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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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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2021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的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2021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

一、合同编号: KLGLC20213014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2021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

三、项目编号: KLGLC20213014(重)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2021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地 址: 桂林市空明西路13-1号

联系方式:0773-5855228

供应商(乙方):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4楼

联系方式:0773-28985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2021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2021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

主要标的数量:1年

主要标的单价:1344080

合同金额: 134.408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12-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12-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2021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KLGLC20213014(重))成交结果公告

附件: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2021 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合同.pdf

(合同封面)合同类别:技术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 (2021年度)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2021 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 (分标子项目): 合同编号:KLGLC20213014 甲方(采购人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乙方(供应商名称): 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2021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桂林 市七星区税务局(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竞争性磋商 采购(采购方式)确定 广西中汇劳务开 发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2021 年办税服务厅非 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 项目(项目名称)的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 税务局 2021 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KLGLC20213014,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项目需求、磋商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4)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详见附件:服务内容一览表)。 3.服务时间、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时间为 壹 年,合同单价为1344080.00元/年,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 叁拾肆万肆仟零捌拾 元(?1344080.00)。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 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 市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经甲乙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盖章):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合同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甲方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 13-1 号 甲方联系人:黄婕 电话:0773-5855228 甲方开户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账号:45050163510100000528 2 乙方名称: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4楼 乙方联系人:文涛 电话:0773-2898598 乙方开户名称: 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626257489183 3 服务期限:一年。 4 合同金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肆万肆仟零捌拾 元(?1344080.00) 5 服务时间、履行期: 壹 年(月)或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实施完毕,具 体时间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即自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合同期满,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本合同服务的,顺延至新的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 或者甲方通知停止服务之日止。顺延期间,原合同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以及甲、乙双 方 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不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质量保证期:无 7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采购需求、磋商(响应)文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验 收。 8 付款方式:每月收到上月正式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按 实际发生额支付,月结月清。 9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本项目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叁仟肆佰 肆拾元 (? 13440.00)(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 的,由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约定服务期(或质量保质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申请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 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乙方在合同期 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 ?违约金约定:1.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解除合同的,按合同价款的 10%计算。逾 期退回款项及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退款项及违约金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2.其它违约 行为按违约服务款额 5%收取违约金。 ?损失赔偿约定: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11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尾款中扣除误 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12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 “√”选择): □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三、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 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磋商(采购)、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 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磋商(采购)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 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 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 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 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 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 由此造成的 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 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 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6.4 乙方每个季度须接受采购单位的服务质量考核,确保按照服务方案足额配备人员,如果人员配备不足或 其它服务质量与服务方案不符的,甲方有权按照人员费用标准扣减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 7.履约保证金 6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 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 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 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 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 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 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 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 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 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 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 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 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 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2) 不予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 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 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 7 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和诉讼均属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合同正式文本中确认一种解决方式 即可,以避免双方争议。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 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 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 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 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 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3 次及以上)整改无明显改进,仍然不 能满足要求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 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 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 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 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8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 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磋商(响应) 时提供 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 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9 四、合同补充条款(双方据实商定) 五、合同附件(与正件装订成册)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二)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三)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供参考)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桂林市七星区 税务局 2021 年办税服务厅 非执法类辅助 性及食堂服务 采购 项 1 1344080.00 1、本项目拟投入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人员59人、食堂人员7人;并按采购人规章制度和岗位 职责开展工作。 1)、岗位说明: (1) 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人员:协助 采购人职工为纳税人办理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征缴 服务、信息统计及其他相关的行政工作的各项涉税事 宜; (2) 食堂人员:为采购人提供就餐服务。2)、 人员要求: (1) 身体健康:要求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 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听力、视 力正常;食堂人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健康证标准。 (2) 文化程度: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人员 必须要求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 (3) 年龄:性别不限,其中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 辅助性服务人员年龄女性20-50周岁,男性20-55周岁; 食堂人员原则上女性20-55周岁,男性20-60周岁以下。 (4) 身高:女性1.50米以上,男性1.60米以上。 2、采购人全权委托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对 以上岗位工作实施综合一体化管理,由成交供应商提 供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拟提供的人员 必须是本次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项目服务人 员,如提供人员为外地人员所发生食宿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提 供,并至少额外提供现场对接管理人员一名,费用与采购 人无关。 3、成交供应商必须承诺成交后提供的劳务办税服 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人员必须为响应文件中承诺 提供的拟投入劳务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人 员。 4、成交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 辅助性服务人员符合采购人岗位要求,并按照当地社 保标准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 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成交供应商负担的社会保险待 遇。如成交供应商招聘的服务人员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要 求、或未履行为服务人员缴纳五险义务时,采购人可按约 定相应地更换合格人员。 10 (二) 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响应文件一致。 11 12 (三)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响应文件一致。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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