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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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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12

项目概况 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2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QZC2021-151

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序号

类别名称

采购需求

1

蔬菜类

1、所需蔬菜一般为当季无公害蔬菜,新鲜无变质,具有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2

杂粮类

1、所需杂粮类主要包括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等,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非转基因食品,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3

水产蛋禽类

1、所需水产蛋禽类主要包括鱼类、海产品、蛋类、禽类制品等。斤称产品保证新鲜质量可靠,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禽类制品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4

干调副食类

1、所需干调副食类主要包括调味品、日杂、水果、豆制品、乳制品等。成包装单品商标牌号、生产日期、质保期限清楚,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真实齐全;散装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

肉类

1、所需肉类是除禽类制品外的猪、牛、羊等牲畜的鲜肉、内脏及其制品,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

2、斤称产品保证新鲜无变质,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供货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

3、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4、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5、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6、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合同履行期限:1年(按采购人实际要求供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①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零售业划型标准划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本项目的产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2)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出具),并具有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至 2022年01月19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

方式:1.时间:2022年1月13日至 2022年1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 3.方式:持以下资料至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获取招标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若未颁发纸制证书,可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彩色打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被授权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4.售价:0元/套。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2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2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龙湖大路5799号)2楼B208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项目概况

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支持政采贷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QZC2021-151

2.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检察院2022年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32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以折扣系数方式进行报价,最高折扣系数:1.00。

4.采购需求:

序号

类别名称

采购需求

1

蔬菜类

1、所需蔬菜一般为当季无公害蔬菜,新鲜无变质,具有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2

杂粮类

1、所需杂粮类主要包括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等,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非转基因食品,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3

水产蛋禽类

1、所需水产蛋禽类主要包括鱼类、海产品、蛋类、禽类制品等。斤称产品保证新鲜质量可靠,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禽类制品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所供原料具有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货源可溯,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4

干调副食类

1、所需干调副食类主要包括调味品、日杂、水果、豆制品、乳制品等。成包装单品商标牌号、生产日期、质保期限清楚,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真实齐全;散装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

2、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4、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5、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

肉类

1、所需肉类是除禽类制品外的猪、牛、羊等牲畜的鲜肉、内脏及其制品,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正规品牌产品。

2、斤称产品保证新鲜无变质,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供货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

3、货源可溯,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货品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4、同品质食品原料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当天市场价格。

5、供货商具备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应急保障能力。

6、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5. 项目地点: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6.合同履行期限:1年(按采购人实际要求供货)

7.质量标准: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8.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分标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①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零售业划型标准划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本项目的产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出具),并具有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年1月13日至 2022年1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

3.方式:持以下资料至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室获取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若未颁发纸制证书,可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彩色打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被授权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4.售价:0元/套。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龙湖大路5799号)2楼B208开标室。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6,000.00元(提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中保证金条款具体要求);

对于诚信良好的投标人可免收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

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联系人:李俊祥

联系方式:0431-899169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人:石钰

联系方式:0431-81672010、817278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钰

电 话:0431-81672010、81727844

4.监督及投诉受理部门

名称: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

电话:0431-81335709

5.政采贷工作联系人:杨经理

联系电话:18043191791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长春市光机路4515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李俊祥 联系方式:0431-899169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石钰 联系方式:0431-81672010、817278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钰

电 话: 0431-81672010、81727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