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HXM-00-20211224-1038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 947640.00元 | 上海颐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509室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2个月 | 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承诺执行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歆,朱妍,唐闻峻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费标准规定收取,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6115.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有三家单位投标,经审核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上海颐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件及现场磋商占优势,同类业绩最多、服务方案针对性强,人员配置实力较强,报价最低。另二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及现场磋商相对简单,最终得分上海颐谷最高,推荐上海颐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地 址:泗泾镇张泾路1549号
联系方式:021-57615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15楼
联系方式:135018966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宾
电 话:13501896671
2022年01月11日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信息: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pdf
868.3K
招标编号:招 2021-2687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
商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6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 26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评审方法与程序 .................................................... 35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 42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 6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
堂餐饮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 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响应。
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211224-1038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招 2021-2687)
3、预算编号:0022-04433(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
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相应规定为准)
5、服务地址: 上海松江泗泾镇张泾路 1549 号
6、服务期限:1年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960000元(国库资金:960000元;自筹资金:0 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
购政策。
10、最高限价:960000 元人民币
11、合同履行期限:1年。
12、项目联系人:胡宾、张芬
13、电话:13501896671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供应商可于2021-12-3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01-07截止,登录“上
海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 2021-12-30 至 2022-01-07
(00:00:00~12:00:00,12:00:00~23:59: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
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
买(售价 0元);(2)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 1319号 15楼 ;(3)在“上海政
府采购网”报名成功的合格供应商,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财瑞采购云平台”
(http://crzb.cairui.com.cn)网上招标系统上进行报名信息完善或购买纸质竞
争性磋商文件。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
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2-01-10 14: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
受。
2、磋商时间:2022-01-10 14: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gov.cn)网上招标
系统网上提交。
2、磋商地点: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
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网上解密的相关设备(CA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采购代理机构
将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但对其稳定性不负责任,建议供应商自行携带相关设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1.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上海政府采购
云平台”是由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供应商发现响应文件存在数据丢
失、缺漏、乱码等情况,或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产生的
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 400-881-7190。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
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实
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本次采购失败;其中,实质性响应采购文
件的供应商只有 2家,但是符合财政部文件规定情形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
继续进行。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规定时间在采购
代理机构出席磋商会议。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
书等出席磋商会议。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
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项目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
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
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地址: 上海松江泗泾镇张泾路 1549号
邮编: 201101
联系人: 杨卫星
电话:021-57615588
传真:021-57615588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 1319号 15楼
邮编:200050
联系人:胡宾
电话:13501896671
传真:021-622608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项目名称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2 项目任务单号 招 2021-2687
3 采购人
名 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地 址:上海松江泗泾镇张泾路 1549号
邮编: 201101
联系人:杨卫星
电话:021- 57615588
传真:021-57615588
4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 1319号 15楼
联系人:胡宾
电 话:135001896671
传真:021-62260898
邮箱:13501896671@163.com
5
最高限价及预
算金额
本项目最高限价:960000元人民币
本项目预算金额:960000元人民币
超出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响应无效。
6
本采购标的所
属行业
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6.1
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百分比(%)
6
7 服务地址 上海松江泗泾镇张泾路 1549号
8 服务期限 1年
9
合格供应商条
件
见采购邀请
10 是否接受联合 不允许
序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体响应
11 现场踏勘 不组织,已报名供应商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
12 答疑会
已报名供应商书面提问截止时间: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
问题提交方式:电子邮件,需按采购文件要求截止时间之前
提交,原件(盖章)答疑会现场提交。电子邮件发送后需及
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答疑会时间:另行通知(如有),地点:另行通知(如有)。
如所有供应商均无疑问,则答疑会相应取消。
13 磋商保证金
□不递交投标保证金
■递交投标保证金
金额:19000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递交/退还方式:转账。
开户名: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账号: 9902001766756488
联系电话:021-62261357×7303
14
响应文件有效
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不少于 90日历天
15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01-10 14:00
16
响应文件提交
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
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
招投标系统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zfcg.sh.gov.cn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
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序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
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
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
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17
解密时间、解密
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
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
址:http://zfcg.sh.gov.cn)
18
网上解密的相
关设备
网上解密的相关设备(CA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
(采购代理机构将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但对其稳定性不负责
任,建议供应商自行携带相关设备。)
19
磋商及评审时
间、地点
磋商时间:2022-01-10 14:00
磋商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 1319号 15楼 1501
20
磋商小组的组
建与评审方法
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
21 付款方法
1、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总价的 50%。
2、完成合同至 2022年 9月份,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3、完成合同至 2022年 12月份,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22 履约保证金 收取金额:合同金额 10%。
23
采购代理服务
费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费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
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费标准*70%
规定收取,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如按标准收费不到 5000
元的,按 5000元计取。评审专家费(含税)根据实际人数和
费用另行收取,如出现非采购代理原因的采购失败情况,重
新采购产生的专家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序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4 备注
1、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 3 套(1 正 2 副)纸质版响应文
件,供评审时使用。
2、纸质版响应文件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线上响应文件不一致
时,以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线上
响应文件为准。
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
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
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上海政府采
购云平台”是由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供应商发现响应文件存在数据
丢失、缺漏、乱码等情况,或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产生
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 400-881-7190。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
务。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
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
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
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
合本章第 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
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
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
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gov.cn)公开发布。
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
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
密的内容。
7. 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
日(以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
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
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
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
加盖公章。
7.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
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条和第 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
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接收质疑书的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经办人。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
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
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
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
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
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
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后至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
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9. 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
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
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4)采购需求
(5)评审方法与程序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
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
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
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
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
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
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天的,则相应延
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
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
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
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
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
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
服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
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
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
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
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
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14.磋商保证金
14.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之相关条款。
14.2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
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4.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本项目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
工作日内返还(无息)。
15.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
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
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
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
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
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6. 响应文件构成
16.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
构成。
16. 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
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7. 商务响应文件
17.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
(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5)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6)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
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8. 磋商响应函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8.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
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8.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9. 报价一览表
19.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
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
价格构成等。
19.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
19.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
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
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0.报价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
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
的规定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
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
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
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20.2报价依据:
(1) 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 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 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20.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0.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
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20.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
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20. 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
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20.7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
20.8应以人民币报价。
21. 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1.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
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
实质性要求。
21.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
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
保证及建议等。
23.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
相关内容。
23.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
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
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
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
求响应表》等需要进行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审查的文件,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其
他“表”“式”“函”等,供应商未按照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
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扣分,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
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
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
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
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
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
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
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
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
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
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
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
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24.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
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
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5.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响应
文件。
25.2 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均将拒绝接收。
26.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
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
办理。
26.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6.3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
得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规定被没收。
五、解密
27. 解密
2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7.2 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
采购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
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
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
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
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
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六、评审
28. 磋商小组
28.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28.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 响应文件的初审
29.1 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
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
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9.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
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
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磋商
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
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
的文件。
29.4 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
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 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电子采购平台的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
的,以报价表内容为准;
(2)报价表内容与《报价分类明细表》及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
以报价表内容为准;
(3)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
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
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0.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
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
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
有利的条件签约。
31. 响应文件的澄清
31.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
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按
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
复。
31.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1.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
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2.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
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
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
应商不得少于 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
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3.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
比较。
33.2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4. 评审的有关要求
34.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
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4.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
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4.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
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
致其响应被拒绝。
34.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
何解释。
七、定标
35.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8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
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6. 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6.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
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6.2 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
36.3 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
37.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8.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审时,发
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
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
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只有 2家,但是符合财政部文件规定情形的,竞
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八、授予合同
39.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0.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进口产
品采购政策等。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于参与响应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
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
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上述认证证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已经过期的不得作为评审时的依据。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
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
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
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 项目概述及采购需求: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员工食堂就餐人员约 200人,食堂一楼分为就餐区域和厨房区域就餐区可同时
容纳近 100人就餐,二楼 2个厢房,用于接待、会议活动。我单位提供厨房、餐厅、
全套厨房设备,承包商负责供应职工用餐﹙早、午、晚、夜宵﹚和接待用餐。投标
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服务方式及要求
1、中标人在甲方监督和管理下实行服务,以服务为宗旨,通过努力增加菜式
品种,提高饭菜质量,物美价廉,改善服务态度,吸引职工就餐等优质服务来完成
合同要求。
2、服务期限为 1 年。承包期内中标人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岗位
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建立主要包括:人员管理、
健康管理、食品管理、食品制作规范、卫生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巡查等方面。
3、中标人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饭菜食品的卫生等安全工作,若发生安全
责任事故,后果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4、中标人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
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中标人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及
各种事故,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5、设备管理要求:在合同期内,甲方食堂现有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使用和管
理,甲方负责维修维护,保证运行良好,需新配部分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添置
意见,甲方负责购置,使用中出现人为破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6、食品管理要求:食堂所需食材及辅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乙方负责提供每天
食堂所需要采购明细。甲方对所采购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每日甲乙双方派专人负
责原料验收,验收单据由甲方和供应商各持一份。甲方保证采购食品质量,乙方须
做好饭菜留样。
7、劳动用工管理要求:乙方接管食堂后,所需工作人员由乙方选用并与之建
立劳动关系。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领取餐饮行业《健康证》,乙方所使用工作人员的
管理办法由劳资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商定。
8、卫生管理要求:乙方须协助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卫生经营许可等相
关证照,甲方将对餐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检查范围包含食堂内和食堂
周边环境卫生。食堂内加工区、用餐区环境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堂“三防”
措施、食品卫生、库房卫生、更衣室和洗消间卫生等,根据甲方要求搞好食堂经营
管理,包括菜品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保证餐食及时供应。
(三)安全管理要求:
1.食品安全方面:库房防鼠、防虫设施齐全,蔬菜须按规范流程认真择洗、去
皮;不得出售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健康的食物。禁止使用非食品用添加剂。所
售品种按规定进行留样(不少于 200 克,存放时间不低于 48 小时)。剩菜不得二
次售卖。
2.消防安全方面:灭火器在保质期内且压力正常,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
通,应急灯保持完好,须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习。
3.用电安全方面:规范操作所有电器,不允许私改电路,私接电器设备,电闸
箱周围、配电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4.燃气安全方面:按要求对燃气系统规范操作,燃气连接软管不超 2 米并按要
求定期更换,排油烟系统定期清洁。
5.人身安全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按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发生任何人身
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要求
1.乙方必须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和现有员工,餐厅需在中标后立即投入使用。
2.乙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公开张贴,接受甲方管理和检查。乙方须遵守甲
方明示给投标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甲方意见予以处理违反制度者。因乙方管理不
善或用人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甲方安排专人负责食堂监督管理和财务管理,并与乙方保持良好工作联系,
定期进行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食堂服务工作,保证机关干部职工用餐满意。
4.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遵
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付费方式及相关约定
1、本项目采用项目费用包干,包含:⑴员工工资及福利(含五险一金),(2)
员工食宿费用,(3)员工服装费,(4)临时加班费和固定节假日加班费等,(5)
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费,⑹综合税费,⑺200元以下厨房设备维修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采购方不再为该外包项目支付其它费用。
2、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
3、承包期内厨房设备正常维修和必须添置或需要更换之设备,由承包商提出
申请,经甲方同意后负责安排落实,费用由我单位负担。
(六)服务人员考核与保障
1、厨房人员要足额配置,不得少于 10人(项目主管 1人,厨师 2人,面点师
2人,服务员 5人)。 其中厨师原则上要求每年更换 2人。
2、考核奖按以下四个项目进行:
(1)制度检查
甲方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制度检查细节,包括产品质量、服
务质量、食品卫生与安全、机械设备及用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消防安全
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关标准及违反标准罚款金额。甲方依据各项规章制度检
查,发现问题扣除相应金额。
(2)管理测评
甲方每周对乙方的加工过程、食品安全、售卖服务、环境卫生、配合度进行检
查,对发现不合格项进行沟通并双方签字确认,乙方需出具整改措施,甲方根据整
改完成日期进行验证,每月汇总。甲方每季度对乙方组织一次服务评价审核,超过
30%就餐人员不满意,责令乙方进行整顿,连续三个月超过 30%就餐人员不满意,
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终止合同。
(3)事故责任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用电安全事故、燃气安
全事故等,情节较轻的扣除乙方 500-5000元绩效考核奖金。
发生上述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是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受害人的治疗费、
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如给甲方造成设备损坏须赔偿给甲方设施设备造成的
损失费。
乙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故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乙方须自行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4)违规及损失处理
1.乙方工作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立即通知辞退:
(1)在合同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生其他应辞退的事宜。
(七)菜式供应和食品卫生
1、早餐可选择品种不得少于 10个,午餐可选择品种不得少于 12个(至少
6个荤菜),晚餐品种不得少于 5个(至少 2个荤菜),夜宵以面条、水饺、混沌
为主;
2、菜品售卖价格由我单位定价。
3、原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食物进行加工、所
有食材使用前应清洗干净,调、配料必须是名牌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4、厨房用品用具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程,所有刀具按用途分类,分
别使用、清洗及保管。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
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说明:
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采购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
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
二、项目服务与管理要求
1、本项目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内容及目
标要求提供服务。
2、供应商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服
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
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服务管理
(1)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各项有
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主动加强和服务业务及
安全等有关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因违反规定等原
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项目负责人应为成交供应商在职人员,具有类似本项目的服务管理经验,
项目组人员的数量应足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
(3)成交供应商在组织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按采购人实际服务需求落实所
对应提供的服务工作,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做好相关管理记录,保
证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
(4)经采购人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及数量,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
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若自行更换或撤离,按照合同违约处理。
(5)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
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
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
三、交付时间/服务期限要求
本项目应按照《采购邀请》中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项目服务的全部内容及工作
要求。
四、服务标准与验收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
有关的各项服务标准、规范、规章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
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
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3、本项目连续 2次验收未获通过,委托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
约条款处理。
五、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0条要求进行报价。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
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包括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等,其中合同复印件指包含合同金额的合同首
页和有合同双方盖章的尾页。
(7)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8)联合体响应时,提供《联合体响应协议书》
(9)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0)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
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1)供应商应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2)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3)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供应商应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函,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
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
(15)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6)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
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
(2)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3)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
期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
证上岗证书等)
(4)服务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说明(格式自拟)
(5)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格式自拟)
(6)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
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
除外)。
第五章 评审方法与程序
一、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
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
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
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评审方法与程序
(一)评审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
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分。
(二)磋商小组
1、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名评审
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2、磋商小组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
响应情况、响应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
分。
(三)评审程序
本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首先,依据法律法规
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
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
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
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磋商小组所确定的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以及磋商时
间和磋商顺序安排,组织逐一与供应商进行磋商,未按要求参加的,视为放弃本
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4、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
带 CA认证证书及有关磋商资料准时参加磋商。
5、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磋商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
件(包括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后供应商最终响应情况按照项目《评审
细则》进行综合评审。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最终响应情
况,按照《评审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评审总分为 100分,评审
内容、分值、评审标准见评审细则。
6、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响应
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
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
商。
7、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情
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
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则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投票表决。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
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
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
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
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
其响应无效。
(4)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
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
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
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供应商,
给予其报价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
(5)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
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 分)
综合评分法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包 1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分值区间 评分办法
报价得分 0~10 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
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总体需求的理解、整体管理方
案策划、实施措施
0~20
根据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需
求的理解,所定制的整体管理
方案和实施措施等内容针对
性、全面性、可行性等进行综
合评审。(包括:(1)项目
机构设置(2)岗位人员配备
与要求(3)培训方案(4)员
工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等)
(1)需求理解透彻、所制定
整体方案和实施措施完善的,
各项数量较多的,得 20分。
(2)需求理解透彻、所制定
整体方案和实施措施完善的,
各项数量较少的,得 16分。
(3)需求理解一般、所制定
整体方案和实施措施可行,各
项数量较多的,得 12分。
(4)需求理解一般、所制定
整体方案和实施措施可行,各
项数量较少的,得 8分。
(5)需求理解偏差大、所制
定整体方案和实施措施可行
性差,各项数量较少的,得 4
分。 (6)未提供相关材料的,
得 0分。
规章制度 0~20 管理机构设置合理,有明确
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完整、
科学、可行。各类规章制度健
全规范,管理机构实际操作性
强;针对服务所做的规划客
观、明确等进行综合评审。
(1)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工
作流程及各类规章制度完整
可行、针对性强,各项数量较
多的,得 20分。
(2)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工
作流程及各类规章制度完整
可行、针对性强,各项数量较
少的,得 16分。
(3)管理机构设置较合理、
工作流程及各类规章制度基
本可行、有针对性,各项数量
较多的,得 12 分。
(4)管理机构设置较合理、
工作流程及各类规章制度基
本可行、有针对性,各项数量
较少的,得 8 分。
(5)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
工作流程及各类规章制度不
完整、无针对性,各项数量较
少的,得 4分。
(6)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得 0
分。
服务措施及承诺 0~10 针对所提供服务相关措施(拟
投入常规装备和用品)、承诺
(如各项服务工作业主综合
满意率)等进行综合评审。
(1)投入的装备、用品齐全。
提供服务相关措施、承诺针对
性强、科学可行的,各项数量
较多的,得 10 分。
(2)投入的装备、用品齐全。
提供服务相关措施、承诺针对
性强、科学可行的,各项数量
较少的,得 7 分。
(3)投入的装备、用品一般。
提供服务相关措施、承诺基本
可行的,各项数量较多得 4分。
(4)投入的装备、用品一般。
提供服务相关措施、承诺基本
可行的,各项数量较少得 2分。
(5)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得 0
分。
应急预案 0~10 建立符合性、适用性、实际操
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从相关流
程全面性、操作性等进行综合
评审。(1)应急预案合理、
完善、可行的,并有处置突发
事件的相关经验得,应急预案
数量较多的,得 10分。
(2)应急预案合理、完善、
可行的,并有处置突发事件的
相关经验得,应急预案数量较
少的,得 7分。
(3)应急预案基本可行的,
应急预案数量较少的,得 4分。
(4)应急预案不合理,应急
预案数量较少的,得 2分。
(5)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得 0
分。
项目负责人及
人员配备情况
0~10 根据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的
资历、相关证书、类似业绩及
配置人员数量、组织架构与职
责分配的合理性;相关工作经
验、所获资格证书等整体情况
进行综合评审。(1)相关人
员整体素质高、类似工作经验
多、项目负责人资历、职称证
书、类似业绩、获奖情况各项
数量均较多的,得 10分。
(2)相关人员整体素质高、
类似工作经验少、项目负责人
资历、职称证书、类似业绩、
获奖情况各项数量均较多的,
得 7分。
(3)相关人员整体素质一般、
类似工作经验一般,项目负责
人资历、职称证书、类似业绩、
获奖情况各项数量均少的得 4
分。(4)相关人员整体素质
较差、类似工作经验少,项目
负责人资历、职称证书、类似
业绩、获奖情况各项数量均少
的得 2分。
(5)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得 0
分。
企业综合实力 0~5 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包括所
获证书、奖项情况、财务状况、
履约能力、技术水平等进行综
合评分,在 0-5分之间打分。
(1)所获证书、奖项情况数
量较多,财务状况、履约能力、
技术水平较好的,得 5分。
(2)所获证书、奖项情况数
量较多,财务状况、履约能力、
技术水平一般的,得 3分.
(3)所获证书、奖项情况数
量较少,财务状况、履约能力、
技术水平较好的,得 2分.
(4)所获证书、奖项情况数
量较少,财务状况、履约能力、
技术水平一般的,得 1分.
(5)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得 0
分。
针对本项目的特色服务 0~5 根据招标人所在地、办公环
境等相关情况,提供关于针对
本项目内容所提的合理化建
议及特色服务进行评审。
(1)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
针对性强、描述清晰可行的,
各项数量较多的,得 5分。
(2)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
针对性强,有相关描述基本可
行,各项数量较少的,得 3分。
(3)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
针对性一般,有相关描述基本
可行,各项数量较多的,得 2
分。(4)合理化建议及特色
服务针对性差,可行性差的得
1分。(5)未提供相关材料的,
得 0分。
类似业绩 0~10 对投标单位近三年类似业绩、
实施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以
合同复印件为准),有 1个得
1分,最多得 10分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 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
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 _______(姓名和职
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采购系统规定向贵方
提交响应文件 1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
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______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
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
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
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
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 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解密时的《报价表》内容为准。我方授
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
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
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
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包 1
服务内容: 上海市
未成年犯管教所民
警食堂餐饮服务项
目
服务要求: 达到招
标文件需求规定的
所有要求
服务期限:1 年 最终报价(总价、
元)
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电子采购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说明:(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
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交付期限”:供应商只需填写“响应”。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3、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分类名称 报价费用 备注
详见明细( )
详见明细( )
详见明细( )
详见明细( )
详见明细( )
详见明细( )
其他费用 详见明细( )
利润 详见明细( )
税金 详见明细( )
报价合计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响 应 检
查项(响
应 内 容
说明(是
/否))
详 细 内
容 所 对
应 电 子
响 应 文
件名称
备注
法定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
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响应。
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
采购。
3.3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资质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资质条件:/
联合体响应 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中小企业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最高限价 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
法定代表人及
其授权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情况下,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自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
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
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
商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磋商保证金 见供应商须知
响 应 文 件 密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
封、签署等要
求
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
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响应文件按
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响应项目),电
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
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响应文件有效
期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不少于
90日历天
报价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初次和最终报价都应
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3、供
应商的报价不得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的报价,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
诚信履约;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
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
算出的缺漏项部分价格不得超过报价的 10%。
服务期限 1年
付款方法 1、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总价的 50%。
2、完成合同至 2022年 9月份,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3、完成合同至 2022 年 12 月份,支付合同总价
的 10%。
“★”要求 符合磋商文件中标有“★”的要求:详见采购需
求
合同转让与分
包
合同不得转让。分包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除成
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说明的委托专业事项外,
非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进行
对外专业分包,也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
并委托给他人。
公平竞争和诚
实信用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
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我_______ __(姓名)系______ _ 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
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
应文件提交、解密、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方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
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
授权书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
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住所: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50
6、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月 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
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51
7、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
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
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规定为准。
(5)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6)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
策。
注 : 各 行 业 划 型 标 准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52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5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3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
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
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54
9、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自行提供)
55
10、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自行提供)
56
1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自行提供)
57
12、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声 明
本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日期:
58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59
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和专业
从事本类
项目工作
年限
联系方式
职业资格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可附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60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项目组成
员姓名
年龄
在项目组
中的岗位
学历和毕
业时间
职称及职
业资格
进入本单
位时间
相关工作经
历
联系方式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1
3、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
号
年
份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内
容
服 务 时
间
合同金额
用户情况
单位名称 经办
人
联系方式
1
2
3
4
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
附: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等,其中合同复印件应包含合同金额的合同首页和有合同双
方盖章的尾页。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62
三、各类银行保函格式
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致: (采购人名称)
鉴于 _____(卖方名称)(以下简称
“卖方”)根据 年 月 日与贵方签订的 _
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贵方提供 (货物和相关服务描
述)。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要得到预付款,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
的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银
行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
我行 (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
同意作为主要责任人而且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第一次要求就支付
给贵方不超过 (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我行无权反
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要履行的合同条件或买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的改变、
增加或修改,无论如何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不
要求接到上述改变、增加或修改的通知。
本保函自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 年 月 日前一直有效。
出证行名称:
出证行地址:
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银行公章:
出证日期:
说明:1、本保函应由商业银行的总行或者分行出具,分行以下机构出具的保函
恕不接受。
2、本保函由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生效前提交。
63
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致: (买方名称)
鉴于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
方 ” ) 根 据 年 月 日 与 贵 方 签 订 的
号合同向贵方提供 (货物和服务描述)(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
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给贵方的
服务的履约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不可撤销地向贵方出具总
额 为
(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的保函。我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立即无条件、无追索权地
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
和理由。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合同服务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完全
有效。
出证行名称:
出证行地址:
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银行公章:
出证日期:
说明:1、本保函应由商业银行的总行或者分行出具,分行以下机构出具的保函
恕不接受。
2、本保函由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提交。
64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服务)合同书格式
包 1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65
2.2服务地点:上海松江泗泾镇张泾路 1549 号
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
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
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
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
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
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
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6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
保密义务。
7 . 付 款
7 . 1 本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付 款 ( 单 位 : 元 ) 。
7 . 2 本 合 同 款 项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
(1)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总价的 50%。
(2)完成合同至 2022年 9月份,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3)完成合同至 2022年 12月份,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
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
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本项目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
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
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工作计划或设备损坏造
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
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工作计划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
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
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
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67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
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
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
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
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
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
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
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
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
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
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68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 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
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
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
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
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
69
无息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
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
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70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
动获取参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
动获取参数)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71
PO_sign
PO_12775_PM002_5
PO_12775_PM030
PO_磋商适用原因29
PO_采购预算金额29
PO_国库资金29
PO_自筹资金29
PO_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情况29
PO_最高限价29
PO_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29_1
PO_联合投标29
PO_12775_PM008
PO_12775_PM009
PO_12775_PM008_1
PO_12775_PM009_1
PO_12775_PM010
PO_12775_PM011
PO_标书费29
PO_代理机构地址29_1
PO_12775_PM002_6
PO_最高限价及预算金额30
PO_12775_PM001SHPF011
PO_12775_PM001SHPF009
PO_踏勘现场30
PO_答疑会30
PO_3000005289_PM001SHP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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