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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服务的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服务的采购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5

项目概况

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9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2992021CCS00465

项目名称: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50000

最高限价(元):7302541500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磋商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1月06日至2022年01月1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1月19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年01月19日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政务大厅六层6031第四开标室(603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地 址:大同市云冈区安居街

项目联系人:王守崇

项目联系方式:0352-70588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大同市恒安街209号

项目联系人:杨文轩

项目联系方式:0352-7982115


附件信息:

  • 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综合服务磋商采购文件(线下版).doc


项目名称: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综合服务

项目编号:1402992021CCS00465

(服务类)

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01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3

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9

一、总则 9

二、磋商文件 10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6

五、磋商采购程序 17

六、签订合同 25

七、保密和披露 26

八、询问和质疑 26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29

(二)服务人员要求 31

(二)秩序服务要求 35

第五部分 评定和成交标准 40

第六部分 合同原则 52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54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72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大同市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综合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采购平台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2992021CCS00465

项目名称: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综合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730254.15万元

最高限价: 730254.15万元

采购需求: 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磋商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01月06日至2022年01月12日(上午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

2、获取方式:

请于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北京时间),凭CA数字证书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采购平台,免费获取磋商文件,此为获取磋商文件的唯一途径,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不具备投标资格。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01月19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

2、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凭CA数字证书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采购平台,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加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01月19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大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六层6031第四开标室

3、响应文件解密时间:供应商需携带CA数字证书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北京时间)完成解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可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办事指南”查看CA申领办理、相关操作手册及下载电子投标客户端。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地 址:大同市云冈区安居街

联 系 人:王守崇

联系电话:0352-70588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大同市恒安街209号

联 系 人:0352-7982115

联系电话:杨文轩

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本项目

预算金额

项目预算:

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零贰佰伍拾肆元壹角伍分(¥:730254.15元)

最高限价:

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零贰佰伍拾肆元壹角伍分(¥:730254.15元)

2

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

1、​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 本项目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是

4、​ 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磋商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3

磋商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磋商供应商代表证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 格式见第七部分)

2、响应函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扫描件)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响应截止日前18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及三表一注,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响应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扫描件)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提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开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交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开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三个月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7、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磋商供应商填写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格式见第七部分)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磋商供应商填写磋商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见第七部分)

9、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按照本部分序号1“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0、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保证金的交纳情况

提供磋商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保证金交纳回单(或回执);(扫描件)

本项目将根据磋商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五部分。

4

磋商供应商需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1、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2、响应货物/服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3、响应货物/服务的技术说明文件(按照本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的内容提交);

4、近三年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5、磋商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商务技术文件;

6、提供货物/服务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的响应情况。

具体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五部分。

5

磋商供应商需提交的报价文件

1、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报价明细表

2、​ 磋商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它材料;

3、​ 提供货物/服务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的响应情况。

具体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五部分。

6

保证金金额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

响应文件

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日起计算)

8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本项目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要求: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磋商供应商必须投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并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磋商供应商须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认证证书。采购人依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3)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3、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

磋商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4、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5、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

(1)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

(2)小型、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3)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享受投标标的价格折扣。

注:详见第五部分 评定和成交标准

9

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条款中有关商务条款。

10

是否

组织现场考察

11

商品包装和快

递包装的要求

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求:

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磋商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12

疫情防控

相关要求

(1)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为减少人群聚集,开标当日投标供应商进行开标现场请携带身份证、出示健康码(必须为绿码)、行程码(必须为绿码),如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根据“国务院客户端”APP对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目录调整的情况更新查询)的,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

(2)请各投标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前做好投标准备,未按上述要求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如有变化的,以最新通知为准。

注:本表内容与磋商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

2. 定义

2.1 “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

2.2 “集采机构”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2.3 “磋商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集采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

2.4 “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6 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7 本须知中单独对货物所描述的要求,只针对涉及采购货物。

3. 合格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2 磋商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

3.3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服务的供应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提供的材料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2、序号3的要求。

3.4 本次磋商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2的规定。

4. 竞争性磋商费用

磋商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集采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通知

5.1通知的告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集采机构将以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

5.2通知的获取

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已发布的通知,或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登录成功后,查看获取相关通知。

未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获取已发布的通知。

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集采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的内容

6.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 评定成交标准

第六部分 合同原则;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6.2 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可以向磋商小组进行了解。

6.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集采机构及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集采机构及磋商小组解释为准。

6.4 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对此解释

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6.5集采机构开标后对磋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留存证据并对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集采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2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采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7.4 如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集采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发布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5 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磋商的,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还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用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方式发布。

7.6 集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磋商供应商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如果召开,将向所有已领取了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发出通知。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0的规定。

7.7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可询问或要求澄清,可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系统内提交,并电话通知到集采机构。集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答复。

三、响应文件

8.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报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集采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和报价文件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磋商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磋商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报价文件部分指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报价的文件。

9.2 保证金

本项目是否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及要求磋商供应商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6的规定。保证金按下列提交方式提交:

9.2.1投标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2.2 磋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将本项目的保证金从自己的基本存款账户交纳到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专用存款账户上。

开户名称: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大同分行业务经营部(105162000016)

收款帐号:

财务电话:0352-7982092

9.2.3磋商供应商在交付投标保证金时须在备注或附言中填写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9.2.4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9.2.5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9.2.6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须将《签订合同确认函》一份送集采机构财务存档,集采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格式见第八部分)。

9.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磋商报价

9.3.1 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9.3.2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要填报“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应提供货物/服务的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用及其他应有的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作为本次磋商的第一轮报价。

9.4.3 磋商供应商响应多包的,响应文件应对每包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9.4.4 其他轮次的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服务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

9.4.5 磋商供应商报出的最后报价为货物/服务全部完成交付的最终价格。

10.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0.1 磋商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0.2 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0.3 磋商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4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别要求磋商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对货物/服务的技术指标、服务内容等进行完整地、真实地描述。

11.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7的规定

12.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2.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12.2 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2.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磋商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3.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凭CA数字证书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签章、加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1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响应文件,集采机构将拒绝接收。

14.2 集采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5.1磋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2磋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在响应文件上进行,修改完成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

15.3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6、磋商

磋商供应商应按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到达磋商地点参加磋商。

五、磋商采购程序

17. 成立磋商小组

17.1 集采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评审磋商事务提交经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17.3 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集采机构负责。

18. 响应文件的开启

18.1集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启磋商。各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CA数字证书到达磋商地点参加开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否则无法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造成响应无效。

18.2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开启的方式进行,因不可抗因素导致山西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集采机构将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主持开启。系统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集采机构将封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或重新进行开启。

19. 响应文件审查

19.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9.2 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9.3 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3.1 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3.2 磋商小组要求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磋商供应商。

19.5实质性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

19.6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交货(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磋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磋商

20.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0.2 磋商的顺序,按照响应文件解密完成时间的顺序进行。

20.3 磋商内容包括货物/服务的技术配置、售后服务、服务方案、价格等采购需求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

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磋商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4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9 明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条款在磋商过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20.5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9 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20.6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9 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照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进行实质性变动,集采机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使每个磋商供应商均同时获得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磋商供应商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集采机构要求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0.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书面通知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20.8 发生实质性变动时,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

20.8.1 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响应文件。

20.8.2 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

20.9 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

20.10磋商小组应对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20.13条要求进行审查。

20.11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

20.12 经磋商、审查,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20.13 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1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集采机构将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

21. 最后报价

21.1 磋商结束后,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内按照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的要求递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21.1.1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1.2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详细列明,需经磋商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2.综合评审

22.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2.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

23.评审中遵循的原则

23.1审查中,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A、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3.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A、有恶意串通的;

B、有妨碍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的;

C、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

23.3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3.4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A、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磋商小组将要求磋商供应商按上述原则以书面形式调整确认,磋商供应商确认后的报价对磋商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磋商供应商不予确认,其投标无效。

23.5 如果多个磋商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全部为同一品牌的按下述原则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磋商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磋商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磋商供应商中标或获取中标人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磋商供应商不作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24.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4.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4.2 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25.评审复核

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26. 磋商保密

26.1 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

27. 关于磋商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磋商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磋商供应商承担。

28. 采购项目终止

2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8.2 项目终止磋商后,集采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8.3 如本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可以是2家,而不被终止。

28.4本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合同

29. 成交通知

29.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集采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行在山西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2 集采机构对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9.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2 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30.3 本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七、保密和披露

31. 保密

磋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2. 披露

32.1 集采机构有权将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2.2 在集采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集采机构无须事先征求磋商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磋商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磋商供应商/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3. 磋商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3.2 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3.3 磋商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33.4 磋商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要一次性全部提出,书面送达并当面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33.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3.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3.7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8)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磋商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磋商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磋商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10质疑磋商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1、​ 项目概况

大同市第二看守所位于云冈区新胜街道1号,现因业务需要对物业及餐饮服务进行采购。

二、商务要求

1、服务预算:730254.15元/年。

2、最高限价:730254.15元/年。

3、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服务地点 :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5、付款方式

(1)本项目所有的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采购人按月支付管理服务费给中标人。次月10号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向服务方支付上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3)签订合同后,按合同总金额的月平均金额支付。

6、履约保证金: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采购项目内容

1、办公楼办公区域物业服务(卫生保洁、工程日常维修、非管制区的秩序维护)。

2、职工餐厅、在押人员餐饮服务。

四、资格及其他要求:

1、投标企业经营范围需同时具备物业管理(物业服务)、餐饮服务(餐饮)。

2、投标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标包划分:本次采购划分为一个标包;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五、验收标准: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六、技术要求:技术需求(详见本部分技术需求书)

七、其他

1、磋商供应商扰乱磋商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实应答或虚假应答的情形,取消磋商资格。

2、参加本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进行澄清、说明、更正时,需自行准备电脑终端设备(为了避免页面存在兼容性问题,建议使用谷歌 Chrome 或 360 浏览器操作),同时自行解决所需网络。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技术需求书

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物业综合服务需求

一、物业服务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主要内容

1、负责办公楼内的公共区域、卫生间、会议室、部分办公室的清洁保洁及垃圾的清运。

2、户外公共环境、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服务。

3、负责非管制区的秩序维护,负责对大门、监控室24小时值班,并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4、日常维修维护服务。

(二)服务人员要求

1、服务人员配置要求:

序号

服务项目

人数

职位要求

备 注

1

项目经理

1

负责项目部物业管理服务各项工作的策划、指挥和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2

监区保洁员

2

在清洁区域进行日常清洁保洁

3

室内保洁员

2

在清洁区域进行日常清洁保洁

4

户外保洁

1

在清洁区域进行日常保清洁洁

6

秩序维护员

3

安全秩序维护

8

综合维修(水、电)

1

负责日常维修服务

合计

10

2、项目经理要求:项目负责人男女不限,五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年龄50岁以下,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物业管理项目。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每年体检不少于1次。

3、清洁保洁人员要求:女,初中文化以上,年龄50岁以下,政治品德良好,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着统一工作服,仪表仪容端庄,受过专业训练、形象好。

4、秩序维护员要求

(1)男性,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学历;身高不低于1.70米: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及处罚记录;

(3)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同意遵守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

(4)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能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能够完成采购人的各项业务知识培训;

5、综合维修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备专业资格技能证书(低压电工证或维修电工证)。身体健康,政治品德良好,责任心强,能熟练操作维修所有设备,年龄55岁以下男性。

(三)服务标准及要求

全体员工应具备对工作负责的精神,服从管理,诚实、踏实、肯干,挂胸牌着工装上岗,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后上岗。明确要保洁的功能区域划分与分类执行操作规程。

所有人员仪容仪表:统一着工装、工鞋,穿着整洁,仪表端庄;

行为举止:精神饱满、诚实稳重、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文明礼貌:尊重他人、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遵规守纪:遵纪守法、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采购人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物业服务具体要求:

(一)清洁保洁服务要求

1、公共区域清洁保洁

(1)楼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2)楼内地面无尘土、无水迹、无油迹,无碎屑、无杂物。

(3)楼道门窗、内侧玻璃、窗台、窗缝、开关面板、指示灯、壁灯、各种标牌、消防箱门、花盆、垃圾桶等处无灰尘、无污迹、无斑点,花盆内无烟头等废弃物。

(4)楼顶、阳台要求定期清洁保洁,达到无积尘、无纸屑、无杂物。

(5)建立每天巡视检查制度,每天清洁两次。

2、监区清洁保洁

(1)按照采购人监区保洁时间段保洁清洁。

(2)监区走廊地面无杂物、无纸屑、无灰尘、无水迹、无污迹。

3、楼道清洁保洁

(1)楼道开窗通风,用尘推把楼道推干净,楼道内无杂物、无纸屑、无污迹,清洁、干净。

(2)擦拭楼道里的门窗、内侧玻璃(窗台、窗缝)、通风口、指示灯、壁灯、各种标牌、开关面板、消火栓箱门、花盆、垃圾桶等,表面应干净、无灰尘、无水迹、无污迹、无斑点。

(3)随时对楼道进行清洁保洁服务。

4、楼梯清洁保洁

(1)楼梯扶手、踏步、踢脚线、开关面板、疏散指示灯箱擦拭干净,表面无灰尘、无水迹、无污迹、无斑点。

(2)楼梯每天随时清洁和保洁,楼梯间保持无灰尘、无水迹、无蜘蛛网、无污垢、无乱堆放物品。

5、男、女卫生间清洁保洁

(1)卫生间地面每天冲洗干净后,用墩布由里到外将地面擦拭干净,并随时清洗、擦拭,保证卫生间清洁无味,干净。

(2)卫生间墙壁、面盆、台面、镜面保持内外光洁,无污垢、无积水、无斑垢、无斑点、无积尘。及时更换卫生纸和添加洗手液(采购人负责购买服务方根据需求进行领取更换)、除味剂,保证厕所内无异味、无浪费用水现象。

(3)大小便池保持内外光洁、无污垢、无尿碱、无水垢、无污迹、无异味。

(4)擦拭窗台、玻璃、洗手液盒、镜子、水龙头、烘手器等无积尘、无污垢,将垃圾筐清洗干净。

(5)将台面上的杂物和纸篓内的卫生纸倒入垃圾桶内,垃圾桶每天清理二次。

6、会议室清洁保洁

(1)日常清洁:

地面:光亮、无尘;桌椅:整洁;茶杯消毒:符合卫生防疫规范;毛巾消毒:符合卫生防疫规范

(2)定期清洁:

通风口擦拭:清洁无尘;顶灯擦拭:无尘、无污渍;墙壁清洁:无印迹污渍;窗帘定期清洗:清洁无尘。上述工作内容每月清洁一次。

7、户外环境清洁保洁

(1)无纸屑、塑料袋、烟头、痰迹,雨雪天气及时清扫疏通,无积水、积雪、积冰;

(2)垃圾桶:每日擦拭保持桶体表面洁净无污垢、痰渍.垃圾每日清理两次,量不超过桶体2/3,桶内垃圾袋及时更换;

(3)地面:雨蓖子每日清理,不发生封堵、阻塞现象;

(4)绿地:无烟头、垃圾,楼顶露台面:洁净,无烟头、垃圾等杂物。

(5)冬季下雪时急时清理院内道路的积雪,保证道路通畅。

8、垃圾清运至大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垃圾场。

(二)秩序服务要求

负责物业辖区非管制区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负责大门执勤及辖区巡察,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总体要求

(l)服务方负责大门及办公楼秩序维护工作,每日24小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l小时巡查1次;实施24小时值守。

(3)对进出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4)对临时进出采购人的人员实行临时出入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2、具体要求

(1)服务期间,保证按人数要求提供合格的秩序维护员,对管理区域及其周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恐怖、防破坏、外围警戒工作,协助支队防止、抢救自然灾害对支队财产造成损害的工作,防止侵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采购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2)秩序维护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由供需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3)为确保服务质量,对所派出的秩序维护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和管理,统一着装,规范服务。

(三)日常维修维护服务

负责公共设施、建筑物及院落的室内外维护修缮工作,各类灯具、家具的小修,配合采购人做好水、电、暖的维修工作。日常小型维修产生材料费用由采购方负责,人工由服务方负责(不含大型设施设备维修)。

(1)建立健全各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制度、认真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记录,由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签字入档。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主要有:各类标志标识、旗杆、岗亭、交通标志、围栏、果皮箱等。

(2)熟悉智能控制系统、设施设备实施规范化操作、维护、保养。建立和实施符合楼宇实际情况的设备日常操作及巡视、计划性维护保养、预防性检修管理规程。

(3)研究科学的养护方法,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设备效率及延长使用寿命,保证24小时正常供电。

(4)设备发生故障后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即安排维修人员,在质保期内的设备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

(5)维修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三、餐饮服务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食堂卫生和餐饮垃圾的清运等。确保制作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工作,服务方负责支付服务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其中干警餐厅食材由服务方提供(此费用不包含在服务费内,另行结算)、在押人员餐厅食材由采购人负责。

(二)食堂服务要求

1、干警餐厅全年运行,就餐模式为自助餐,一日三餐,按照采购方要求每天定时开餐,并且保证餐厅干净卫生、菜品色香味俱佳。服务方要根据季节适时变换菜品。

2、在押人员伙房实行每日三餐送餐服务,按照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制作。

3、餐厅场地,厨房设备、厨杂,餐厅用品,水、电、燃料由采购方提供,费用由采购方承担。清洁所需各项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扫帚、簸箕、油拖、洗洁精、垃圾袋、胶手套、消毒液等)、一次性用品(餐巾纸、牙签、食品袋等)由服务方提供,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三)服务人员配置要求

1、人员不少于8人。干警餐厅厨师1名、面点1名、配菜2名。在押人员食堂厨师1名、帮厨1名、面食工2名。

2、厨师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三级技能以上证书,面点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面点三级技能以上证书。

(四)具体服务要求

1、招聘服务员先培训后上岗,有健康证年龄不超过45岁。

2、严格执行食品制作加工标准,按规定流程提供服务。

按照就餐对象的餐标,合理搭配菜系、品种,尽力满足不同就餐对象的服务需求。

3、从业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把握服务流程,熟悉各种餐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专人管理。加工制做、存放、储存物品符合食药部门要求,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

4、坚持服务理念创新,合理搭配主副食、荤素菜系,营养结构,保证菜饭质量。

5、服务方必须每日将饭菜成品留样至少48小时,作为食品检测依据,凡不服从管理、违纪或发生因操作、管理等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由服务方自行承担,同时应赔偿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6、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采购方有关要求完成落实,以及接受相关检查及整改。

7、合同履行期内服务方应与招聘的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对工资保障、福利、社会保险等与服务人员财产和人身安全等切身利益有关的条例,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如遇服务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伤亡、劳务纠纷等情况,由服务方自行解决,采购方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8、服务方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分包或委托他人经营,严禁利用采购方场地、资产等进行非法经营、代加工等专销组织活动和作其他用途。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讼法律。

9、食堂操作间、用餐区等经营场地均属于服务方管理范围,卫生防疫、环境卫生等必须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餐饮法规以及采购方的制度、规定,并有良好的服务态度。采购方有权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者,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0、服务方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服务方自行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由服务方进行赔偿解决。

11、在经营期间因伤亡、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方自己承担。

12、服务方应保证供餐正点,足量、优质、品种多样,能适应不同口味的人员就餐。不准制作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采购方将定期或不定期调查饭菜质量、数量以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服务方,服务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服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餐。

13、食堂经营使用的水、电、天然气费用由采购方负责,采购方有权对水、电、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避免浪费。

14、托管期内,服务方应健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服务方应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服从采购方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若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后果由服务方全部承担。

15、在托管期内,服务方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问题均与采购方无关,由服务方自己处理。

四、其他

1、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在指定医院(或防疫站)体检,服务方每年需为员工体检1次。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服务方自理。

2、工作人员薪金要求

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劳动法和大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投标报价中必须明确人员工资标准及工资总额,如未按提供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3、所有服务人员每年每人按各一套全新的服装配置配备夏、冬服装。

第五部分 评定和成交标准

一、响应文件初审

(一)资格审查要求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内容

标准

1

磋商供应商代表证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内容齐全,法人电子签章符合要求。

2

响应函

内容齐全,法人电子签章符合要求。

3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任意一项证明文件扫描件清晰。

4

具有健全的

财务会计制度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18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磋商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出报告日期为),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

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清晰。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提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开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交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6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开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三个月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7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磋商供应商填写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内容有效,法人电子签章符合要求。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无违法记录声明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

2、登录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看失信名单记录情况;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

3、网上查询的内容有不良记录且在执行期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响应文件无效,并将相关内容存档。

9

本项目要求的

其他资格条件

扫描件清晰、符合要求。

10

磋商主体

对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进行审查,如果允许联合体磋商,须对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

审查的标准为:内容齐全,法人电子签章符合要求。

11

磋商供应商需提供

食品经营许可证

磋商供应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说明: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金的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扫描件清晰、真实、有效。

(二)符合性要求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内容

标准

1

响应文件的签署

组成响应文件的所有文件的签署,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的规定,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有效。

2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报价函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3

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商务要求等

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响应表中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要求作出实质响应。

4

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方案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

5

服务的技术、服务方案

提供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规格、数量、服务方案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需求。

6

报价

不存在报价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情形。

7

其他

响应文件没附有磋商文件不能接受的条件。

说明:

1、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9.3条规定的原则。

3、审查时,磋商小组可允许磋商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三)特别说明:

1、磋商文件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

2、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

二、政策性要求的评定

1、采购的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提供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本项目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要求: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磋商供应商必须投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并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品目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2)投标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磋商供应商须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认证证书。采购人依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3、投标货物中有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将给予适当加分。

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

磋商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5、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6、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要求:

(1)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

(2)小型、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6%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4)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5)大中型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6)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要求: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要求

(1)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6%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

(3)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享受投标标的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成交标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对价格、商务、服务、技术等主要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得分(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每一磋商供应商的商务、服务、技术因素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类型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报价

(最低报价/投标报价)*最大分值

0~30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