材的验收、加工(洗、拣、切、配等)及各类烹饪;对食材验收质量、加工成品等负全责。
(5)食堂各类设施设备日常清洁、消毒、维保与规范化管理;
(6)食品库房管理,食材和物资规范化储存与管理;台账管理及有关记录台账管理等;
(7)配合采购人实施有效成本节约与控制,非自然损耗中标供应商须赔偿并接受采购人经济处罚;
(8)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防火防盗防投毒和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灭(防)四害;食品留样管理;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管理;接受采购人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处罚;中标供应商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负全责;
(9)负责滤油池(隔油池)疏通、清掏、清运和餐厨(餐余)垃圾清运及处置等,中标供应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0)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14.餐厅服务
(1)24小时值班制;从业人员须持本市卫生部门制发的有效《健康证》上岗;
(2)食堂就餐环境、各类设施设备以及餐具、用具、用品的清洁、消毒、灭(防)四害、维保、管理等;
(3)食堂餐饮服务;符合中式餐饮服务标准及要求;
(4)食堂垃圾清运及处置;
(5)维护餐厅正常就餐秩序;
(6)执行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15.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人其他特定内容”是指:采购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所设定具有特殊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的管理、服务以及特定工作事项,且不适宜在本次招标中完全公开的相关内容。
(2)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即完全认同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设定的特定内容和考核标准,以及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等。
(四)人员配置和要求
1.采购人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全员全封闭式管理,供应商投标前应充分考量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和管理压力等各类因素。(所谓全员全封闭式管理是指:本项目具有特殊性,按照上级特定要求或采购人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派往本项目从业人员限制性出入,可能存在一个月或多个月均不能离开本项目场所的情形。特殊情况报采购人书面审批同意;未经采购人批准擅自外出,将对供应商严肃考核。个人休假可采取集中调休、补休或补偿等方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具体实际确定。)
2.岗位人员配置有法定或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采购人对部分岗位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
3.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进场前,须提供相关人员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政审材料(无违纪违法记录、无吸毒史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等材料;所派人员须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
4.中标供应商须担保工作完全准确交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中标供应商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纳采购人现有从业人员。
5.明确投入管理服务的人数;其中: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均须为供应商现职固定职员,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个人学历证明、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由社保机构开具)等扫描件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6.有完善的组织构架和专门的管理团队。
7.供应商对本项目人员编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更优方案,但不低于以下标准。
人员配置表
序号 |
岗位 |
金鱼点 |
大英点 |
合计 |
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 |
1 |
2 |
年龄4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2 |
项目行政综合员 |
1 |
1 |
2 |
年龄3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3 |
库房管理员 |
1 |
1 |
2 |
年龄4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4 |
驾驶员 |
1 |
1 |
2 |
1.B证3年以上 2.年龄4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5 |
综合维修工 |
2 |
2 |
4 |
1.有效电工证 2.年龄4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6 |
服务主管 |
1 |
1 |
2 |
年龄3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7 |
前台服务员 |
3 |
3 |
6 |
年龄3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8 |
客房服务员 |
3 |
3 |
6 |
年龄4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9 |
办案区服务员 |
3 |
3 |
6 |
年龄4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0 |
保洁 |
2 |
2 |
4 |
年龄5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1 |
安保主管 |
1 |
1 |
2 |
年龄4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2 |
保安 |
7 |
7 |
14 |
年龄35周岁以下 |
早中夜班各2人,换班1人 |
13 |
办案区安检员 |
4 |
4 |
8 |
年龄40周岁以下 |
早中夜班各1人,换班1人 |
14 |
餐饮主管 |
1 |
1 |
2 |
年龄4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5 |
厨师长 |
1 |
1 |
2 |
年龄4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6 |
厨师 |
2 |
2 |
4 |
年龄4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7 |
面点厨师 |
1 |
1 |
2 |
年龄4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8 |
墩子工 |
2 |
2 |
4 |
年龄40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19 |
餐厅服务员 |
2 |
2 |
4 |
年龄3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20 |
洗碗工兼杂工 |
2 |
2 |
4 |
年龄45周岁以下 |
24小时值班制 |
合计 |
41 |
41 |
82 |
注:1.采购人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以上岗位、人员、数量等进行综合调整。
2.项目经理、各部门主管执行工作日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轮流在岗值班。
3.其余岗位工作人员在全年夜间视工作需要安排1名或多名工作人员在岗值班。
四、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考核办法及标准
(一)人员考核
1.采购人对本项目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具有决策权,对中标供应商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具有决定权。
2.中标供应商进场时须保证人员配置齐整。所谓人员配置齐整,是指派往本项目各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条件等符合招标和合同规定并完全通过采购人审查。
3.中标供应商进场时人员配置不齐整,以及在合同履约中发生缺岗情况,应在7日内补充齐整。超过7日未补充齐整的,从缺岗之日起,扣除缺岗人员每日经费。超过15日未补充齐整的,从缺岗之日起,按2倍扣除缺岗人员每日经费。超过30日未补充齐整的,从缺岗之日起,按3倍扣除缺岗人员每日经费。中标供应商达到月费用扣除完毕仍未补充齐整的,将视为中标供应商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解除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4.擅自安排未经采购人审批同意的人员上岗、顶岗等,均按缺岗处理。
5.计算公式:缺岗扣除费用=缺岗人员每日经费×缺岗人数×缺岗天数×倍数。(注:缺岗人员日经费=月费用÷总人数÷21.75天;月费用=年合同总额÷12个月)
(二)费用考核
1.中标供应商先行向本项目从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薪资、缴纳保险后,及时向采购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还应当包含保证本项目餐饮从业人员人力成本不低于合同执行价30%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未通过采购人审查的,自采购人通知整改之日起,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2.中标供应商超过7日仍未通过审查的,从通知整改之日起按每日扣除综合考核分0.5分累计,扣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累计。
3.中标供应商超过两个自然月未向本项目从业人员足额发放薪资、缴纳保险的,采购人视中标供应商严重影响本项目正常秩序,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三)综合考核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根据监察体制改革一系列要求,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行业部门要求,有权对各类考核进行综合调整。供应商应充分考量本项目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和特殊性,参加本项目投标即完全认可其风险并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2.其他未单独明确的考核事项均纳入综合考核范围,综合考核满分100分,实行扣分制。
3.采购人按月支付费用,每月依据月综合考核结果支付上月费用。
(1)月综合考评分等于或高于95分的,全额支付月服务费;
(2)月综合考评分低于95分,等于、高于85分的,每扣0.1分扣减月服务费的0.1%,以此类推计算、支付月服务费;
(3)月综合考评分低于85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采购人不支付该月服务费,有权解除合同。
(4)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分低于90分,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分=12个月综合考核总分÷12)
2.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后,中标供应商须工作至新中标供应商进场止。期间,考核仍按原标准执行;中标供应商严重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秩序的,将视为考核结果和履约验收结果不合格,采购人不支付该月服务费,并依法扣除(扣减)履约保证金;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3.采购人工作环境为涉密场所,对中标供应商的部分考核事项涉及不宜公开事项,故不公开、公示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具体考核办法及综合考评标准采购人仅向中标供应商提供。
4.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在执行合同中约定。
(四)综合考核目标
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对本项目物业综合管理服务的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分类 |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消防与安全 |
消防系统正常率 |
100% |
|
消防安全率 |
100% |
||
火灾发生率 |
0 |
||
治安事件 |
0 |
||
车辆、财产被盗事件 |
0 |
||
安全生产率 |
100% |
||
公共环境 |
房屋完好率 |
≥98% |
|
维修及时率 |
≥98% |
||
维修工程合格率 |
100% |
||
园区完好率 |
98% |
||
园区维修及时率 |
98% |
||
水电供应正常率 |
100% |
||
排污管道、化粪池完好率 |
98% |
||
生活水池、给水管道完好率 |
100% |
||
照明完好率 |
99% |
||
公用设施(道路、水管、水处理设备、配电设备)完好率 |
>99% |
||
清洁、保洁率 |
98% |
||
绿化植物成活率 |
98% |
||
管理及服务满意度 |
劳动(劳务)纠纷事件 |
0 |
|
员工薪资、保险、福利等保障 |
100% |
||
采购人满意率 |
≥95% |
||
用户满意率 |
≥95% |
||
用户投诉事件与处理满意率 |
<3件/年,100% |
||
维修服务回访率 |
100% |
||
违章发生事件与处理满意率 |
<3件/年,100% |
||
员工上岗持证率 |
100% |
||
各类制度完善率及合理性 |
95% |
||
作业标准化流程执行率 |
95% |
||
制度执行率 |
95% |
||
档案完整(完善)率 |
100% |
||
食品卫生与安全 |
食品卫生正常率 |
100% |
|
食品安全率 |
100% |
||
食品安全事件 |
0 |
||
食品有效留样率和记录保管率 |
100% |
||
食品照单加工率 |
100% |
||
餐具、厨具清洁率 |
100% |
||
餐具、厨具完好率 |
95% |
||
物资管理 |
低值易耗品非自然损耗率 |
<2% |
|
食材非自然损耗率 |
<5% |
||
固定资产非自然损耗率 |
0 |
||
物资管理完整率与手续记录率 |
100% |
||
保密教育与管理 |
失泄密事件 |
0 |
|
保密协议(含人员入职、离职)签订率 |
100% |
||
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参与率和考核合格率 |
100% |
注:具体以实际合同和采购人管理制度、综合考核办法为准。
商务要求
(一)服务方式、地点、时间及验收标准
1.服务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2.服务地点:遂宁市机场北路、遂宁市大英县卓筒井镇;
3.服务时间:本项目合同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三年。(一年合同期限届满时,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
4.验收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行业相关标准、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制定的各类考核验收。
(二)付款方式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按月支付费用,每月依据考核结果支付上月费用。支付流程及要求按双方合同约定和采购人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2.采购人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预算下达时间为准;中标供应商须独自承担期间的一切费用;期间的各项考核标准和要求不变。
3.中标供应商为独立供应商的,仅向其对公账号转款,不接受向其分公司帐号或其他非对公账号转款。
4.中标供应商对公账号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报采购人;因中标供应商通知不及时所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5.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的,采购人按照联合体协议(合同)中指定的一个对公账号转款,不接受向联合体各供应商的对公账号分别转款。具体由联合体各供应商自行决定。
(三)商务报价
1.报价说明
1.1包括本项目所需人力成本(包含薪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员工意外保险,工会经费,福利费,员工离职补贴费,体检费,节假日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常考核及表彰奖励,教育和培训经费等,餐费补贴,服装(着装)费,不可预见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及其附加支出。员工薪资不得低于遂宁市最低标准,员工在职期间必须购买法定的各项保险。
1.2包括中标供应商自身开展业务工作和办公所需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用具、工程用具、保安用具、保洁用具及相关耗材等费用;为本项规范化管理制作的宣传、标志标识、环境布置等费用。
1.3包括本项目范围内采购人的单价在300元及以下日常维护维修和配件费,清洁和消毒工具(用品)费、绿化养护费(工具用具、农药、化肥、油料、废弃物清运与处置等),清掏费(雨污井和管道、隔油池和管道、化粪池和管道等),每年定期灭(防)四害费,疫情防控经费(防控工具用具、消毒物资、防护物资等)。
1.4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消防、空调、电梯、弱电外网、监控系统、会议系统、高低压系统、计量仪表、防雷、照明、冷热水、健身设备、家具器具,排污清掏、外墙清洗、地毯清洗、地板(地砖)养护、卫生消杀、水箱的清洗及检测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本项目范围内所有设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1.5供应商须承诺所投入本项目的餐饮人员人力成本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30%;中标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制定的相关考核。
1.6采购人招标控制价中已包含本项目不可预见费,各供应商编制投标报价时自行统筹此项费用,以满足采购人必须执行的新增或调整的工作内容。中标供应商报价为本项目全包价,采购人不因新增或调整工作内容而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采购人仅提供本项目基本办公场所和值班人员休息室。(中标供应商员工宿舍自行负责)
3.中标供应商对其派往本项的所有从业人员的疾病、安全责任事故、人身安全、劳动纠纷等负责,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4.供应商在编制报价时,其投入本项目人员数量、从业人员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劳保、福利等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供应商参加本次本项目投标即视为完全响应采购人执行全员全封闭式管理的各类要求,并完全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其他要求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标以及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查询投标供应商有不良记录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2.合同期间履约阶段,中标供应商发生违反本项目资格条件的,将视为中标供应商严重影响采购人声誉和正常工作秩序,双方合同自动终止,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3.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分包履约。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3 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4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5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6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7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记录。除本条规定和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及时补足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审查。
3.2.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审核内容为招标文件第四章内容)
3.2.2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章的;
(3)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资格性审查阶段
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交未交或未按要求交投标保证金的;
②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③投标人、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条件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未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投标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及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④联合体投标不符合要求的:①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②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两个(含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③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负责投标事务的一方与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为负责投标的全权代表方不一致的;
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2)符合性审查阶段
①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②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③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制作(如投标文件中如附外文资料,没有对应翻译成中文或故意错误翻译的;制作为活页)、签署、签章的;
④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⑤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投标函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⑥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指出现负偏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包括采购人要求产品(如涉及)在强制节能清单中而不采用强制节能产品投标的);
⑦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⑧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⑨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情形。
⑩低价投标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3)其他情形
①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弄虚作假投标情形;
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汇总形成评审结果。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7)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签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2)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确认,并加盖供应商签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或修正后的价格超过采购预算或者项目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价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3.11.2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办法 |
说明 |
|
---|---|---|---|---|---|
1 |
报价15% |
15 |
1.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
||
2 |
管理制度与服务方案43% |
管理与运行方案5% |
5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所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至少含: |
|
维护维修和设备运维方案6% |
6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所提供的维护维修和设备运维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至少含: |
|||
餐饮加工与管理6% |
6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所提供的餐饮方面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至少含: |
|||
环境、节能与卫生方案6% |
6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所提供的环境、节能与卫生等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至少含: |
|||
安全管理方案10% |
10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所提供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至少含: |
|||
应急方案10% |
10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所提供的安全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至少含: |
|||
3 |
履约能力40% |
信誉6% |
6 |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5分; |
|
团队配置19% |
19 |
1.供应商拟投入项目经理为供应商固定职工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每有一名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没有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注:供应商为其缴纳近6个月连续社保证明,加盖供应商签章) |
|||
类似案例15% |
15 |
1.近三年来,有类似物业业绩的(不含劳务派遣),每有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未提供不得分。(注:主合同中有保安、保洁、设备维护、绿化、会务中4项方可得分) |
|||
4 |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名族地区1% |
1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有一方即可)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或不发达地区,得1分 |
||
5 |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1% |
1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可得1分。每有一处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5.终止招标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活动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遂宁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6. 定标
6.1 定标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个,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6.2 定标程序
6.2.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得分顺序排列。
6.2.2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有关资料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遂宁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中标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中标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遂宁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遂宁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若发现拟中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和报价不真实,因评标遗漏经核实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条件不齐备的,出现违反投标人须知中“投标纪律要求”相关规定行为的,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评审活动结束后发现评审过程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处理。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7.2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7.3 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7.4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5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7.6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1 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8.2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招标采购活动中参加招标文件咨询、论证或者编制的,除采购人代表以外,不得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8.3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8.4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8.5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分因素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8.6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8.7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8.8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执行机构的请托。
8.9 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8.10 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若违反纪律,将由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9.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