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潍坊市体育运动学校采购食堂原材料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37070006900720210021_004 二、合同名称:采购食堂原材料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700202102000669 四、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食堂原材料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潍坊市体育运动学校 地 址:潍坊滨海区海汇路以东智慧南三街以南 联系方式:0536-7571020 供应商(乙方):潍坊宝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高新二路以东潍坊生物医药科技产业 联系方式:1826569958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畜禽肉 肉类 1.0 289.056 289.056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01-0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01-05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文本:『采购食堂原材料』 |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采购食堂原材料
合同编号:37070006900720210021_004
采购编号:SDGP370700202102000669
甲 方:潍坊市体育运动学校
乙 方:潍坊宝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采购食堂原材料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采购清单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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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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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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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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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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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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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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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甲方如需变更货物种类、数量等,应在乙方交货前书面通知乙方。
(2)在合同执行阶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类别进行适当调整,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供货。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如甲方根据需要进行货物品种及数量变更的,本合同总价款以实际采购清单的总价款为准进行结算。
最终供货单价=以供货当天佳乐家、麦德龙、银座三家超市单品价格的平均值(产品搞活动或者特殊情况时除外)×中标费率。
合同成交费率为:93%。大写:(佰分之玖拾叁)。
二、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的进度供货,货款于次季度据实结算。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三、本合同项下的价款由甲方以第 1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1、转帐;2、支票;3、现金)。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 开户行地址: ;
行号: ; 账号: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四、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因延期通知或者未通知甲方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四、发票的提供
1、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类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2)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2、发票开具时间及金额:
(1)乙方开具发票的时间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得迟于甲方各期付款前 5 日内。
(2)乙方开具的发票记载金额应等同于甲方各期付款金额。
(3)乙方应在发票开具后 2 日内向甲方送达发票。
(4)乙方未按时开具、延迟送达发票或开具不合格的发票需重新开具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0.5%/日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 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认证责任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虚开、持有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伪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认证抵扣而造成损失的, 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甲方 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 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资金利息、罚款等)。
4、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及时认证责任
乙方提供有瑕疵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其他因乙方的原因,使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无法及时认证抵扣,从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甲方受到的其他损失。
5、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
五、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乙方有违约或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从未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若无未支付的合同款或未支付的合同款不足以抵扣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或补足上述款项。
第三条 质量标准
一、本合同项下标的物适用下列第 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所约定标准执行;
5、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二、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标的物退回,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货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本项目对食品原材料质量要求较高,成交供应商供货验收时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兴奋剂检测中心出具的所有产品同批次的兴奋剂检测报告原件,用于核实产品的真伪,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提供的不予验收,造成的法律后果和一切损失由供货商承担 。冷链产品水产品,成交供应商供货验收时必须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提供的不予验收,造成的法律后果和一切损失由供货商承担。
第四条 运输和包装
一、乙方负责将标的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相关的包装费、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运输过程中设备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适当的、符合标准/保证内件的安全的包装,使其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乙方应根据标的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标的物能够安全 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以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对于因运输和包装不当而造成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乙方负责更换、补充受损或灭失的货物,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四、乙方提供的包装物,非甲方提出要求不回收。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一、交货时间为:具体供货时间、地点根据甲方要求。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
二、甲方或最终用户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品种、数量无误后3日内向乙方签署到货合格证明1份。
三、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经检验测试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的品种不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 3 日内补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在上述时限内补充更换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还甲方退货设备相应价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质保服务
一、质保期内,对质保范围内的质保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质保责任的,甲方可自行质保,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其他售后服务内容: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价款0.1%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换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所涉部分价款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逾期履行保修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0.1%的违约金。
四、任何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不受上述违约金条款的影响, 但守约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本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乙方逾期退款的,按日应向甲方支付应退款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 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重新组织招标发生的费用、重新采购合同货物而额外支出的采购成本等)。乙方应负责将合同货物和技术文件运回,并承担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等费用,甲方不 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乙方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如因乙方所供商品的质量,而导致甲方发生的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终止一切供货。
第八条 通知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应当按照本条下述地址以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或者挂号信、快递方式,或者直接送达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通知日期为通信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快递方式,通知日期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日期为被送达方签收日期。
通知地址及联系人: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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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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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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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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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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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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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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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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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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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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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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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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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发生变化,应提前 3 日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7 日内通知本合同的相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2种方法解决:
1、向潍坊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确认的协议供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合同正文为准。
三、本合同是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双方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或口头协议、备忘录、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代。
四、如果本合同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和履行。
五、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 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八、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持 2 份,乙方持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开始至 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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