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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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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日期:2022-01-04 13:41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MTGM-202112034181(HTC-HW-2021-1713)

二、项目名称: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资金(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康依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56号-F1

中标(成交)金额:363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名称: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名称: 名称:
品牌(如有): 服务范围: 施工范围:
规格型号:蔬菜类;水果类;肉禽蛋类;水产类;粮油类;豆制、乳制品类;饮料、调料、副食类,详见中标信息。服务要求: 施工工期:
数量:一批服务时间: 项目经理:
单价:价格下调6%服务标准: 执业证书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贾丽、蒋晓、李建平、李新杰、王进永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金额:3.5144万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门头沟区政府采购网。定标日期:2021年01月04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

联系方式:王队长 61871119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810

联系方式:刘佳 010-63905926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佳

电 话:010-63905926

十、附件

1. 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

3.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 中小企业声明函》

4.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 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 贫困人员具体数 量 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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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HTC-HW-2021-1713

招 标 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84241154" 第一章 投标邀 3

HYPERLINK \l "_Toc284241155" 第二章 供应商须前附表 7

HYPERLINK \l "_Toc284241156" 第三章 供应商 11

HYPERLINK \l "_Toc284241157" 第四章 合同主 27

HYPERLINK \l "_Toc284241159" 第五章 采购 40

HYPERLINK \l "_Toc284241160" 第六章 评标方标准 46

HYPERLINK \l "_Toc284241161" 第七章 投标文 49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11层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30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HTC-HW-2021-1713

项目名称: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63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拟采购一家供应商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提供配送服务,供应商应在“门头沟区双峪菜市场”中同一品类每日价格行情平均价(如网上没有,则采取市场询价)的基础上,报出调价率百分比,各品类调价率最高上浮百分比均为20%,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备注:名称、数量等如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有误差以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08 日至2021年12月 15 日,每天上午10: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11层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方式: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成功网页截图(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门头沟区分平台系统(网址:http://www.bjmtg.gov.cn/ggzy/→政府采购)(首次登录需要CA注册)进行网上报名。)。未向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 12 月 30 日 10:0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住建委第4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落实《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落实《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

2、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门头沟区政府采购网发布。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

邮  编:100036

E-mail: liujia@xhtc.com.cn

电   话:010-63905999

传   真:010-63905988

联系人:杨晨(分机5925)、刘佳(分机5926)

购买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请按如下地址办款(电汇时请注明项目编号):

户  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

账  号:6232593799004221167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

联系方式:王队长 010-618711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810

联系方式:刘佳 010-639059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佳

电话:010-6390592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1.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详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28号院

联系方式:王队长 010-61871119

2.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

电话:010-63905999 传真:010-63905988

联系人:杨晨(分机5925)、刘佳(分机5926)

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

项目名称: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XHTC-HW-2021-1713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投标报价:最终报价(包含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

14.1

投标货币:人民币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15.1

供应商资格标准: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4)为本项目某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包的投标;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7.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投标保证金银行及账号(电汇时请注明项目编号):

开户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

账  号:6232593799004221167

17.2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限北京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建议各投标单位优先采用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公司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8.1

投标有效期: 90

19.1

投标文件份数:开标一览表1份,正本1份,副本4份,U盘电子版1份(不退)。供应商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其中文本文件采用DOC、RTF、TXT、PDF格式;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格式;影像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声音文件采用WAV、MP3格式。电子版文件的存储载体为U盘(为了便于区分,在U盘表面粘帖单位标识,如:投标单位简称+招标编号后四位+包号)。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双面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双面复印)。

21.1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 12 月 30 日10:00时(北京时间)

2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住建委第4标室)

24.1

开标时间:2021年 12 月 30 日10: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住建委第4标室)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评标

25.1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三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25.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5.4.5

最高限价:/万元

其它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

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等,均为企业法人提供,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对应的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供应商如为自然人,自然人本人签字即可。

联系部门:综合运营部 联系电话:010-63905903 联系人:徐女士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810

本投诉电话是监督任何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结果或通过上述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等行为的,投诉人应当据实反映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合格供应商

2.1 采购人:本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2.2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

1)​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2.4合格供应商

1)​ 合格供应商是指依法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

2.5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2.5.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5.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投标协议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

2.5.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5.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合格的货物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3.2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4.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5.废标说明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采购人不能够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1章​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第2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3章​ 供应商须知

第4章​ 合同文本格式

第5章​ 采购需求

第6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第7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二)采购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澄清公告。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8.3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9.询问和质疑

9.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

9.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9.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应提交书面质疑函,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9.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6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编制要求

10.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0.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供应商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资料中使用有虚假的证明材料的,由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投标的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且以之为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资格证明材料部分: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2)​ 商务部分: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明细)报价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法人代表授权书等,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3)​ 技术部分:货物技术性能参数描述、招标文件技术需求部分要求提供的内容、综合说明、技术参数规格偏离表等。

4)​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5)​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详列目录装订成册,并有“、目录、页码”,以便

阅读。

6)​ 证明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文件(本须知15条内容)

7)本须知第15条内容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第11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2.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第11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3.投标报价

13.1以报调价率的方式进行报价:供应商应在“门头沟区双峪菜市场”中同一品类每日价格行情平均价(如网上没有,则采取市场询价)的基础上,报出调价率百分比,各品类调价率最高上浮百分比均为 20%。供应商各品类的报价均不得超过招标文件最高限价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13.2投标报价须包含所有人工、运输、包装、保险、税费等及其他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需计入投标成本的费用。

13.3 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4 供应商根据本须知第13.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3.5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作无效投标处理。

13.6 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外产地的已经进口的设备的国内投标,其设备的交货价格包括制造、组装该设备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13.7供应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货物或服务,否则应对其价格构成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书面承诺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8 对于投标报价不全,应当提交的报价而在标书中没有提交的供应商,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4.投标货币

14.1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5.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材料

15.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材料,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

15.3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后或签署合同前后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能够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满意合理的解释。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

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的产地;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6.3 供应商在阐述第16.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采购需求”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有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采购需求)的要求。

17.投标保证金与中标服务费

17.1 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采购实施》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17.2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电汇;

2)​ 支票(限北京使用);

3)​ 银行汇票

4)​ 本票;

5)​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7.3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7.1和17.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投标无效。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以转账形式予以退回。

17.4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

17.5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供应商行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或试图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4)​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或答复质疑及澄清时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及数据。

5)​ 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17.7 中标服务费

17.7.1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7.7.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作为收取的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下浮20%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7.7.3 招标服务费收取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

账  号:6232593799004221167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4.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作无效投标处理。

18.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合格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合格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合格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7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9.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9.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本应与正本一致。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双面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公司公章(扉页及骑缝)。

19.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9.4 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性证明材料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正本需要打印并经正式授权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9.5投标文件封面应标注:“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或副本。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和“投标文件”分别单独装订密封,所有文件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20.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全部正本和副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投标电子版文件单独装在一个信封中、开标一览表单独装在一个信封中(建议采用与A4纸大小相当的信封)。

20.3 密封袋封皮上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递交地点。

2)​ 清楚注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 供应商名称(公章)和地址。

收件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电子版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供应商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20.4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单独提交一份开标一览表(应有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

20.5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20.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递交地点应是“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1.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3.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3.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供应商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7.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 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参加开标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4.2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报价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4.3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若供应商当场未提出疑义,则认为供应商已确认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

24.4 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4.5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不足3家的,不再开展评标工作。资格审查记录表如下: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审查意见

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1项要求

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2项要求

3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3项要求

4

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4项要求

5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5项要求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6项要求

7

投标人不是为本项目某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声明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7项要求

8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8项要求

9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第1.9项要求

10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7.1和17.2项要求

资格审查结论

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对应的审查意见一栏记录审查意见: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25.评标

25.1 评标委员会

25.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25.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5.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应当对合格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等,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5.2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2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3.1 在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25.4.1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5.4.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25.3.1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将进行综合打分。

25.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5.4.5条和第25.4.6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

7)​ 供应商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 不接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算术错误更正;

9)​ 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标注号项);

11)​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5.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5.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六章评标标准)。

25.6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评审因素的技术指标评审得分高低顺序。由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6.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6.1 除本须知第25.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公布中标结果之日止,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但经评标委员会同意的澄清、答疑期间除外。

26.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 除第30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具有合理报价的合格供应商。

2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留依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或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9.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供应商发出落标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提交书面中标通知书所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如中标人没有按照本须知30.1条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将合同授予排名在中标人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1.合同说明条款

1.1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合作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1.2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下列双方确定的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名。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邮件:

地址:

1.3甲、乙双方之间有关合同的财务来往及结算,应通过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的银行及账户进行。本合同存续期间,一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户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告另一方。

1.4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本合同、合同附件。

2.服务内容

2.1服务基本要求

1)甲方采购的货品发生变动时将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辅助采买;

2)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货品,每月进行一次经费核算;

3)乙方提供的产品调价率百分比:

蔬菜类

%

水果类

%

肉禽蛋类

%

水产类

%

粮油类

%

豆制、乳制品类

%

饮料、调料、副食类

%

4)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在食品卫生、质量、防疫等方面严把质量关,从源头杜绝有害食品;

5)乙方提供的货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检疫,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食品包装上有清楚的食品标志,质检标志、质量标志等;

6)乙方不得提供有任何腐烂、变质、虫咬、病变等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食品,一经发现,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市场报价单,为甲方了解掌握市场行情提供参考;

8)乙方购买的肉类、禽类必须具有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的相关证明;

9)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乙方和供货商之间的合作协议和相关资质证明,以备甲方实地调研提供参考;

10)乙方须安排配送车辆,应保证不受单双号及进入二环以内等情况的交通限制,做到不能延误送菜时间节点;

11)乙方相关人员不得和甲方管理者,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往来,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所有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需自备冷链配送装备,乙方提供的自备冻品冷藏车须在甲方处登记备案;冻品冷藏车温度标准(低于-18度)冷藏保鲜车的温度标准(0-10度可调)。

2.2服务承诺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选派的服务人员须满足甲方的服务需求,乙方服务人员的更换,须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2.3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甲方未完成招标工作、新的服务单位未进驻服务地点前,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实施本项目服务工作,费用另行结算。

若实际配送工作已经开展,乙方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原供货服务供应商支付相应的费用(按原合同约定标准结算);

3.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以实际供货量结算。

4.支付条款

4.1支付依据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作情况报告,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报告、结算单及相关服务要求和约定,支付费用。

4.2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供货量,每月进行一次经费核算。

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5.违约条款

5.1合同违约处理

5.1.1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进行口头警告教育以及视情况严重性向乙方出具《整改通知书》,其他相关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且供货期间乙方累计获得 5次(含)以上《整改通知书》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1.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货物质量要求的;

2.乙方提供货物的数量、规格、品牌、产地等不符合要求的;

3.乙方超越甲方所提供的清单以外供货的;

4.乙方搞货物搭售的;

5.货物在质量等方面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1)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瑕疵程度,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5.1.2对甲方提供的供应要求,乙方应及时组织货源,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如发生延误,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就餐服务的,乙方按每次 2,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内,累计超过 5次(含)以上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接触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1.3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服务纠纷、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售后承诺处理。处理完毕之前,甲方有权停止

支付货款。

5.1.4乙方未按供应物品的报价要求向甲方提供供货价格报价或提供供货价格报价不全的,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元,以此类推,超过 7天(含)未提供供货报价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的货物款项。

5.1.5发现乙方所供货物存在虚报价格(指所报价格高于当日结算基准价)的,乙方须退还货款差价,并按差价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内,累计超过5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接触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5.1.6如乙方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合同,应提前 1个月函告甲方解约,待甲方重新确定供应商后,书面通知乙方解约。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后,甲方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5.1.7甲方员工因食用食堂饭菜导致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或其他事故,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乙方除需负担全部的医疗费并承担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1.8乙方不得开具虚假的产品税务发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5.1.9甲乙双方应建立良好的供应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任何物品、现金等。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5.1.10因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对合同进行修订时,应当终止或修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1.11如发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供货延误,可能会影响食堂为员工提供就餐的,甲方有权临时从第三方渠道组织进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1.12乙方所供货物不得缺斤断两,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赔偿,合同期内,累计超过 5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5.1.13乙方所供货物不得无故缺货,确需补货的,须在 2小时之内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就餐服务的,乙方按每次 2,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1.14乙方必须讲究诚信和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供货资格。

5.1.15验货过程中如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于 1小时内重新送货上门,乙方如送货迟到超过 30分钟(含)以上的,提出口头警告1次,并要求作出书面承诺;2次(含)以上的,每次扣罚当月总菜款的 10%作为违约金;合同期内,累计 5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5.1.16违约金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5.2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提供服务时,应按合同总金额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并没有解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之内容。

5.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

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服务费,则应从逾期支付____个工作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迟延支付价款的____‰。

6.服务质量考核条款

6.1甲方依据招标文件考核要求,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

6.2如果乙方没有满足甲方的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除了应采用补救措施外,甲方有权力视情况扣除合同款及要求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6.3甲方将对乙方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分别对配送时间、食材质量、报价情况、退换货次数、配送人员服务态度五个指标进行考核打分。每项考核指标满分为 20分,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打分。考核细则如下:

1.若单次绩效考核分数小于 80分,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口头警告;

2.若连续两次绩效考核分数小于 80分,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当面开会约谈;

3.若连续三次绩效考核分数小于 80分,甲方将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安全保密条款

7.1乙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及保密承诺书,由于乙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失误发生的泄密事件,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不可抗力

8.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根据受影响的程度顺延合同履行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等),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立即恢复对本合同的履行。

8.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影响本合同执行超过180天,双方则就未来合同的履行另行商议。

9.争议解决条款

9.1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争议期间服务的连续性

如果甲方和乙方之间发生争议,乙方有义务继续按照服务内容条款中的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中断。如果争议的内容是有关甲方应支付的费用,乙方能且只能在做出书面通知6个月后,终止合同并且停止服务。

10.其他条款

10.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修改合同内容,一方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需向另一方出具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书,经过对方同意并修改相应内容后方可实施,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双方仍按原合同套款进行,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条款一方负责。

10.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0.3如本合同附件中的条款或本合同签署之前所签署的任何文件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11.合同的终止

11.1到期

乙方应至少在合同期满前90天以明确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服务期限到期后,乙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继续为甲方服务。

11.2违约的终止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货品不是从正规场所购买的食品以及配料,家禽肉蛋等没有卫生防疫证明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2)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和乙方公司名称一致,是国家核发的正规发票,乙方若提供假发票,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连续三次绩效考核分数小于 80分,甲方将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合同的生效

12.1本合同自签订、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或者公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公司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后补充协议方式明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

1.机关食堂配送公司月绩效考核表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

附件1:

机关食堂配送公司月绩效考核表

内容

时间

配送时间(20分)

食材质量(20分)

报价情况(20分)

退换货次数(20分)

配送人员服务态度(20分)

总分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考核时间: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并结合门头沟区关于消费扶贫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饮食的绝对安全,确保饮食质量的绝对可靠,拟采购一家企业信用良好,具备相关配送能力的供应商,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食堂提供配送服务。

二、项目概况

(一)配送时间

1.配送周期:各驻地每周配送2-3次,配送前一天确认配送食材清单,特殊情况除外。中标人需确保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能够正常配送。

2.配送时间:中标人需在约定日期上午10时前,将预定所需原材料送至配送地点,特殊情况除外。

3.特殊情况配送工作要求:

(1)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送任务时,中标人应提供配送服务。

(2)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送货时,中标人应提前告知。

(3)春节期间等因市场休市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保障每天配送,中标人需提前告知采购人,双方商定配送时间。

(二)配送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各驻地食堂。包括清水镇(百花山森林公安派出所旁)、雁翅镇(雁翅镇青白口河西)、王平镇(色树坟森林公安派出所旁)、永定镇(西峰寺森林公安派出所旁)。

(三)配送分类:主食类、豆油奶、肉鱼虾禽蛋、蔬菜水果、调饮料及其他调料副食类等 6大类。

(四)配送工作量:

1.日常保障:365天,220

三、结算方式

(一)中标人正常供货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实际购买的粮油、调料、干货类、肉类、生鲜蔬菜类数量计算货款,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先供货后结算,节假日顺延)中标人与采购人核对当月账务并将双方确认的销售发票递交采购人,采购人根据中标人提供的发票,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标人。

(二)在服务期限内中标报价调价率为固定不变,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进行变更。报价应包含中标人提供的物价款、人员的劳务(劳动、社保、医疗、安全)、仓储费、装卸车费、途中运输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三)结算价根据供货当日门头沟区双峪菜市场中同一品类每日价格行情的平均价结合投标人所报调价率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人所报各类调价率,豆制品类、乳制品类、饮料类、调料类、副食类等没有报价的品种,由双方按照市场考察价格结合投标人所报调价率进行结算,(结算价采用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2位)

四、质量要求

(一)所有原材料均由中标人配送,不得转委托。救援大队食堂配送必须依托救援大队食堂菜谱餐单提供的信息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主食类:必须符合国家产品卫生检疫标志,从正规面粉、大米等专业销售机构购买,购买产品必须是新产品,而不是老旧陈等主食。

2.豆油奶:豆油奶必须有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合格证明,防伪标示,有详细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卫生检疫标志、国家质量检疫标志等相关说明。严禁配送转基因等食品。

3.肉鱼虾禽蛋:必须从正规肉联厂购买新鲜肉食和虾禽,必须有正规卫生防疫检疫部门的盖章标志,有厂家提供的卫生防疫证明,符合国际质检部门规定的上线,不能从无正规手续、黑市、肉贩子手中购买病、死等牲畜。

4.蔬菜水果:蔬菜水果必须根据季节变换实施跟进,购买新鲜应季蔬菜和水果,严谨购买生、烂、过季的蔬菜和水果,符合卫生国家农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不能带有农药、粪便等不卫生蔬菜和水果。

5.调饮料:食品调料是餐饮服务的基础材料,必须从正规的商场、超市、以及调料专业机构购买,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厨师长提出的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检疫部门的相关要。严禁从违规违法的商贩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二)若产品送货时:对果蔬水产类产品,应提供该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禽类、肉类产品的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和加施品质标志;畜类产品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合格证。

1.有包装食品送货时,应当提供出场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2.上述各项证明或文件,无论是否中标人实际提供或保存,均不免除中标人对所提供食材的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

五、配送要求

1.配送工作需要配送公司 3名人员配合进行:项目经理、采购配送联络人、配送员。项目经理负责管理配送工作项目,要求具有相关 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配送项目相关管理经验。采购配送联络人负责营运日常配送工作,要求工作三年及以上,熟知配送工作相关流程,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配送员负责具体配送工作(用一备一),要求有两年以上的配送采购及配送车辆驾驶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配送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员工,不得挂靠其他单位,不得临时雇用,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记录。配送人员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需持有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做到持证上岗。配送人员应当稳定,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配送人员。

2.车辆设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食材封闭配送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严禁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需要对货物进行分类包装,并保证运输过程中包装完好,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应保证不受单双号及进入二环以内等情况的交通限制。

(二)中标人将订单内所有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双方就货物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进行确认后,填写交货清单,经验收合格后完成交付。

1.报价单要求。所有货物的报价,中标人需每15天向采购人提供一次货物报价,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延期未提供的,按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2.订单要求。采购人提前一天下发《物资采购订单》,采购人以传真或扫描件通知中标人,订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规格、运送时间、送达地点等具体要求。出现确实无法提供的货物情形的,须 2小时以内通知采购人,及时调整货物,未提前告知且无故缺货或擅自调整货物的,纳入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3.交货要求

(1)中标人按照配送时间将订单内所有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并配送完毕,中标人提供的《供货清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根据采购人的《实物采购验收登记表》现场过秤并验收签字,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每日下订单的数量为准。中标人超出订单数的自行退货,采购人不再接收。

(2)验收过程中如采购人验收质量不合格、验收数量不足或者缺货的,中标人必须于 1小时内重新送货上门,供货方如送货迟到超过30分钟(含)以上的,按违约责任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3)所有品种按除箱净重过磅,最终交易重量以采购人确认过的过磅数量为准。

4.所有货物的报价包括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人工费、税金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中标人开具公司正规有效发票。

(三)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货物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

1.对于粮油、调料类货物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货物须注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净重、生抽许可证号、批号、生抽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规格等,包装应完好、无损坏、无挤压、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要求。

2.对于蔬菜类货物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采购人对送达的蔬菜当场进行抽查、验收;对于部分蔬菜类配送须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去皮、无污泥等净菜处理。

3.对以禽类、水产类等货物,由中标人进行粗加工服务。

(四)中标人不得提供以下产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

2.含有制毒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类、畜类、水产类等货物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质保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采购人临时急需中标人供货,中标人应按要求在 2小时内做出响应并配送到位。

(六)残次品的替换须在接到替换通知后 1小时内送达。

六、违约责任

(一)发生以下情形时,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进行口头警告教育以及视情况严重性向中标人出具《整改通知书》,其他相关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且供货期间中标人累计获得 5次(含)以上《整改通知书》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1.中标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货物质量要求的;

2.中标人提供货物的数量、规格、品牌、产地等不符合要求的;

3.中标人超越采购人所提供的清单以外供货的;

4.中标人搞货物搭售的;

5.货物在质量等方面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1)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瑕疵程度,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二)对采购人提供的供应要求,中标人应及时组织货源,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如发生延误,造成采购人不能按时提供就餐服务的,中标人按每次 2,000元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期内,累计超过5次(含)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服务纠纷、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售后承诺处理。处理完毕之前,采购人有权停止支付货款。

(四)中标人未按供应物品的报价要求向采购人提供供货价格报价或提供供货价格报价不全的,每延迟一天,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此类推,超过7天(含)未提供供货报价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的货物款项。

(五)发现中标人所供货物存在虚报价格(指所报价格高于当日结算基准价)的,中标人须退还货款差价,并按差价的五倍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期内,累计超过 5次(含)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接触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六)如中标人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合同,应提前 1个月函告采购人解约,待采购人重新确定供应商后,书面通知中标人解约。中标人中途终止合同后,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七)采购人员工因食用食堂饭菜导致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或其他事故,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中标人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中标人除需负担全部的医疗费并承担法律责任外,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中标人赔偿。

(八)中标人不得开具虚假的产品税务发票。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九)甲乙双方应建立良好的供应关系,中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馈赠任何物品、现金等。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十)因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对合同进行修订时,应当终止或修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如发生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的供货延误,可能会影响食堂为员工提供就餐的,采购人有权临时从第三方渠道组织进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中标人所供货物不得缺斤断两,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0%作为赔偿,合同期内,累计超过 5次(含)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未支付货物款项。

(十三)中标人所供货物不得无故缺货,确需补货的,须在 2小时之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造成采购人不能按时提供就餐服务的,中标人按每次 2,000元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十四)中标人必须讲究诚信和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

(十五)验货过程中如采购人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人必须于 1小时内重新送货上门,中标人如送货迟到超过 30分钟(含)以上的,提出口头警告 1次,并要求作出书面承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