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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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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餐饮服务托管合同的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餐饮服务托管合同

一、合同编号: BS202201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餐饮服务托管合同

三、项目编号: SITEN-ZB-20211273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食堂餐饮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地 址: 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43号

联系方式:021-56108316

供应商(乙方):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388号关港工业园区4号楼A103室

联系方式:1590078655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食堂餐饮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内容为餐饮服务。详见中标公告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31.2184万元

合同金额: 331.2184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中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宝林路本部、铁山路分部、沪太路分部、同济支路分部、友谊支路分部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12-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12-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附件: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2022年餐饮服务合同.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餐饮服务管理合同

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餐饮服务托管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党政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乙方:(服务单位)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就食堂餐饮服务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餐饮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餐饮服务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食堂服务项目

餐饮服务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43号

餐饮项目服务范围及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宝林路本部、铁山路分部、沪太路分部、同济支路分部、友谊支路分部工作人员

餐饮服务项目内容:供餐服务、卫生安全管理服务、餐饮礼仪服务。

第2条 供餐方案

早点:点心、面食、稀饭等为主(肉包、菜包、刀切馒头、烤饼、蛋糕、油条、汤面、馄饨、豆浆、稀饭等不少于10个品种);

午餐:以中式菜肴为主,增加风味面食供应,不少于3主荤、3小荤、3蔬菜、例汤、米饭、面食、手工水饺、馄饨等;

第3条 服务质量标准

1)卫生安全管理服务:建立厨房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厨房设备布局合理,地面、墙壁无明显污垢积灰,定期清洗、清洁、消毒、维护食品加工设备,冷菜间有专人负责、专室制作。

2)就餐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餐厅内墙壁、门、窗、室内玻璃无积灰,空气清新无异味:售餐区干净整洁,开餐中,餐桌垃圾做到及时清理,保持干净。

3)餐具卫生管理: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砧板、刀具、操作台、盆、蓬、抹布及其他工具定位放置,分开使用,用后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工具、设备在使用前做好消毒工作记录。

4)根据菜肴的特点和成菜要求,合理配菜、搭配营养,符合色、形、质、养、器的配菜原则,准确调味并选用正确的烹调方法合理烹调,使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5)菜肴的荤素搭配合理,原则上一周内菜单不重复,每周二上报下一周菜单。

6)根据季节变化和用餐人反馈信息、意见,及时更换菜肴的口味、调整食品品种。

7)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符合政府相关标准的公务接待、客饭接待服务。

第4条 合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中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次年签订的采购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前一年,(如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可相应调整服务费用)乙方需年度服务考核达标,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乙方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甲方将重新招标。

第5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格为每年3312184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壹万贰仟壹佰捌拾肆元整)。

支付方式:3月支付一次、6月支付一次,金额各为:165609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陆仟零玖拾贰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人员工资、人员福利、管理费、税收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6条 餐饮管理用房

甲方根据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的餐饮管理用房,餐饮管理用房属甲方所有,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7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乙方: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约定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于有关餐饮管理服务的各类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企业标准规范,合同双方需强调遵照执行的标准规范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遵守法律

1.3.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餐饮服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餐饮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乙方需依法取得。

1.3.2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1.4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5廉政责任

甲乙双方在餐饮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交接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办法、时间、内容、程序、查验要求、责任等,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双方协调约定或签订补充条款。

第3条 餐饮服务内容和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机关食堂提供下列餐饮服务内容(具体标准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3.1综合管理。根据甲方要求,制定餐饮服务工作规程和制度、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管理甲方提供的餐饮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以及与餐饮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图纸、档案资料等文件。

3.2就餐服务。根据甲方要求,为机关工作人员或后勤服务人员提供就餐服务。

3.3食品安全管理。遵照国家、地区、行业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度措施要求,对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餐饮服务进行安全管理。

3.4就餐秩序管理。切实维护本食堂餐饮服务区域的就餐秩序,保持就餐环境清洁。

3.5节能管理。做好餐饮服务区域电、水、燃气等节能工作以及能源资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节能技术改造,不断挖掘潜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机关食堂餐饮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给他人,乙方选择的服务分包对象,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4条 延伸服务

除约定的餐饮管理服务内容外,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其他餐饮管理服务,以及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临时性、突击性服务,即为延伸服务,延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服务费用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5条 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提供宝山区税务局食堂场地及设备。

(2)甲方提供承办食堂的所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卫生服务许可证、环评合格证及厨房燃气具、油烟净化设备等合格证。

(3)甲方承担相关杂费包括:食堂生活垃圾清运费、餐厨泔脚及废弃油脂处置费、除四害费等。

(4)甲方提供与餐饮服务规模相匹配的足量的燃气、电和水及相关支持与维护。

(5)甲方提供与餐饮服务要求相匹配的餐厅及厨房设备设施、用具、餐具等。

(6)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食堂管理和服务费,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乙方利润及税金。

第6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乙方办理与餐饮服务相关的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为乙方的餐饮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有权对餐厅进行检查、督导、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食品卫生、饭菜价格、安全环保、客户投诉、满意率等方面,并有权作出整改的要求。

6.1.2审定乙方编制的餐饮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对乙方的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餐饮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餐饮管理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甲方有权根据机关后勤工作的需要及就餐工作人员数量的变化对机关食堂的房屋、场地作出调整。

6.1.3甲方应根据食堂用餐的实际需求,为食堂添置易损耗的厨具和餐具。甲方有权根据机关后勤工作的需要及就餐工作人员要求对机关食堂提出新的服务、保障要求。甲方应对食堂的房屋、设备每年进行一次保养维修,以确保乙方能正常使用。

6.1.4甲方有权对己方就食堂餐饮服务管理质量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餐饮服务要求乙方整改落实。

6.1.5甲方需承担食堂运营管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空调、照明、洗碗机清洁剂、油烟管道、抽油烟机、油烟净化系统定期清洗、四害消杀、易耗物品、制服清洗等相关费用。

6.1.6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指导、协调乙方妥善处理与餐饮服务区域相关的控烟、爱国卫生等工作。

6.1.7定期与乙方沟通协调餐饮服务相关事宜,组织实施第三方餐饮服务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6.1.8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季度对乙方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其标准如下:

规范标准

考核标准

优良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月度人员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保障工作综合检查

指标值

≥80

≥75

≥70

<60

考核得分

100

80

60

= 0

月度考核费用方式=Σ当月餐饮管理费×2%÷100×考核得分。

6.1.9甲方每半年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委托乙方管理的食堂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评测,评测标准如下:

规范标准

考核标准

优良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客户满意度(CSI)指标

指标值

≥75

≥70

≥65

<60

考核得分

100

80

60

= 0

半年度考核费用方式=Σ当月餐饮管理费×1%÷200×考核得分。

如甲方对乙方综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或第三方满意度测评低于80%,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整改效果,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在新的餐饮服务单位进入前,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正常就餐。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根据甲方对食堂餐饮服务相关要求开展餐饮服务保障工作,资质与标书承诺相符,在餐饮服务交接时,对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设施设备、餐饮服务所需固定资产等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建档工作。

6.2.2乙方招聘、使用的员工必须具有劳动合同、健康证、相应的上岗证书。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餐饮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具备符合餐饮服务岗位资格和健康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应在接到甲方变更要求后及时调整。

6.2.3乙方及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录取员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维护事务管理中心的形象,积极参与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不发生有损机关形象的行为。按照要求开展各项餐饮服务,并编制餐饮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相关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6.2.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厨具、用具承担爱惜使用,精心保管的责任,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厨具、用具等非正常损坏的维修赔偿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本项目内房屋、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需在本项目范围内实施食堂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日的,应报甲方审批。

6.2.5乙方应制定和提供合理有效的餐饮服务管理办法,节约使用水、电、燃气及其他消耗品,降低单位损耗。乙方对所管理的食堂设施设备及相关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有效管理,合理控制损耗,降低运营成本。

6.2.6乙方在确保餐饮环境舒适、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做好餐饮服务区域的节能管理。

6.2.7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进行相应的整改。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新的服务要求及应急供餐任务应及时满足和完成。做好本餐饮服务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餐饮服务安全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

6.2.8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餐饮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涉及餐饮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升服务质量。

6.2.9投保公众责任险

6.2.10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餐饮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餐饮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应向甲方移交与餐饮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书面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餐饮服务移交确认书。

第7条 餐饮服务安全管理

按照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有关要求开展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7.1餐饮服务安全管理体系。甲乙双方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7.2食堂就餐安全。乙方遵守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就餐人员安全。

7.3安全检查和评估。乙方接受甲方、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餐饮服务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甲方委派的第三方开展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等级评估,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7.4餐厨垃圾处理。依照餐厨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5应急预案。乙方应制定应对食物中毒、日常餐饮服务受到影响等应急预案。

第8条 餐饮服质量评估

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邀请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服务满意度第三方测评,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9条 餐饮设施设备配置和维修保养

9.1甲方为食堂餐饮服务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对食堂固定资产管理按有关要求实施,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9.2乙方对涉及餐饮服务的设施设备,按要求进行保管、养护和维修,对公共部位固定资产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相关设备或资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9.3甲方应创造条件,指导、协助乙方推进餐饮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餐饮设施设备管理水平。

9.4餐饮设施设备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费用由甲方按照大中修维修申报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10条 节能管理

10.1甲方对乙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配合乙方做好行为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等工作。

10.2乙方应重视节能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节能管理,做好餐饮服务区域的节能工作,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约的,甲方可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1.2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1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餐饮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在双方协定的期限内达到甲方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餐饮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餐饮服务费用;乙方延迟履行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餐饮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实赔偿;因乙方餐饮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5因乙方原因导致食物中毒、重大火灾、失窃、泄密等事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1.6其他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12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13条 附则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从补充协议。

13.2文件送达。甲乙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文件往来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餐饮服务的文件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1.1保密事项

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2廉政责任

签订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交接

甲乙双方在餐饮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3条 餐饮服务内容和要求

3.1综合管理

食堂安全管理、餐食生产服务、卫生达标管理。

3.2就餐服务

3.3外卖提供服务

3.4公务接待服务

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符合政府相关标准的公务接待、客饭接待服务。

3.5节能管理

具备(以本项目投标方案中内容为准)

3.6伙食费管理

具备(以本项目投标方案中内容为准)

第4条 延伸服务

4.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延伸服务:

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4.2延伸服务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3延伸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5条 餐饮服务安全管理

具备(以本项目投标方案中内容为准)。

第6条 餐饮食材原料

具备(以本项目投标方案中内容为准)。

第7条 餐饮服务质量评估

具备(以甲方招标文件中要求为准)。

第8条 餐饮设施设备配置和维修保养

食堂配有水、电、煤气齐全;食堂配有初加工间、操作间、点心间、冷菜间、洗碗间、各菜间、主副食品仓库、高低温冷库、非食品仓库、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室等:食堂配有加工、清洗、消毒、加热等设施设备齐全。餐饮设施设备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承担费用。

第9条 节能管理

具备(以本项目投标方案中内容为准)。

第10条 餐饮服务费用计价方式和支付方式

10.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用酬金制方式计费收费

10.2餐饮服务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

以本项目投标方案中内容为准。

10.3支付方式

转账/汇款。

第11条 履约保证金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2.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2.3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2.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3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乙方: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件一:

保密协议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乙方: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各方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某些专有信息(保密信息),披露此类信息的一方应为“甲方”,接受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乙方。作为本协议各方接受对方保密的信息,各方同意,通过下面各自的签名,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保密信息,除非双方书面签署文件,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特此,双方协商如下:

一、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而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乙方不应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应在自己的组织内流通,除非是为与甲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只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

三、乙方不应为排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自身利益或其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

四、乙方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没有义务

1、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已处于公众领域中;

2、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后,该信息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

3、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系乙方拥有且无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4、根据书面记录证明,该信息系由乙方独立开发,没有借助于任何保密信息;

5、该信息被法院或政府命令要求披露,已将规定或命令通知甲方,从而使其可申请保护令或其他合适的救济。

五、本保密协议、保密信息的披露和双方之间其后的商讨并不产生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义务。本协议或向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得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权利。

六、所有保密信息都是基于“可能是”而提供的。任何一方都不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性能做出保证。

七、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和清单应仍为甲方财产,且甲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


附件二:

廉政协议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乙方: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上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如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本责任书生效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后,本责任书失效。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