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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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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代理]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社会代理]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2022-01-12

项目概况

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支持政采贷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QZC2021-151

2.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32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以折扣系数方式进行报价,最高折扣系数:1.00。

4.采购需求:

序号

类别名称

采购需求

1

蔬菜类

1、所需蔬菜一般为当季无公害蔬菜,新鲜无变质,具有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2

杂粮类

1、所需杂粮类主要包括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等,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非转基因食品,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3

水产蛋禽类

1、所需水产蛋禽类主要包括鱼类、海产品、蛋类、禽类制品等。斤称产品保证新鲜质量可靠,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禽类制品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4

干调副食类

1、所需干调副食类主要包括调味品、日杂、水果、豆制品、乳制品等。成包装单品商标牌号、生产日期、质保期限清楚,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真实齐全;散装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

肉类

1、所需肉类是除禽类制品外的猪、牛、羊等牲畜的鲜肉、内脏及其制品,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

2、斤称产品保证新鲜无变质,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供货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

3、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4、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5、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6、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项目地点: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6.合同履行期限:1年(按采购人实际要求供货)

7.质量标准: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8.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分标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①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零售业划型标准划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本项目的产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出具),并具有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年1月13日至 2022年1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

3.方式:持以下资料至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获取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若未颁发纸制证书,可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彩色打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被授权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4.售价:0元/套。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龙湖大路5799号)2楼B208开标室。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6,000.00元(提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中保证金条款具体要求);

对于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可免收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

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联系人:李俊祥

联系方式:0431-899169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人:石钰

联系方式:0431-81672010、817278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钰

电 话:0431-81672010、81727844

4.监督及投诉受理部门

名称: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

电话:0431-81335709

5.政采贷工作联系人:杨经理

联系电话:18043191791


采购人名称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联系方法

0431-89916985

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0431-81672010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

32.000000

最高限价(万元)

0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2022-01-13 09: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详见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售价(元)

0

公告期限

5

投标截止时间

2022-02-09 09:30

开标时间

2022-02-09 09:30

开标地点

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龙湖大路5799号)2楼B208开标室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石钰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0431-81672010

附件:
  • XQZC2021-151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搞.docx
公开招标 长春新区检察院 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编号:XQZC2021-151 (副本) 采 购 人: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25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44 第五章 供货要求 4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6 第一章 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支持政采贷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QZC2021-151 2.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32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以折扣系数方式进行报价,最高折扣系数:1.00。 4.采购需求: 序号 类别名称 采购需求 1 蔬菜类 1、 所需蔬菜一般为当季无公害蔬菜,新鲜无变质,具有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 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 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 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2 杂粮类 1、 所需杂粮类主要包括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等,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非转基因食品,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 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 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 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3 水产蛋禽类 1、 所需水产蛋禽类主要包括鱼类、海产品、蛋类、禽类制品等。斤称产品保证新鲜质量可靠,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禽类制品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货源可溯,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 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 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 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4 干调副食类 1、 所需干调副食类主要包括调味品、日杂、水果、豆制品、乳制品等。成包装单品商标牌号、生产日期、质保期限清楚,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真实齐全;散装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 2、 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 肉类 1、 所需肉类是除禽类制品外的猪、牛、羊等牲畜的鲜肉、内脏及其制品,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 2、 斤称产品保证新鲜无变质,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供货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 3、 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4、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5、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6、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项目地点: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6.合同履行期限:1年(按采购人实际要求供货) 7.质量标准: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8.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分标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①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零售业划型标准划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本项目的产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出具),并具有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年1月13日至 2022年1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 3.方式:持以下资料至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获取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若未颁发纸制证书,可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彩色打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被授权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4.售价:0元/套。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龙湖大路5799号)2楼B208开标室。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6、 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6,000.00元(提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中保证金条款具体要求); 对于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可免收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 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联系人:李俊祥 联系方式:0431-899169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人:石钰 联系方式:0431-81672010、817278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钰 电 话:0431-81672010、81727844 4.监督及投诉受理部门 名称: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 电话:0431-81335709 5.政采贷工作联系人:杨经理 联系电话:1804319179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购单位名称: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联系人:李俊祥 联系方式:0431-89916985 1.1.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人:石钰 电 话:0431-81672010、81727844 电子邮箱:syzb8680@163.com 1.1.4 项目名称 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1.1.5 项目地点 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需求 同招标公告 1.3.2 合同履行期限 1年(按采购人实际要求供货) 1.3.3 质量标准 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本项目的产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出具),并具有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信誉要求: (1)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4、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答疑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投标疑问的提出: 不召开答疑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 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投标人应在2022年1月20日11时00分前将疑问电子版文件传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SYZB8680@163.com),格式见附页,要求同时提交word版本及加盖公章(鲜章)的PDF扫描件版本。同时纸质文件加盖公章邮寄至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789号)。 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采购人有权不回答投标人在上述时间以后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联系人:石钰 电话:0431-81672010、81727844 1.10.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2年1月21日 1.11 分包、转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需提供评标办法中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要求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证件应装袋递交,并在封袋外面列明项目名称、文件名称及份数,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件名称与装袋内容不一致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2 采购预算 预算金额:32万元 投标报价:本项目以折扣系数方式进行报价,最高折扣系数:1.00。 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折扣系数,否则,投标无效。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对于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如有): 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注:投标保证金应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前完成缴纳,截止时间前未到账的投标人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6,000.00元。 单位名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账 号:8113601013600022027 联行号:302241000021 电话:0431-86805171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体现出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形式递交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相关缴纳凭证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同单独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由代理机构统一留存,并在法定返还期限内另行返还投标人。 投标人须对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若发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存在不真实或违法情况,其投标将被否决。 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5.3 近年具有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并(或)盖章要求 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非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四份,并提供2份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后的内容) 3.7.5 装订要求 左侧纵向胶装成固定不可拆分的书册形式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2月9日9时3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龙湖大路5799号)2楼B208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投标人自行做好备份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获取招标文件的顺序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经济、技术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7.2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7.4 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递交形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2.履约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日期: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预算金额的2%,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中标人向长春新区财政局采购办公室缴纳履约保证金,持《履约保证金确认单》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签订采购合同。 3.项目服务期满后,中标人持采购人验收合格单到长春新区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4.缴纳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长春新区财政局 账号:8113601012200223236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零售业。 10.2 支付方式:供货商每月月底根据供应食品原料总额提供正规发票,以实际发生额结算。 10.3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0.4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中标人应按以下金额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1.5万元。 10.5 对投标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查询渠道: 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查询记录作为招投标存档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记录将作为评委评标的依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10.6 根据长春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长新党政办发”[2020]13号文件《长春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后疫情时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九条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 213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中标后可根据采购合同等资料,向有关银行申请预算金额90%以内的贷款。 政采贷工作联系人:杨经理 联系电话:18043191791 10.7 针对采购、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投标人应积极响应。 10.8 如发现提供的资料虚假资料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0.9 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附页1 投标疑问 项目名称: 投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公章) 日 期: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的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本次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答疑会 1.10.1 不召开答疑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转包 不允许。 1.12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明细表 (6)技术部分 (7)项目团队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2.2 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3.2.4 报价应一次性报定。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采购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及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5.3 “近年具有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8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3.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8.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 3.8.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和技术; 2)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投标文件电子版(2份)”、“开标一览表”须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开标一览表”。 单独密封的一张开标一览表,供唱标使用(此表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完全一致)。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二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第二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设有采购预算的,公布采购预算;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采购人代表、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投标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开标过程中当场提出。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结果。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 单位 投标保证金 (有/无) 投标报价 (折扣系数)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 标准 优惠条件 服务承诺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采购预算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 标准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服 务 地 点 采购人 开 标 日 期 招标方式 中 标 价 格 合同履行期限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范 围 请中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此《中标通知书》一式陆份,采购人叁份,监督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单位各执壹份备案。 附件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投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单位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单位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采购人:(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 质疑投标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投标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投标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五: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 地 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 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相关投标人: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2.1.1资格评审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本项目产品。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若未颁发纸制证书,可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彩色打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财务状况 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出具),并具有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及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信誉要求 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且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间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记录也将作为评标依据。 其他要求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1.2初步评审表 条款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符 合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要求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要求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要求 投标价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要求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①对于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可免收投标保证金; 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②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须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若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存在不真实或违法情况,其投标将被否决。 供货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规定,不允许负偏离。 其他要求详见附表。 响应国家政策 针对采购、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投标人应积极响应。 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提供的资料真实 如发现提供的资料虚假资料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权利义务 符合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1.2初步评审表附表 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投标无效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评审标准 所投产品均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所投产品货源可追溯产品原产地,投标文件内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内附所投产品货品充足稳定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每天16时前采购员向供货商提供采购申请单,次日5时45分前供货商将货物送到食堂,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所投产品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投标文件内附疫情防控长效机制措施及应急保障措施。 投标文件内附为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内附所投蔬菜类产品(10种及以上单品)近2个月内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或重金属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内附所投产品: 水产蛋禽类产品(鱼类、海产品、蛋类、禽类制品每类1种及以上单品); 杂粮类产品(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每类1种及以上单品); 干调副食类产品(调味品、日杂、水果、豆制品、乳制品每类1种及以上单品); 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或重金属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所投杂粮类产品为非转基因食品,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所投产品均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所投干调副食类成包装单品商标牌号、生产日期、质保期限清楚,散装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所投牲畜及禽类的鲜肉、内脏及其制品,斤称产品保证新鲜质量可靠、无变质,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投标文件内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以及近2个月内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详细评审表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价格 部分 (30分) 投标报价 (30分) 1、对于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投标人使用获得合格认证证书的产品,对该项目产品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对于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投标人使用获得合格认证证书的产品,对该项目产品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注:产品同时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获得合格认证证书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截图打印件)(本项目不适用) 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所报折扣系数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权重,价格权重为30%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 2.2.2 技术 部分 (60分) 质量安全 保障措施 (15分) 投标人能提供:质量追溯、商品留样管理制度、商品自检原始记录(每天食材经过双重的检验)等关于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内容材料。 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各投标人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内容详细、可行、完整、科学合理,得15分;措施内容可行、措施合理,得10分;措施内容较少、基本可行,得5分;措施内容较少、不可行不得分。 货品充足稳定保障措施 (10分) 投标文件内附相应单品的销售协议或授权或同等有效的证明材料等能证明其具备稳定的进货渠道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单品>15种,得10分; 15种≥单品≥10种,得6分; 10种>单品>5种,得4分。 5种<单品,不得分。 如为自有生产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应能体现单品的名称。 如销售协议或授权或同等有效的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单品的名称应提供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配送场地 (4分) 有配送车间、保鲜仓库、冷藏仓库等场所等场所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4分。 投标文件内附相应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或购置合同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场所照片。 配送能力 (6分) 投标人有专用的配送车辆且符合卫生防疫标准,每有1台,得3分,满分6分。 1、投标文件内附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车辆照片。 2、如果配送车辆为投标人自有车辆,车辆行驶证名称须与投标单位一致; 如果配送车辆不是投标人自有车辆,须提供长期(1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人员充足 (5分) 有充足的人员为本项目服务: 人数≥5人,得5分; 5人>员工人数≥3人,得3分; 员工人数<3人不得分。 投标文件内附相应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应急保 障措施 (10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应急保障措施,如遇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订单、突发订单、暴雨、暴雪、停水、停电、疫情影响等情况,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各投标人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详细、可行、完整、科学合理,得10分; 措施内容可行、措施合理,得8分;措施内容较少、基本可行,得6分; 措施内容较少、不可行不得分。 疫情防 控措施 (10分) 投标人有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报告、隔离、防疫物资 的储备、疫情防控分工、送货车辆防疫措施、积极响应政府防疫要求等,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各投标人的疫情防控措施,内容全面、详细的,得10分; 疫情防控措施内容全面,但对比不够详细的,得8分; 疫情防控措施内容对比不够全面,且不够详细的,得6分; 疫情防控措施仅能概括描述,不详细的不得分。 2.2.3 商务 部分 (10分) 项目业绩 (5分) 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有类似业绩。每有一个得1分,满分5分。 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优惠条件 (3分) 投标人有针对本项目的实质性的优惠条件,经比较合理、可行,得3分; 投标人有针对本项目的实质性的优惠条件,经比较一般,得1分; 没有不得分。 服务承诺 (2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的不合格品退换货方案,经比较方案详细、合理、可行,得2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的不合格品退换货方案,经比较方案一般,得1分; 没有不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评审表; 2.1.2初步评审标准:见初步评审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详细评审表; 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详细评审表; 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详细评审表。 3. 评标程序 3.1 资格及初步评审 3.1.1 采购人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 3.1.2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及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 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其废标处理。 3.1.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废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得分汇总D =A+B+C。 3.2.4 投标人得分=(D1+D2+D3+D4+D5)/5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询标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澄清函,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到指定邮箱内。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4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或 者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采购 项目) (填写“采购项 目整体预留”、 “设置专门采购 包”、“要求以 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要求 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 预留”外,还应 当填写预留给中 小企业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技术部分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注: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5章 供货要求 序号 类别 名称 供货需求 1 蔬菜类 1.所需蔬菜一般为当季无公害蔬菜,新鲜无变质,具有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2 杂粮类 1.所需杂粮类主要包括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等,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非转基因食品,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3 水产蛋禽类 1.所需水产蛋禽类主要包括鱼类、海产品、蛋类、禽类制品等。斤称产品保证新鲜质量可靠,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禽类制品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4 干调副食类 1.所需干调副食类主要包括调味品、日杂、水果、豆制品、乳制品等。成包装单品商标牌号、生产日期、质保期限清楚,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真实齐全;散装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 肉类 1.所需肉类是除禽类制品外的猪、牛、羊等牲畜的鲜肉、内脏及其制品,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 2.斤称产品保证新鲜无变质,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供货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 3、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4、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5、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6、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1、食品原料采购共分为5类(蔬菜类、杂粮类、水产蛋禽类、干调副食类、肉类)。 2、投标人服务期限为1年(按采购人实际要求供货)。 3、供货商每月月底根据供应食品原料总额提供正规发票,以实际发生额结算。 4、每天16时前采购员向供应商提供采购申请单,次日5;40时前供货商将货物送到食堂。 5、针对采购、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需积极响应。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正/副本)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明细表 六、技术部分 七、项目团队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折扣系数 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 ,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 2.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是否响应 1 招标内容 2 合同履行期限 3 质量标准 4 投标有效期 90天 5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 6 供货要求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规定。 7 ...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 折扣系数为 投标保证金 (有/无) 合同履行期限 质量标准 优惠条件 服务承诺 备注 1. 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1. 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1. 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 1. 本表为开标时唱标用,应单独用信封密封、送达。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递交了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 万元做为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 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对于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对于诚信良好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不需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写) (采购人) : 我方是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不属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且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如需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写) (采购人) : 我方郑重承诺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投标报价明细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技术部分 注: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评审项均在此提供对应内容。 七、项目团队 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 附:相关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企业类型 (大/中/小) 人员数量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附:1. 近三年(2018.2019.2020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出具)加盖公章复印件。 2. 有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近年具有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周期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服务周期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其他材料 承诺书1 (采购人) : 我方郑重承诺: 不存在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项目的情况;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2 (采购人) : 我方郑重承诺: 不存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项目的情况;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3 (采购人) : 我方郑重承诺: 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4 (采购人) : 我方郑重承诺: (1)针对采购、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我方将积极响应。 (2)如发现提供的资料虚假资料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司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司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投标人还可提供除本次招标要求外的认为对本次投标的有利的证明材料,如为承诺书形式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37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