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采购编号: 浙鼎峰招[2021]344号
2.采购项目: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金额(总价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1 |
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 |
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与安装,包括优化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详见清单 |
954780元 |
详见第三章 |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2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3投标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4投标截止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曝光台”中被曝光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7.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月10日每天8:30-11:30,14:30-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022年1月10日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8. 招标文件
8.1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未关注相关网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2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投标人介绍信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周旭梅,联系电话:13357093796(微信同号)、0578-2522968。
9. 招标文件质疑:
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9.2其他事项:无
10.保证金交纳:人民币1万元。
1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12.递交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5楼)。
13.公开招标开标时间:2021年1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14.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5楼)。
16. 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同时公布:
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 \ www.zjzfcg.gov.cn,
17.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柳伟涛、叶军伟 联系电话:0578-2600256
地址:丽水经济开发区绿谷大道238号
(2)使用单位名称: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78-2600210
地址:丽水经济开发区绿谷大道238号
(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应芳芳 联系电话:0578-2522968
质疑联系人:林秋丽 联系电话:0578-2571155
地址:丽水市庆春街979号3楼
采购人: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12月31日
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
浙鼎峰招[2021]344号 |
项目名称: |
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 |
采 购 人: |
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使用单位: |
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 |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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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前列表 6
一 总则 8
二 招标文件说明 9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9
四 保证金 10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六 开标和评审 12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15
八 法律责任 16
九 询问 17
十 质疑 18
十一 投诉 18
十二 授予合同 18
十三 验收 19
十四 其他事项 19
0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 58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5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65
二 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74
三 技术文件格式 81
四 报价文件格式 83
五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108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109
一 总则 109
二 评审委员会 109
三 评标程序 109
四 评标一般规定 110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111
六 评审纪律和要求 113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采购编号: 浙鼎峰招[2021]344号
2.采购项目: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金额(总价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1 |
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 |
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与安装,包括优化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详见清单 |
954780元 |
详见第三章 |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2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3投标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4投标截止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曝光台”中被曝光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7.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月10日每天8:30-11:30,14:30-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022年1月10日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8. 招标文件
8.1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未关注相关网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2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投标人介绍信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周旭梅,联系电话:13357093796(微信同号)、0578-2522968。
招标文件质疑:
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9.2其他事项:无
10.保证金交纳:人民币1万元。
1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12.递交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5楼)。
13.公开招标开标时间:2021年1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14.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5楼)。
16. 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同时公布:
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 \ www.zjzfcg.gov.cn,
17.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柳伟涛、叶军伟 联系电话:0578-2600256
地址:丽水经济开发区绿谷大道238号
(2)使用单位名称: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78-2600210
地址:丽水经济开发区绿谷大道238号
(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应芳芳 联系电话:0578-2522968
质疑联系人:林秋丽 联系电话:0578-2571155
地址:丽水市庆春街979号3楼
采购人: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列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1 |
项目名称 |
丽水开发区双招双引孵化园厨房设备及餐桌椅采购项目 |
2 |
采购人 |
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 |
使用单位 |
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5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6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7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
8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技术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报价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注:四部分独立密封包装。 |
9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1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接收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5楼) |
1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5楼) |
12 |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
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中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
13 |
评标办法 和细则 |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
14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
15 |
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 |
16 |
采购文件解释 |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7 |
特别提醒 |
请投标人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未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8 |
报名文件资料费 |
300元(不退还) |
19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方式交纳。 提交方式: 1.转账、电汇方式交纳保证金的:以到指定银行账户为准; 2.交纳保证金后由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当日开具保证金收据。 财务电话:0578-2531111 3.户名: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账号: 2010 0007 8361 940 5.开户行: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20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金额的5%,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交纳。 |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采购人”系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单位”系指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2.1.2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1.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规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符合第一章第“5”条规定;
3.2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公开招标公告
6.1.2投标人须知
6.1.3招标要求
6.1.4采购合同格式
6.1.5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评标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投标人的风险
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澄清
8.1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纸质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四部分单独密封。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及商务、技术内容, 其资信及商务、技术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4报价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4.1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上写明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不进入报价标评审,视报价分为零分。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1.4.2投标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
12.排版、封面 、装订
12.1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的纸张应采用白色标准A4纸。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进行打印或印刷。
12.2封面: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封面制作,并在其上按封面标注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均为90天。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保证金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5.2 投标保证金按招标公告的规定交纳。
15.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4投标人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须提供:投标人帐号、开户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5.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15.5.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5.3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5.5.4违反投标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及条款的;
15.5.5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5.5.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5.5.7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15.5.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5.9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15.5.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5.5.1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5.5.1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5.5.13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要求:
16.2.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代表人:
16.5.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的;
16.5.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投标文件签收手续,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六 开标和评审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如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标前基本情况、投标人名单,宣读开标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开标会到场人员名单,应要求投标人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 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19.3.1 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19.3.2 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递交的投标文件顺序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诚信。
19.5 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评审
投标文件评审。
21.2.1 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2.2 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
21.2.3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1.2.4 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保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6.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包括交纳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26.2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6.3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6.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5 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6.6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7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8 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9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10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1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项数的;
26.12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3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4 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物管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5 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17 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8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19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2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考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8.4 将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0.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0.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0.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0.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 询问
31.投标人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在有效时限内提出询问。
31.1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1.2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1.2.1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1.2.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投标人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上予以公布,请投标人务必关注相关网站,投标人未关注相关网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3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1.4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的询问。
十 质疑
32.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同一事项已质疑回复的不接受二次质疑)。
32.2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2.3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2.3.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2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4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2.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2.6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 投诉
33.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十二 授予合同
34.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4.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34.2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书面发出中标通知书。
35.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签订合同
36.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3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三 验收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十四 其他事项
38. 解释权
38.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8.2. 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39.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以成交价按下表货物类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中标(成交)总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备注 |
100以下 |
1.5% |
技术要求
一 产地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本项目采购产品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生产或组装。
二 采购内容及清单
表1 厨房设备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参考图片 |
一楼 |
||||
一 |
粗 加 工 |
|||
1 |
大单槽水池 |
10 |
只 |
|
2 |
单星剖鱼池 |
1 |
只 |
|
3 |
带车残菜台 |
1 |
台 |
|
4 |
四层格栅菜架 |
2 |
只 |
|
5 |
水龙头 |
11 |
只 |
|
6 |
洗地喉 |
1 |
只 |
|
二 |
细 加 工 |
|||
1 |
双层工作台 |
3 |
台 |
|
2 |
移门工作台 |
2 |
台 |
|
3 |
单槽水池 |
1 |
只 |
|
4 |
水龙头 |
1 |
只 |
|
5 |
多功能切菜机 |
1 |
台 |
|
6 |
绞肉机 |
1 |
台 |
|
7 |
四门冰箱(风冷) |
2 |
台 |
|
8 |
四层格栅菜架 |
2 |
只 |
|
三 |
烹饪、蒸煮区 |
|||
1 |
单眼电磁大锅灶 |
3 |
台 |
|
2 |
电磁矮汤炉 |
1 |
台 |
|
3 |
调料平台 |
2 |
台 |
|
4 |
两眼一汤电磁炒灶 |
1 |
台 |
|
5 |
调料平台 |
1 |
台 |
|
6 |
移门工作台 |
4 |
台 |
|
7 |
单槽水池 |
1 |
只 |
|
8 |
水龙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