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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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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XCZ-D2-21720004

二、项目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7层

中标(成交)金额:739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餐饮管理、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卫生管理以及饮食安全等服务保障工作。

服务要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职工食堂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内有大厅及2个包间,提供早、中、晚三餐和内部接待工作。早餐点心有蒸、煎、煮、炸等品种,另有稀饭、杂粮供应,就餐人数约60人;中餐2个大荤、2个小荤、2个素菜、水果、稀饭、杂粮、面食等,就餐人数约70人;晚餐为工作餐标准,就餐人数为15人;每星期内部接待约3-5次,中晚不定,按标准订菜谱。

服务时间:3年(含法定节假日期间的食堂管理服务工作),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对成交人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成交人若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失信行为或者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签下一年度合同。

服务标准:1、厨房管理:包括出品管理(食谱设计、原材料验收、加工、储存管理等)、生产制作管理、厨房安全管理、厨房卫生管理等。

2、员工餐厅服务:包括普通员工用餐服务、餐厅环境管理、卫生消杀管理、就餐秩序管理、餐具管理等。

3、食材采购:负责果菜类、肉类、禽蛋类、海河鲜类、干货类、豆制品类、粮食类、调料类等食材的采购验收,并服从采购人的监管。

4、其他餐饮管理:定制型接待用餐管理

五、评审专家名单:王栩、石冰、唐迎庆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详见招标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南京市七家湾29号

联系方式:025-866025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2栋7层

联系方式:025-86602545-80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工

电 话:025-86602545-8004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doc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GXCZ-D2-21720004

项目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 购 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代理机构: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file:///E:\\D\\港航中心\\瞿凌峰\\食堂磋商文件(终)%20-.doc" \l "_Toc71811710"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7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78

第五章 采购需求 85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8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添加代理QQ:2724589117,凭供应商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1914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CZ-D2-21720004

项目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75万元

最高限价:75万元

采购需求:餐饮管理、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卫生管理以及饮食安全等服务保障工作。

服务期:3年(含法定节假日期间的食堂管理服务工作),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对成交人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成交人若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失信行为或者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签下一年度合同。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5日(每日9:00-11:30,13: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行将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电子文件接收邮箱和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工作QQ:2724589117,经代理机构确认后免费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公告发布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接收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接收时间:2022年1月9日13时30分至14时00分

磋商时间:2022年1月9日14时00分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和磋商地点: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2栋7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4.本项目若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本条第2、3款要求。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 购 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南京市七家湾29号

联 系 人:秦科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2栋7层

联 系 人:苏工 、李工

电 话:025-86602545(转8004)

邮 编:210019

传 真:025-86602545

电子信箱:2724589117@qq.com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5.1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为:未列明的其他行业

1.5.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是

?

0

分包

不允许

8.6.1

现场踏勘

不组织

9.2.2

供应商询问或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5日

9.3

质疑函送达方式

各供应商如对项目采购活动有异议,应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按规定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10.6.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

10.7.1

磋商保证金

3.8.3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2份;电子文档1份。

3.8.4

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应分正本、副本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采购人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2

封套上写明

正副本及电子文件封装在一个封套内,封套上注明:

采购人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12.1.1

磋商小组成员

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磋商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3.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

13.4.1

履约保证金

0

其他

(1)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2)

代理服务费计算

本项目服务类型为服务招标,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代理费含在投标报价中:


(二)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4 采购项目名称: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2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3 采购范围、供货期/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见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指递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对供应商相关要求

1.5.1 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

1.5.2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4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5.5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GXCZ-D2-21720004

项目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 购 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代理机构: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file:///E:\\D\\港航中心\\瞿凌峰\\食堂磋商文件(终)%20-.doc" \l "_Toc71811710"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7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78

第五章 采购需求 85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8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添加代理QQ:2724589117,凭供应商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1914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CZ-D2-21720004

项目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75万元

最高限价:75万元

采购需求:餐饮管理、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卫生管理以及饮食安全等服务保障工作。

服务期:3年(含法定节假日期间的食堂管理服务工作),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对成交人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成交人若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失信行为或者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签下一年度合同。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5日(每日9:00-11:30,13: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自行将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电子文件接收邮箱和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工作QQ:2724589117,经代理机构确认后免费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公告发布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接收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接收时间:2022年1月9日13时30分至14时00分

磋商时间:2022年1月9日14时00分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和磋商地点: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2栋7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4.本项目若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本条第2、3款要求。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 购 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南京市七家湾29号

联 系 人:秦科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2栋7层

联 系 人:苏工 、李工

电 话:025-86602545(转8004)

邮 编:210019

传 真:025-86602545

电子信箱:2724589117@qq.com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5.1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为:未列明的其他行业

1.5.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是

?

0

分包

不允许

8.6.1

现场踏勘

不组织

9.2.2

供应商询问或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5日

9.3

质疑函送达方式

各供应商如对项目采购活动有异议,应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按规定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10.6.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

10.7.1

磋商保证金

3.8.3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2份;电子文档1份。

3.8.4

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应分正本、副本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采购人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2

封套上写明

正副本及电子文件封装在一个封套内,封套上注明:

采购人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12.1.1

磋商小组成员

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磋商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3.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

13.4.1

履约保证金

0

其他

(1)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2)

代理服务费计算

本项目服务类型为服务招标,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代理费含在投标报价中:


(二)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4 采购项目名称: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2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3 采购范围、供货期/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见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指递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对供应商相关要求

1.5.1 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

1.5.2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4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5.5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2)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磋商。

1.7 分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8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踏勘现场

1.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1.1?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1.1.1?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1.1.1?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1? 磋商文件

1.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 供应商须知;

(1)?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合同条款;

(1)? 采购需求

(1)? 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9.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1.1.1?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1.1.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1.1? 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1.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送达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1? 响应文件编制

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报价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分项报价表

(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

(8) 供应商类似业绩一览表

(9) 工作大纲

(10) 响应承诺书

(11)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1.1? 首次报价

1.1.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进行首次报价。

1.1.1?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中。

1.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所有磋商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

1.1?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1?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1.1?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1.1? 响应文件有效期

1.1.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

1.1.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1?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10.7.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1.1?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

1.1.1?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磋商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1?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磋商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采购范围、供货期(/或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1.1? 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盖人名章)和(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如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在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1.1?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1?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册及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 响应文件提交

1.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标包分别加以密封。密封方式为在响应文件外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1.1.1?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 未按本章第11.1.1项、第11.1.1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1?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1.1.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1.1.1?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1.1.1? 除因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要求未进行磋商的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1.1?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1?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1.1? 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1.1.1?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 评审与磋商

1.1? 磋商小组

1.1.1?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1.1?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磋商文件;

(1)?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1)?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1)? 编写评审报告;

(1)?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

1.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 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1.1?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的报价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1.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参与磋商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1? 合同授予

1.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成交公告

1.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1.1.1? 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9.3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

1.1? 成交通知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1.1? 履约保证金

1.1.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1.1?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13.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1? 签订合同

1.1.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1.1?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1.1?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1.1?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第13.1款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过邀请方式的,将通知每位接受邀请的供应商)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 纪律和监督

1.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1?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1.1?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1)?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 在评审与磋商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1)?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1.1?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1.1?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一、评审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审内容

标准分

评 审 标 准

1

价格

10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即10分。其他有效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磋商报价得分=(基准报价/最后磋商报价)×10

2

技术服务方案

40分

(1)整体设想(6分):方案细致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的得6分;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3分;

方案完整、不太合理的得1分;

没有此项不得分。

(2)餐厅接待服务、增值服务及服务质量承诺(6分):方案细致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的得6分;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3分;

方案完整、不太合理的得1分;

没有此项不得分。

(3)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6分):方案细致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的得6分;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3分;

方案完整、不太合理的得1分;

没有此项不得分。

(4)员工配餐管理(8分):方案细致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的得8分;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5分;

方案完整、不太合理的得2分;

没有此项不得分。

(5)重大活动接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8分):方案细致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的得8分;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5分;

方案完整、不太合理的得2分;

没有此项不得分。

(6)食堂管理措施(6分):方案细致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的得6分;

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3分;

方案完整、不太合理的得1分;

没有此项不得分。

3

人员配置

27分

(1)工作内容计划及总体配置(12分):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各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或主管、厨师、服务员、勤杂工等)工作内容计划及总体配置进行综合打分:总体配置安排合理,工作内容计划安排得当的得 12 分;总体配置安排较为合理,工作内容计划安排较为得当的得 6 分;总体配置及工作内容计划安排可行性一般的得3分;没有此项不得分。

(2)厨师长配置情况(9分):供应商拟派驻厨师长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厨师证书得 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具有承接过不低于本项目就餐人数规模的企、事业单位食堂5年(含)以上岗位经验的得 6分,具有承接过不低于本项目就餐人数规模企、事业单位食堂 3 年(含)以上或 3 年(含)以上岗位经验的得 3 分。本项最多得 9 分(提供任职单位出具的合同等证明材料及任职职位证明文件)。

(3)其他服务人员配置情况(6分):其他操作人员具厨师证、点心证、营养师证书的,按照持证数量计分,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最多得 6 分(证书分数不可兼得,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

综合实力

15分

(1)投标人业绩(9分)。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在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管理项目的案例每个加3分,最高加9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和业主证明材料)。

(2)信用评级(3分)。投标人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为AAA级的得3分,AA级的得2分,A级的得1分;

(3)管理体系认证情况(3分)。根据投标人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认证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5

原材料生产基地

8分

1、横向比较各供应商食品原材料生产基地。具有合作的粮食或副食品生产基地并签订供货协议的得2分,具有自有粮食或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得4分;

2、供应商合作或自有基地的农产品获得国家或省级精品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

3、供应商合作或自有基地的农产品具有绿色食品证书的得1分,具有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得1分,最多得2分。

(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2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

1.3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1.4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2、磋商

2.1按“供应商须知”第5条规定,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2.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

3、评审

3.1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二款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函)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3.3磋商小组按本章第二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供应商的商务和技术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供应商得分=价格部分得分+技术方案得分+商务部分得分。

3.5评审结果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合格标准

是否符合要求

1

供应商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或本年度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时间内的缴纳税收的凭证(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提供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时间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免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投标货物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要求,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3C认证的。

8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了“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10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如本项目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时,本条不适用。

提供了供应商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

11

联合体投标

磋商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提供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

1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提供了满足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13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提供了证明供应商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结论

注: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论

/×

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1.?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人名章的

1.? 

响应报价

响应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1.?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 

公平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情形见附注

1.? 

报价修正

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要求确认修正后的报价。

1.? 

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 

备选方案

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1)? 

投标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1)? 

是否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磋商文件不允许分包时,供应商未分包

1)? 

技术响应(服务标准)

符合“采购需求”要求,无重大偏差(满足星号“*”条款要求)。

1)? 

服务期和服务地点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 

付款方式

磋商文件不允许偏差时,响应文件无负偏差。

结论(通过或未通过)

注:1、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与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合同条款

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人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项目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XCZ-D2-21720004

甲方:(买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卖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信国采(南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时间: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

补充条款:

(1)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本次合同期满后,甲方对乙方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乙方若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失信行为或者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签下一年度合同。

(2)如遇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社会保险基数上调,则按社保基数及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金额进行续签。

(3)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金额

(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圆整(¥__________元)人民币。本合同价款包含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所有服务管理内容、通讯、服装、胸卡、各种税费、人工、节假日加班工资、保险、劳保、维护、技术支持与培训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如遇不可预见的、突发的要求加班的事件,则需与甲方协商解决。其中,人员社保及工资参照2021年度最低社会保险基数和最低工资标准。

(2)如遇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社会保险基数上调,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乙方将根据实际增加金额与甲方协商结算。

三、合同款支付

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2022年4月底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 元(¥ ),2022年10月底前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即 元(¥ )。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检查、监督乙方提交的委托管理方案执行情况;

(2)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向乙方支付酬金;

(3)提供食堂必需的厨具、餐具及易耗品;

(4)支付食堂实际消耗的水电气费用;

(5)甲方承诺按前款所述文件,对乙方的餐饮服务与食堂管理予以监督与配合,组织好检查考核。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响应甲方磋商文件的要求,提出并承诺按响应文件提供服务。

(2)按上岗人员素质要求选派人员,国家要求持证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3)按管理与服务标准提供管理与服务;

(4)按照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的人员,乙方自行调换人员时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好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产生问题由乙方负责;(6)服从甲方的要求并做到尽心尽责;

(7)因原材料成本上涨等因素造成乙方亏损的,乙方向甲方报告,经甲方核算后,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予以乙方一定金额的补贴。

(8)合同期内,乙方应负责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用工等管理及责任承担,如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或引致法律纠纷,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服务地点

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29号。

六、违约条款

1、乙方未能按照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10%支付违约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者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七、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效,提请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调解不成,可报请合同签约地仲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违约金责任。

3、本合同正本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3 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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