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A包:厨房设施设备)的合同公告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A包:厨房设施设备)的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A包:厨房设施设备)

一、合同编号: GZXFXBZD2021001

二、合同名称: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A包:厨房设施设备)

三、项目编号: THZB2021-491CG

四、项目名称: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金园路1号

联系方式:18286832788

供应商(乙方):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苍东路205号

联系方式:0577-8833663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厨房设施设备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20.6668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12-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12-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A包二次招标)

附件:

  • 贵州消防救援队合同(A包厨房设备).docx

合同编号:GZXFXBZD2021001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A包:厨房设施设备)

采购合同





甲方: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乙方: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根据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A 包二次招标)(招标编号:THZB2021-491CG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一)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书等以及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应支付给方的价款,包括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与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货物”系指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6)“方”系指购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用户指定地点”系指本合同项下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8)“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其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或凭证。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技术规格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招标文件内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方事先书面同意,方不得将由方或代表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5.2.没有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 5.1 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方的财产。如果方有要求,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方。

6.知识产权

方应保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须以银行汇票、电子凭据、银行进账单等形式向甲方缴纳中标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按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8.检验、验收

8.1.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货物数量及品种的规格要求。

8.3.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方应按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方责成最终用户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签字确认的验收单据。

8.5.在交货前,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8.6.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4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方有权向方提出索赔。

8.7.验收标准严格按甲方要求规范执行

9.    

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负责),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毁损、灭、失等情形由方负责。

10.交货和单据

10.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

10.2.货物在约定的期限内由乙方安装完毕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为交货货物交货前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1.运输

方负责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且运抵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

12.伴随服务

12.1.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方厂家和/或在用户指定地点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方人员进行培训。

12.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2.3.方应提供甲方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4.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维修,方可另找人维修,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除。

13.    

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方从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方,使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方要求,方应免费向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3.2.方按照在合同保证期内提供所需的备件。

14.保    

14.1.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方的要求设计或按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方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4.2.本保证应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以期限最长的为准。

14.3.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4.4.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4.5.如果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 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方承担,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5.    

15.1.方提供货物有质量问题,方在合同条款第 14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方应在 7 日内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4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在延长期满未能履行的,视为违约,由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给方,并赔偿实际损失。

15.2.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方损失的,方有权向方追偿,并由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实际损失

16.    

货物无预付款,货物全部到达,经安装调试、培训结束、验收质量合格、数量等无误后,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凭中标通知书、合同、甲方开具的有效单据、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的《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物资验收报告》和《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及培训表》,支付货款总额的 100%,不计息退还5%履约保证金。剩余5%履约保证金待货物终验合格满一年后,由甲方出具《无质量疑议证明文件》,不计息退还。

17.价

17.1.本合同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捌元整,(¥1206668元)人民币,价格结算方式为总价包干,调价原则为投标供应商所报的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17.2. 货物清单:见附件清

18. 交货期、交货地点

18.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并验收完毕。

18.2 .交货地点: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基地内(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吊堡村)。

19.质保期

质保期五年(自交货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之日起计)。

20.变更指令

20.1.根据合同条款第 31 条的规定,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四项内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和/

4方提供的服务。

20.2.如果上述变更使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1.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 18 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2.    

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有违反,由方支付方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

23.    

23.1.未经方同意,方不得将合同分包。

23.2.方应书面通知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分包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3.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 3 条的规定。

23.4.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方义务的约束。

24.乙方履约延误

24.1.方应按照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4.3.除了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2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 23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5.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 26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供货期每延迟 1 天扣除合同金额 1 ,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 5% ,不可抗力及甲方因素导致延期的除外,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 25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6.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26.1.方出现除第 23 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

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

2)如方根据第 7.1 条的规定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将在 24.1 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支付违约金,其增加支付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

3)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

4)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26.2.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

27.违约终止合同

27.1.方对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方可向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2.2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7.2.如果方根据上述第 25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方应承担方因购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8.不可抗力

28.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0.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0.2.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经方确认后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 以及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1.争端的解决

3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31.2.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31.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33.通    

33.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3.2.本合同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

1)如以挂号信邮寄,在投邮后三天后视为收讫;

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

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二天后视为收讫。

34.有关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方负担,对方征收的税费由方承担。

注:本合同一般条款作为参考,中标人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可具体商定。

35.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 乙方: 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苍东路205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77-88336637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及训练生活保障设备采购项目(A 包二次招标)(项目编号:THZB2021-491CG

包号:A

序号

产品名称

制造商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产地

单价(元)

数量

质保期

投标报价

(元)


1FA 副食库









1

四层平板货架

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1200*500*1550、厂制品

迈勒

温州

1270

13

5

16510

2

平板车

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900*600*800、厂制品

迈勒

温州

845

2

5

1690


1FB 收货区、主食库









4

电子落地秤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S-150-JC62Z

香山

广东

650

1

5

650

5

单星水池

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600*700*950、厂制品

迈勒

温州

715

1

5

715

6

平板车

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900*600*800、厂制品

迈勒

温州

845

1

5

845

7

米面架

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1500*600*150、厂制品

迈勒

温州

650

6

5

3900


1FC 冷藏、冷冻库









8

四层栅格层架

温州市迈勒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1200*500*1550、厂制品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