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FG-DLP-2021-1202(招标文件编号:FG-DLP-2021-1202)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餐饮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华宇景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27号5层2111号
中标(成交)金额:93.78546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华宇景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餐饮服务项目 | 主要工作内容为提供员工餐(工作日早餐、中餐、晚餐,非工作日加班餐、值班餐)、接待餐等餐饮服务 | 具体详见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 合格 |
| | | |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智彦、杜成旺、吴金宝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地址:双林东路一号院3号楼
联系方式:唐伟 010-599056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A
联系方式:许萌萌 88504133-80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萌萌
电 话: 8850413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餐饮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
采 购 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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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 1
第一章 采购邀请 .........................................................................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5
1.总则 ................................................................................. 8
1.1 项目概况 ............................................................................ 8
1.2 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 .................................................................. 8
1.3 采购范围 ............................................................................ 8
1.4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 8
1.5 联合体.............................................................................. 8
1.6 费用承担 ............................................................................ 9
1.7 保密................................................................................ 9
1.8 语言文字 ............................................................................ 9
1.9 计量单位 ............................................................................ 9
1.10分包 ............................................................................... 9
1.11磋商前答疑会 ....................................................................... 9
2.磋商文件.............................................................................. 9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 9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 10
3.响应文件............................................................................. 10
3.1报价要求 ........................................................................... 10
3.2报价有效期 ......................................................................... 10
3.3 响应文件的组成 ..................................................................... 11
3.4 响应文件编制 ....................................................................... 11
3.5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 11
3.6 响应文件的提交 ..................................................................... 11
3.7磋商保证金 ......................................................................... 12
4.1 磋商小组 ........................................................................... 12
4.2 磋商时间和顺序 ..................................................................... 12
4.3评审方法 ........................................................................... 12
4.4磋商 ............................................................................... 13
4.5评审标准 ........................................................................... 14
4.6确定成交供应商 ..................................................................... 15
5.成交 ................................................................................ 16
5.1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 ................................................................. 16
5.2 履约担保 ........................................................................... 16
5.3 签订合同 ........................................................................... 16
6. 采购终止 ............................................................................ 17
7. 纪律和监督 .......................................................................... 17
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 17
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 17
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 17
7.4 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17
8. 询问、质疑和投诉 .................................................................... 18
9.采购代理服务费 ....................................................................... 18
9.1收费标准 ........................................................................... 18
9.2收费对象 ........................................................................... 18
9.3收费时间 ........................................................................... 1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8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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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29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7
格式一:报价函 .................................................................... 37
格式二-1:首次报价表 .............................................................. 39
格式二-2:最终报价表 .............................................................. 40
投标分项报价表 .................................................................... 41
格式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 42
格式四:供应商资料表格式 .......................................................... 43
格式五: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汇总表 ................................................... 44
格式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 45
格式七: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 ............................................... 46
格式八:政府采购业务投标保函申请要约函及其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九:担保条件及担保费收费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十:政府采购担保函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十一:退还磋商保证金申请函格式 ................................................. 47
第 3页 共 57页
第一章 采购邀请
政府采购项目:餐饮服务
采购编号:FG-DLP-2021-1202
采购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采购人地址:双林东路一号院 3号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唐伟 010-59905626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16A106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88504015-8032
采购内容: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供餐饮服务
简要技术要求:主要工作内容为提供员工餐(工作日早餐、中餐、晚餐,非工作日加
班餐、值班餐)、接待餐等餐饮服务。具体详见第四章服务需求。
项目预算: 95万元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
采购项目的性质:政府采购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
本项目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
产品的投标价给予 6%的扣除。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
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
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 6%的扣除。投标人为监
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
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
次项目的投标;
(3) 投标人不属于《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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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2017]2059号)文件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
加本项目的投标;
(5)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
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招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磋商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1年 12月 24日 13时 00分至 2021年 12月 24日 13时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16号楼 A座 106
需携带以下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壹套: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
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被授
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1年 12月 24日 13:00至 13: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1年 12月 24 日 13:30 (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16号楼 A
座 111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尹润坪、许萌萌 88504015-8032
传真:010-88504300
2021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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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
□经财政部门批准
■符合法规规定
□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磋商
1.1.6 专业担保机构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1.1.7 信息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1.10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11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3.2.1 报价有效期 90天
3.3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格式见第五章);
(2)首次报价表(格式见第五章);
(3)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4)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 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
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磋商保
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
纳税证明文件(依法不予缴纳税收的可不提
供);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须提供近半
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
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
无效)(依法不予缴纳的可不提供);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材料(自行编写);
6)*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自行编写,
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重
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
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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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
均应提供);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
(格式见第五章);
8)*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5)商务评审文件
(6)技术文件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书。
3.4.4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文件 1份(U盘)
3.5.1 响应文件包装
外包
装
封装内容 备注
包装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
子版。
密封
3.5.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3.6.2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是
3.7.1 磋商保证金
■不需要
□需要
4.2.1 磋商日期和地点
磋商日期:2021年 12月 24日 13时 30分
磋商地点: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地点
4.2.2 磋商顺序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
□供应商现场抽签决定
4.4.2
磋商中可能实质性改变的
内容
■技术
■服务要求
■合同草案条款
4.4.6 提交最后报价的方式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的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
案的
4.6.1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数量 1名
4.6.3 确定成交供应商
■由采购人确定
□由磋商小组确定
5.2.1 履约担保 不适用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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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采购人支付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类型
□按照货物类
■按照服务类
□按照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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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4 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1.5本项目名称: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6 专业担保机构:采用担保函形式出具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函应
由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机构出具。
1.1.7 信息发布媒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变更公告、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信
息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发布。
1.2 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1.2.2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3 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2)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3)被责令停业的;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5)参加本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
1.5 联合体
1.5.1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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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包(如果
一个项目分为多个包时)中投标;
(3)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5.2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
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
定资质等级。
1.6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7 保密
参与磋商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分包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可以分包,分包应按本章《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可分包部分分包,但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
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供应商如分包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拟分包供应商的情
况。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
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11磋商前答疑会
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本章《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2.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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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草案条款;
(4)采购需求;
(5)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 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2.2 第一章《采购要求》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3.响应文件
3.1报价要求
3.1.1 各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报出所有采购内容的单项价和总价。本
项目为固定总价。
3.1.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得
再向采购人收取除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
3.2报价有效期
3.2.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和在磋商中的报价的有效期应在本章《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报价,否则应
承担法律责任。
3.2.2 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
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最后报价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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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其保证金。
3.3 响应文件的组成
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 响应文件编制
3.4.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
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4.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
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响应文件内容应采用胶
装方式装订,并编制目录。
3.4.3电子文件中文本文件应采用 DOC、RTF、TXT、PDF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 JPEG、
TIFF 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 MPEG、AVI 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 WAV、MP3 格式。电子文
件以光盘或优盘方式提交,光盘或优盘上应标明供应商名称,并应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
最后一页的内侧。
3.4.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
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3.5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3.5.1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密封包装响应文件。
3.5.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响应文件的提交
3.6.1 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代
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3.6.2 除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
还。
3.6.3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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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磋商保证金
3.7.1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设立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本章《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联合体应答的,
其投磋商证金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
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合同签订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的 5个工作日内返
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发出后的 5个工作日内退还。
3.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应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单位同意,
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成交供应商以上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
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4.评审程序
4.1 磋商小组
4.1.1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
4.1.2 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
4.1.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
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按无效响应处
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2 磋商时间和顺序
4.2.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组织磋商,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4.2.2磋商顺序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进行。磋商轮次由磋商
小组现场决定。
4.3评审方法
4.3.1 磋商小组按照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顺序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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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
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
明。
4.3.3 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
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或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或
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响应文件;
3) 按磋商文件规定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或担保公司不符合规定的
或担保期不足的;
4) 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 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
6) 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 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8) 供应商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9) 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0)供应商符合第 1.4条任何一种情形的;
11)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4.4磋商
4.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
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
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4.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具体变动内容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在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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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
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4.3 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
出的问题和要求,并据此准备下一轮磋商。
4.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4.5 供应商都可以根据上一轮磋商情况对磋商报价内容进行调整和提出新的报
价。
4.4.6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提交最后报价。最后
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2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2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4.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
4.4.8 最后报价时间过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进行修改、撤回或撤销,否则按照本
章第 3.7条的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4.5评审标准
4.5.1综合评分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细则见本章《附
表》。
4.5.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5.2.1节约能源政策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
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第 15页 共 57页
4.5.2.2环境保护政策
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
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5.2.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标准,属于小
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五章《报
价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2.4监狱企业扶持政策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
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2.5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
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
重复享受政策。
4.5.2.6具体优惠办法见本章《附表》。
4.6确定成交供应商
4.6.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有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
商(推荐数量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
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
推荐。
4.6.2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第 16页 共 57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
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
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评审报告。
4.6.3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
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成交供应商。
5.成交
5.1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
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2 履约担保
5.2.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
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
5.2.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5.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5.3 签订合同
5.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
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
第 17页 共 57页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
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
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
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
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6. 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
的,但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
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除外。
7. 纪律和监督
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
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审。
7.4 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第 18页 共 57页
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
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8. 询问、质疑和投诉
8.1 供应商在磋商中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
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相关采购程序结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
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
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8.3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4 采购单位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答复
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9.采购代理服务费
9.1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方式计算服务费。
具体标准见下表: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 服务 工程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9.2收费对象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3收费时间
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收取服务费。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单位。
第 19页 共 57页
附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1 企业营业执照
有且有效
无或无效
2
税务登记证书(新版营
业执照可不提供)
有且有效
无或无效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新
版营业执照可不提供)
有且有效
无或无效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
有且有效
无或无效
5 财务状况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新设
企业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未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新
设企业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
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
录
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未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7
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
税收缴纳记录
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税收缴纳记录
未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税收缴纳记录
8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
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声明(投标人出具加
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
提供承诺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未提供承诺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出现过重大违法记录
9 不良信用记录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查询方法查询后,查询结果没有不良信
用记录的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查询方法查询后,查询结果有不良信用
记录的
序号 项目 评审合格标准
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
标记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
2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并盖章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并盖章
3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 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 20页 共 57页
提供)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4 投标报价的有效性
有效且合理
无效或不合理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形
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评分项
目
评审内容
及得分
评分标准 分值
价格
部分
10分
价格
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投
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
分=(投标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
合格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分
商务
部分
18分
供应商成
功案例
近三年以来供应商承担类似的成功案例,每提供 1 个合同
复印件得 2分,最多得 10分。
注:成功案例按年度计算,如果一个合同包含了多年的餐
饮服务,则视为多个成功案例。
没有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的不得分(须提供合同关
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名称、金额所在页、
盖章所在页)。
10分
管理状况
1.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22000证书得 1分,否则 0分。
2.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O14001证书得 1分,否则 0分。
3. 投标人具有具有有效的 OHSAS45001证书得 1分,否则 0
分。
注:以上证书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分
管理制度
投标人餐饮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得 5分,较完善得 3 分,
一般得 1分;未提供餐饮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得 0分。
5分
技术
部分
72分
对项目的
认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整体设想合理、可行性强得 15分,整体
设想较合理、可行性较强得 10分,整体设想较合理、可行
性较强得 6分,整体设想一般、可行性一般得 3分,未提
供得 0分。
15分
第 21页 共 57页
评分项
目
评审内容
及得分
评分标准 分值
服务工作
方案
1.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饭菜质量管理方案合理得 5分,饭菜
质量管理方案较合理得 3分,饭菜质量管理方案一般得 1
分,未提供饭菜质量管理方案得 0分;
2.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餐厅卫生管理方案合理得 5分,餐厅
卫生管理方案较合理得 3分,餐厅卫生管理方案一般得 1
分,未提供餐厅卫生管理方案得 0分;
3.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设备实施维护方案合理得 5分,设备
实施维护方案较合理得 3分,设备实施维护方案一般得 1
分,未提供设备实施维护方案得 0分;
4. 投标人本项目食品卫生管理方案合理得 5分,食品卫生
管理方案较合理得 3分,食品卫生管理方案一般得 1分,
未提供食品卫生管理方案得 0分;
20分
应急
预案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方案和保障措施内容详实和周
密,可行性强得 10分,应急方案和保障措施内容比较详实
和周密,可行性较强得 7分,应急方案和保障措施内容比
较详实和周密,可行性一般得 3分,未提供各种应急预案
得 0分。
10分
进度计划
和保证措
施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可行,保证措施完善
有效,能有效满足招标文件服务周期得 10分;进度计划安
排比较合理可行,保证措施较完善有效,较能满足招标文
件服务周期得 5分;未提供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得 0 分。
10分
人员
配备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人员配备合理,经验丰富,具备健康证。
人员配备合理,经验丰富得 5分;
人员配备较合理,经验较丰富得 3分;
人员配备一般,经验一般得 1分;
5分
管理人员
投标人针对项目配备项目经理须从事餐饮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国家承认的从业资格证书(如:厨师证、学历毕业证、
从业资格正等)
项目经理 5年(含)以上工作经验,得 3分;
项目经理 3年(含)-5年工作经验,得 2分;
3分
第 22页 共 57页
评分项
目
评审内容
及得分
评分标准 分值
项目经理 3年以下工作经验,得 1分。
厨师团队
高级厨师占总厨师人数 35%(含)以上的,得 5分;
高级厨师占总厨师人数 30%(含)-35%的,得 3分;
高级厨师占总厨师人数 30%以下的,得 1分。
5分
服务承诺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专业性强,具有针对性得 4
分;服务承诺一般,针对性一般得 2分;未提供服务承诺
得 0分。
4分
合计(100分)
3、报价部分(10分)
评标价格=供应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
评标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磋商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1)本项目执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
价参与评审。
参加本项目的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其响应报价不予扣除。
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
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投标分项报价表 2》(须说明投
标人和产品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否则,评标时其投
标报价不予扣除。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 23页 共 57页
①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
②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
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 24页 共 57页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 25页 共 57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签订:
甲方:
住所:
授权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本《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就餐饮
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x天内】/【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服务内容。
第二条 验收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采取弥补措施,乙方采取弥补措施之后再次提交甲方验
收。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
付款方式(此条款在正式合同中不变):本合同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大
写:【】),该费用已包含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测
试费等。除此以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因本合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次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款项一次性支付,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总款的 50%,服务期满六个月后,由乙方提出二次支付申请,甲方在收
第 26页 共 57页
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50%款项
履约保证:本项目服务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签订
合同 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总项目款 5%的履约保证函或者甲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服务期满验收合格后退还该保函。
第四条 服务承诺
1、 乙方应按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书面通
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进度及情况。
2、 甲方有对服务进度及服务内容进行抽查检验的权利,甲方有在抽验后书
面通知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权利。
3、 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合同对有关技术资料及技术
的要求。
4、 乙方确保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技术、资料和服务,不会侵
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否则经甲方书面告知并同意乙方全权处
理且予以配合后,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 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相应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风险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有可能致使服务达不到
预期的,乙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同时采取
措施减少损失。甲方获得通知,同意变更服务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的,双方
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乙方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服务达不到预期的,乙方承担
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风险,甲方不予支付合同款。
第六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应对其知晓的甲方的商业、技术、市场、管理、人事、财务等任何
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
用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信息、资料,并应促使其员工、关联方承担相同
保密义务,如果乙方员工、关联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视为乙方违反保密
义务。
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
第 27页 共 57页
果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同时还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不论本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
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致使合同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
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尽快通
知合同对方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
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合理延长,延
长时间相当于因事件发生受到影响的时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采取弥补
措施,乙方未能弥补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
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延期履行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
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3、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全部直
接损失。
4、甲方有权直接在未支付的合同总金额中扣除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
金。
第九条 争议管辖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
或修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出现的“日”,除非明确写明为工作日,否则为自然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第 28页 共 57页
(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 29页 共 57页
第四章服务需求
一、食堂基本情况
1、地点、人数及餐标
地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双林东路一号院 3号楼)
人数:11人
餐标:26元/人
2、食材采购及结算方式
食堂食品原材料均由甲方负责采购,采购标准由甲方负责制定和监督。
3、外卖服务
每周由中标人提供,由购买人与中标人进行核算、汇总后交于甲方,外卖价格仅计
收成本,不得以此盈利。
4、管理方式
甲方拥有食堂的经营权,提供餐饮加工、用餐所需基础设施、设备设施和水、电、
气等,负责办理相关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手续。甲方负责购买所需的台布、台裙、
装饰物、厨杂、牙签、餐巾纸、保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并承担相关清洁用品费用。甲
方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力所能及的为中标人提供协调部分员工宿舍等便利条件。
二、总体要求
1、中标人负责甲方员工餐厅的管理运营,为甲方提供员工餐(工作日早餐、中餐、
晚餐,非工作日加班餐、值班餐)、接待餐等餐饮服务。
2、中标人应保证已取得从事本项目相关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证书,证照齐全,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餐饮业和集体用
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
三、人员总体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统一着装,注重仪表仪容,服务态度热情、端庄稳重、语言文明、
精神饱满。
2、厨师长需具备高级(含)以上厨师资格证书,1-2 个月内根据就餐人员口味完
第 30页 共 57页
成菜系的调整并实施;
3、项目经理及厨师长须具备依据人群年龄、地域分类、时令节气搭配营养均衡餐
标允许的菜谱;
4、各岗位工作人员须具备专业岗位技能,应有相关培训经验和熟练技能。
5、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注重个人卫生,身体健康,定时检查,取得卫生防疫部门
核发的健康证。
6、申请人须提供与本项目相适应的高、中级厨师队伍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与服务人
员,保证能够满足甲方的需求。
7、按照我院职工餐厅的规模及数量配备专业人员,具备工作餐、客餐制作、接待
能力。每处需配备高级技师数量不得少于 1名,申请人须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承接桌餐任
务时所配备专业人员至少应保障配备高级技师数量不得少于 1名,申请人应具备承接临
时增设食堂派驻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四、用餐说明
(一)中标人在甲方交接后应当提供的餐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早、中、晚三餐。
2、非工作日加班餐、值班餐
3、提供外卖食品
4、接待餐服务
5、办公需要的送餐,配送食品须符合配送餐规定。
(二)具体要求如下:
1、职工餐的供餐品种需符合我院餐费标准、质量要求,同时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并接受我院专人监督和管理;
2、每周员工餐食谱、菜品由中标人提前报采购人审定。
3、菜品标准为:早餐的面点品种不少于 4 种,汤粥 2 种,风味凉菜及咸菜不少于
4 种,热菜不少于 2种,现场风味制作不少于 1种,鸡蛋、牛奶、豆腐脑、豆浆为每日
必备品种。午餐的凉菜 4 种,热菜不少于 4种(包括主荤二种、半荤半素二种、素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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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主食不少于 4 种(含杂粮品种),汤粥不少于 2种,现场风味餐不少于 1 种,时
令水果及酸奶饮品各一.甜点 2 种。晚餐的凉菜不少于 2 种,热菜不少于 3 种,主食不
少于 3 种,汤粥不少于 2种。
4、对我院人员日常加班、节假日供餐及突发供餐、送餐的情况,中标人调配的服
务人员需具备上述情况的供餐能力。
5、中标人需满足我院日常为干警提供的主、副食、糕点外卖制作需求,并不得就
对我院外卖食品赢利。
五、工作要求
1、中标人应搞好的环境卫生工作,噪声、污水、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操作
间内外保持卫生整洁。我院有权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建立各种应急突发事件预案。
3、遵守法律保密的工作要求。
4、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组织机构。
5、健全消防、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机制。
6、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标准。
7、出菜品目不得少于我院要求。
8、具备专业的营养师所出菜品注重荤素结合营养搭配。
9、水电、能源费用及食材采购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中标人必须秉承节约的原则,
公司内部核算费用控制成本。
10、设备使用过程中,坚持低值易耗原则,非人为损耗率年度不得超过 10%。
11、中标人须根据我院提供的餐费标准制定低成本高质量菜品。
12、厨师长、面点师、项目经理等在我院未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如有人员
变更或辞职,应提前告知人员变动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
13、中标人进场后双方进行设备交接,建立设备台账清理并明确状态,厨具餐具设
备确认后由我院赋予中标人管理使用的权利,双方确认签字。
六、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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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
靠;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
监督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卫生日常化;
(2)餐厅条件标准化;
(3)餐厅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化;
(4)餐厅卫生安全管理日检化;
(5)餐厅餐具定期消毒化;
(6)剩菜、剩饭、过期霉烂食品销售禁止化;
(7)食品原材料变色、发霉、腐烂、有异味使用清除化。
2、食品卫生安全的检查、监督
(1)对于餐厅内的食品卫生状况、食品的加工、贮存、供应条件、食品卫生管理、饮
食从业人员的体检,按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经常性卫生安全管理监督。
(2)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必须在有效期,必须合格。
(3)对食品加工、贮存、销售、供应场所卫生条件,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潮、
防腐、防毒等都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
(4)杂物、毒品、非食品不得和食品混放,生、熟分开。
(5)炊事用具、容器、公用餐具要用清洗剂清洗,定期消毒。
(6)在对机关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监督中,发现可疑、重大的食品卫生问题时,应立即
采取措施,封存现场,报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处理。
3、建立健全《制度》、《预案》、《方案》,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1)建立《食品采购责任制度》;
(2)建立《操作间和库房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各类餐具定期消毒制度》;
(4)建立《餐厅环境卫生制度》;
(5)建立《食品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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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卫生检查监督制度》;
(7)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8)建立《烹调制作管理制度》;
(9)建立《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10)制订《突发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责任追究
机关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3)未取得健康证而从业的;
(4)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动的;
(5)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件的,或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事态扩大的。
七、消防安全
1、在就餐期间,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要随时完
好。
2、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参加餐厅的消防知识培训,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
能。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
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自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
起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3、所属区域的电器设备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使用前必须熟悉操作
程序,出现故障时及时处理。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布置电源线路和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
设备。
4、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
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5、改、装设施、设备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得擅自改、装设施、设备,以免引
发火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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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配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随时保持完好有效,不准随意的挪动和损坏,
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3)严禁私拉乱接、安装其他用电器具(各种大功率电器),如确实需要时必须以书
面形式报相关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安装。
(4)就餐区域、操作区域需要点蜡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非燃烧材料制作的基座内
并不得靠近可燃物,或将蜡烛做成半球状,平面向上盛有三分之二自来水的透明小盘内,
使其浮在水面上。
(5)营业就餐时间结束后,应对操作间和就擦区域进行认真的检查,彻底消除火种,
电器设备的电源关掉。
操作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天然气炉灶的管理规定,确保炉灶在完好状态下使用。
(2)经常检查炉灶各部位,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等问题,要立即停用修理。
如发觉室内有天然气气味,要立即关闭炉灶开关和角阀,切断气源,及时打开窗户,严
禁在周围吸烟、点火或启动电器开关。检查露点可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3)用完炉火应关好炉灶的开关、角阀,以免因胶管老化破裂、脱落或被老鼠咬破而
使气体溢出,如发现有问题时要及时的进行修复。
(4)发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5)餐厅工作人员因有人找、接电话、去洗手间等离开时,必须把炉火熄灭。
(6)厨房内放置抹布的持架或搁板应远离炉灶,以免抹布掉在炉灶上引起火灾。
(7)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不得超过满锅容量的 2/3,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
油温不宜过高,以防食油自燃着火。
(8)油炸食品时,如油温过高起火,应迅速盖上锅盖,隔绝空气灭火,将油锅平稳地
端离火源,待其冷却后再打开锅盖。
(9)厨房内使用的电动机械设备不得超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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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烧焦、冒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作,及时检查维修。
(10)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
八、费用
1、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
2、支付费用包含管理费:自报管理费明细、人员固定费用。
九、其他
1、大型机器设备人为损坏,谁损坏谁赔偿;非人为破坏,自然老化更新更换费用
由我院负责。
2、我院提供项目经理办公室一间,配备办公设备,满足基本办公条件。水电、能
源费、网费等由我院负责。
3、中标人采购农副产品时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采购。
4、乙方所派驻所有人员应根据本市五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
化工作的通告》要求,并提供详细疫情防控方案以及承诺书。乙方自行为本项目员工配
备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并抓好防疫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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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员需求表
餐厅人员总需求 岗位 人数 要求
人数 11人
项目经理
(厨师长)
1 具备高级(含)以上厨师资格证
书,具有 3 年以上食堂管理经验
厨师 1 具有厨师资格证及相关工作经验
面点厨师 2 具有厨师资格证及相关工作经验
切配厨师 1 相关工作经验
风味厨师 1 具有厨师资格证及相关工作经验
凉菜厨师 1 相关工作经验
服务员 2 受过专业技能培训
洗消保洁员 2 受过专业技能培训
总人数 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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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一:报价函
报价函
日期:
采购编号:
致: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邀请书
(采购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
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
文件 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总价为 (注明人民币,并用
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磋商总价)。
2.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技术要求提供服务。
3. 无论在正式合同准备好和签字前后,贵方的磋商文件、本响应文件和贵方的成
交通知书均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 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以及全部
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 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 天,在这期间对我方有约束,我方在有效
期满前均有可能成交。
7. 如果我方出现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其保证
金将被贵方没收。
8. 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条规定的情形。
9.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10.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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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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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1:首次报价表
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人民币)
服务期(日历
天)
服务地点
备注
投标总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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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2:最终报价表
最终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人民币)
服务期(日历
天)
服务地点
备注
投标总价: 元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手持,在与磋商小组磋商后填写,无需装订在
投标文件中。
2.本表填写完成并递交至磋商小组后,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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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序号 维护内容 制造商名称 小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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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
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
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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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四:供应商资料表格式
供应商资料表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注册地点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性质 办公场所面积 平方米
营业范围
开户行及帐号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企业资产(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现值 流动资金
资质证书名称、
等级及批准单位
质量、环境等体
系认证情况
企业员工
员工总数
人
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无固定期限合同 人;
5年(含)至 25年(含) 人;
5年以下 人。
单位组织构架 请附图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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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五: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汇总表
同类项目业绩汇总表
序号
注:1、附证明材料(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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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
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第 46页 共 57页
格式七: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登记表
采购编号: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供应商单位全称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响应文件 正本 份,副本 份
保证金 □ 有 □ 无
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说明:此表请供应商填好后,于磋商当日,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此表不密封。
第 47页 共 57页
格式八:退还磋商保证金申请函格式
退还磋商保证金申请函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了由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
采购编号为 。我公司递交了 元人民币的磋商保证
金。请贵单位将应退还的 元人民币退还我公司,以银行电汇方式汇至
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名称:
账 户 名 称:
帐 号:
联 系 人:
电 话: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应将此表单独提供,不要装订在报价文件中。
2、供应商如未在磋商当日递交此表,应在成交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发传真至采购代理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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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
第 49页 共 57页
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
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
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
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
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
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
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
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
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
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
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
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
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
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
第 50页 共 57页
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
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
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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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 52页 共 57页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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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
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
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
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
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
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
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
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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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
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
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
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
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 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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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
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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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
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
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
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
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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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