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涪陵区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网上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2月10日 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号:21C00031 采购执行编号:涪招采G2021-17号
项目名称:涪陵区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9,000,000.00元
采购需求:
按照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项目号:21C00031),对涪陵区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
分包 |
服务内容 |
中标人数量 |
预算金额 (约) |
投标保证金 (万元) |
服务期 |
备注 |
涪陵区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服务 |
1 |
肉类、家禽类、水产类、冻品类 |
2 |
450 |
10 |
1年 |
供应商可以对多个包进行同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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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蔬菜类、水果类 |
2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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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干副调料类(含大米)、食用油 |
2 |
220 |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资质证件(提供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涪陵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面积不小于50㎡)。(非涪陵本地的竞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前在涪陵当地设经营管理场所)投标文件中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或书面承诺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获取文件期限:2022年1月11日 至 2022年1月18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网上下载
方式或事项:
1、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规定,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注册,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2、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3、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开标)地点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购买费。若投标人为微型企业且所投标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 评标时由评标委会核实认定后,可在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后持招标文件购买费发票原件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两种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2年2月10日 09: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年2月10日 10: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涪陵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新区太白大道34号汇智国际大厦1楼)
五、开标信息开标时间: 2022年2月10日 10:00
开标地点:重庆涪陵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当日指定标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2、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4、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采购经办人:张菡
采购人电话:72739696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电话:023-72220070
代理机构地址:涪陵李渡新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5楼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菡
项目联系人电话:72739696
九、附件涪陵区公安局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民警、辅警生活服务,坚持“服务第一、满意为本”的方针,为民警、辅警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堂运行管理,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规范食堂管理,堵塞内控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坚决铲除隐形“四风”滋生的土壤,强化纪律监督,提升公安机关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全局各食堂更好地保障和服务于公安中心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高效廉洁、公开透明、保障有力,更好地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
(二)建章立制、运行规范、安全卫生,提升后勤保障规范化水平。
(三)杜绝浪费、严控成本、营养健康,把区局党委惠警爱警的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章 权 责 管 理
第四条 设置食堂的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和管理民警开展食堂管理,必要时,可增添辅警参与管理。多个单位共用一个食堂的,由区局指定一个单位负责食堂管理,其它用餐单位应配合。
第五条 负有食堂管理职责的同志,应常态开展食堂运行管理、成本控制、防范廉政风险、预防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等日常工作,制定和完善食堂运行制度,加强对厨师团队的沟通和管理。对用餐民警、辅警等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警保处负责食堂的预算管理、依照《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开展食材、器具的采购、制度建设,负责对全局的食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纪检、审计和督查部门负责对食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究。
第三章 预算、餐标和餐费管理
第八条 全局食堂分为统一配送食材和自购食材两类。预算分别纳入各设置食堂的单位全年经费总预算。
第九条 食堂管理员应如实上报实际用餐人员名单,并为其制作用餐管理卡。用餐人员借(抽)调一月以上,应报警保处调整相关单位预算增减。预算内用餐人员每餐按标准交纳餐费。
第十条 食堂管理员应为用餐人员充卡储值并做好登记,每月全额上交区局专户。区局开户银行在食堂设置收款二维码,未带卡人员和预算外用餐人员,一律扫码支付餐费,不得收取现金。全局工作人员在局属所有食堂,均可采取刷卡或扫码支付餐费的方式就餐。
第十一条 食堂开支超出预算标准部分不予报销。食堂管理人员应会同厨师,精心编制食谱,杜绝铺张浪费,将每一分预算用到实处。
第四章 日 常 运 行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员应会同厨师充分征求用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膳食营养搭配、口味喜好、预算标准等因素,合理编制每周食谱并严格执行。对部分民警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提出的个性化需求,应尽量创造条件予以解决,提倡食材、菜品、口味的多样化。每周食谱应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并存档留查。
第十三条 食堂管理人员应对厨师提出的每日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安排专人对每日收到的食材当场进行数量、品种、质量和价格的验收检视,并进行供货、收货、验收三方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食材统一配送时间在每天早上8时前到达各食堂。统一配送食材的食堂,其食材数量、品种以现场收货为准,质量不达标的一律退货处理,价格以区局经程序确认后的结算价为准。验收人员需8点前对食材进行验收完毕,在供货单上确认单价和总额。各食堂对食材供应商在数量、质量、价格或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便于运用合同惩戒。自购食材的食堂,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对食材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方面把关和签字确认,最大限度保障用餐人员的权益。
第十五条 食堂管理人员与厨师须将每日采购和耗用的材料制作入库单、领用单,并将入库和领用情况录入金碟系统。各食堂每月须开展一次以上盘点,确保账目和实物一致,盘点记录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食堂责任领导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包含食品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生产等内容的专门检查,对水、电、气、消防器材、食品储藏、加工制作、运输、洗消过程进行全程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应开展一次廉政风险管控、隐形“四风”查纠、财经纪律执行等方面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 各食堂每月须将上月1日至最后一日期间的开支整理报销,所收取的餐费一并全额上交食堂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各食堂管理员应加强厨师、服务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健康状况、技能水平,对不适宜或不能胜任的,要及时予以更换,确保服务质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厨师的民主测评,其结果作为解约、续约或更换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食材、器具和劳务服务的采购、询价
第十九条 食材的采购
(一)以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廉洁为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多家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商,作为统一配送食材的供货商,合同期原则上确定为1年。对诚实守信、民警反响良好的供应商,经民主测评满意度高的,可续签合同。
(二)自购食材的食堂,由负责食堂管理的单位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民警或辅警,构建完善的廉洁采购制度并坚持执行。
(三)采购的主副食品和调料必须具有国家食品安全标识和处于保质期内,严禁霉烂变质、过期或三无食品进入民警餐桌。
(四)定价方式:
本项目配送食材价格选择涪陵本地超市(永辉超市、新世纪超市、重百超市、新大兴超市等),按供应商报价→询价、比价→确定基准价→下浮比例→确定结算价的流程进行确定结算价格。
1、采价周期及时间:原则上每1个月(临时性采购物品按需求每次采价)选择涪陵本地超市(永辉超市、新世纪超市、重百超市、新大兴超市)进行一次市场采价,并确定下一配送周期(采价后4个自然周)的配送食品清单及结算价格。出现市场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调增市场采价频率,具体采价日随机,采价时间为当日超市早市时间(9:00-12:00)。
2、采价成员:涪陵区公安局食堂管理委员会每次派出监督检查小组采价人员至少3-5人,由涪陵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处牵头组织采价,供应商1人、民警代表3、监察人员1人随同监督,并在询价表上签字确认。
3、当月结算基准价:配送清单及其对应的品牌、规格在目标商超上架商品范围内由招标方确定。服务期内招标方食堂管理委员会每月安排监督检查小组人员会同配送商到市场进行实地询价,时间段原则上为9:00至12:00。询价和比价均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项目的结算(当月)基准价。对新上市的食材或确定需要纳入配送目录的食材,配送商可随时申请询价,确定结算价后纳入配送目录。
4、结算价=当月基准价-(当月基准价×供应商中标下浮比例)。
第二十条 食堂器具、劳务服务的采购按《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 明 用 餐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食堂原则上早餐时间为7:50-9:00;午餐时间为12:00-13:00;晚餐时间为18:00-18:40;夜宵时间为22:00-23:00。不得提早进入食堂或占用办公时间用餐,确因工作原因提前或推迟就餐的,须提前与食堂管理员联系。各基层食堂依据勤务需要自行确定供餐时间。
第二十二条 就餐人员一律依次排队,自觉刷卡或扫码支付餐费,按需取量,自觉践行光盘行动,杜绝食物浪费。不得拥挤、哄抢、过分挑拣食物、吸烟和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讲究卫生,自觉清理桌面食物残渣和分类倾倒垃圾。除指挥中心等24小时值班岗位需要外,不得打包外带。
第七章 食堂管理纪律
第二十三条 杜绝以下违反纪律的行为
(一)严禁利用食堂收取“赞助费、工作经费”;严禁利用食堂变相发放福利。
(二)严禁利用白条虚列支出、虚增成本,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购买香烟及高档酒水、食材等。
(三)严禁利用食堂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利用食堂转移、隐匿违规接待费用;严禁利用食堂弄虚作假,违规购买、赠送高档土特产、礼品等。
(四)严禁截流食堂收入或收入未全额入账、虚报用餐人数、就餐不打卡等财务运行混乱、资金流向不明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严禁利用食堂采购便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