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2
一、项目编号: 1401992021CGK00435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项目名称 | 中标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服务时间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 | 11400000(元) | 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18号2幢3层 | 91140100715949703Q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服务内容和财政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
四、评审专家名单:
李巨敏,郭学桃,赵国虎,梁瑞廉,阎晓云,甄晓丽(采购人代表),乔雅星(采购人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市行政审批局
地 址: 南屯南街1号
项目联系人:甄晓丽
项目联系方式:0351-23660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南屯1号
项目联系人:刘勇
项目联系方式:0351-2377118
2021年12月22日 2022年01月12日附件信息:
1401992021CGK00435公开招标文件.docx
184.3K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1401992021CGK00435
项目名称: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
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2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1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7
一、总则 7
二、招标文件 9
三、投标文件 9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1
五、开标 1 4
六、资格审查及评标 14
七、签订合同 15
八、服务费 17
九、保密和披露 17
十、询问和质疑 17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20
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21
第六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3
第七部分 合同文本 29
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30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月1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1992021CGK00435
项目名称: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11934000元(3978000元/年,一招三年)
最高限价:11934000元(3978000元/年,一招三年)
采购需求:共一包,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餐厅位于政务服务中心地下一层,面积约2638㎡,分两个区域,其中区域一厨房使用面积为437㎡,售卖就餐面积为1335㎡(含自助餐厅区123平米);区域二厨房使用面积为297㎡,售卖就餐面积为569㎡。两个区域售卖窗口共设十六个,另设独立包间二个(公务接待时使用),就餐人数约2300人,餐厅装修及基础设施设备齐全。
注:1.所有招标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货物及服务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招标内容标注为“进口产品”的,满足需求的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服务内容和财政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23日00时00分00秒至2021年12月29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
方式: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通过项目采购公告下方“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1月12日09点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
方式: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将拒收投标文件。
开标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五、招标公告期限
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应于开标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山西省)(http://prec.sxzwfw.gov.cn )主体库免费注册。
联系电话:0351-7731313
2.投标人应于开标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进行供应商注册。
联系电话:400-8341-789
3.投标人参与项目遇到系统操作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
联系电话:0351-2377100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
联系人:甄女士
联系电话:0351-2366043
2.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联系人:王凯、韩倩倩
联系电话:0351-2377118、2377108
第%1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
2 |
预算金额 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11934000元 |
最高限价:11934000元 |
||
3 |
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1.交纳金额:人民币第一包230000元。 2.提交形式: (1)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 等: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注明“项目编号-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 收款单位: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康乐街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105161005075 银行账号:14050182620809666999 (2)保函:提供针对本项目且满足保证金金额的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①电子保函:包括电子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 ②银行保函: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基本户或一般户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 3.退还方式:按提交方式退还。 |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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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文件构成 |
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包括: (1)开标一览表 (2)资格审查部分 (3)商务技术部分 (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 |
5 |
投标文件编制 |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6 |
投标文件 提交及解密 |
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将拒收投标文件。 开标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
7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就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的货物进行唯一报价,不得拆包(项)报价。 |
投标报价包括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送达指定交货地点各种费用和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使用前的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税费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即:一次性安装调试即可全面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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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现场考察 及答疑会 |
现场考察 不组织 |
答疑会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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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样品 |
不提交 |
10 |
投标有效期 |
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0天。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3.项目履约期限超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0天”的,投标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
11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12 |
分包 |
不接受 |
13 |
进口产品 |
招标文件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审。 |
14 |
免费质保期 |
免费质保期应按照“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年限执行;没有列明免费质保期年限的,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
15 |
投标货物(设备、产品、材料)质量缺陷责任期 |
不少于两年 |
16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17 |
采购资金 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七部分 合同文本”。 |
18 |
采购合同 |
中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并保证履行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19 |
政府采购 相关政策要求 (如涉及) |
节能产品 1.采购货物涉及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将按照“第六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给予加分。 |
环境标志产品 投标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将按照“第六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给予加分。 |
||
信息安全产品 采购货物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
中小企业 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或者承接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 4.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联合体中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微企业,且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3%的折扣。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 |
||
监狱企业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福利企业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20 |
信用记录查询 |
1.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中国(山西太原)(credit.taiyuan.gov.cn) 2.查询截止时间:开标当日 3.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4.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21 |
招标服务费 |
本次招标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
注: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投标活动。
2. 定义
2.1“采购人”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
2.2“集中采购机构”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中标人”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人。
2.5“投标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辅件配件、备品备件、软件、服务等标的物在内的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投标人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投标人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
2.7“产品缺陷”是指投标货物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
2.8“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2.9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 投标人资格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符合招标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
3.3能够承担投标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4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5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过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6 本次招标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
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6.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规定联合体相关资格要求的,按照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6.3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 知识产权
4.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4.2如投标人不拥有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投标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4.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应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应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4.4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应当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 投标有效期
5.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0天。
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5.3项目履约期限超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0天”的,投标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6. 投标费用
6.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投标相关的全部费用。
7. 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
7.1集中采购机构无论出于任何情况和原因,可停止本次招标,无需对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8. 解释权
8.1本次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招标文件
9. 招标文件的构成
9.1 招标文件包括:
9.1.1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9.1.2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3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9.1.4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9.1.5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9.1.6第六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
9.1.7第七部分 合同文本;
9.1.8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9.1.9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图纸、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
9.2 招标文件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
三、投标文件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包括:
11.1.1开标一览表
11.1.2资格审查部分
11.1.3商务技术部分
11.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内容,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12.2投标人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编制投标文件。
12.3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2.4投标人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投标人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
%1.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
13.2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投标报价
14.1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4.2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范围,按照“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货物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4.3投标人应以“包”为基本单位进行报价。若本项目分为若干包,则投标人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并以“包”为单位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14.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4.4.1《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报价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4.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4.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4.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4.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15.2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3.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15.3.2投标人弄虚作假的;
15.3.3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3.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5.3.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15.3.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15.3.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6. 投标文件签章
16.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6.2投标文件的签章应清晰工整。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 投标文件的加密
17.1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17.2投标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还。
18. 投标文件提交
18.1投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8.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加密。
18.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8.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收投标文件:
18.4.1未按招标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
18.4.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投标文件的。
19. 串通投标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9.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9.1.3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19.1.4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19.1.5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1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9.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9.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9.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9.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9.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9.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20. 弄虚作假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20.1.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
20.1.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0.1.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0.1.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0.1.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20.1.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20.1.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21.1获取招标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
21.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
21.3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资质原件、合同原件、投标产品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
21.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1.6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1.7投标人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1.8如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没有提交联合协议的;
21.9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签字或盖章的;
21.10投标报价出现明显错误,投标人拒绝按照本部分14.4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1.11投标总价、投标单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者投标单价高于市场销售单价的;
21.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1.13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投标文件中未做出响应的;
21.14投标文件未对标注“★”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1.15投标文件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响应负偏离超过五项(含五项)的;
21.16采购货物未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21.17投标人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的内容,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
21.18投标文件中的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判的;
21.19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1.20采购货物属于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未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21.21采购货物中含有《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提供所投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的;
21.22采购货物中含有《实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应强制3C认证的产品,但未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的;
21.23投标产品中包含的软件类产品为非正版软件的;
21.2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1.25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的事项,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1.26投标文件未对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质保期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1.27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做出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的;
21.2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21.2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3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2.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
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开标
23. 开标
23.1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招标公告》或《澄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
23.2开标时,投标人登录“网上开标大厅”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23.3开标时,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开标一览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事项。
23.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当场未确认且未提出疑义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及评标
24. 资格审查
24.1资格审查人员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及审查标准独立履行审查职责。
24.2资格审查人员对存在争议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1. 评标
25.1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25.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5.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5.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5.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5.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5.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5.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5.4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职责。
25.5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5.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七、签订合同
26. 中标通知
26.1集中采购机构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发布《中标公告》。
26.2集中采购机构告知投标人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6.3中标人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
26.4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27. 履约保证金
27.1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7.2中标人不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27.3当中标人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7.4如果中标人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8. 领取合同
28.1中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并保证履行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8.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28.3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8.4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9. 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处罚
29.1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1.1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29.1.2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29.1.3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9.1.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9.1.5投标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
29.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29.1.7投标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30. 对中标人不良行为的处罚
30.1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1.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0.1.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1. 诚实信用
31.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被录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1.2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诚信中存在严重问题时,将拒绝其投标或投标无效。
31.3投标人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山西太原)(credit.taiyuan.gov.cn)等网站进行记录和曝光。
八、服务费
32. 服务费
32.1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九、保密和披露
33. 保密
33.1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同意,不得将因参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3.2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视为保密资料,仅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
33.3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34. 披露
34.1 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投标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
34.2 在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适当时或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集中采购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即可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必须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询问、质疑、投诉
35. 询问
35.1对招标文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口头或书面询问,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口头形式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形式在线提交,由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1. 质疑
36.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按以下原则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1.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6.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6.1.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6.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6.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6.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6.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6.2.4事实依据;
36.2.5必要的法律依据;
36.2.6提出质疑的日期。
36.2.7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3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6.4对招标文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36.5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37. 投诉
37.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太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37.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7.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7.3.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37.3.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人办公大楼位于南屯路和长兴南街交叉路口,中心进驻单位49个,总建筑面积约15.7万平方米,地面建筑7层,面积约10.2万平方米,地下2层,面积约5.5万平方米,庭院0.3万平方米。
餐厅位于政务服务中心地下一层,面积约2638㎡,分两个区域,其中区域一厨房使用面积为437㎡,售卖就餐面积为1335㎡(含自助餐厅区123平米);区域二厨房使用面积为297㎡,售卖就餐面积为569㎡。两个区域售卖窗口共设十六个,另设独立包间二个(公务接待时使用),就餐人数约2300人,餐厅装修及基础设施设备齐全。
资金来源:财政拔款。
预算金额:397.8万元(每年)
最高限价:397.8万元(每年)
二、落实政策
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1)法定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特定条件: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其他条件: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生产或经营该投标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四、招标服务技术参数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一)餐饮服务范围:
1、供餐时间:工作日早、午餐;周六、日午餐(周末服务不打烊工作人员)。
2、厨房管理:包括菜品管理(食谱设计、原材料验收、加工、储存管理等)、生产制作管理、厨房安全管理等。
3、员工餐厅服务:包括环境管理、卫生消杀管理、就餐秩序管理、餐具管理等。
4、采购管理:果菜类、肉类、禽蛋类、海河鲜类、干货类、豆制品类、粮食类、调料类等采购。
5、其他餐饮管理:定制型接待用餐、特殊情况下晚餐供应管理。
(二)经营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为大包授权管理模式。中标人负责餐厅的整体经营,其中包括采购、加工、管理、维护、卫生等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无须支付餐厅场地使用费。由经营所产生的水、电、气费以及垃圾清运费等由采购人负责。服务期限内因采购人工作需要对餐厅现有区域内布局、分设以及供餐时间进行调整,中标人应予以配合。
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对餐厅现有区域内布局、售卖方式、供餐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三)经营品种标准
1、早餐供应的品种包括(不限于以下种类):
粥 类:各种肉类粥、杂粮粥、生滚粥等;
面点类:包子、面包、三明治、蛋糕、油条、烙饼等;
蛋奶类:鲜牛奶、酸奶、豆浆、鸡蛋、老豆腐等;
杂粮类:玉米、地瓜、紫薯等;
其他类:中西糕点等;
每日早餐应在从以上各类中提供不少于 10 项供就餐人员自行选择 5 项,每日供应品种应当适当进行轮换供应。
早餐费用标准:4元/人。
2、午餐饭菜份量应包括(不限于以下种类):
(1)荤菜:不少于四种,包括禽畜肉、鱼类、蛋类等不少于 150 克。可分大小份;
(2)素菜: 瓜果蔬菜不少于 150 克;
(3)米饭:大碗 150 克、小碗 75 克(用米量);
(4)例汤:蛋汤、玉米羹、海鲜汤等,每日轮换,免费提供。
(5)配水果、酸奶或饮品不得少于 150 克;
(6)设立面食档口、提供手工拉面、剔尖、刀削面等面食;
(7)在遇到停水、停电等情况时,启用备用方案或应急措施,必须保证正常供餐;
(8)中标人所供应餐食,采购人 80%或以上人员对餐食不满意,并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的则扣除当月总餐费的 3%;
3、每餐提供咸菜、小菜不少于3种,糖、醋、蒜、辣椒酱、葱花等各类调味品(免费)。
4、售餐方式为自选和自助相结合模式,刷卡售卖。
(四)餐饮服务要求
1、餐饮服务工作要求
1.1、建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架构,自主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1.2、监管措施完善,严把质量关,不得采购、加工、销售假劣、有害的原材料和食品。
1.3、服务规范、积极主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确保就餐秩序良好。
1.4、食品制作规范,营养搭配合理,工艺技术优良,品种丰富、档次多样,价格合理,价格制定需经采购人同意。
1.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案,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1.6、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作业,制定落实各项防火、防盗、防毒措施。
1.7、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