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乙方:福建省宁德新天地厨具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5]FJGDCG[CS]2021001的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60899 其他厨卫用具 其他厨卫用具 公司制品、华鑫、美厨等 1(批) 1183900.0000 1183900 国内 见详细报价清单表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1183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725]FJGDCG[CS]2021001)的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磋商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进行验收。成交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如发现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产品质量达到生产产家的设计要求,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书,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6..12、验收程序和方法:成交乙方在产品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款验收标准的要求。设备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要求成交乙方对所有设备的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 6.1.3、成交乙方自检后,成交乙方与采购人按磋商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包括安装)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若发现设备(包括安装)未符合磋商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成交乙方需立即进行整改;对进货开箱时发现的破损、毁坏品种、其他不合格包装品种,乙方需及时予以更换。若成交乙方未对不符合磋商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的设备(包括安装)进行整改,或是对符合上述须更换设备情形之一的而未及时予以更换,或者通过检测(或在实际使用中)证明成交乙方提供的设备(包括安装)存在质量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成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要求解除合同。 6.1.4、技术参数中涉及不锈钢材质标厚按福建省现有市场销售不锈钢板、不锈钢管的基本负差偏离验收。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25 合同签订后七个日历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人成交总额25%备料款(成交人提供有效税票)
2 65 验收合格后十个日历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人成交总额65%货款(成交人提供有效税票)
3 10 验收合格一年后,质保期满后十个日历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人成交总额10%货款(成交人提供有效税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年保修期满截止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成交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乙方违约,成交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成交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若采购人原因造成成交乙方交货后无法按时安装造成延期,交付时间顺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违约责任约定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采购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调试 14.1.1合同签订后,由成交乙方负责将产品按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具体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并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安装、调试同型号设备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并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14.1.2 成交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货物安装调试,采购人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14.1.3 成交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采购人提供安装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14.1.4 设备进场后须在接到采购人安装通知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采购人给乙方安装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14.1.5成交乙方提供的配置应符合应用要求。 14.2、本项目采购人采购的厨房设备若规格尺寸与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安装现场空间冲突矛盾的,成交乙方一经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反馈,采购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否则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14.3、成交乙方按响应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和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提交本项目货物设备。采购人若对成交乙方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特殊要求的成交乙方有权拒绝,同时由此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成交乙方提供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年的免费质保期及免费上门保修服务,终身维护服务。质保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成交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2)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运行发生质量原因故障时,乙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电话通知后1小时内电话响应,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故障的维修。如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成交乙方应负责提供相同型号的替代设备,其费用由成交乙方承担。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直接扣除10%质保金,并追究乙方由此引发的其他责任。 (3)质保期后,成交乙方应提供或指定维护机构对货物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能在采购人提出问题后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天内派人到现场进行货物故障的维修。 (4)质保期后,成交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配件时只能收取配件的成本费。 (5)采购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出现的产量问题或因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甲方: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乙方: 福建省宁德新天地厨具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政和县城关解放街2号3层 住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地区物资局大院内
单位负责人: 许文伟 单位负责人: 李兰香
委托代理人:
魏宝花
委托代理人:
李烈钟
联系方法: 0599-3321769
联系方法: 1355990051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行蕉城支行
账号: 账号: 1407002609008052151

签订地点: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