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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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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副食品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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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副食品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13 09:50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某单位副食品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质疑人:成都锦盛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999号5栋附22号

邮 编:614001

联系人:赵建;联系电话:13508068246

质疑人成都锦盛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对“某单位副食品采购项目(编号:510901202100209)”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1月5日依法受理。

我中心在2022年1月1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质疑进行协助答复,结合原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人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遂宁市同创商贸有限公司,遂宁市佩洋商贸有限公司,遂宁麦遂粮油有限公司,四川丰厨益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要求为下浮报价。以上四家公司投标价格低于50%,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回复:因交易系统报价异常,我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对交易系统中投标文件构成报价部分“开标一览表”招标人备注处写明:报价下浮比例为六项下浮比例之和。评标委员会在“低于成本”评审环节发现,部分投标人在系统中的报价与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招标文件》第六章3.9.4第一款“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评标报告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名单”中“投标报价一栏”为系统自动生成六项下浮比例之和,并非低于成本报价。

评审全过程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的评审。专家认为供应商的报价都不存在低于采购预算价50%或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的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无效。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遂宁市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遂宁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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