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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锦州分站)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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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有效期: 2021-12-28 至 2021-12-29
撰写单位: 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1-210700-08251

二、项目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惠尔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实华园16-60号

中标(成交)金额:495,78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服务类

名称:C1204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范围:对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提供物业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区域保洁服务、门卫服务、食堂服务,及采购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要求:服务人员要求和售后服务保障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一 年

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曾倩、刘慈、董菲菲、刘晓静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址:人民街5段14号,锦州市事业单位办公区D座

联系方式:0416-32230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联系方式:0416-21108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一鸣

电 话:0416-2110815

十、附件

采购文件:[服务磋商]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惠尔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jpg

关联计划
附件: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H21-210700-08251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2月


目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评审办法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43

第六章 采购需求 60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监所物业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获取采购文件, 并于2021年12月2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700-08251

项目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99,800

最高限价:499,800元

采购需求: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如有)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截至报价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1、辽宁政府采购网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

供应商未进入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库的,请详阅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http://ggzy.jz.gov.cn/)“首页> 帮助中心> 下载专区>投标人--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416-2110841),已办理入库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不需重复办理。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后,用获得审核通过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下载招标(采购)文件。未获得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不能进行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具体操作,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服务指南→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链接:http://ggzy.jz.gov.cn),供应商操作有疑问的,可在项目招标、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询求指导,自行完成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7日,每天上午8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鉴于目前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相关数据尚未实现互联共享,供应商须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进行网上下载,否则后果自负。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电子版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将电子备份文件密封递交至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须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提交或提交不全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六、开启(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

时间: 2021年12月28日9点 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止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 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网上领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务必保证与递交的电子备份文件一致,并确保电子备份文件能够正常读取,否则后果自负。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会议。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 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14号

联系方式:0416-32230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联系方式: 0416-2110815

邮箱地址: LNJZCGZX@163.COM

开户行: 锦州银行金凌支行

账户名称: 锦州市公共事业和法律服务中心

账号:下载采购文件后可获取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一鸣

电 话:0416-2110815

十一、 确认签字

采购人代表确认签字:

政府采购部部长签字:

政府采购部副部长签字:

业务经办人签字: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2月17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 款 名 称

条 款 内 容

1

项目名称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特检所物业服务项目

2

项目编号

JH21-210700-08251

3

采购人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4

采购代理机构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5

服务地点(地址)

采购人指定

6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预算内资金 已落实

7

采购内容及范围

详见采购公告部分

8

服务期限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9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10

报价有效期

报价有效期为30天,如遇特殊情况,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可依照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报价有效期,同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也将随之等日延长。

11

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

见采购公告

1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报价

不接受

1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响应文件按格式要求盖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名章;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名章。

14

备份文件介质形式

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方式存储并且经加密处理。

15

备份文件密封要求

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文件密封递交至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16

备份文件封套上标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17

报价截止时间(会议时间)

见采购公告

18

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

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

备份文件的退还

未经使用的备份文件将在评审结束后退还。

20

现场踏勘

21

磋商小组人数

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库抽取的专家4人,共5人组成。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3

磋商保证金

采用电汇、网银、保函(财政部门规定的保函形式)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同时供应商须保证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入库时注册帐号转出(保函除外),否则均会被系统显示为账户不匹配和递交保证金无效,均会导致供应商响应无效。

本项目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元。

1、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2、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开 户 行:锦州银行金凌支行

账号:保证金账号的特征是“一标段一账号”每个项目(每一标段)的递交保证金账号是自动生成的唯一的专有账号,保证金账号获取途径: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领取文件时标段信息(分包信息)中或领取文件成功后打印的确认单上显示的保证金子账号为准。

3、其它:

①除保函(财政部门规定的保函形式)外,供应商的付款账号须为供应商在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入库时录入的基本(注册)账号”(付款账号不符的会造成保证金递交不匹配,将造成供应商投标(响应)无效)。

②供应商须按招标(采购)文件中保证金的相关信息递交保证金,否则无效。

③项目的开标(会议)时间,即为保证金可查询时间,之前无法查询其到账信息。

④开标(会议)时,采购中心将在大屏幕上公布供应商递交保证金是否达帐信息,凡符合保证金递交时间、金额、从基本(注册)帐户转出等要求的为有效保证金,否则均为无效,将导致供应商响应无效。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24

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25000元,由供应商缴纳至采购人账户。

25

质量期和保证金

质量保证期依据采购需求规定的时限执行,保证金数额为履约保证金转入金额,无需另行缴纳。

26

磋商和报价轮次

磋商和报价轮次为2轮。

27

验收

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进行项目验收,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行为规则》[辽财采〔2008〕95号]、《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28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

29

监督

本项目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锦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0

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负责解释。

31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详见第三章

32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经办人:

采购人处理质疑经办人:张展 0416-3223013 负责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的质疑处理;
集中采购机构质疑经办人:冯佳琪 0416-2110815 负责采购文件中的其他问题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处理。


供应商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概述

1.1.1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服务时限和质量要求

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响应无效:

(1)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 )被责令停业的;

(4 )被暂停或取消报价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 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6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1.7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9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踏勘现场

1.11偏离

本项目采购人不接收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负偏离,如出现则按响应无效处理。

2.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公告)、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2.1.2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实质性变动,要求采购人变化后的技术和服务部分必须具备公共性和广泛性,不得含有品牌、型号,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改变需求后的报价中予以响应。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和答复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截止递交响应文件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通知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必须解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且对共性问题的答复还将送达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2 收到答复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答复文件。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响应文件的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无需提供)

3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的须提供)

4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

5

7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8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6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7

11

信用记录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8

2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报价一览表

9

4

服务价格明细表

10

5

服务需求响应表

11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12

7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13

三、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14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5

4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16

5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6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且能证明响应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的其它资料(综合评分法)

……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3.2 报价

3.2.1报价中应包含完成本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的全部费用。

3.2.2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

3.2.3报价一览表标明的价格为供应商第一轮磋商所报价格。

3.2.4磋商小组不接收可选择的报价。不接受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2.5供应商的报价:

3.2.5.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现场踏勘获悉的内容编制报价一览表。

3.2.5.2供应商应依据市场情况、现行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需做出报价详细清单,其中包括:

a. 报价一览表,报价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税金、规费、措施费用等;

b.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各种收费等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3.2.5.3 报价中应包含所有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的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金、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3.2.5.4 承包方式: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如果发生设计的变更而导致实施量和总造价发生变化的,按照磋商文件合同协议条款规定执行,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2.5.5 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如果报价一览表的数额与报价函金额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如果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数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5.6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3.3 报价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则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报价保证金。

3.4.2保证金递交注意事项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

3.4.3保证金到账的查询及确认

(一)项目的开标(会议)时间,即为保证金可查询时间,之前任何人无法查询递交信息。

(二)开标(会议)时,保证金以系统显示合格信息为准,凡符合保证金缴纳时间、金额、从基本帐户转出等要求的为有效保证金,否则均为保证金递交无效,供应商投标(报价)无效。

(三)供应商无需领取保证金凭条,在开标(会议)现场直接确认。

3.4.4 保证金退还: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到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获取《中标通知书》,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有效期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递交的履约保证金,持有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证明到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二)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不需办理手续。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存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形。

3.5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3.5.1 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3.6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字、盖章、修改

3.6.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已给定格式的按照给定格式填报。供应商自拟格式由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自拟,对于“响应文件格式”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6.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4. 响应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投标(报价)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光盘、U 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5. 磋商会议

5.1磋商会议时间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会议时间)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磋商会议的,视为供应商响应无效。

5.2 磋商会议地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6. 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 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报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参与本项目论证及咨询的专家。

6.1.3 磋商小组成员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6.3.3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6.3.4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3. 5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6.3. 6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6.3.7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4无效响应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7. 确定成交

7.1成交候选的推荐和确定

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为2家的除外。

7.1.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7.2 成交通知

7.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3成交通知书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7.3签订合同

7.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金额是成交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的金额。

7.3.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3.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4履约保证金

7.4.1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7.4.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完成本项目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

7.5. 质量保证期和质量保证金

7.5.1 质量保证期严格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

7.5.2 本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

7.5.3质量保证金将于质量保证期满后,经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后予以全额无息一次性退还。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8.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成磋商小组的;

(三)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四)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8.1.2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8.1.3采购人存在8.1.1和8.1.2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8.1.4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8.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8.1.6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8.1.7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8.2.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2.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8.2.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8.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8.3.1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8.3.2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8.4其他要求:

8.4.1 存在本章8.1、8.2、8.3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4.2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8.4.3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8.4.4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5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二)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七)竞争性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 询问、质疑和投诉

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2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9.3 质疑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10. 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及处理

10.1以下是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

10.1.1不遵守会议现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

10.1.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0.1.3供应商互相串通报价,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利益的;

10.1.4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行贿牟取成交资格,与采购人串通报价,损害其他供应商、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10.1.5供应商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其他行为。

10.2 处理办法

10.2.1如果供应商在报价、评审过程中有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则由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其报价资格,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其1~3年内参加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11 履约和验收

11.1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1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3

税务登记证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7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8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11

信用记录

无采购公告中所述的不良记录

(2)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1

响应函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3

报价一览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4

服务价格明细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5

服务需求响应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7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无供应商须知1.4.2(6)所述情形

8

响应报价

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2.无供应商须知6.4条所述情形

(3)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5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6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且能证明响应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的其它资料(综合评分法)

……

3、磋商

3.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3.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最后报价

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4.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5、比较及评价

5.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6.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