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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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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

招标详情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06 17:1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51012220210062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附件
磋商地点变更为磋商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3号2栋1单元5楼本项目开标室
更正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情况:1、计划编号:(2021)1457号 2、预算金额:50万元3、采购品目名称:C0702餐饮服务 二、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5804726;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四、供应商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双流区银行机构名单如下: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 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路二段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开兴;联系电话:028-858300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3号2栋1单元5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28-859755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女士
电话: 028-85975505
五、附件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项目编号:510122202100623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采购人: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2021年12月


目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2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0 -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证明材料 - 22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 24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1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2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57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66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采购人)委托,拟对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编号:510122202100623

二、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四、采购项目简介:

(一)采购人: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包段划分:本次项目共分1个包段;

(三)采购内容为:详见磋商文件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期限:自20211229日至 2022 1 4 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磋商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磋商文件—申请获取磋商文件。提示:(1)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磋商文件申请并下载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售价:0元/份。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2 1 10 10 30 (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磋商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3号2栋1单元5楼本项目开标室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在四川省、成都市确定的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双流区另有10家银行机构自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双流区银行机构名单如下: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 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 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成都市双流区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均可向其提出融资申请。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北路一段79号

联 系 人:向先生

联系电话:028-8583003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3号2栋1单元5楼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50万元;

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2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50万元;

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所属行业

批发业

6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因此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0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1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2

评审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4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5

磋商、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7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3号2栋1单元5楼

邮编:6100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③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1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双流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5804726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电视塔路2段36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0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1

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信用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在投标截止后,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的方式进行留存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信用记录的使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收取标准:定额9000元。

2、收取方式: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服务费收款单位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 号:630288483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3

应知事项

1、除明确要求须声明或承诺的事项外,供应商可不对未要求声明或承诺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承诺,只要供应商未明确表示不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

2、如因行业惯例或习惯,在采购或响应文件中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影响采购或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它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将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评审专家有权要求供应商予以澄清。(说明:供应商的法定责任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责任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实质性要求)

18.2 其它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它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实质性要求)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实质性要求)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它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相关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若是本项目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说明(不能领取原因以及邮寄/快递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后,由采购代理机通过邮寄或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代理机构得协助下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项目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时约定为准。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特别说明

39.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40.磋商小组按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依次排序,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其 他

4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注:

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⑤分公司投标须获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本项目投标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风险的声明。)(①-④提供复印件;⑤应提供原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近半年内投标人内部的任1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投标人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1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详见第七章《承诺函》,原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承诺函》,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承诺函》,原件)。

(7)提供无失信被执行行为的承诺函(详见第七章,原件)。

(8)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详见第七章,原件)。

(9)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要求的附件;

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时适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及其要求的附件;

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不参与投标而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适用。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为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以上要求资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了加强单位食堂管理,给职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膳食服务,全面提高机关食堂的餐饮服务质量, 本项目拟采购一家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

食材配送服务内容(实质性要求)

主要配送种类:干杂调料及副食类、粮油类、蔬菜瓜果类、肉类等。

1、干杂调料及副食类

副食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副食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副食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所有副食品调味料均为正规厂家生产,包装完整,所有产品有“ SC”标志,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或存放条件。

2、粮油类

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定型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 SC 标记,其中米、面应符合食品安全最新国家标准 GB2715-2016,食用油应符合食品安全最新国家标准 GB2716-2018。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应符合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接受采购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

预包装原料必须为原公司(厂)生产的全新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并达到采购方对食材的要求,特殊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标准和规定。

3、蔬菜瓜果类

蔬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蔬菜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

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肉类

猪肉(冷鲜肉、热鲜肉):执行标准:GB9959 或国家最新标准,鲜猪肉供应时(投标时无需提供)应符合成都市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并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其它肉类可提供包括定点屠宰卫生防疫合格证明材料、动物检疫(或检测)等相关证明材料。

肉类必须保证供应为当日生产的产品,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禽肉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

三、其它要求

1、食材加工经营场所环境要求

食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具有蔬菜处理间、肉制品加工间、热处理加工间、包装间。仓储应具有冻库、冷藏库、常温库,其余应有理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等配套设施。(提供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

2、 设备设施要求

供应商应有全自动蔬菜自带杀菌生产线、硬/软膜包装机、自动滚揉机、锯骨机、切块机等配套设备。(提供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考核机制要求(本项不作为投标文件评审内容,仅告知供应商后期采购人的验收考核要求)

1、《考核机制》是为了从源头上监督供应商的食品安全供应,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的管理情况进行上门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要求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整改,考核人员由采购人成立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分。

2、《供货商处罚标准明细表》是采购人在日常验收货物中,由验收人员及原材料使用人对供应商的日常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食材的质量、数量、品种、价格、服务态度等。在考核中出现不合格事件,由验收人员详细记录,双方确认签字,罚款金额由供应商交财务部,如不按时上交罚款,则从当月货款中扣除。

3、为了从源头上监督供应商的食品安全供应,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的管理情况进行上门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要求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整改。

4、服务期限内,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及格,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进行处罚。考核分数总分为100分,低于80分为不及格。低于 80 分每低1分罚款200 元。

具体考核细则详见下表

序号

考核项目

标准内容

评分细则

扣除分数

1

管理制
度情况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检查: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每发现一处不完整规范扣 1 分

2

人员管
理情况

从业人员
健康合格
证明情况

是否均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每发现1人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扣 1 分。

3

接触食材
的搬运操
作人员情

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每发现1人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4

是否规范佩戴口罩;接触食材之前是否洗手、消毒。

每发现1人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5

食品安全
培训情况

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1分;无或档案不规范,0 分。

6

场所卫
生和设
施设备
情况

食材加工
经营场所
的内外环
境情况

墙壁、天花板、门窗是否清洁,是否有蜘蛛网、霉斑或其它明显积垢;地面是否洁净,是否有积水和油污,排水沟渠是否
通畅;垃圾和废弃物是否及时清理,存放设施是否密闭,外观是否清洁;是否有昆虫鼠害。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 1 分。

7

食材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和防蝇、防鼠、防尘等设备与设施运行情况

是否正常运转和使用。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 1分。

8

食材采购、贮存、经营和使用等情况

食材原料情况

是否经营或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是否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是否在食材制作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经营或者使用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材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 2分。

9

食材经营
和使用行

是否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否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 2分。

10

食材贮存情况

贮存食材的场所、设备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材是否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 1分。

11

加工操
作情况

用于食材加工操作的工具和设备标、
使用、存放、清洁情况

冷藏、冷冻设备中是否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 2分。

12

整改情况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每宗扣 10 分。

总体评价:

(可附页)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

考核人员签名:

日期:

备注:总分为100分,低于80分为不及格。按低于80分每低1分罚款200元。

供货商处罚标准明细表

类别

不合格事件具体内容

罚款金额
(元)

监督考核人员

索证管理

未及时/未按要求提供(更新)资质、检验报告

500

库管

提供的各类资质不齐全/检验报告

500

伪造检验报告、和相关资质

5000

每日提供的原料未按要求在源本生鲜平台受理

200

原料数量

送货数量\品种少于采购计划量,并影响了菜品制作(如能在使用前补齐,未对菜品制作造成影响,可不罚款。 )

500

库管

原料等级

不超过总量 20%的原料混等混级(以次充好)

5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不超过总量 30%的原料混等混级(以次充好)

10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超过总量 30%的原料混等混级(以次充好)

20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原料质量安全外观

不超过总量的 10%的食品原料变质、不超过保质期限一半

2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不超过总量的 20%的食品原料、不超过保质期限一半

4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超过总量的 20%的食品原料变质、不超过保质期限一半

10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原料中异物,未造成科室损失

3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原料中异物,造成科室损失

20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蔬菜类原料农药残留超标(本单位抽检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抽检)

10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服务受理

送货迟到 20 分钟以上,较小影响食堂的工作

3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送货迟到 30 分钟以上,影响食堂正常工作

5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补货超过两小时,影响食堂工作

500

库管、使用组组长

无法电话联系供货商家联系人,未造成科室损失

200

库管

无法电话联系供货商家联系人,造成科室损失

1000

库管

未告知停止或中断供货,并发函通知后仍不供货

2000

行政班长

价格欺诈

市场原料价格变化上幅度超过 10%时,商家可书面通知以配合进行订货和生产计划调整,价格下调超过 10%也应及时如实书面告之,否则视供货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1000

内控小组

凡发现所供货物(同品种、同规格、日期相当)对比京东超市或天猫超市或家乐福或沃尔玛或麦德龙或欧尚(特价及活动商品、临期商品价除外)价格高,视为价格欺诈。

1000

内控小组

其他

损坏本科室物品、设备设施

照价赔偿

行政班长

未及时清洁送货器具、盛器

200

行政班长

操作、行为违反我科室的各类管理条例

200-600

行政班长

注:上表中的处罚均是在退换货后进行。

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交货期及地点

1.1 交货期: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 天内送达。

1.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法和条件: 每月一次性结算,按 1 个月的供货总量按执行价格结算货款。按月支付,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共同核实供货量后办齐相关付款手续,经审核后由采购人将货款转到供货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签订单价合同,具体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年度总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4.合同期限:1年。

5.合同期限内,执行价格=市场基准价格*(1-下浮率)(例如:市场价格=100元,报价下浮率:15%,执行价格:100*(1-15%)=85 元),并按照每周更新频率来及时更新市场基准价。

6、市场基准价的确定,一是由中标供应商配合采购人每月月初和月中到所在区知名集贸市场和超市进行商品询价,二是参考成都市蓉价网(网址:http://www.cdprice.cn)最近一期公布的商品零售价格。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通过两条途径收集到的价格信息综合平均后获得一个最终的市场基准价。

7、若在定价后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10%,中标供应商有义务提出申请/告知,经双方协议、核实,重新询价后再定市场价格。中标公司未尽告知价格降幅义务的,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8、根据财库〔2021〕19号文要求,供应商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是指在832个脱贫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

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公章)

日 期:


目录

注:为方便评审,请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资格性部分内容编制目录。


一、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符合其要求。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 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 郑重承诺: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的报价加成或直接从总分中扣分、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供应商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XX年XX月XX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军官证或护照等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时适用。

供应商名称(盖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