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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公安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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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350425]FJBWZB[CS]2021003 发布时间: 2021-12-31 16:10

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受大田县公安局委托,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425]FJBWZB[CS]2021003、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1-11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425]FJBWZB[CS]2021003
项目名称: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00000元

包1:
合同包预算金额:1500000元
磋商保证金:15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1-1 A150299-其他食品 其他食品 1(项) 详见附件。 1500000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随身携带 描述: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进行身份核验;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除在投标文件中需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外,还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到开标现场进行身份核验。
(2)明细:资质证书 描述:报价人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合同包1)。节能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报价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报价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②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查询报价人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报价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合同包1)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12-31至2022-01-05 23: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1:59:59,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01-11 09:3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7楼)

六、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2-01-11 09:30(北京时间)
地点: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7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田县公安局
地 址: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号
联系方式:158598519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 金源大广场 西区14层05号、06号室
联系方式:0598-82598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丹
电 话:0598-8259828
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12-31


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附件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备案编号:G4-GAJ-JC-202112-B2451-IDN

项目编号:[350425]FJBWZB[CS]2021003

 

 

 

 

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大田县公安局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组织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1.项目名称: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2.备案编号:G4-GAJ-JC-202112-B2451-IDN

   3.项目编号:[350425]FJBWZB[CS]2021003

   4.采购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允许进口 合同包预算 磋商保证金
1
1-1 其他食品 1(项) 1500000
1500000 15000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不适用于(合同包1)。节能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报价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报价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②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查询报价人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报价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报价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合同包1)。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6.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描述
随身携带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进行身份核验;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除在投标文件中需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外,还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到开标现场进行身份核验。
资质证书 报价人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6.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7.供应商报名期限: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

   7.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则报名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7.2报名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对本项目进行报名(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即省本级网址/地市分网))。未报名将导致其不能下载采购文件且响应文件被拒收。

  8.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8.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保持一致。

   8.2获取地点及方式: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载方式获取。

   9.采购文件售价:0元。 

10.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11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1.磋商时间及地点: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2.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13.采购人:大田县公安局

  址: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号

联系人:涂胜兰

联系方法:15859851988

代理机构: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 金源大广场 西区14层05号、06号室

联系人:罗丹

联系方法:0598-8259828

 

 

1:购买采购文件和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由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成功后根据系统的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保证金托管银行

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合同包的缴交银行账号。若投多个合同包将生成多个对应缴交账号。请分别根据所投合同包的保证金要求,进行保证金缴交。

特别提示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合同包:***)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中的要求和规定为准

项号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3.2.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明细 描述
a1投标函
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投标人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则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提供执业许可等证明材料;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a4财务状况报告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a5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a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a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由招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在第一章“资格要求特定条件”中详细列明
a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a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响应无效。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响应无效。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a10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a11投标保证金

特定资格条件:

包:1

明细 描述
随身携带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进行身份核验;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除在投标文件中需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外,还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到开标现场进行身份核验。
资质证书 报价人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2

3.2.2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3

6.3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4

9.1

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5

10.1

提交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是否到达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为准;

其他:(1)报价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2)报价人的磋商保证金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响应无效。 (3)磋商保证金未以报价人名义提交的,响应无效。

6

10.3.1

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

无。

7

11.1

响应文件的份数

(1)纸质响应文件 

①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

②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1份:将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可读介质中另存1份。

(2)电子响应文件:详见表2《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

 

8

14.4

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9

14.9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10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11

22.2

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12

23.1

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大田县财政局

13

24.1

履约保证金:

包号 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说明
1 5% (1)本项目中标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5%;(2)提交方式:公对公转账至采购人的指定账户;(3)提交时间: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凭证;(4)退还时间:质保期满后(期间使用正常,无质量问题),采购人无息退还,若在此期间出现违约和质量问题,采购人将视出现问题的轻重程度,从保证金中扣除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直至完全扣除。

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5%,提交方式:公对公转账至采购人的指定账户,提交时间: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凭证,退还方式:质保期满后(期间使用正常,无质量问题),采购人无息退还,若在此期间出现违约和质量问题,采购人将视出现问题的轻重程度,从保证金中扣除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直至完全扣除

14

25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

1、组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机构全称为采购人,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组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机构全称为集中采购机构,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组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机构全称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2、其他:
2.1本项目采购公告中各合同包预算价为最高限价,报价人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报价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等自身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外部因素自主定价。 2.2本项目 未 经过进口产品论证,采购的货物为国内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零配件、发光面板材料除外)。国内产品含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中外合资产品,且国内生产成本超 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 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 下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3报价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报价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报价人应赔偿该损失。 2.4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4.1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1)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报价截止时间截止后,评标工作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报价人的信用记录。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将记录、打印各报价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响应文件在资格性检查中将被磋商小组视为无效响应: 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②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③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 2.4.2报价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若报价人的承诺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未在磋商文件中作出承诺的将被视为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其响应无效。 2.4.3无效响应:以下为可能导致无效响应的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各章节,请各报价人认真查看对照。 (1)投标报价不符合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号2.1条款规定的。 (2)出现“评审的标准和方法”无效响应规定的。 (3)出现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无效响应处理规定的。 (4)出现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无效响应规定的。 (5)出现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标示的内容为负偏离的。 (6)明显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为无效响应。 (7)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无效响应。 2.5报价人必须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报价人有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行为,将 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若在成交后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其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 关责任。评标过程中无论是否有对原件进行核实,报价人都必须对其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2.6参加磋商的报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7报价人可至磋商现场进行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时以第二次报价为准,第二次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若高于第一次报价应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 2.8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 2.8.1报价人须按照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号11.1条款规定编制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并胶装成册,应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必须用胶装(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的)加盖骑缝章并逐页盖章。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按规定胶装成册,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2.8.2电子文件,报价人必须随响应文件同时提交一套全部响应文件内容的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无病毒),其中所有文件不做压缩处理、不设密码,资质文件和证书等可用扫描以图片方式保存。 2.8.3报价人应将纸质响应文件及电子响应文件各自分别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密封袋的封装要标准、袋口要封条并盖密封章,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合同包、报价人的全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响应文件未密封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2.8.4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北京时间)(指招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报价人公章。 2.8.5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报价人的CA卡解密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报价人开标现场必须携带CA(不与纸质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一同密封),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若因报价人未携带CA导致其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在开标时正常解密,各报价人将自行承担因未携带 CA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2.9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成交候选人数为3家,确定成交人数为1家。 2.10合同包1:F2为技术因素得分,满分为45分,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总分50%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11疫情期间相关规定 (1)因疫情影响,投标人无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的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根据疫情期间供 应商可以缓交税款的规定,导致供 应商无法提供疫情期间的纳税证明。 (2)因疫情影响,投标人无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的。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的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明确系因疫情原因可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导致无法提供疫情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 (3)鉴于疫情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的2月4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査的供 应商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其他因疫情原因造成各类资格资 质证书到期无法及时年审的,供 应商可以提供相关管理部门政策,在投标时提交书面说明,若投标人提供了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影响供 应商投标。 2.12 (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 (1)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①以中标通知书规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②10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标准:1.5%;100-500(万元)以1.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该费用不得含入投标总价中,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予以注意。 (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成交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以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非现金等付款方式支付。(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三明分行 帐 号:426081640595。

※若有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应在表2中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

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

序号

编列内容

1

1)磋商文件中除下述第(2)、(3)款所述之外的内容及其规定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

2)将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表2中关于“⑾关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过后a.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即未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磋商文件载明的报价保证金账户)的供应商,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将被否决。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报价将被否决,其保证金不予退还:b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b2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b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b.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 应商串通投标,其响应无效,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b1不同供 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 b2供 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 应商相同的; b3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 应商一致的; b4供 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 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供 应商的电子印章的。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c1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

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若增列内容与磋商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应以增列内容为准:

①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②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响应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

③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响应文件的,应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

④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磋商过程中以纸质方式签署确认并提交的澄清或说明、解决方案、图纸图表以及最后报价等资料均为补充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此部分内容通过扫描或拍照或数据录入或附件上传等形式提交到电子平台系统,应保持两者内容一致,并作为补充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相关纸质响应文件应当存档保留,做为监督或核验时判定内容是否一致的标准。

⑤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要求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⑥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磋商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但在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磋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被视为无效);磋商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皆可;磋商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皆可。

b.除本增列内容第⑥点第c项规定情形外,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磋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被视为无效)。

c.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d.供应商为非自然人的,应在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应在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视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此项审查磋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并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

⑦关于“全称”、“供应商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a.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全称”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

b.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加盖电子印章,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谈判将被否决。

c.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⑦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则出现无全称、供应商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该响应文件无效。

⑧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方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以“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响应的有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提交磋商保证金、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等)。

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务必携带供应商的CA证书。因未携带CA证书或者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平台显示相关供应商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或者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但未提交相对应纸质响应文件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其相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且被拒绝。

⑩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如果在场的合格供应商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公布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

⑾关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过后

a.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即未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磋商文件载明的报价保证金账户)的供应商,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将被否决。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报价将被否决,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b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

b2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b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12)其他:

(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其他规定或补充内容可在此处填写)。

 


专项附件: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一、磋商小组

 

1.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以下简称“评委”)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由采购人派出,评审专家2人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3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1.3.2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4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人。

1.3.5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人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人后要服从评审报告。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磋商程序

 

2.1磋商程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节“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4 条“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无。

2.3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3.1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合同包,则按相应合同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3.3.1磋商小组将对相应合同包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从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议并评分,并汇总出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的综合得分。各合同包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二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三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不推荐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出现相同的综合得分,则最后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优先推荐;如果最后报价仍相同,则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优先排序在前推荐。

3.3.2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

1)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其中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2)每个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FA=F1×A1+F2×A2+F3×A3+F4×A4(若有),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F4×A4为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包1

(一)技术部分评分PT            满分45

评标项目 评标分值 评标方法描述
1-1 27 根据投标人对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逐条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打分,全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7分(共90项),每负偏离1项扣0.3分(共90项),扣完为止。【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技术指标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投标人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
1-2 3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视频(光盘或U盘,时间5分钟以内)进行评价,视频资料应含有运营位置、摆放产品数量、产品分区、现场加工、收银自动化程度、售后服务及办公后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由评委根据视频资料从有利于和保障本项目的实施角度进行评议,全部满足的得3分,基本满足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的运营视频(若有)须存储于光盘或U盘中单独封装1份递交)
1-3 3 根据投标人具备现场消毒设备、切割设备、包装设备每提供1类设备得1分,满分3分。提供现场实物照片作为评审依据。
1-4 3 投标人具备自有营业点且单个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得3分;营业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含)且小于6000平方米(不含)的得1分;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且小于3000平方米(不含)的得0.5分;营业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不含)不得分。(投标单位须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
1-5 3 投标人具备自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能力得3分。提供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检测设备、检验场所相片及近半年5份及以上的相关检测报告存根复印件,其余不得分。
1-6 3 投标人拥有互联网平台或手机平台,支持电脑或手机下单并能实现在30分钟内送达采购人要求的送货地点的得3分,需提供平台地址及操作说明,否则不得分。
1-7 3 投标人在营业场所内有设置节能环境标志,每设置1处可得0.5分,满分得3分。(需提供实际不同地点现场图片)

(二)商务部分评分PB            满分15

评标项目 评标分值 评标方法描述
2-1 3 2019年以来投标人有被评为“诚信经营示范企业”的得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牌匾图片,原件备查。
2-2 3 投标人提供3辆以上配送车辆(至少包括小货车、三轮车)的得3分,提供2辆的得2分,提供1辆的得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 3 针对本采购项目的实际,根据投标人制订的售后服务方案,从退换货的及时性、临时增加采购量的保障性和其他售后服务承诺措施等进行评议,方案合理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2分,可行但不合理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应根据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简练编制。
2-4 3 服务响应情况:投标人在合同期内派5名及以上项目专职人员(须为本单位职工)常驻项目所在地,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合同履行阶段须提供近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专职人员缴交的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
2-5 3 投标人承诺实时配送和定时配送,定时配送必须于每日8时30分前配送至大田看守所、9时前配送至巡特警大队、9时30分前配送至县局食堂,临时配送自接到采购人下单时起不超过30分钟配送到指定地点的得3分。由投标人提供承诺,未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

(三)报价部分评分PF            满分40

a.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因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四)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可享有的加分优惠评分PE

评标项目 评标分值 评标方法描述
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 6.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的规定执行,即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本次采购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具体品目以“★”标注),报价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内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报价人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2)本次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人若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则按以下优惠内容及幅度进行评审: ①、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②、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③、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注: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报价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附在报价部分(电子证明资料应上传在对应评分模块)且加盖报价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磋商小组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本文件中其他有关附加部分评审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描述情况与此处不一致,以此处为准)

(五)价格扣除部分

评标项目 评标方法描述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价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评标项目第(一)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报价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评标项目第(一)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工程项目为3%),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磋商小组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成交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 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 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照扣除比例较高的扣除)。 注: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报价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其他有关对小微企业及其报价扣除描述情况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


4)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和并列相同时的处理约定如下:

a.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

b.综合评审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c.综合评审总得分(FA)且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仍然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d.经前述顺序处理仍然并列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推荐。

 

 

四、评审报告

 

 4.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

 4.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大田县公安局县局机关食堂食材和县看守所食堂食材暨在押人员代购物品配送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合同附件.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