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 KFQ-21-28
二、合同名称: 开发区消防支队食堂原材料配送合同
三、项目编号: KFQ-21-28
四、项目名称: 开发区消防支队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0号
联系方式:67515150
供应商(乙方):北京桓浩天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辛庄子村北大街
联系方式:1391072369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开发区消防支队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乙方要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将食材配送到位,不能影响甲方开餐的准备工作。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实际发生为准
合同金额: 396.6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期限1年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0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12-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发区消防支队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中标公告
附件:
- 开发区消防支队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合同.docx
开发区消防支队食堂原材料配送合同
甲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队
乙方:北京桓浩天景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同说明条款
1.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合作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支队及队站配送食堂食材,包括畜禽肉、蔬菜生鲜、杂粮调料、奶制品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2.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下列双方确定的地址、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名。
单位名称 |
固定电话 |
传真 |
邮件 |
地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
无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0号 |
||
北京桓浩天景科技有限公司 |
无 |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辛庄子村北大街 |
3.甲、乙双方之间有关合同的财务来往及结算,应通过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的银行及账户进行。本合同存续期间,一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户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告另一方。
二、服务内容
(1)服务基本要求
1.配送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食堂、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亦庄消防救援站食堂、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经海路消防救援站食堂、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博兴路消防救援站食堂、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瑞合路特勤消防站、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永昌路消防救援站。
2.配送种类:猪肉类、牛羊肉类、家禽类、冰鲜类、水产类、蔬菜类、熟食、蛋类、干货、调料、奶制品及食品半成品等。
3.配送公司应诚实守信,无违规等不良经营记录。
4.乙方应自行委派公司人员提供有关服务工作,自行履约,不得将项目以任何形式转包第三方履行。一经发现,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履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配送标准:
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瑞合路特勤消防站、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永昌路消防救援站食堂菜谱餐单提供的信息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畜禽肉类: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新鲜肉食和虾禽,必须有正规卫生防疫检疫部门的盖章标志,有厂家提供的卫生防疫证明,不能从无正规手续、黑市、肉贩子手中购买病、死等牲畜。
2.蔬菜生鲜类:蔬菜水果必须根据季节变换实施跟进,购买新鲜应季蔬菜和水果,严禁购买生、烂、过季的蔬菜和水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要求。
3.杂粮调料类:粮油类食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必须从正规厂家或商家购买,符合食品卫生检疫标准;食品调料、饮料必须从正规的商场、超市、以及调料专业机构购买,产品质量需符合国家质量检疫部门的标准。
4.奶制品及食品半成品类:豆、乳制品及食品半成品必须有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合格证明,防伪标示,有详细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卫生检疫标志、国家质量检疫标志等相关说明。
(3)配送时间和周期
1.每周实行4至7天供货制,特殊情况除外。
2.一般情况下,配送服务公司需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时间双方协商)前将当日所需原材料送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食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0号食堂)、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亦庄消防救援站食堂(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3号食堂)、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经海路消防救援站食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经海四路食堂)、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博兴路消防救援站食堂(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八路与兴海路交叉口南50米食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瑞合路特勤消防站食堂(北京市大兴区瑞合东一街),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永昌路消防救援站(北京市大兴区建安街交叉口)。
3.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送食材时,配送公司按照需求及时提供配送服务。
4.因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送货时,配送公司应提前告知。
5.春节期间因市场休市等因素无法保障每天配送,配送公司需提前告知甲方食堂主管,双方商定配送时间。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提供食品的数量、质量、卫生、新鲜程度等方面进行验收。
2.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地点将配送品种送达,乙方没有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落实,甲方有权拒收、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食品的质量,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退货,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实。
4.甲方如果在购买品种发生变动时,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乙方根据通知再进行辅助购买。
5.乙方在送货过程中出现错送、漏送、少送、多送、以次充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立即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发票有权进行真伪检验,如果发现乙方提供假发票,甲方将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并且甲方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合法的正规权益。
7.甲方根据乙方提供货物的折合金额,每周进行一次票据核算。
8.甲方在乙方每月供货期间进行不定期的对产品质量检查两次,由甲方送检,乙方需提供相关的卫生检疫合格证书。
(5)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经费核算,无特殊情况外,如果甲方没有按时结算的,乙方有权利启用法律程序追究甲方责任。
2.乙方要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将食材配送到位,不能影响甲方开餐的准备工作。
3.乙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为每日随市场波动更新的供货价格,为当地市场综合价格(该供货价格为最终含人工、保险、车辆、税费等价格)。
4.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在食品卫生、质量、防疫等方面严把质量关,从源头杜绝危害食品安全做起。
5.乙方提供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检疫,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食品包装上有清楚的食品标示,质检标示、质量标示。
6.乙方提供的所有食品不能有任何腐烂、虫咬、病变等危害人类身体等相关违禁食品,一经发现,乙方将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若甲方在验收时货品质量规格无误,但因甲方在储存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上述货品质量问题,不归属乙方责任。
7.乙方每周日提供一次市场报价单,为甲方了解掌握市场行情提供参考。
8.乙方购买肉类、禽类必须出具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的相关证明。
9.乙方提供货物在斤数上不能有缺斤少两等问题出现,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甲方将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0.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部门颁发的正规票据,并且发票单位名称和乙方公司名称要一致,一旦发现假发票,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1.乙方须自行解决配送交通工具,时时了解掌握北京交通限号措施,不能延误配送时间。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不能有任何非正常经济来往,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合同。
13.乙方提供的冷链装置要达到冻品的标准温度和冷藏保鲜温度。
三、服务承诺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选派服务人员满足甲方的服务需求。
四、服务期间
12个月,12个月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可以与供应商再续签不超过一年的合同。
五、合同价款
在本合同涉及的以上内容条件下合同履行期限为12个月(12个月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可以与供应商再续签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价格确定原则为: 以供货当日北京新发地市场公布的相应品类平均价为基础价格下浮2% ,由于实际发生的采买数量待确定,最后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六、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
双方货款结算时,以甲方验收人员在送货单据上签字确认的原始凭证为货款结算的依据,经双方核对无误进行结算,在商品结算过程中,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明细必须与配送单一致完整齐全。
2.结算方式
结算周期:甲方根据乙方提供货物的数量,每周进行一次票据核对,并于每月初核算货款的支付工作;因遇春节等法定节假日,结算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七日内进行,假期期间产生的货款,不受约定结算周期的影响正常结算;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时应提前告知乙方相关负责人并取得乙方同意(必要时,为避免口头同意无法考证,乙方同意延后结算可提供给甲方盖有乙方公章的书面同意函为据)。甲方每次结账时,严格要求乙方开具发票、增值税货物清单与配送单,若发票、增值税货物清单与配送单不相符,甲方有权拒绝结算与三单不符的账单,直至三单对应相符后才能与乙方进行结算,发票、增值税货物清单和配送单需盖上与乙方单位营业执照上单位名称一致的专用章。
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公司账号、名称、开户行相关信息,经过检验发票真伪后,根据发票实际金额,通过甲方财务资金支付系统网上划拨或开具支票结算。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北京桓浩天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北小营支行
银行账号:630353562400015
七、违约条款
1.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给予警告,限期整改3天内,乙方未做出相应改观的,甲方有权向配送单位收取100-3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自乙方应得合同款项中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当期货款的1%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并没有解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之内容。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
如果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并无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服务费,则应从逾期支付10个工作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迟延支付价款的1‰。
八、服务质量考核条款
1.甲方依据考核要求,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由甲方出具相应的考核要求。
2.如果乙方没有满足甲方的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除了应采用补救措施外,甲方有权力视情况要求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3.甲方每月将对乙方供货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由包括甲方食堂管理人员、餐厨人员及用餐人员在内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标准包括杂粮调料类品牌及质量,蔬菜生鲜新鲜程度、有无腐烂变质、农药残留及监测,畜禽肉的进货渠道、质量保证及品牌,及其他保证餐饮口感与质量的因素。考核评价时邀请乙方参与,考核评价结果将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4.出现一个月考核评价结果较差或甲方用餐人员普遍反映餐饮口感较差(由副食质量引起)或甲方餐厨人员反映副食质量较差,甲方可对乙方进行约谈,乙方应针对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乙方被约谈后的第二个月若供货及服务质量仍无明显改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供货合同并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九、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根据受影响的程度顺延合同履行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等),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立即恢复对本合同的履行。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影响本合同执行,双方则就未来合同的履行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的,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十、争议解决条款
1.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0号。
2.争议期间服务的连续性
如果甲方和乙方之间发生争议,乙方有义务继续按照服务内容条款中的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中断。如果争议的内容是有关甲方应支付的费用,甲方应于当期货款结算时限内,与乙方协商争议解决措施,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可暂停供货服务,待对其争议费用解决后,从新达成合作关系。
十一、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修改合同内容,一方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需向另一方出具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书,经过对方同意并修改相应内容后方可实施,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双方仍按原合同套款进行,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条款一方负责。
十二、合同的终止
(一)服务期满
服务期满后,甲方根据服务质量考核可以续签1年合同。
(二)违约的终止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是从正规场所购买的食品以及配料,家禽肉蛋等没有卫生防疫证明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2.乙方提供的食堂配料弄虚作假,缺斤少两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3.乙方为甲方提供假发票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为谋取暴利,采用欺诈手段为甲方提供假货物,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要根据招标结果配送,其中包含了人员费、劳务费、燃油费、税费等所有税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准以任何名义增加其它费用,一旦违约,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十三、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合同履约期限为12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2个月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可以与供应商再续签不超过一年的合同。合同自签订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或者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后补充协议方式明确。
甲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乙方:北京桓浩天景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0号
法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辛庄子村北大街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电话:010-67515187 电话:13910723691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