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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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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详情

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LS20210038

二、项目名称: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拉萨市城关区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0006468742XJ

中标金额:折扣率9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本项目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主要采购内容如下:

项目内容

数量

单位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序号

货物名称

1

详见采购文件

1

备注:具体采购产品技术与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

五、评审专家名单: 孙福权、吴晓林、艾富强、秦赢、马治欢

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按照【2015】299号文件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收取标准为中标价的1.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招标公告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地 址: 拉萨市林廓北路8号

联系方式: 0891-63678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藏热路北路

联系方式: 洛先生 133089103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洛先生

电 话: 13308910333

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20112/20220112103800038_163.doc

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二次)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ZLS20210038

采购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一、投标人须知表 5

二、 总则 9

三、招标文件 11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六、开标及评标 15

七、确定中标 20

第三章 货物采购需求 22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与签约 48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62

第六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7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北路3号四楼(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1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ZLS20210038;

2.项目名称: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

3.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4.最高限价:200万元(人民币);

5.采购需求:本项目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供货商采购项目(二次),主要采购内容如下:

项目内容

数量

单位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序号

货物名称

1

详见采购文件

1

备注:具体采购产品技术与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1年(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或供货价款累计结算总金额达到合同金额时,合同自动终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18-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从成立当年开始提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必须提供2021年06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对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信用查询起止时间: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以后(含发布当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自行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与采购人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9日,每天上午09:30至13:00,下午15:30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北路3号四楼(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方式:现场报名购买,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报名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资料胶装成册,交招标代理公司留存。

售价:850.00元,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01月 1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准时到场参加,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地点: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北路3号四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本次招标公告在西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已落实。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地 址:拉萨市林廓北路8号

联系方式:0891-63678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北路3号四楼

联系方式:133089103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洛先生

联系电话:13308910333

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称: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8号

电 话:0891-6367805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北路3号四楼

联系人:洛先生

电 话:13308910333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1.4.8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比率100%;

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投标均按人民币进行报价。

其它:报价按折扣率方式进行计价

本次招标采用一次报价一次评标定标的方式;本项目以投标折扣率进行报价,以百分比表示。凡超出(0%<投标折扣率≤100%)的投标,一律视为无效报价。投标折扣率必须为固定的报价(如95%),不得存在区间值(如80~90%),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否则被视为无效报价。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价不是唯一的或不是固定不变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有效期及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诚信履约,投标人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电汇 ☑网银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收款人账户名称: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138816865673

转账单或电汇单上必须注明所投标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按上述方式将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汇入保证金收款账户,并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递交投标文件时供应商须携带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代理机构查询结果核对无误后方能接收其投标文件;逾期或未按规定方式交纳保证金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4、保证金退还方式: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自动退还到投标人(供应商)的汇款账户。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中标结果公告公布5个工作日内,无息自动退还到未中标(供应商)的汇款账户。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起算)

16.1

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包括正本分册)封面需注明“正本”字样,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副本3份;

单独密封的开标文件1份;(包含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电子文档2份(投标文件所有内容)

投标文件装订须采用胶装方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无效。

18.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同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20.1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0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整

开标地点: 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北路3号四楼开标室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西藏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1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不提供

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不演示

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7.2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29.2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人

31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中标人数量:1家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35.1

履约保证金

按采购人要求执行,不超过本项目中标价10%。

36

采购代理服务费

按中标价1.5%向中标人收取,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39.3

质疑

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后续正文内容不一致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

★1.3合格得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规定的条件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3.4投标人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好,有经营实力和履约能力,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1.3.5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6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7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8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4.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要求,其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投标人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4.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且满足实质性采购需求。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含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及有关材料),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及有关材料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官方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1.4.3采购人将拒绝接受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4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标准及采购人需求。

★1.5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5.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5.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投标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TOC \o "1-2" \h \u HYPERLINK \l _Toc197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货物采购需求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与签约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第六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投标,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投标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代表必须为必须为投标人本公司人员,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自动退还到投标人(供应商)的汇款账户。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中标结果公告公布5个工作日内,无息自动退还到未中标人(供应商)的汇款账户。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份数及电子文档。

★16.2投标文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16.3 投标文件中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加盖的公章须为与其全称一致的印鉴,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确认章”等字样)的印鉴。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4 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若含其他语言文字,应由专业翻译机构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时,以中文为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密封:

17.1.1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电子文件与正本密封包装,随正本提交。

17.1.2电子文件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光盘储存,并在不影响读取的地方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随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

17.1.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及盖章。

17.1.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授权委托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文件”字样。开标文件内还须包括并不限于: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须开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按上述要求与开标一览表一并密封提交。“开标文件”份数及签章等要求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1份)。

17.2 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采购人:

(2)采购代理机构:

(3)项目名称:

(4)采购项目编号:

(5)投标单位名称:

(6)投标单位地址:

(7)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投标截止

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纸质版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19.3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19.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六、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

22.资格审查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至资格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自行提供相关网站信息截图,如投标人自行提供的网站信息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投标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投标。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5.样品及演示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

26.投标无效

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投标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投标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投标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评标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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