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JXX-CG-CS-2021051
二、项目名称:绩溪县公安局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绩溪县聚和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城墙路1号
成交金额:叁拾陆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36588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绩溪县公安局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章雪英、程利光、胡文婷(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合同约定标准,人民币3292.00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广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绩溪县徽山大道客运枢纽总站三楼,联系电话:0563-8161768。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绩溪县财政局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绩溪县公安局
地址:绩溪县锦屏路
联系方式:0563-81528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广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绩溪县徽山大道客运枢纽总站三楼
联系方式: 0563-81617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子暄
电 话:0563-8161768
十、附件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zip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3、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pdf
绩溪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7日
绩溪县公安局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磋 商 文 件
编号: JXX-CG-CS-2021051
采 购 人: 绩溪县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安徽广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人须知
四、采购需求
五、评标办法
六、采购合同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质疑函范本
绩溪县公安局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窗体顶端
项目概况: 绩溪县公安局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员的企业必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ggzyjy.xuancheng.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 12 月2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X-CG-CS-2021051
项目名称:绩溪县公安局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7.8万元/年
最高限价(如有):37.8万元/年
采购需求:绩溪县公安局办公大楼保洁服务、食堂厨师烹饪、淘洗、保洁服务、保安服务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实行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一年期满后,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考察成交供应商全年业绩、服务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合同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单位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需具有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4.投标单位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投标单位,不得确定为中标投标单位: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 12 月 17日17时 00 分 至2021年12月27日10 时 00 分;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 3、方式:本项目在线下载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登录”根据相关操作提示下载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拨打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0563-2616639。 4、售价: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7 日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 12 月27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并在开启时间之前完成签到。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签到的,将无法参加后续开标活动,并视为放弃投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0元2、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3、采购项目的项目介绍、数量、规格描述或服务要求等详见采购需求; 4、供应商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供应商操作手册》; 5、供应商关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不见面开标大厅-供应商操作手册》; 6、供应商关于不见面在线谈判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不见面在线谈判(磋商)-供应商操作手册》;7、本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绩溪县人民政府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的,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
3、方式:本项目在线下载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登录”根据相关操作提示下载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拨打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0563-2616639。
4、售价: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7 日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 12 月27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并在开启时间之前完成签到。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签到的,将无法参加后续开标活动,并视为放弃投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0元
2、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3、采购项目的项目介绍、数量、规格描述或服务要求等详见采购需求;
4、供应商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供应商操作手册》;
5、供应商关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不见面开标大厅-供应商操作手册》;
6、供应商关于不见面在线谈判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不见面在线谈判(磋商)-供应商操作手册》;
7、本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绩溪县人民政府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的,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绩溪县公安局
地址:绩溪县锦屏路
联系方式:0563-81528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广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绩溪县徽山大道客运枢纽站修理厂三楼
联系方式:0563-81617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子暄
电 话:0563-8161768
2021年 12月 17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详见“磋商公告” |
2 |
采购人: 采购人联系方式 |
详见“磋商公告” |
3 |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网址: |
详见“磋商公告”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 |
4 |
包段划分: |
详见“磋商公告” |
5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 60 天 |
6 |
磋商响应保证金为: |
详见“磋商公告” |
7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金。 |
8 |
项目预算: |
详见“磋商公告”(超过预算价为无效响应文件) |
9 |
联合体响应: |
详见“磋商公告” |
10 |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 |
1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同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12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3 |
质疑、答疑、澄清 |
1、供应商质疑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2、接受质疑的方式:(1)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发送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质疑电子版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邮箱;(2)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方式提出质疑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操作手册;备注:为保证质疑的及时处理,请质疑人在发出质疑后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电话确认;3、质疑回复: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质疑人进行质疑回复,请质疑人及时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查看。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邮箱: 1092854171@qq.com 5、磋商采购文件质疑的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6、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7、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登陆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答疑变更栏目查询是否有更正公告,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网上公布的更正公告视同通知了所有投标人,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8、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公告。 |
14 |
响应文件提交 |
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 |
15 |
响应文件解密 |
供应商须携带最终生成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开标现场进行供应商解密。正常情形下,供应商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之内完成解密。其他情形,按《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项目操作规程(试行)》中第三章“意外情形”规定处理。 |
16 |
逾期送达情形 |
供应商未按规定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的; 上传了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完成解密; (供应商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上传的加密响应文件将被退回) |
17 |
对中小型企业 产品的价格扣除 |
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本项目对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中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
18 |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
1、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仅以下述渠道查询结果为准): (1)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信 用 中 国 官 网(www.creditchina.gov.cn) (2) 企 业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 信 用 中 国 官 网(www.creditchina.gov.cn)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自行查询,符合要求的按磋商文件中格式提供《供应商声明函》; 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19 |
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
集中采购项目:无 分散采购项目: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参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评委费据实支付。 |
20 |
付款方式: |
详见采购需求 |
21 |
签章要求 |
1、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可采用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签字后扫描上传。 2、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
22 |
备注 |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承诺、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成交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制订及适用范围
1.1本磋商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本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认证、资质,均应当是有权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
2.2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2.3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既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资格要求。
3.2符合本采购项目(或包)中的各项实质性要求。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各项规定。
4.现场考察
4.1 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对供货和服务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对象是以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考察现场的截止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无另行规定,其现场考察方式为自行考察。考察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要求进行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到供货和服务现场实地考察的,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4.3 除有特殊要求,不再单独提供供货和服务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
6 纪律
6.1 供应商的参与磋商应遵守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出现以下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禁止情形: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c.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a.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b.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c.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d.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e.提供假冒伪劣产品;f.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6.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b.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c.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f.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g.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并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报告本级监督管理部门:
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4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7.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签章的,供应商须按本须知中签章规定完成签章。在有授权文件(授权文件须放入响应文件中)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8.合同标的转包与分包
8.1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包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向他人违法分包。
8.2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采购人允许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8.3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二)磋商采购文件
9、磋商采购文件构成
9.1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a.磋商公告
b.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c.供应商须知
d.采购需求
e.评审办法
f.采购合同
g.响应文件格式
h.质疑函范本
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响应文件没有满足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更正
10.1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10.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询问或质疑)或建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联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且需要做出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的问题,将以答疑、补遗、更正等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中指定的网址公告答复,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该答疑、补遗、更正等是磋商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登陆采购公告中指定网址查询该项目的相关答疑、补遗、更正等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0.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其他原因),采购人可以决定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通知将在指定的网址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10.5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但无需要做出磋商文件修改的问题,只对问题来源进行回复,不再在指定网址公告。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1.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2.1 响应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2.2 除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或格式自理的,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1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制,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2.4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除供应商前附表须知中有另外规定,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磋商,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制响应文件。
12.5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交,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3、签章要求
13.1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可采用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签字后扫描上传。
13.2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扫描上传。
14、磋商报价
14.1 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预算。
14.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所投服务、保险、税费、验收、利润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磋商文件中注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超出两位,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4.5除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书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15、报价的货币
人民币。
16、响应内容填写及说明
16.1 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载明的资格、服务、技术、商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其中关于服务、技术、商务部分的响应,要注明详细的响应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如仅填写“响应”“满足”而无详细的响应内容或未按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16.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服务主要内容的详细描述等。
16.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公章)。
16.4如果响应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供应商必须把这些外文资料准确、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1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7.6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c.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8、磋商有效期
18.1磋商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18.3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磋商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撤回
19、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应使用经交易系统认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CA)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认证并加密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和撤回,修改和撤回后的响应文件可以重新提交。
(五)采购程序
22、开标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邀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表参与监管。
22.2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将当众公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3供应商应携最终生成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地点参加开标,完成签到和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进行供应商解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4开标会结束后,参与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完成签到的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若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需要询标的,须联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其身份证明文件在20分钟之内参与询标。供应商未按规定参与询标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
23、评审
23.1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23.2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确认磋商文件;
b.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c.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d.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编写评审报告;
f.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3.3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b.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c.完成评审报告;
d.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3.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a.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3.5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4、磋商采购活动终止情形及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2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财库【2014】214号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除外。
24.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a.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b.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c.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d.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和完整响应的;
e.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f.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附加条件的;
g.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二次采购
25.1项目终止后,采购人可能发布二次公告,进行二次采购。
25.2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等。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响应文件。
25.3前次采购失败的,采购人将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前,须按最新公告公布的保证金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
25.4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终止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六)授予合同
26、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处理
?26.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6.2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侯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采购人将在指定网址发布成交公告。
26.4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6.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6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7、履约保证金
27.1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规定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
28、成交通知书的领取
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指定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同时通过“宣城市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登录交易系统-点击【采购业务】-【中标通知书】自行打印。
28.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29.1集中采购项目:无;
29.2分散采购项目: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七)质疑与投诉
30、质疑
30.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0.2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3质疑材料的接受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质疑材料格式详见第八章《质疑函范本》。
30.4质疑实行实名制,依照《质疑函范本》编制,须内容要素齐全;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
30.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6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30.7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0.8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b.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c.质疑材料不完整或有误的;
d.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e.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f.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0.10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即为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11质疑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30.1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0.13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a.捏造事实;
b.提供虚假材料;
c.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八) 未尽事宜
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需求
(以下采购需求由采购人绩溪县公安局提供并负责解释)
一、项目概况:
绩溪县公安局办公大楼位于绩溪县锦屏路16号, 大楼建筑面积8637.6㎡,占地面积约1300㎡ ,大楼楼层6层框架结构 。
本次采购项目内容:绩溪县公安局办公大楼保洁服务、食堂厨师烹饪、淘洗、保洁服务、保安服务等内容。
二、项目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安全保卫工作:对进公安局大门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维护区内公共秩序,指挥车辆的有序停放;遇有紧急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用防止不良势态扩展的措施和方案,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维持大楼工作区域内日常秩序。
2、保洁工作:所有办公大楼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会议室、部分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的清洁工作以及与卫生清洁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如扫雪);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有效控制害虫滋生;定期对各类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定期杀灭蚊、蝇、鼠等各类病虫害,并做到无滋生源,适时投放消杀药物:雨水井、化粪池定期清掏,井池不得有淤积、堵塞、漫溢等现象;卫生间要求摆放垃圾袋、卫生纸、香球等净化品;
3、食堂厨洗保洁服务:食堂的厨师及淘洗人员有中标人选择后经与采购人协商后共同商定,厨师所烧工作餐菜肴应美味可口,保证菜品清洁安全,厨师能够烧桌餐,厨师每日必须烧工作餐3顿(早、中、晚),烧桌餐、加班夜宵补助另行商定;应当保证食堂区域和包厢内的清洁卫生,每日所需菜单,由厨师提前拟定,中标公司采购,食材中标公司采购试行一个月,若食材不能达成采购人标准,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食堂内设施以及一切消耗用品均有采购人提供。
4、人员素质要求:为保证服务质量和维护采购人形象,所有人员均要求持证上岗,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食堂人员1年2次健康体检,其他人员1年1次健康体检。所有相关人员要尽职尽责,岗位职责公开公布。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物业服务人员配置要求:
岗位 |
人数配置及要求 |
保安 |
3人(每日在岗人员不少于2人) |
保洁 |
3人(含会务服务) |
厨洗 |
3人,其中具备三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厨师1人 |
合计 |
9人 |
注:以上人员要求为最低标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安保证、厨师证(1人)、健康证),不满足此标准作废标处理。
(三)、物业管理期限:
1、本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一年一签,从中标人接管本项目一个月之后开始,前一个月为试用服务期。在试用服务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条款,经采购人三次书面通知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招标委托管理期限结束后,采购人可以根据考评情况,延长中标人的委托管理期限或终止委托管理期限。
3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中标人的服务标准没有达到文件规定,采购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综合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一、管理机构日常管理与服务
序号 |
服务内容 |
基本服务标准 |
1 |
服务规范 |
服务规范应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要求。 |
2 |
管理制度 |
(1)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班制度,工作有记录。 (2)内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及标准作业操作流程。 (3)协助制定大楼的相关管理制度。 |
3 |
制度公示 |
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服务窗口布置应人性化。 |
4 |
满意度调查 |
每年两次进行满意度咨询,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沟通,沟通面不低于90%,对反馈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
第二部分、安保服务基本标准
一、配备要求
序号 |
服务内空 |
基本服务标准 |
1 |
人员配备要求 |
(1)安全护卫人员,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持保安员证上岗。 (2)接受过安全护卫或相关培训,训练有素,掌握安全护卫技能。 (3)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能恰当的处理和应对护卫工作;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安全护卫工作,无违法和犯罪记录。 |
2 |
行为规范 |
(1)当班人员要求佩戴统一标志和执勤工号,穿戴统一制服,工具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2)上岗时精神振作,举止文明、大方、得体,姿态良好,抬头挺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在执勤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弯腰驼背,不前倾后靠,不做与工作内容不相符的事。 |
3 |
技能培训 |
(1)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100%。 (2)每年各举行两次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消防演练。 |
4 |
技能水平 |
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环境,熟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
5 |
器械配备 |
配备对讲装置和适量耳麦以及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
二、门岗
序号 |
服务内容 |
基本服务标准 |
1 |
门厅出入口值守 |
(1)门卫二十四小时有人值守。 (2)有详细交接记录和人员、大型物件、车辆登记记录。 |
2 |
进出人员管理 |
外来人员进入,通过电话联系,并指引来访人员到达指定区域。 |
3 |
车辆疏导 |
对进入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 |
第三部分、公共区域保洁卫生服务基本标准
一、楼内公共区域
序号 |
服务内容 |
基本服务标准 |
1 |
垃圾收集 |
(1)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天更换1至2次垃圾袋;每天早晨、中午、下午定时清理,垃圾日产日清。 (2)垃圾运送人员定时收取垃圾桶内垃圾,保证垃圾桶内呈半空以下状态,方便使用,回收完垃圾桶内垃圾后应重新铺好新的垃圾袋,铺垃圾袋时将垃圾袋口完全张开,袋口反卷5cm折贴在垃圾箱外沿,在盖好垃圾桶盖。 (3)垃圾分类收集,对于可回收物资应当回收利用;对有毒物质分离特殊处理;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废弃涂料,油漆等流质性垃圾在运送途中注意容器的封闭,防止溢流污染路面。 (4)运送垃圾应避开人流高峰,不可使用客用电梯运送垃圾;垃圾收集扎紧袋口,确保无垃圾外溢、气味四散、垃圾洒落等现象。 |
2 |
通道及楼梯台阶 |
(1)保持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清洁,每日打扫两次,并拖洗干净;大理石地面每周清洗一次,三个月打蜡一次。 (2)每日清理一次电梯口和通道摆放的烟灰缸内垃圾。 (3)各梯间墙面,天花板每周除尘一次。 (4)地面、梯间洁净、无污渍、水渍、灰尘、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现象,无乱堆乱放;随时检查、清理楼梯内纸屑、烟头,使不多于两处。 (5)楼梯间顶面无蜘蛛网、灰尘、地脚线干净无灰尘,大理石地面干净无灰尘,水磨石、水泥地面干净无杂物、污迹;楼梯道内外玻璃、门窗等要保持明亮、干净。 |
3 |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
(1)每天擦抹一次,保持扶手、栏杆、窗台、开关干净、无灰尘。 (2)不锈钢扶手、护栏干净、光亮、清洁,用干净纸巾擦拭检查50cm无显著脏污。 |
4 |
门、窗等玻璃 |
每周擦抹两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
5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月除尘两次、天花板、灯盖、灯罩、灯座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
6 |
电梯及电梯厅 |
(1)每天清扫两次,拖洗一次,每天洗擦一次电梯内墙面和地面,地垫每天水洗一次。 (2)每周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 (3)轿箱顶部每周清洁一次。 |
7 |
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 |
每周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
8 |
大厅 |
大厅日常卫生随时保洁。保证地面干净、无灰尘,无杂物。 |
9 |
公共卫生间 |
(1)保持卫生间地石、台石、墙石、便器等清洁,随时保洁。遇有流量超大,应保持人走立即清扫。保洁进入悬挂醒目标识。清洁内容包括:通风换气、冲洗烟灰缸、洁具、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垃圾、换新的垃圾袋;清洗大、小便器;擦洗洗手盆并冲洗干净;抹墙面、台面、开关、门牌;擦玻璃、镜面;拖洗地面;补充洗手液;喷洒空气清新剂或香水,小便器内放置香球等净化品。 (2)每日早上用玻璃清洁工具清洁共用卫生间的玻璃镜面;每周一次用毛巾擦拭灯具;每月两次对共用卫生间进行消杀,发现墙壁有字及时清洁。室内无异味、臭味;地面无烟头、纸屑、污渍、积水、天花板、墙面无灰尘、蜘蛛网,墙壁干净,便器洁净无黄渍。 |
10 |
设施设备用房 |
每天清扫一次。 |
11 |
会议室、办案区, |
会议室、办案区 做到使用后即打扫,不用的情况下每周至少打扫2次, |
12 |
值班室 |
做到天天打扫,并放置生活用品和洗涤。 |
二、楼外公共区域
序号 |
服务内容 |
基本服务标准 |
1 |
道路地面 |
(1)每日对广场清扫二遍,分别在6:30、 16:30前完成。 (2)目视道路、人行道干净、无浮尘、无杂物、无油污、无积水、积雪、污渍、泥沙;每200m2痰迹控制在一个以内;每100m2内烟头纸屑平均不超过2个;无直径1cm以上的石子。 (3)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40分钟,雨雪天气及时清扫路面,确保无积水、积雪。 |
2 |
绿地 |
(1)每日清扫两次绿化带、草地上的垃圾,捡干净草地、绿化带上的烟头、棉签等小杂物,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增加清洁次数。 (2)花坛表面洁净无污渍,外观整洁,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40分钟。 |
3 |
垃圾箱(桶)、果皮箱 |
(1)每日清运二次;每日抹一次;每周清洗一次,清洗工作在夜间集中指定场地进行。 (2)垃圾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无明显污迹,垃圾桶、果皮箱无污迹、无油污,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
4 |
消灭鼠害蚊蝇 |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等喷洒药水一次,春夏季(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每月灭鼠一次,其余每季灭鼠一次。 |
5 |
塑胶球场等设施 |
(1)每周清洁两次(扫除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泥沙)。 (2)每次球场使用后及时清扫 。 |
第四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基本标准
一、公共部位
序号 |
服务内容 |
基本服务标准 |
1 |
门窗 |
(1)每天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备完好,关好,开闭正常。 (2)钢铁制品及其各类构建(铁栅栏、铁栏杆、铁门)的油漆起皮、玻璃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后再油饰;铸铁污水管、水管、煤气管在刷防锈漆后应刷两道银粉。 |
2 |
楼梯间、共用走廊的室内墙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
3 |
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 |
每周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及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并提出专项维修建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
4 |
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及化粪池 |
(1)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 (2)化粪池每月清理两次,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每月两次清扫明沟内的泥沙等垃圾。 |
5 |
地面排水沟 |
每月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沙与杂物。 |
6 |
安全、交通标志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每月检查两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
第五部分、食堂厨洗服务基本标准
序号 |
服务内容 |
基本服务标准 |
1 |
食堂用餐大厅和包厢卫生 |
保持食堂大厅、包厢的地面、窗户、餐桌椅清洁卫生,每天餐前餐后要打扫 |
2 |
工作餐服务要求 |
必须完成在工作日内每天工作餐3顿(早、中、晚)的烹饪、餐具清洗工作,分餐。 |
3 |
桌餐服务要求 |
采购人有桌餐要求的,中标人必须完成,并做好相关服务,采购人支付相关补助,补助金额另行协商。 |
4 |
厨房清洁 |
厨房做到用后清理,保正每天地面无水渍,厨具、碗筷、杯具、案台冰箱等用具清洁、卫生。 |
5 |
厨房安全 |
中标人应当具有安全意识,确保食堂安全。保证用油、燃料、灶具、食品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中标人自行负责 |
6 |
所有权约定 |
厨房的一切物品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人不得自行处理 |
7 |
厨师的选定约定 |
厨师的选定应当经过采购人同意,应具有三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试用期一个月,如服务水平经中标人在采购人食堂管理委员会测评中未达到60%的满意率,中标人应当更换厨师,中标人在更换厨师期间,应当保证采购人民辅警的正常用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