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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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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已由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关于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实施的批复》(盘江煤电 【2021】95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 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国有资金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 2.1.2项目概况: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包括装饰装修、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厨房设备及厨房排烟、餐厅和包房的活动家具。 2.1.3项目规模:本项目建安投资约为4100万元, 主要涉及: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主楼负1层到第7层和第13层到第26层,写字楼B群楼第19层,主楼第8层到第12层的电梯厅以及卫生间,写字楼A 裙楼第5层的精装修工程、窗帘和窗帘盒、外立面幕墙窗更换、大门改造、室内拆除、机电安装改造以及广场(写字楼A原东面广场,写字楼B西面广场和北广场以及北面门头)和裙楼19层屋面景观绿化改造等。二层厨房设备和二层餐厅活动家具及二层包房的活动家具和餐桌餐椅,具体以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要求为准。 2.1.4工期:180日历天。
2.2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按招标人要求完成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及交付使用,为交钥匙工程;具体如下: 2.2.1设计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后续技术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等全部设计工作,设计须满足使用的全部功能要求。 2.2.2施工范围:包括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所包含全部内容的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交付、竣工试验及调试、试验及检测、工程保修,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及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需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具体资质如下: 3.1.1工程设计需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及以上和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 3.1.2施工需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1.3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3.2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2.2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2.3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作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2.5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投标者,请于 2022-01-06 00:00 至 2022-01-12 23:59 ,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ggzy.guizhou.gov.cn) 、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图纸或技术资料每套售价 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2-01-26 11: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遵义路65号) (交易中心地址)递交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 地址: 贵阳市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6楼
联系人: 曾询 联系人: 刘工、张工
电话: 18300876686 电话: 13885057890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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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EPC总承包招标文件(发布稿1.5).pdf
0 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 改造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0637-216002041150 招标人: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 1 月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3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4页 第四章 合同条款………………………………………………………58页 第二卷 第五章 设计、施工任务书……………………………………………126页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37页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139 页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 第一卷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 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0637-21600204115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 (EPC)总承包已由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关于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实施的批复》(盘江煤电发【2021】9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贵 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贵州盘江采矿 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95 号。 2.2 项目概况: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包括装 饰装修、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厨房设备及厨房排烟、餐厅和包房的活动家具。 2.2 项目规模:本项目建安投资约为 4100 万元, 主要涉及: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主楼负 1 层到第 7 层和第 13 层到第 26 层,写字楼 B 群楼第 19 层,主楼第 8 层到第 12 层的电梯厅以及卫生间,写字楼 A 裙楼第 5 层的精装修工程、窗帘和窗帘盒、外立面幕墙窗更换、大门改造、室内拆除、机电安装改造 以及广场(写字楼 A 原东面广场,写字楼 B 西面广场和北广场以及北面门头)和裙楼 19 层屋面景观绿 化改造等。二层厨房设备和二层餐厅活动家具及二层包房的活动家具和餐桌餐椅,具体以招标文件及相 关技术要求为准。 2.3 工期:18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按招标人要求完成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 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及交付使用,为交钥匙工程;具体如下: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4 2.4.1 设计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后续技术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 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等全部设计工作,设计须满足使用的全部功能 要求。 2.4.2 施工范围:包括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所包含全部内容的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 竣工交付、竣工试验及调试、试验及检测、工程保修,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及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需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具体 资质如下: 3.1.1 工程设计需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及以上和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甲级及以上资 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 3.1.2 施工需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1.3 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 /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2)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作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 3.4 其他: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如查询发现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 有失信记录或被列入受惩黑名单,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 23 时 59 分(北京 时间,下同),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http://ggzy.guizhou.gov.cn/)下载电子招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5 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 截止时间前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具体详见开标当 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显示屏)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发布。 7.其他:(1)、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相关事宜均采用线上方式 进行,潜在投标人凭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该系统参与招投标活动。办理数字证书请查看服务指南里的数 字证书。(2)、报名前请先到下载专区,下载贵州 CA 电子签章工具和数字证书驱动安装。(3)、本 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从公告处预览的招标文件仅供浏览,若要投标,请用 CA 证书登录交易系 统购买下载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95 号 联系人:曾工 联系电话:18300876686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北京路 27 号鑫都财富大厦 16 楼 联系人:刘工、张工 电话:0851-86835807、86835775 2022 年 1 月 5 日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95 号 联系人:曾工 电话: 18300876686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北京路 27 号鑫都财富大厦 16 楼 联系人:刘工、张工 电话:0851-86835807、86835775 1.1.4 项目名称 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 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95 号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按招标人要求完成贵州煤炭资源开 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施工图设 计、施工及交付使用,为交钥匙工程;具体如下: 1、设计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后续技术服务、设计技术交底、 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 工作的协调管理等全部设计工作,设计须满足使用的全部功能要求。 2、施工范围:包括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所包含全部内容的 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交付、竣工试验及调试、试验及检测、 工程保修,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及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等。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 1.3.2 计划工期 工期:180 日历天。 1.3.3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文明要求 1、 总体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1.1、设计质量标准:达到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招标文件 要求的设计深度;满足招标人、使用方有关要求;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 专家审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査合格。 1.2、施工目标: 1.2.1、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现行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标准。 1.2.2 施工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的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1.2.3 安全责任目标:杜绝影响周边环境的各种行为,确保无重大 责任事故和无伤亡事故发生。 1.2.4 文明施工目标: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在本工 程建设期间均要达到贵阳市文明工地的要求。 1.2.6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求: (1) 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贵阳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投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重大的 安全和质量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 (3) 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详尽制定的防 噪音、防尘、防污染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相关措施必须符合国家、 行业和招标人的管理规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投标人需根据以上措施 制定详尽的实施计划及资源投入计划,并针对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发现的 问题进行整改。 (4)投标人应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高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招标 人参与的管理核查不能降低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 2、其他要求: 2.1、如中标,中标人需负责办理本项目涉及的一切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招标人配合。 2.2 投标人须负责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定时清除垃圾,并 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投标人须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 施,定期清扫处理。 2.3 按国家规程、规范及本文中要求验收合格,并负责按规定在质保期 内履行保修任务。 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标人应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 限内完成本工程档案备案、竣工结算等工作,同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 1、资质条件: 本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 施工资质,具体资质如下: 1.1 工程设计需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及以上资质 和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 程)甲级及上资质。 1.2 施工需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 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复印件均加盖牵头人的公章)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提供, 复印件加盖牵头人的公章) 4、信誉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资料均加盖牵头人的公 章): 4.1 近三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项目备案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 行为记录期)内。(提供投标人承诺) 4.2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记录 结果截图。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如查询发 现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有失信记录或被列入受惩黑名单,其投标将 被否决。 5、项目主要人员的资格要求: 5.1、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要求: 拟派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 程的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5.2、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 程师、10 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 5.3、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拟派驻本项目的施工员 3 人、质检(量)员 2 人、安全员 2 人、材 料员 2人、资料员 1人、造价人员 1人。 证明材料: 1、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B类)、2021年任意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 施工负责人 (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投标 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2、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2021 年任意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复印 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负责 人的专业以职称证上体现的专业为准。 3、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复印件或扫描件;造价人员附身 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2021年任意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安 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 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 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 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2)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 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作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 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 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 段中投标; (5)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含 2 家)。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踏勘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95 号,踏勘时间:20 22 年 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9:00-16:00 时, 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曾工,18300876686 1.10.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2022 年 1 月 16 日 11 时 00 分 1.10.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2022 年 1 月 16 日 17 时 00 分 1.11 分包 ■不允许。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对招标文件 提出异议)的截止时 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 0 日前(即 2022 年 1 月 16 日 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 1月 26 日 11时 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无须确认,修改内容一经网上交易系统平台发出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下 载,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招标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无须确认,修改内容一经网上交易系统平台发出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下 载,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招标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投标报价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1124616.20 元,大写:肆仟壹佰壹拾贰万 肆仟陆佰壹拾陆元贰角。 2、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作废标处理。 3、本工程二层厨房暂估价为 80 万元(不含税,涉及厨房装修、厨房 设备、餐厅家具、机电安装),暂列金为 200 万元(不含税),本招标 文件给定的暂估价、暂列金,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标。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初设技术资料,招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 根据《2002 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 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的通知》(黔价房调 【2003】第 199 号)、发改价格[2014]1573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计 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计算规范、《贵州省建筑与装饰 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版)、 《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6版)及配套文件和贵州省黔建 建字(2019)121 号文的通知;黔建施通【2017】205 号文关于发布《贵 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等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7】278号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特别说明: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自行商定设计费及建安工程费。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1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的设计、施工需满足国 家有关规范及使用方、招标人的要求,如有缺陷、漏项,中标人需无条 件补充(招标人、使用方另行要求增加事项的除外),相关费用均已包 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需对此条进行承诺,不承诺或承诺不符合的, 资料审查不通过) 3.2.4 税金 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 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9〕193 号)进行的计取。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其增值税税率为 9%,税金为税 前工程造价×9%,建安工程费最终报价中已包含对应的 9%的增值税率。 2、设计费最终报价中已包含了对应 6%的增值税率。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投标保证 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具体要求见正文部分。 2、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0000元(人民币) 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1)银行转帐 户名: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账号:0109001400000182-0002 (2)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 单位印章)应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 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2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仍未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将视为 招标人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主动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5.2 财务状况要求 提供 2020 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审计报 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 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扫描件)。 3.5.3 近五年在完成或正 在进行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近五年,指 2017年 1 月 1 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法 定代表人印章。(除特别说明盖章内容以外的,此处投标人仅指牵头人)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投标文件建议双面打印),U 盘 (2 份)及光盘电子(3 份)投标文件(盖章版的 PDF投标文件及 WORD 格式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标后,需另行提供含投标文件副本(与投 标时正本完全一致)3 份至招标代理处。 3.7.5 装订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需胶装,纸质投标文件共分三册装订(建议双面打印), 分别为: 一册:“商务标”包括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和施工负责人 (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承诺函 等内容。 二册:“技术标”包括实施方案等内容。 三册:“设计效果图”,图幅大小自行确定,建议不大于 A3纸张大小。 纸质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 4.1.2 封套上标记 纸质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牵头人)单 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封套标记: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3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招标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电子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牵头人)单 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电子光盘、U盘盘面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招标 投标人名称: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 65号)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 件;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7)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 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 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5 人(专家库随机抽 取)。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4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工期、施工负责人(项 目经理)姓名等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7.4.1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形式: ?保函(银行)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10%计算,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 验收后经承包人申请28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不迟于合同签订后 10日内向招标人提供。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采用保函形式的中标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 在招标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在履约担保保函有效期截止前 3个月, 当确定履约担保保函有效期截止时合同义务不可能实际履行完毕,中标 人应当及时办理履约担保保函延期手续,超期不续保而产生的费用及后 果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4.2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同附件六规定的格式 向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节附件格式仅 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签订附件为准。 (本项目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指: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合同金额为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精装修工程 施工业绩。 特别说明: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含室内精装修工程的,且精装修部分工程造价金额达到 3 000 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施工合同或结算书为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中体现精装修分部的工程 造价的,可视为有效类似业绩。 10.2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方法 ■不采用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5 电子光盘、U盘文件(含 PDF格式) (包括商务标、技术标等)。电子 版投标文件应单独密封。 □不采用 ■采用 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U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 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仅指牵头人) 10.6 中标公示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日。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0.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 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8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 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 进行理解。 10.9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1.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标段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承诺书。(由联合体牵 头人提供) 10.11.2 1、中标人必须缴纳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并将缴付凭证作为工程进度款请款依据交付招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6 标人; 2、中标人已经充分了解项目具体位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 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先设计后施工的方式,施工前必须将设计施工蓝图送招标人及相关 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4、中标人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发包人有权监督该帐户的使用情况。 10.11.3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 环 境 保 护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函 》 , 承 诺 函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链 接 http//www.gcjs.gyggzy.cn/others/118.htm(筑建通〔2017〕471 号)(由联合体中施工单 位提供,加盖牵头人单位公章) 10.11.4 本工程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低于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的 2.5%(不含设备费用) 10.11.5 投标人须提供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工程涉及的工作内容,设计及施工方案均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 门的审查。 2、我方承诺:完全接受业主及监理的任何利于工程进度或符合合同要求的管理指令,健全项 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3、我方承诺:项目的设计、施工需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使用方、招标人的要求,如有缺陷、 漏项,我方需无条件补充(招标人、使用方另行要求增加事项的除外),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 投标报价中。 4、我方承诺:如中标,将负责办理本项目涉及的一切行政许可手续,业主配合。 5、我方承诺: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 及相关方的要求。 6、我方承诺: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检测、验收费用(如消防验收、空气质量检测等)已含在投 标报价中, 10.11.6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处,电话:0851-85821601,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 中天会展城 SOHO G 座 6 楼)依法实施的监督。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7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名词解释 最高限价:根据国家、贵州省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并结合工 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 设计费: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 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4]1573 号 自行进行报价。 建安工程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计算规范、《贵州省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程 计价定额》 (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及配套文件、黔建施通【2007】278 号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制,投标人自 主报价。 结算价: 本项目结算价(投标人固定总价)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反映的是工程项目实际造价, 原则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能正变更,也是招标人考核中标人是否履行合同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8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项目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9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中标人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1.5.2 设计等成果材料的知识产权属招标人所有,并有不受约束的支配权。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0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 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截 止时间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如认为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 将书面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投标人收到后应回函确认。 书面答复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2.2.2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用修改通知书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1 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2.2.4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推迟投 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异议与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须在法定时间内以“异 议”的形式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应包括便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承诺函; (5)项目管理机构; (6)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保证金证明;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设计方案(含投标人认为可提供的相关设计图 纸)、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服务措施及承诺等; 3.1.3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应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示相关内容 3.2 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2 3.2.1 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1124616.20元,大写:肆仟壹佰壹拾贰万肆仟陆佰壹拾陆元贰角。 2)、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作废标处理。 3)、本工程二层厨房暂估价为 80 万元(不含税,涉及厨房装修、厨房设备、餐厅家具、机电安装), 暂列金为 200 万元(不含税),本招标文件给定的暂估价、暂列金,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 为无效标。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初设技术资料,招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根据《2002 年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准》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3】第 199 号)、发改价格[2014]1573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相关配套计算规范、《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及配套文件和贵州省黔建建字(2019)121 号文的通知; 黔建施通【2017】205 号文关于发布《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等五部计价定额的 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 号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编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特别说明: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自行商定设计费及建安工程费。 3.2.2 投标报价将被视为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完成承包范围全部工作内容的当 期价格水平。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 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 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3 3.4.3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4.5 投标保证金交纳 1、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 2、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系统内与参与投标 项目进行绑定(咨询电话:0851-85971671/85971629)。未绑定的,将视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3、为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以保函或担保等方式缴纳的:①投标 人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的电子保函:包含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 函等(注:其内容应载有招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保证金金额、有效期,且 其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并将下载打印的电子保函按招标文件规定 密封,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不再验证真伪;②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 台以外办理的投标保函(含纸质保函),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给招标 人,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其进行真伪验证,通过官网查询验证未通过的,视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副本或三证合一 的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需要)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竣 工验收手续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除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的 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由该投标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各项目负责人应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4 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已完成的项目业绩须附工程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和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如有)、身份证、 养老保险复印件。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由该投标单位为其购买社 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适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 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 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及电子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5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仅指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投标人(仅指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核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核验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 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6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 量目标、工期、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7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8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9.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29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 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密封及标记、投标人授 权代表身份验证情况 投标报价(万元) 质量标准 工期 施工负责人 (项目经理) 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 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 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施工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管理关系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1.1项规定 其他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1.3、 10.11.5 项规定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1.4.4 项规定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4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1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25 分 投标报价:55 分 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2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详见评标办法 2.2.4 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 详见评标办法 投标报价 详见评标办法 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 构 详见评标办法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5 1.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 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 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后序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相关内容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后序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相关内容 2.2.4 评分标准 (1)设计及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5 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重点部位设计 效果图 6 提供一楼大厅、电梯前室、北面门头、办公区域公共走道、办公区等重点区域的 效果图,评委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的得 6~5分,中的得 5~3分,差的得 3~0分。 设计质量保证 措施 3 针对本项目设计重点、质量分析准确及有具体保证措施方案,按好、中、差进行 打分,好的得 3~2分,中的得 2~1分,差的得 1~0 分,缺项计 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6 结合本项目实际、特点,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环保措施、 施工平面布置、总进度计划及措施制定合理性,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的得 6~5分,中的得 5~3分,差的得 3~0分,缺项计 0分。 项目实施风险 分析及应对措 5 结合本项目实际,针对本项目设计重点、施工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措 施,由评委根据分析的准确性、措施的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按好、中、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6 施 差进行打分,好的得 5~4 分,中的得 4~2分,差的得 2~0分,缺项计 0分。 设计负责人、项 目经理阐述及 答疑 5 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阐述, 并回答评委提问,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的得 5~4分,中的得 4~2分,差 的得 2~1分,未参加的得 0分。 合计 25分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5 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总价 55 分 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A=55-│PA-P│÷P×100×K A–投标报价得分 PA–投标总报价; P–评标基准价 K–扣分分值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P=(B1+B2+…+ Bn )÷n B1 B2……Bn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4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 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时,J 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 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4 个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确定扣分分值 K:PA 大于 P,K 取 2,PA 小于 P,K 取 1,扣完该项得分为止。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7 (4)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20 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其他主要人员 10 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1 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3 分;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以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未提 供原件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 2 分,其他的不得分;提供注册证书复 印件或扫描件。(提供注册证书原件,未提供原件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 项目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中(不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1 人的得 1 分, 初级职称的 1人得 0.5分,本项目最多得 4分。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及职称证复 印件或扫描件。(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未提供原件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 造价人员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的得 1 分,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提 供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未提供原件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 企业类似业绩 5 2017年 1月 1日至今,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已完或在建均可),1个的得 0.5分, 2个的得 1.5分,3个的得 3分,4个及以上的得 5分。 1、证明材料: 1.1、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以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 中体现的时间、合同金额为准; 1.2、公共建筑施工工程还需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1 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复 印件。 1.3、上述材料提供不完整的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 2、类似工程指:2017年 1月 1日至今,合同金额为 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精装修 工程施工业绩。 特别说明: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含室内精装修工程的,且精装修部分工程造价金额达 到 30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施工合同或结算书为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中体现精装修分部的工 程造价的,可视为有效类似业绩。 项目经理类似 业绩 2 2019年 1月 1日至今,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已完)1个的得 2分。 1、 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或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以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中体现 的时间、合同金额为准; 2、类似工程指:2017年 1月 1日至今,合同金额为 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精装修工 程施工业绩。 特别说明: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含室内精装修工程的,且精装修部分工程造价金额达 到 30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施工合同或结算书为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中体现精装修分部的工 程造价的,可视为有效类似业绩。 企业获奖 2 企业近年(2018年 1月 1日至今)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奖项 1个的得 2分,提供获奖证书 复印件,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 合计 20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8 评标委员会在对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和评分时,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评分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分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 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及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项目管理机构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 决其投标。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39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废标条件 B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外);或者 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1.4.2、3.2.1、10.1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商务标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文件给定的控制价的。 B2.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6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 B2.8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40 B2.10 招标项目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 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 B2.11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2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 布。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1 附表 1: 评标委员会签到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 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2 附表 2: 形式审查记录表 形式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 投标函签字 盖章 有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委托书。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手写或作修改。 3 投标文件格 式 、签署、 份数、装订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7.3、3.7.4、3.7.5要求。 4 联合体投标 人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投标总价。符合招标文件投标函要求。 形式审查结论: 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3 附表 3: 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2 项规定 6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7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8 施工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9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10 管理关系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1.1 项规定 11 其他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1.3、10.11.5、 项规定。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2、1.4.3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独立法人资格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 照为证明材料。 3 与监理人关系 不是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 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 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4 4 与代建人关系 不是本标段代建人或者与本标段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 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 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5 与招标代理机构关 系 不是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 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 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6 生产经营状况 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7 投标资格 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没有被建设行政部门作不良行为记 录(或不在不良行粉记录期内)---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8 财产问题 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9 控股、管理 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营业执照和 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澄清和说明情况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 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 中遵章守法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 会成员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资格评审结论: 通过上述单项的标注为“○”,未通过上述单项的标注为“×”, 通过初步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评审,按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5 附表 4: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规定 2 工期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规定 3 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文明施及其 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规定 · 4 投标有效期 60天 6 投标保证金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规定 7 投标文件文本 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辨。 8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 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投标报价 有效,符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1、 3.2.3 项规定 10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 明材料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上述单项的标注为“○”,未通过上述单项的标注为“×”, 通过初步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按无效投标处 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6 附表 A-5: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统计表(A) 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投标人名称 标准分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委 6 评委 7 投标人 得分 1 25 2 3 4 5 6 7 合计 注:1、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A-5-1 的“合计”栏。;2、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7 附表 A-5-1: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2 3 4 5 6 7 8 合计 25 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8 附表 A-6: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B)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投标总价 2 评标基准价 3 偏差率 4 投标总价得分 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49 附表 A-7: 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统计表(C) 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统计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投标人名称 标准分 评委姓名及评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委 6 评委 7 投标人 得分 1 20分 2 3 4 5 6 7 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注:1、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A-8-1 的“合计”栏。;2、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50 附表 A-7-1: 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2 3 4 合计 20分 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 51 附表 8: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投标人名称代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A 2 投标报价 B 3 企业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 C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A+B+C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5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56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20]15 号)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 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 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 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 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 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 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 约定,可划“/”或写“无”。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57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 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 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5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 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技术培训中心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设计、 施工(EPC)总承包 (二)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三)工程规模: (四)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五)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条 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承包方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发包方认可后,由承包方负责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 计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本项目的施工依据。 第三条 主要日期 (一)工期:180 日历天。 (二)合同签订 7 日内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项目工程进度计划表报发包方审定,经发包方审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表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时间控制节点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设计质量须满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及招标人、使用方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59 设计标准和深度。 2、发包方提供的标准不明确的,参照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五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中标价。(招标人、使用方另行要求增加事项的除外)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 本项目所涉及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须在发包方的监督下满足发包方的品质及功能要求, (一)程序及流程约定: 1、承包方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表自行控制时间节点按流程报送《装修工程材料、设备申请表》。 《装修工程材料、设备申请表》应按制式规范报送,否则监理及发包方可拒绝接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发包方违约责任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的影响承包方施工的,其影响的工期给予顺延; (二)承包方违约责任 1、施工安全管理 (1)承包方应履行项目设计、施工生产及组织全过程的安全主体责任【如承包方以联合体形式中标, 应明确一方为主牵头方,履行安全主体主要责任,联合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若工程项目出现施工安全 事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2)发包方负有对承包方项目设计、施工生产及组织全过程的安全监督责任,若发现承包方在施工 过程中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情形的,发包方有权 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质量管理 本合同对质量有特别约定的,承包方应严格按照特别约定确定的标准履行,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0 而导致工期延误、材料浪费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物料损失。 3、工期 (1)设计工期:承包方未能按承诺的每项设计节点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按 1 万元/天向发包 方支付违约金。 (2)施工工期:承包方未能按承诺的每项施工节点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按 5 万元/天向发包 方支付违约金。 4、工程施工中若出现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监理或发包方一经发现,承包方按暂定合同总金额的 2% 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 5、承包方未按承诺的作业面数量、每个作业面施工人数及施工时间同时进行作业的,每有一个作业 面未进行作业或作业的人数未达到承诺人数或施工时间的,承包方按每个作业面 20万元/天向发包方支付 违约金。 6、除上述违约责任外,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或以承诺书的方式作出的承诺及保障内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进行实施或实施结果未达到承诺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视承包方违约的情况追究其违约 责任,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九条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1 发包方: 承包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 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方受发包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 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 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方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方的临时 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 它组织。 1.1.9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 核并交付发包方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3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承包方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 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 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 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方需向承包方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 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 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 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方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方接收前,应由承包方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 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方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 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方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 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方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方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方自行或在发包方组织领导下由承 包方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方自行或在发包方的组织领 导下由承包方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方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方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方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 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4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 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 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 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 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方预先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方支付的设计、采 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质量保修相 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方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方在施工过程 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 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5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 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 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方的费用增加的,发包方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6 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 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方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 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列明技术要求, 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承包方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 验的,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 附件,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方的费用增加的,发包方应合理增 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方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 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 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 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方 2.1 发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 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 定,对承包方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方原因给发包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7 2.1.5 发包方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 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方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方代表 发包方委派代表,行使发包方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方的义务,但发包方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方 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方发出 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方决 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方。 2.3 监理人 2.3.1 发包方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 明。 监理人按发包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方对承包方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 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方实施,并抄送发包方。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方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方。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方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 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 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方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方用 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 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方的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由发包方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方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 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8 发包方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 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方负责. 2.4.4 发包方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方工程现 场的安全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方。因发包方的 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方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 故,由发包方负责。 2.4.5 发包方、发包方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 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 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方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 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 承包方 3.1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 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方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 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方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方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 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方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方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69 3.1.5 对因发包方原因给承包方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方有权要求赔 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方负责履行本合同。项 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方的员工,承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方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以及承包方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 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 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 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方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 报告。 3.2.3 承包方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的同意,继任的 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 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方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方应在接到 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方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 包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 知发包方。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 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 限和保修责任。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0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 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方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方未遵守发包方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 包方负责。 3.4.4 承包方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方原 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方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 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 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方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 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 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方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方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 方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 方。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1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方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 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方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方提交申请, 发 包方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方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 承包方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方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 3.8.3 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方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方同意, 发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方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方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方负责,承包方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方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 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方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方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方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方有义务、发包方也有权利要求承包方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2 (1)发包方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 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 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方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方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方接受时,承 包方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方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方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 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方的合 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方未能按 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方原因给承包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 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 包方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 备费用)的,由承包方承担。 (2) 因发包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 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方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方承担。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3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 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方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 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因发包方原 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方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 协调一致。发包方需承包方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 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4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 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方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方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 包方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 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 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方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方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 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 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方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方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方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 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方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方未能尽到 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方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负责。 4.6.4 承包方的复工要求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5 根据发包方通知暂停的,承包方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 包方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方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方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方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方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方的复工 发包方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方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方应将检查 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方承 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方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方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方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 承包方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方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方审查支付。 因发包方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方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 发包方批准,发包方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方因该暂停 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方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方审查支付。 因发包方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方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方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方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方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 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 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 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方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 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方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方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6 发包方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 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方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 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 方的文件资料、发包方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 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方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 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 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方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方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方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 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 发包方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方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方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方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 等,发包方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方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 发包方计划变更,造成承包方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方应按承包方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 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 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方的设计停工、返工 和修改的,发包方应按承包方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方无法核实发包方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方有义务给予进 一步确认。 5.2.2 承包方的义务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7 (1)承包方与发包方(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方按 5.2.1 款第(1) 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 遗漏、错误、疑问,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方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 包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承包方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方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 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有义务按照发包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 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方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 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方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 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发包方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 规范,发包方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 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方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方应按 5.2.1 款第(1)项 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方的其他承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方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 承包方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方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 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8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方负责组织 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方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方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方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方有义 务自费参加发包方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 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方有义务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方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 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 及发包方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3.5 发包方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 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方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和义 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对发包方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 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方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79 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 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方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 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方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 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 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方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方修复,作为变更 处理。 (3)发包方请承包方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1.2 承包方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方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 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 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方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方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 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 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方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方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方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方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方不得 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方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 为发包方所有。在发包方接收工程前,承包方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方批准 不得运出现场。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0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方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 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方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 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方邀请发包方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方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方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参检或 不参检。 (3)发包方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方负责办理进入相 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方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方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方邀请函后 5 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方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方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 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方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方有权责 令承包方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方应承担因此 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方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方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 是真实的。发包方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方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 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方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或包 括为发包方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方(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 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 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方应负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1 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修复缺陷时,另行 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方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或包 括为承包方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方(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 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 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方应负责补 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方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方、承包方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 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 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方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 任方为发包方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 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方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 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方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方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该超限物资的 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 由承包方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2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方组织修复 仍不合格的,由发包方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 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 经承包方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方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方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 方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方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 成伤害。承包方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 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 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方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方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方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方委托保管 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方无偿移交给发包方,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发包方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方因放线需请发包方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方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方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方 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方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方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 与承包方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方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 等工作,保证承包方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因此发生的相关窝 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方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 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方 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方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方纳入报价并承担 相关责任。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 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方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方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 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方办理的批准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方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因发包方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 标位置。发包方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方对发包方在 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方的合理请 求发包方应予以批准。因发包方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 包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方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 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 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4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方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 承包方的合理请求发包方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 行确认。发包方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合理建议 自费整改。 7.1.10 其他义务 发包方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方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方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方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 进展向发包方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 承包方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 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 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方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方租地的坐标位置、面 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方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 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方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方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方能够提供的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5 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方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 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方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方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方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方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方负责。 7.2.5 协助发包方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方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方需要时,承包方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方委托承包 方代办并被承包方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 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方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 按发包方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方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方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方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方的相关文件、资 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方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 及其坐标位置,发包方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 包括发包方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 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方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方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方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方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方。新发现的 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方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 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方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6 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方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方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 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 方、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方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方指定的场 地。 7.2.13 其他义务 承包方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方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方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方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 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 期,向发包方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方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 计划时,发包方有权通知承包方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 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 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方承担。 7.4.2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方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 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 告期,向发包方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方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 发包方有权通知承包方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方有权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7 向承包方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方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方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方应为此 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方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第 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方的验收结果。 (3)承包方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 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方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 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 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方检查、检验、 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方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承包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 承包方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 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方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 承包方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方、监理人与承包方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 方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方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 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方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方或监理人备案。发包方和工程总监有权随 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方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 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方应将自检 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方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 发包方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方可发出视为发包方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方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 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方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 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方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8 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方有权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方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 方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方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 方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 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方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 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 及发包方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方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方和(或)监理人已 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方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需在发 包方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方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方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 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方未能按以上 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方、监理人认 可。 因应发包方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方 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方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 承包方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 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89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 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方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责任方为发包方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方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 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方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 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方。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 方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 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方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方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 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方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 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方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 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方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 发包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方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时,由承包方负责。 (7)承包方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 保护工作。承包方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方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方、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0 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方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 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方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 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 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方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方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方允许、未 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方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 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方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 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方、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 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方、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方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 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方、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 方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方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方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 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 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方(包括承包方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 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 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5)承包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1 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方须向发包方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发包方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责任。 (7)承包方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 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方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方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 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 行检查,并根据发包方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方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方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 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方未能通知发包方,并在未能得到发包方 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2)承包方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 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3)承包方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方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方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方(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采 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方和(或)救援单位,发包方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方应维 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立即通知发包方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 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2 (5)因承包方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 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 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方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方提交相关的 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方指导发包方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方须完成 5.4 款 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方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应在 10 日内对 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 试验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方负责实施。发包方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 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方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方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方委托给承包方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3 (6) 承包方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 验。 8.1.2 发包方的义务 (1)发包方应按经发包方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方提供的消耗材料 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方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方有义务提 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方提供不足 的,发包方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免费提供。 (3)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发包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方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 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方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方工程物 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方对该部分的试验 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方提供竣工试 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方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 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方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 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方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 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方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方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 方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 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方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方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方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 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方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 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方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方和(或) 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4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应在发包方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方和(或)监理人 重新验收。 8.2.4 发包方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 的,承包方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方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方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方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 方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方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方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 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 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 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 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方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 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 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 案提交给发包方确认,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方 确认后实施。发包方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承包方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 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方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 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方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 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 施。 8.3.4 发包方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方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5 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方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方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 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 时,承包方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方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方按 4.1.2 款的约定自 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方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 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方 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方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4.4 发包方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方竣工试验延误,发包方应承担承包方 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方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方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方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方均 有权通知承包方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方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方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使 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方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6 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方指令承包方按发包方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方对承包方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方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 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方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 发包方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方可相应扣减该单 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方有权指令承包方更换相关部分, 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方承担误期损害赔偿 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方有权指令承 包方更换相关部分,承包方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 方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方有权指令承包方重新 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方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方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 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方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方的索赔约定,向承包方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 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 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方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方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方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方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7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 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 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指导发包方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 间安排。 由发包方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 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方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方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 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方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接收证书申请, 发包方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 修复,不能作为发包方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的承包方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 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方承担其保安责任。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8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方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方负责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方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 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方时,承包方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 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方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方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 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方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方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方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 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方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方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 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与义务 10.1.1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方协助发包方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 并批准,发包方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方组建,在发包方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方知道,依据批 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 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方对承包方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方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方未能接受承包方的上述建议,承包方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方因执 行发包方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方承担其责任。 (4)发包方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方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方的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99 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方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紧急指令,承包方应立即执行。 如承包方未能按发包方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 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6)发包方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方在发包方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 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方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 方批准。 (2)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 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 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方审查批准后实施。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方未能执行发包方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 方承担其责任。 (4)承包方有义务对发包方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以口头指令承包方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方应立即执行。承包 方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方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 达承包方。 发包方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方时,承包方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 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方,发包方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 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方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方确认。 承包方因执行发包方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方承担。 但承包方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方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方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 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方承担;因发包方(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方操 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方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方负责。 (7) 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0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方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 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 工作。 10.2.2 承包方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 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方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方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 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 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 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方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 包方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 后试验,发包方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方由此发生 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 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方的操作人员和承包方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 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方应保证工程在 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方应保证在试运 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 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1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 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方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 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方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 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方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方开始并 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方的费用增加时,发包方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方原因导致考 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 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 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 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方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方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 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方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方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 并在发包方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方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方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方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方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 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2 1)承包方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方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方在根据 5.1.1 款专 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 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方支付相应赔偿金 额后,视为承包方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方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方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方根据 5.1.2 款专用 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方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 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方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方通过了试运 行考核。 (2)承包方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 包方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方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 包方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方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方未能给承包方提供方便,致使承包 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方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 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 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方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 价值时,发包方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方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 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 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 律另有规定除外。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3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 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方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 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方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方可不与承包方 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方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方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 发包方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方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 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方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方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 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方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方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 方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 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4 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方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方 应按照发包方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方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 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方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 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方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 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方有义务参加。发包方在验收后的 25 日 内,对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 工验收。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方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方有权依据监理人 的建议、承包方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方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方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方批准 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方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 不属于变更。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5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方有义务随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方的工程、施工、维护、营 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方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方接到此类建议后, 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 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 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方已按发包方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 发包方通知承包方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方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方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方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方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6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方的赶工指令。承包方接受了发包方的书面指示,以发包方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 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方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 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方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方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方有权按合同约定 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方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方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方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 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方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方接到发包方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方提交书面 建议报告, (1)如承包方接受发包方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 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 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 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方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 发包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方不接受发包方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 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方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方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方的审查和批准。发包方应在接到承包方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7 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方在等待发包方回 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方接到承包方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方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方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 异议的,自发包方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方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 日期延长,已被发包方批准。 (2)发包方对承包方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 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方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方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方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 包方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方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 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方项目经理。 13.4.2 承包方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 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 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方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方应在接到承包方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被 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方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 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方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方 批准。 承包方对发包方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8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 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 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 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方批准采用承包方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方获得 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 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或监理人。经发包方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 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 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方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 (承包方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方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方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 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09 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 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方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方。 (2)发包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承包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 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方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方;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10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 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方未能支付的,发包方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方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方的款项或属于承包方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方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 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方或属于承包方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方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 方应与发包方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方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方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 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方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 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方,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方未能按发包方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 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方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方应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方。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方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 包方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方应在接到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 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方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 或委托发包方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 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11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方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方或监理人提交 付款申请。承包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 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方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 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 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向发包方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方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方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 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方有权与承包方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方共同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12 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方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方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 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方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 约保函时,发包方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方应及时向承包方退 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方应在收到承 包方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方应在收到承 包方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方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方收到付 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方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 不能付款,承包方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方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方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方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 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方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 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方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方有权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 发包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113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方与承包方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 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 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方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方可从 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方的各期工 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方的索赔款项时,承包方应当另行支付。承包方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 仍未支付时,发包方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方须另行支付该索赔 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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