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02月0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采购计划编号:440513-2022-00085
项目编号:PZH021B036
项目名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5,6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5,60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1-1 | 其他服务 | 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 | 1(批) | 详见采购文件 | 5,60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承包期限: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半年来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执行。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人须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① 投标人应持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1)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依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2)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时间: 2022年01月12日至 2022年01月19日,每天上午 09:00:00至 12:00:00,下午 14:00:00至 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 3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02月08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开标地点: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一、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每天9∶00至12∶00,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售后不退(如需电子文档,请自备U盘)。
二、获取招标文件时请带齐以下资料(全部须加盖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代理人领取招标文件)。
注:《营业执照》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名 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地 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华路278号
联系方式:0754-83883159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联系方式:0754-88866333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电 话:0754-88866333
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12日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
配送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PZH021B036
采购人: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一、 总则 5
二、 招标文件 6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9
五、 开标与评标 10
六、 授予合同 12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6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25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第六章 评标工作大纲 49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PZH021B036)”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此项目提交密封投标:
一、项目编号:PZH021B036
二、项目名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内容: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2、配送地点: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3、配送时间: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实际需求配送。
4、承包期限: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5、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600,000.00元。
6、投标限价:本项目以下浮率进行报价,合同结算价=市场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①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②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
③ 投标人须提供近半年来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④ 投标人须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2、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3、投标人须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① 投标人应持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六、关于拒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注意事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依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每天9∶00至12∶00,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售后不退(如需电子文档,请自备U盘)。
八、获取招标文件时请带齐以下资料(全部须加盖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代理人领取招标文件)。
注:《营业执照》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点:2022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提前半小时接收投标文件)。
十、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十一、开标时间:2022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
十二、开标地点: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十三、公告期限: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9日(5个工作日)。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采购人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华路278号
采购人联系人:刘先生
采购人联系电话:0754-83883159
采购人传真:0754-83883159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8866333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878973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招标范围: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①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②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
③ 投标人须提供近半年来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④ 投标人须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2.2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2.3 投标人须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① 投标人应持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3 委托单位
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受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的委托,接受合格的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进行投标。
4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须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工作大纲
5.2 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加粗部分为重点响应的商务内容,★标志的部分为投标人、投标服务必备的条件或重要指示),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5.3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
(1)“采购人”指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2)“采购代理机构”指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3)“投标人”指参加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所需服务的投标,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评标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等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5)“中标人”指其投标被采购人接受,并与采购人签订专业合同的当事人;
(6)“招标文件”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招标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8)“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9)“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0)“日期”指公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若有关于本项目的答疑文件,则文件将于2022年1月24日17:00分前以书面形式发至投标人。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无论何故,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对方应立即以书面函件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7.3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 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填写的投标函。
(2) 按投标人须知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3) 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4) 对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做出书面响应。
10 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
11 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600,000.00元。
12 证明投标人合格及履约能力的资格文件
12.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以及证明其在合同项下拟提供的服务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 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表及分类报价明细表上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将金额为人民币65,000.00元(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4.2 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第14.7款规定,发生该条款所列行为的,将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
14.3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或保函的方式提交,支付人必须为该项目投标人,且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所投项目编号),并且确保在开标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户(以银行收到为准)。
投标保证金提交帐户:
收款单位: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汕头杏花支行
帐 号:4405 0165 0601 0000 0269
投标时,投标人凭已盖章的电汇单、银行进帐单(经现场检查后退回)及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保函原件放置唱标信封内。
14.4 任何未按第14.1款和第14.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加计利息予以退还。投标人须持投标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14.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及签订服务合同后;按合同规定,中标单位可凭保证金汇出证明、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中标单位指定收款帐户证明(帐户名称须与中标单位名称一致,并需加盖公章),前往受理地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在受到退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方。
14.7 若发生下列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通知投标人(或中标人)后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购买了招标文件而由于自身原因决定不参加投标,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导致项目开标时因不足三家投标人到场而流标。
(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签订合同;或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4) 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行为。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90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
15.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
15.3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予以返还。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4款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投标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
1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一份正本(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和四份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16.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6.4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投标人加盖公章。
16.5 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16.6 电子文件用MS OFFICE版制作(其中分类报价明细表必须用MS EXCEL软件制作),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用U盘或DVD-R光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16.7 电报、电传、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16.8 唱标信封须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先将投标文件及唱标信封分别单独密封,再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电子文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17.2 内外密封封装均应:
1) 内层及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均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公章。
2) 投标文件已密封但不按前述标志封包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7.3 如果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4 开标前,由监督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署进行确认。
18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8.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履行。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20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款和第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0.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0.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第15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14.7款规定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五、 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如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到开标现场,所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2 按照第20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如有)、书面修改(如有)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类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5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1.6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1.7 资格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要求达到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才得以进入评标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8 当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新组织招投标。
2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2.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3 评标委员会
23.1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和监督部门派人在场监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
23.2 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出评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4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4.1 进入评标环节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4.2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24.3 当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新组织招投标。
24.4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5 通过符合性审查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文件封面及关键页均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2)投标报价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没有超出限价范围
(3)投标函内容及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文件有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投标文件有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
(6)投标内容无重大(实质性)偏离项目采购需求书的要求
(7)投标文件中没有出现明显对采购人不利的附加条件
(8)投标文件没有其它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或违反相关法律的内容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6.1 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包括商务、技术和价格的详细评审。
26.2 对投标价格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6.3 对投标文件技术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6.4 对投标文件商务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6.5 根据上述商务、技术及价格综合评价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7 评标原则及方法
27.1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按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的商务、技术和价格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27.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7.3 在评标时将根据第26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对所有实质响应性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打分,将商务评分、技术评分及价格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前二名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六、 授予合同
28 授予合同的准则
28.1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28.2 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9 中标通知
29.1 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文件被接受。
29.2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也以书面形式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未被接受但不提原因。
29.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 签署合同
30.1 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中标人。
30.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地点签定合同。
31 中标服务费
31.1 中标人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如下标准和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缴交中标服务费。
31.2 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31.3 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服务类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 | 货物招标 |
100以下 | 1.50% |
100-500 | 1.10% |
500-1000 | 0.80% |
1000-5000 | 0.50% |
5000-10000 | 0.25% |
10000-100000 | 0.05% |
100000以上 | 0.01%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本项目未单独提供标底编制服务)。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5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0%+400万元×1.10%+50万元×0.80%
=1.5万元+4.4万元+0.4万元
=6.3万元
31.4 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币种相同。
32 发票
32.1 该项目获得中标的供货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采购人出具的发票必须是由中标人开具,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出具。
七 质疑、答复与投诉事项
33 提出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3 供应商在上述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于供应商反复多次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进行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理由认为该供应商存在恶意扰乱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并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3.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3.5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4 质疑答复
3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涉及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修改的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4.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将仅对质疑供应商进行答复,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4.3 对于质疑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对该内容作出答复。
35 投诉提起
35.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35.3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须知第36.2条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5.5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6 其他事项
36.1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6.2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6.3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提供外文书面材料或者外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译本须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36.4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三章 合同条款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注:此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自行拟定内容。
甲方: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PZH021B036)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食材配送要求
(一)食材要求
1、蔬果类:新鲜、无腐烂;种植蔬果的生产地块须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远离工矿企业、公路、机场、车站等;灌溉水源须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适量施用优质化肥,农药残留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若不符合,愿意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2、肉类:须具备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来自非疫区,由合法屠宰场所完成屠宰,外观、色泽及气味均正常的新鲜健康肉品;不得提供或混有次鲜、变质、急宰、病死动物肉品或掺假、注水肉品。
3、预加工类: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鲜活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饮用水,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程及工序加工,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包装,并详细标注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及贮存方法等信息。
4、食用油类:符合国家关于该级别食用油的质量标准(一级,国家标准GB1535-2003),不得混有低级别的食用油或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按需提供批次。
5、调味品类:符合甲方的品牌要求及品质标准。
6、冻品类:符合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6869-2005。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不少于90%,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7、鲜活水产品: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禁止来自疫区或受污染的海、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产品。
8、蛋类:新鲜、蛋黄完整、非人造。
9、豆制品:来源于政府许可的正规厂商。
10、其他类:符合甲方的品牌要求及品质标准。
(二)包装要求
供应商对食材的包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或行业标准,按照食材特性使用适当的包装方式(冷鲜制品须冷藏、冷冻或采用其他保鲜方式),确保食材新鲜无变质的运抵甲方指定交付地点。
(三)特殊要求
1、甲方对食材包装的特殊需求以甲方每次通知为准。
2、乙方对食材的品质负责,乙方提供的每种食材应符合该种食材的现行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各种食材均在保质期限内且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二、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服务期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三、定价方式
1、结算方式:①本项目中标下浮率为 %;②结算时根据本项目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合同结算价=市场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2、市场基准价确定方式:由甲方每月1日组织一次价格市场调查确定当月市场基准价,以广东省农产品价格信息网查询的汕头地区农产品零售价、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农产品价格监测日报表、汕头市卜峰莲花超市挂牌价、甲方周边较近的一家农产品零售市场价格共4个平台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同一食材4个平台均有报价时取4个平台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只有3个平台有报价时取3个平台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只有2个平台有报价时取2个平台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只有1个平台有报价时取该平台报价作为基准价,基准价由甲方看守所和乙方共同确认)。
3、所有物资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使用单位的采保费、运输费、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将可发生的费用、利润和风险。
四、配送及结算、支付方式
1、配送地点及时间:按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指定地点及时间。
2、首次供应时,应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予甲方存档。每次供应时应提供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验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及盖有乙方公章的货物清单。
3、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载具运输,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4、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潮阳区看守所提出的实际需求(食材品种月人均配送额浮动不得超过省定最高/最低标准10%)配送。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5、如炊事用具急需补充更新及维修维护的,由潮阳区看守所提出,乙方需及时响应,并在2小时内到达潮阳区看守所予以解决。炊事用具补充更新的一次性费用超过1千元的需由甲方资产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炊事用具补充更新或维修维护的一次性费用超过3万元的需由潮阳区看守所向甲方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后出具审计意见。供应商按甲方需求适当调整食材配送和炊事用具的更新维护,确保看守所伙房运转顺畅,在押人员伙食保障达到相关标准。
6、结算方式:本项目合同供货价乘以乙方实际供货的数量进行结算。
7、支付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当月供货后,于次月10日前凭正式发票、食材配送汇总表、每周配送计划及双方确认情况、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开支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凭证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乙方不得因财政资金未支付到位而单方面中止食材配送服务。如乙方对货款支付相关事宜存在异议的,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及说明理由。
五、食材验收
1、食材由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验收小组成员按标准验收,双方需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2、供应商应保证食材安全无损地交付甲方,若食材运至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人或代理人签收前保质期不符合要求或发生毁损或灭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供应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对损毁或丢失的食材更换、退货或补足数量,因此运输费、装卸费等相关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食材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人或代理人签收后食材所有权及食材的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甲方,食材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不影响甲方按协议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的权利。
3、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4、合同期内,甲方将对货物质量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接到投诉调查而送检不受此次数限制),质量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对抽查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责成供货商对该批次产品作出更换、退货、扣除50%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等处理;合同期内两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为相同或不同货物)或供应商收到三次(含)以上违规通知函的,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六、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
2、中标供应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3、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中标供应项目能力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甲方供货的;
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看守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7、所供应货物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
8、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看守所内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
9、工作人员为看守所在押人员私传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信件、口信等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
10、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有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看守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需赔偿救治经费及误工损失。
(三)由于看守所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看守所出入监门和物品携带等各项规定。
(四)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供货,乙方不得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另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五)乙方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品种、质量等)供应,不得变更供应商品,否则,甲方有权退货。
(六)甲方按合同对商品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
(七)乙方须按供应商品的销售额开具国家正式发票。
(八)食材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材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九)乙方应有食品安全(质量)追溯管理系统,保证所有食品食材来源可追溯,每日所有食材来源、入库、开支、溯源等均要有电子记录用于备查。
(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购性价比优良的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原则上不低于食材采购总额的30%。
(十一)蔬菜类食材特殊要求
环境要求:菜地确保不受临近农田施肥和用药污染;菜地周围无养殖场、化工厂、垃圾处理场、医院以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水源要求:菜地应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灌溉水井设有防护设施。
农药要求:种植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农药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必须建立记录台账;蔬菜生产使用农药的间隔期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并且采收前供应商应从种植地取样检测农残项目,合格后方可供应。
(十二)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购买一份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安全保障保险,保险的保额不低于人民币560万。
(十三)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违反《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履约保证金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以现金或支票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人民币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1、因供应货物时间、数量、质量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每次将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2、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的,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3、如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被取消供应资格,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4、乙方无违约情况,在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双方的责任
1、甲方对不合格和不对板的货物,有权作退货处理并要求赔偿。甲方有按时与乙方结算货款的义务。
2、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或卖方不能按时按量供应,造成甲方该类货物紧缺,甲方有权自行采购,相应的差价和费用由乙方负担。
3、因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中毒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一切损失。
4、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保密协议
乙方在实施货物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货物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甲方备案,货物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将其个人资料送甲方审批,审批合格者才能更换。
十、争议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4、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另行签订解除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采购肉类、蔬菜、其它食材;肉类、蔬菜、其它食材将按招标单位实际需求分期分批提供,供应期为1年;中标人应按质按时按量提供商品配送服务,具体配送数目以采购人通知的为准。
二、质量要求
(一)质量标准
供应商对食材的品质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每种食材应符合该种食材的现行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各种食材均在保质期限内且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并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蔬果类:新鲜、无腐烂;种植蔬果的生产地块须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远离工矿企业、公路、机场、车站等;灌溉水源须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适量施用优质化肥,农药残留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若不符合,愿意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2.肉类:须具备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来自非疫区,由合法屠宰场所完成屠宰,外观、色泽及气味均正常的新鲜健康肉品;不得提供或混有次鲜、变质、急宰、病死动物肉品或掺假、注水肉品。
3.预加工类: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鲜活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饮用水,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程及工序加工,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包装,并详细标注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及贮存方法等信息。
4.食用油类:符合国家关于该级别食用油的质量标准(一级,国家标准GB1535-2003),不得混有低级别的食用油或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按需提供批次。
5.调味品类:符合采购人的品牌要求及品质标准。
6.冻品类:符合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6869-2005。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不少于90%,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7.鲜活水产品: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禁止来自疫区或受污染的海、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产品。
8.蛋类:新鲜、蛋黄完整、非人造。
9.豆制品:来源于政府许可的正规厂商。
10.其他类:符合采购人的品牌要求及品质标准。
(二)包装要求
供应商对食材的包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或行业标准,按照食材特性使用适当的包装方式(冷鲜制品须冷藏、冷冻或采用其他保鲜方式),确保食材新鲜无变质的运抵采购人指定交付地点。
(三)特殊要求
采购人对食材包装的特殊需求以采购人每次通知为准。
三、价格确定方式
1.本项目以下浮率进行报价,合同供货价=市场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2.由采购人每月1日组织一次价格市场调查确定当月市场基准价,以广东省农产品价格信息网查询的汕头地区农产品零售价、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农产品价格监测日报表、汕头市卜峰莲花超市挂牌价、采购人周边较近的一家农产品零售市场价格共4个平台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同一食材4个平台均有报价时取4个平台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只有3个平台有报价时取3个平台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只有2个平台有报价时取2个平台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只有1个平台有报价时取该平台报价作为基准价,基准价由甲方看守所和乙方共同确认)。
四、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向采购人以现金或支票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人民币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1.因供应货物时间、数量、质量等原因造成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每次将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2.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的,中标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3.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被取消供应资格,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4.中标人无违约情况,在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配送方式
(一)交货地点: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指定地点。
(二)首次供应时,应提供中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予采购人存档。每次供应时应提供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验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及盖有中标人公章的货物清单。
(三)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载具运输,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四)蔬菜供应的品种安排。
1.主菜品种由供求双方根据季节协商安排,确保每周供应不少于5个品种。
2.配菜品种按采购人需求供应。
(五)肉类供应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供应。
(六)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实际需求。
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中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人。中标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验收方式
1.食材由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验收小组成员按标准验收,双方需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2.供应商应保证食材安全无损地交付采购人,若食材运至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人或代理人签收前保质期不符合要求或发生毁损或灭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按照采购人要求立即对损毁或丢失的食材更换、退货或补足数量,因此运输费、装卸费等相关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食材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人或代理人签收后食材所有权及食材的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采购人,食材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不影响采购人按协议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的权利。
3.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4.合同期内,采购人将对货物质量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接到投诉调查而送检不受此次数限制),质量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对抽查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责成供货商对该批次产品作出更换、退货、扣除50%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等处理;合同期内两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为相同或不同货物)或供应商收到三次(含)以上违规通知函的,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七、项目预算及结算方式
1.本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60万元。
2.本项目合同供货价乘以中标人实际供货的数量进行结算。供应商按采购人需求适当调整食材配送和炊事用具的更新维护,确保看守所伙房运转顺畅,在押人员伙食保障达到相关标准。
3.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当月供货后,于次月10日前凭正式发票、食材配送汇总表、每周配送计划及双方确认情况、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开支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凭证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中标人不得因财政资金未支付到位而单方面中止食材配送服务。如中标人对货款支付相关事宜存在异议的,须提前1个月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申请及说明理由。
八、其它要求
(一)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采购人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
2.中标供应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3.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中标供应项目能力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采购人供货的;
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看守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7.所供应货物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
8.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看守所内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
9.工作人员为看守所在押人员私传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信件、口信等违反采购人管理规定的;
10.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有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看守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中标人还需赔偿救治经费及误工损失。
(三)由于看守所工作的特殊性,中标人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看守所出入监门和物品携带等各项规定。
(四)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供货,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另行处理,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五)中标人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品种、质量等)供应,不得变更供应商品,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
(六)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
(七)中标人须按供应商品的销售额开具国家正式发票。
(八)食材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材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九)中标人应有食品安全(质量)追溯管理系统,保证所有食品食材来源可追溯,每日所有食材来源、入库、开支、溯源等均要有电子记录用于备查。
(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购性价比优良的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原则上不低于食材采购总额的30%。
(十一)蔬菜类食材特殊要求
环境要求:菜地确保不受临近农田施肥和用药污染;菜地周围无养殖场、化工厂、垃圾处理场、医院以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水源要求:菜地应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灌溉水井设有防护设施。
农药要求:种植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农药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必须建立记录台账;蔬菜生产使用农药的间隔期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并且采收前供应商应从种植地取样检测农残项目,合格后方可供应。
(十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购买一份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安全保障保险,保险的保额不低于人民币560万。
(十三)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违反《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报价表格式
投标报价表
服务内容 | 配送地点 | 配送时间 |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 | 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 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实际需求配送 |
投标下浮率 | % | |
承包期限 | 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 |
备注:本项目以下浮率进行报价,合同结算价=市场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
注:a) 此表的总计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包含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
b) 报价均应包含所有需中标人交纳的税费。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投标函格式
投 标 函
致: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 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投标人名称)作为投标者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 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 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唱标信封一份。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号的投标;
(二)全部有关服务的投标总价为(详见投标报价表);
(三)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 90 天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四)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正文(如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 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五)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我方明白并愿意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日期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 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七)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八)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九)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服务合同》中的全部任务。
(十)郑重承诺:本投标人不存在个人挂靠、转包和非法分包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十一)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以下空白处请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标人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 项目(项目编号: )的供货及安装等相关服务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以下空白处请附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说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以下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的内容。
4.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4.2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4.3 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4.4 近半年来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4.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应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
4.6 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与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到的信用记录截图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4.7 《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原件。
附件4.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在此郑重声明:
我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记录,未处于任何投标禁止期内。
我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2:
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你方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品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PZH021B036)”,我单位自愿参与本项目投标,同时声明:
一、我单位所提供的用于本项目投标的一切书面证明材料(包含本声明函所声明的内容)均属实,如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发表虚假声明,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放弃可能获得的本项目中标人资格。
二、我单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我单位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的关系,我单位承诺不携同存在上述关系的其他单位共同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我单位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依法可以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五、我单位承诺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遵纪守法,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项目中标,并承诺绝不出现下列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商务技术响应格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用户需求书”内容作出全面响应。对必须满足的内容,必须完全满足。对响应有差异的,则说明差异的内容。
序号 | 用户需求书条款号 | 需求书条款题目 | 是否 响应 | 差异说明 |
1 | 1 | |||
2 | 2 | |||
3 | 3 | |||
4 | 4 | |||
5 | 5 | |||
6 | 6 | |||
7 | 7 | |||
…… | …… |
[说明]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的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条款内容作全面响应。完全满足的在“是否响应”中打“√”,若有差异的请在“是否响应”中打“╳”,并将差异情况在“差异说明”中说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同类项目业绩表格式
同类项目业绩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合同主要内容 | 签约日期 | 其它说明 |
注:①提供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的同类项目业绩;
②同类项目指食堂食品配送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必须体现服务内容;
③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人员与设备配置
附表7.1格式
拟为本服务项目配置的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概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资格证书 | 拟任职务 | 从事服务简历、年限 | 备注 |
注:此表格式供参照,投标人可以根据本表格式内容自行划表填写。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7.2格式
拟配置的设备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