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YZC-2021-050)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CYZC-2021-050
二、项目名称: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
缴丽娜,王慧宝 伊永川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9580.50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及[857]号文规定标准交齐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
联系方式:241259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2-6号2层
联系方式:022-84601285-80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福田
电 话:022-84601285-8011
十、附件
采购文件:食堂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1).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 |
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CYZC-2021-050
采 购 人: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 2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前附表 7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12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30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4
商务文件部分 45
资信及技术部分 60
第六部分 项目需求书 71
第七部分 评标办法 84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YZC-2021-050
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机关食堂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 CYZC-2021-050
二、项目内容:
机关食堂服务项目,项目位于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服务时间为一年,项目预算64.674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由外包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派遣员工提供食堂服务及食材原料供应服务,采购人按月支付劳务费及食材供应费用,依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进行管理。食堂设备、水、电、燃气费等均由采购人提供。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服务地点: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资金64.674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四)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五)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依据,否则不予认定。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明确符合资格要求须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
1. 供应商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营业执照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供应商若为法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
4.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近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税务局出具的2020年度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 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 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7. 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 食堂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须全部具备健康证(在有效期内),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9.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可以参与投标。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市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为判定依据。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30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
下午13时30分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2-6号2层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供应商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的售价:每套500元人民币,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01月04日上午9:30时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01月04日上午9:30时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2-6号2层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杨福田
2.联系方式: 022-84601296-8011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任先生: 24340223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采购代理机构电汇信息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2-6号2层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杨福田 022—84601296-8011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
现场开、评标阶段:
1投标供应商体温超过37.3度的禁止进入开标现场进行投标;
2投标供应商须佩戴口罩并且做好个人防护并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到达开标场所,进入开标室前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消毒工作,否则不得进场开标;
3评审专家须提前申请“天津健康码”,本人身体健康码为绿色的方可接受评标邀请。评审当日健康码为绿色的评审专家方可参与评标。
如遇特殊情况,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上发布的本项目更正公告为准。
2021年12月23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须知、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的强调、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序号 |
内 容 |
1 |
采购人: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联系人:伊先生: 022-24125976 |
2 |
采购代理: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2-6号2层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2-84601296-8011 邮箱:zbdl@tjcyzx.com 联 系 人:杨福田 |
3 |
项目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服务地点: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采购预算:64.674万元整,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
4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营业执照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供应商若为法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 4.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近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税务局出具的2020年度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 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 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7. 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 食堂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须全部具备健康证(在有效期内),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9.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可以参与投标。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市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为判定依据。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供应商须另外提供以上资格要求中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2套(加盖公章,及法人章),用燕尾夹按套夹起并密封于一个密封袋中,于开标当天和磋商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密封袋中的所有资料均不参与资格审查环节,且与投标文件一起拆封。 |
5 |
竞争性磋商报价: 1、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时填报金额大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本次报价一次性包死为总价格,包括食堂人员工资、社险、意外险、员工福利、员工工服、易耗品材料费、厨具维修、食堂管理费、食材原料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须将上述所有费用考虑到报价之中。 3、本项目食材原料费用不得低于人均20元每天标准。 磋商供应商须根据所提供的需求充分考虑各种风险,项目实施中不予追加。 |
6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7 |
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90天(日历日) |
8 |
磋商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件(CD-R光盘)2份。 备注:电子文件内容要求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刻录在CD-R光盘上,单独密封于信封袋内,信封袋外表面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项目名称。 |
9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单位: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2-6号2层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1月04日上午9:30时 |
10 |
磋商时间:2022年01月04日上午9:30时 磋商地点: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标室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2-6号2层) |
11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
12 |
履约担保:不适用(根据项目情况及合同签订另行约定) |
13 |
现场考察时间:潜在供应商自行踏勘 现场考察地点:潜在供应商自行踏勘 磋商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的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己承担。 |
14 |
供应商必须于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上成功注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
15 |
中选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照(建交中心[2013]3号)文件所规定的费用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专家评委费。 在评委会确定中选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成交方应按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及[857]号文规定标准交齐服务费。 |
16 |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按月付款,经考核后,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月服务费及食材原料费用(支票支付)。 3、食堂人员服务项目报价: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
17 |
如遇磋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与后文内容不一致时,以磋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
18 |
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19 |
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贯彻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通知: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按照积极稳妥、经济适用原则合理确定年度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比例,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www.fupin832.com) 实施采购,有食堂的预算单位都应当明确预留比例。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我市商务部门设立的受援地区农产品爱心专柜、展会扶贫平台等其他渠道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并按要求将佐证材料上传至消费扶贫数据库。 |
20 |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
21 |
本项目采购过程所有资料由采购人保存。 |
22 |
按照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23 |
按照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来划分该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编号为CYZC-2021-050的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项目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次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本次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磋商响应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服务系指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
2.5磋商小组系指依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采购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项目说明
3.1项目概况: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采购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就本次采购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提交密封投标。
3.3价格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费用
5.1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说明
6.1 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磋商组织人联系解决。
6.2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参加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7.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部分 项目需求书
第七部分 评标办法
7.2采购人以书面方式所补充的一切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相关证件,或造成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而投标被拒绝的,责任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负。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8.1磋商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技术交流会,或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做出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
8.2磋商响应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内容,如发现项目内容及数量有遗漏或不一致的地方,应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以传真方式提出,随后将原件提交采购人,下同)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
8.3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或澄清磋商响应供应商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
8.4解答或澄清将送给所有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于收到解答或澄清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供应商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解答或澄清的所有内容。解答或澄清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9.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采购人自己主动提出的还是答复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解释,采购人都可能会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
9.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于收到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确认。
10.竞争性磋商文件语言及计量
10.1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10.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1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2.编制要求
12.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必备的条件和事项必须满足,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视为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辩,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12.2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实质性偏离,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2.3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将本次采购项下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视为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13.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响应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以中文书写。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3.2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项目需求书”中另有规定外, 磋商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承诺书
14.2磋商函
14.3磋商一览表
14.4磋商分项一览表
14.5环保产品投标价格一览表
14.6节能产品投标价格一览表
14.7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14.8监狱企业声明函
14.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4.10法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4.1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14.12 2019年度或2020年度任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
14.13税收缴纳记录凭证或免税证明
14.1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凭证
14.15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14.16《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有效期内)
14.17其他
14.18 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
14.19真诚磋商承诺书
14.2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4.21 辅助资料表
14.4其他要求
14.4.1 磋商响应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 (除文件规定格式外,如有需要磋商响应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写)。
14.4.2磋商响应供应商还须随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一同提交与其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3份。
1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5.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提供格式的按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的顺序及编号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一致。
15.2磋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
15.3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部分必须采用A4纸型,必须编制总目录及各章目录并编辑页码,中间不得丢页、少页,并装订成一册(不可活页装订)。
16.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6.1 “磋商函”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
16.2 “磋商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6.3磋商响应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的编制及编目:
16.3.1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技术响应文件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及“项目需求书”的要求提交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7.磋商报价与磋商响应中的报价方案
17.1所有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总价必须是固定价,在磋商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7.2磋商响应供应商要按满足本次采购范围所需的全部内容填写各分项报价及磋商总价,并由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
17.3所有磋商响应只允许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一个报价方案(除非磋商须知前附表或项目需求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磋商须知前附表或项目需求书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说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磋商响应供应商未说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主选方案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其备选方案不予考虑。
17.5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8. 竞争性磋商货币
18.1磋商函、磋商价格表及磋商一览表中的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填报。
1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1磋商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2 磋商保证金形式(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未按19.1和第19.2条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9.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方式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9.5落标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方式退还。
1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
19.6.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的;
19.6.2 采购过程因正当理由被采购人宣布终止或暂停的;
19.6.3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
19.7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9.7.1 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19.7.2 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9.7.3 成交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20.磋商有效期
20.1磋商函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20.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21.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份数
21.1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14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2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21.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份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及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件。
21.4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且磋商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或“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1.5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对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被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1.6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负责。
22.保密
22.1由采购人向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详细资料和其他资料,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2.2磋商完成后,应采购人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归还采购人认为必要的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23.磋商响应供应商知悉
23.1磋商响应供应商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现场和项目需求书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4.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封装:
24.1.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件封装在包封中,且在包封上标明“磋商响应文件”字样。
24.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将资质证件复印件单独密封,在包封上标明“资质证件复印件”字样。
24.1.3包封的封口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法人章。包封上写明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并注明“磋商时间开始以前不得开封”字样。
24.1.4将全部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响应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后,包封上均应详细写明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4.2未按第24.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
25.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5.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地点。
25.2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5.3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5.4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文件或补充材料。
26.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6.1 采购人将拒绝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27.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磋商响应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修改或撤销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且该修改材料或撤销通知须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
27.2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24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组织人。
27.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27.4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在磋商时间起至磋商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五、磋商会议
28.磋商会议
28.1磋商组织人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磋商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采购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8.3采购开始前将由公证人员或供应商的代表当众检验磋商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唱标。
28.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 将公布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名称、磋商价格、交货期及其响应的修改、响应的撤回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
28.5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拆封并退回给供应商;按本磋商须知第29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8.6开标后,由采购人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对所有签到的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28.8采购人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的磋商响应文件送磋商小组进行评审、比较。
29.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29.1 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
29.2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密封的。
六、磋商及评审
30. 磋商程序
30.1 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评委为3人。磋商小组负责评标活动。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0.2 开标
30.2.1由公证人员或供应商的代表当众检验磋商文件的密封情况,磋商组织人对密封合格的磋商响应进行拆封。
30.3 资格后审
30.3.1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所审查的内容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应按资格审查文件编制要求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
30.3.2 如果发现所递交的资料存在偏差,则该申请被视为不满意申请,将导致资格后审不能通过。除非这些偏差能得到满意的解释和解答。
30.3.3由采购人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对所有签到的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30.4 采购人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的磋商响应文件送磋商小组进行评审、比较。
30.5 初步评审
30.5.1 磋商小组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30.5.2 算术错误将按本须知第33条进行修正。
30.5.3 在详细评标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判定响应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本身的真实无误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0.5.4 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拒绝。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
30.5.5 经磋商小组初审,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作否决处理,不再进入以后的评标程序。
(1) 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3)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会议的;或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或证件失效的;
(4)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未盖章、签字齐全;
(5)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相关证件或证件不齐全;或证件失效的;
(6) 磋商响应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
(7) 不按要求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8)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审查后认为其磋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的或其说明不能令磋商小组满意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响应做废标处理;
(9) 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的;
(10) 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服务期限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1) 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
(12)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1磋商须知的要求予以签署、编制、装订、密封的;
(13) 磋商价超过项目预算资金的;
(14)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不适用本项目)
(15) 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16)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7)开标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信息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18)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5.6经过初步评审,如果由于有效响应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全部响应。
30.5.7初步评审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小组将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七部分 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0.5.8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将作否决处理。
30.5.9 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所有磋商报价均过高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0.6 磋商过程
30.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0.6.2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0.6.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6.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0.6.7 最终报价
30.6.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7.2本次采购原则上进行两轮报价,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就磋商达成的最终条款进行书面承诺并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采购书面承诺文件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将被视为确定成交的最终依据。
30.6.7.3磋商小组如认为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低于成本价格,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该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格的相关证据,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被磋商小组认可的,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将别拒绝。
31.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开标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在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磋商响应供应商向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拒绝。
31.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2.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32.1 在评标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响应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3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未接到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要求,任何磋商响应供应商均不得就其磋商响应文件有关问题与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联系。
33.错误的修正
33.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3.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3.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经磋商响应供应商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磋商响应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磋商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的继续。
34.评标方法(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4.1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磋商小组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审核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响应内容。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供应商,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最终报价×(1-6%)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最终报价为准。
2.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磋商响应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
3. 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微型企业的、监狱企业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型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5. 综合打分
35.1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办法详见第七部分“评标办法”)
35.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即按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磋商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无效:
36.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36.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
36.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36.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真实。
36.5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的供应商,按废标处理。
37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7.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3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7.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8.编写评标报告
38.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8.2评审报告应当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9.成交结果
39.1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39.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39.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9.2 成交通知书
39.2.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9.2.2 成交通知书中应明确成交供应商的中标价格、工期、质量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9.2.3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磋商响应文件。
39.2.4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七、授予合同
40.签订合同
4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40.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40.4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41.履约担保(不适用本项目)
41.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金额比例向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