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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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清园监狱2022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清园监狱2022年度干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JBZC2021_047103102_302-JH0033-XM001

二、项目名称:清园监狱2022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19.539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世纪星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7层811

中标金额:119.5392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世纪星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7层811 91110105576890536L 119.5392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世纪星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清园监狱2022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 1 119.5392万元 119.5392万元 按照要求为清园监狱干职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全年在岗干职的早餐、午餐、晚餐、夜餐以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餐和会议餐等特殊情况的供餐服务.

采购需求:按照要求为清园监狱干职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全年在岗干职的早餐、午餐、晚餐、夜餐以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餐和会议餐等特殊情况的供餐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丁柯、姜辉、张占伟、张睿、孙玉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65631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本级

地址: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

联系方式:乔城,010-538666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707室

联系方式:张梓轩,010-680185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梓轩

电 话: 010-68018529

中小企业世纪星博.pdf

清河餐饮服务招标文件终稿.pdf

项目编号:JBZC2021_047103102_302-JH0033-XM001 清园监狱 2022 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 购 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采购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日 期:2021 年 12 月 1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资格审查 .......................................................................................................... 18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 19 第五章采购合同(格式) ..................................................................................................... 27 第六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 33  2第一章招标公告 清园监狱2022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月1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BZC2021_047103102_302-JH0033-XM001 项目名称:清园监狱2022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陆仟叁佰元整(小写:119.63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陆仟叁佰元整(小写:119.63万元)。 采购需求:按照要求为清园监狱干职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全年在岗干职的早餐、午餐、晚餐、夜餐以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餐和会议餐等特殊情况的供餐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 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根据财库〔2016〕125 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 方式:1、办理 CA 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 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 3行自助注册绑定。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按照规定办理 CA 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投标人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下载时间: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5、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6、证书驱动下载: 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CA 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13669922829 注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复核本项目电子投标要求,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 售价:整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 年 1 月 11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 号院盈坤世纪 G 座 7 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 号。 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3. 公告发布媒介: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 4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地 址: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 联系方式:乔城 010-538666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号院盈坤世纪 G 座 7 层 707 室 联系方式:张梓轩 周晨 187100160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梓轩 周晨 电 话:18710016061 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名 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地 址: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 联系方式:乔城 010-53866632 1.2 采购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 号院盈坤世纪 G 座 7 层 707 室 业务联系人:张梓轩 周晨 电话:18710016061 传真:68018529-8002 1.3.4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根据财库〔2016〕125 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2.2 项目预算金额:119.63 万元; 最高限价:119.63 万元 8.1 / 69.1 1. 提供投标人的 2021 年度中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 2.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2.1 (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0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支票 (3)递交要求: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成府路支行 账号:0200095709200042855 (4)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 注:①电汇形式的投标单位请在备注标明本项目的名称及电汇用途为投标保证金(例:形式为: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②支票形式的,投标单位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需携带交纳投标保证金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价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1 投标有效期:90 日历日 14.1 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4 份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 份 电子文档以 U 盘形式递交。 投标文件电子版为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后正本的扫描件(彩色),格式采用 PDF 格式,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电子文档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6.1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1 月 11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18.1 开标时间 2022 年 1 月 11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 号院盈坤世纪 G 座 7 层会议室 19.2 本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0人,技术专家 4 人,经济专家 1 人,共 5 人组成。 23.2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分法(基准价为最低价法) 27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人 27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否 31.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 日历日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 履约保证金形式: / 32 中标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标准成交供应商收取。 7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6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8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 8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8.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8.2 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8.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采购合同(格式) 第六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 9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修改公告,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包或几包服务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和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不得仅响应部分服务。 8.2 无论招标文件第六章服务内容和要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 9.2 投标文件不采用分册装订。投标人应承担装订失误产生任何后果。 9.3 所有投标人和投标货物、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 9.4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主要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案、成果文件、管理制度等内容。 10.2.2 对照招标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服务内容及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 10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11.4 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0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2 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1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支票、汇票、电汇,以及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外埠:汇票、电汇,以及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函正本。 12.4 投标人没有根据本须知 12.1 和第 12.3 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2.7 退还方式同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方式。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 11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4.3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4.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5.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6.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12 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封。 17.2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7.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5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2 条规定予以没收。 五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本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18.3 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有效投标。 18.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9.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中的规定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 19.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财政专家库随机抽取,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9.3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19.4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9.5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3 19.6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9.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2.3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书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书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20.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一小时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3.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3.2 查询及记录方式:投标截止日当天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21. 投标偏离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2. 无效投标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投标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分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6)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7)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8)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妨碍其他投标人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9)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3. 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5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4.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采购单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 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5.3 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6.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 28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7. 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8. 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中标通知书 29.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 16 招标。 31. 履约保证金(本条不适用) 31.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1.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人除 31.1 规定的情形外,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 31.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0 条或 31.1 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2. 中标服务费 32.1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向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32.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电汇、支票。 32.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费用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 3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3.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4. 廉洁自律规定 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3 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已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和信箱,供应商可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5. 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 其他 36. 询问和质疑 36.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形式递交,代理机构联系人:周工,联系电 17 话:13466476168,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 号院盈坤世纪 G 座 7 层 707室;采购人:乔城,联系电话:010-53866632。 37.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中小企业划分:餐饮业。 18 第三章 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资格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通过和拒绝 1 企业营业执照 提供且有效 通过 未提供或无效 拒绝 2 《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供且有效 通过 未提供或无效 拒绝 3 财务状况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无法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通过 未提供或无效 拒绝 4 2021 年度中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且有效 通过 未提供或无效 拒绝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承诺书 通过 未提供有效的声明 拒绝 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提供且有效 通过 未提供或无效 拒绝 7 信用记录证明 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仅限在资格审查日期当天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查询结果。 通过 有不良信用记录 拒绝 未提供或无效 拒绝 8 投标保证金 提供且有效 通过 未提供或无效 拒绝 19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财政专家库随机抽取,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本次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9.2 条组建。 二、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说明;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三、评标程序及打分办法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如需要要求投标人就有关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进行独立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编写评标报告。 1、符合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综合比较与评价并进行独立打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进行独立打分。 3、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要求评标委员会按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如出现两位投标人并列第一时,价格部分得分高者优先,价格部分得分相同时,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优先。 4、编写评标报告 (三)评标方法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评标: 1、符合性审查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断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符合性审查的标准和条件。详见“符合性审查表”(附表 3) 2、详细评审 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0 四、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本项目的服务方案、成果文件、管理制度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投标方案。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数平均值。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出综合评审最优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则按报价部分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如报价得分也相同,则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五、评分标准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分 配 价格部分 30 商务部分 20 技术部分 50 合 计 100 分 六、中标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实质性要求; 2.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 3.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评审过程中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不在给予扣除。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供应商应当对声明的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不在给予扣除。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5)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21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 备注 1 2 3 4 5 22 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 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 项目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本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23 附表3: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 项目内容 投标人名称 (1) 投标文件是否按时送达; (2)投标文件是否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是否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4)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5)投标服务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投标文件是否违反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符合性审查结论: 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4 附表4:评分记录表 评分记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说明 投标人名称 价格部分(30分) 价 格分 (30 分) 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商务部分(20分) 类似项目实施业绩 (9 分) 投标人近 5年(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类似项目成功案例【提供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首页、合同工作内容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3分,最多得 9 分。 项目服务人员 (5 分) 1.所派遣的服务人员中具有中级或高级或技师级厨师证的,有一个得 3分,每增加一个加 2 分,最多不超过 5分;未提供得 0 分。 (以上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企业管理体系 (6 分) 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得 2分,最高得 6 分,不提供不得分。(以上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技术部分(50分) 餐单方案 (15 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餐单方案设计完整、详细、可行性打分: 餐单方案科学合理且详细、有计划、可操作性强,能够满足且优于本项目需求得 15 分; 有合理餐单实施方案,有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得 11 分; 餐单实施方案计划差,有计划,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 8 分; 餐单方案有,没有具体计划,可操作性差得 4分; 未提供餐单方案得 0 分。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15 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服务人员餐饮服务、餐厅日常经营方案、卫生管理、设备实施维护方案完整、详细、可行性打分: 方案科学合理且详细、有计划、可操作性强,能够满足且优于本项目需求得 15 分; 有合理实施方案,有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得 11 分; 项目实施方案不明确,未完全涵盖所有项目要求得 8 分; 实施方案有,无目标,可行性差,难以在本项目实施得 4分; 未提供方案得 0 分。 25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客观分须完全一致,存在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分别作出书面说明。)管理制度 (10 分) 包含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安全防范、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各项制度、惩罚方案进行打分: 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奖惩制度,详细且完善,得 10 分; 管理制度、奖惩制度不完善,科学性不强,得 5 分; 未提供管理制度得 0 分。 培训方案 (5 分) 有相对全面的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管理文件;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食品安全、岗位技能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培训计划进行打分: 方案考虑全面,专业性、系统性强,操作可行:5 分; 方案考虑较为全面,基本不漏项,系统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3 分; 方案考虑不全,有明显漏项,专业性、系统性不强,操作可行性差:1分。 未提供方案得 0 分。 应急措施 (5 分) 对应突发情况完善的应急预案、疫情控制方案及投诉处理方案的打分: 响应快速、应对方案完整、合理、可操作性、针对性强得 5 分; 响应快速、应对方案较完整、合理、可操作性、针对性较强得 3 分; 响应不及时、应对方案不完整、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得 1 分。 未提供方案得 0 分。 总 计 26 附表5: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项目名称: 评委序号和姓名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得分 1: 2: 3: 4: 5: 投标人最终总得分 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7 第五章采购合同(格式) (此合同仅供参考。以最终甲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最终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与招标文件有冲突) 28 清园监狱 2022 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餐饮餐饮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清园监狱 2022 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地点: 3、项目内容:为清园监狱干职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全年在岗干职的早餐、午餐、晚餐、夜餐以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餐和会议餐等特殊情况的供餐服务。 第二条 服务基本情况 一、服务内容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清园监狱干职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全年在岗干职的早餐、午餐、晚餐、夜餐以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餐和会议餐等特殊情况的供餐服务。 2、就餐方式:食堂内采取自助餐,监区采取送餐方式。 3、运营方式:采取包清工的运营方式。 二、服务标准 1、食品种类 早餐:主食 4 种以上(含 4 种)、拌菜 1 种、粥汤 2 种、咸菜 3 种 ; 午餐:主食 3 种以上(含 3 种)、拌菜 1 种、热菜 5 种以上(含 5 种)、汤粥 2 种、水果 酸奶1 种; 晚餐:主食 3 种以上(含 3 种)、拌菜 1 种、热菜 3 种以上(含 3 种)、汤粥 2 种。 2、饮品类:绿豆汤、酸梅汤等。 3、食品标准 根据甲方要求及所提供的原材料制作菜品。 三、服务人数 常规工作模式下,工作日约 200-220 人,休息日 150 人;疫情防控常态下 240-260 人左右。 四、服务时间 早餐:6:30—— 8:30 午餐:11:00——13:30 晚餐:17:00——18:30 夜餐:根据工作需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就餐时间。 29 第三条 合同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计 12 个月。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餐饮服务费合计为 ,平均每月为 。 第五条 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 1、结算周期为季度,双方共同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个周期应结算金额为 2、甲方以电汇/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制定和修改就餐标准、就餐方式及餐饮服务质量标准。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如满意率不足 75%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3、甲方有权对乙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服务、客户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 4、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及北京市食品、卫生、安检、消防等主管部门的法律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项要求乙方整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主副食品的加工、制作。 2)餐厅、厨房、设备、厨具、餐具、食品和乙方人员的卫生情况。 3)各岗位人员持有合格的健康证。 4)水、电、气、炊事机械、灶具、厨具、炊具、餐具的使用情况。 5、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与乙方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并要求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参加,要求乙方根据会议内容,改进相应工作。 6、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合理具体服务要求,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制订工作细则并落实到位。 7、甲方发现乙方饭菜质量、饮食供应和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员工。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所有原材料购买及保管,所有产品都是由市局指定(中标的公司)供应,并确保按质按量及时提供给乙方符合相关规定的绿色无污染、无变质、健康的原材料,严禁提供三无产品。具体要求: ◆ 蔬菜类都是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的蔬菜;叶菜、豆制品类(豆腐、豆芽等)都是当天进购;根茎类蔬菜(如土豆、洋葱、胡萝卜等)少量积压不超过 2天。 ◆ 水果类、奶类、海产品需当天进购,保证新鲜。 ◆ 肉类、主食、副食、饮品等食材要求是正规厂家,而且控制进购量,避免出现过期食品。 2、甲方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保管。 3、甲方负责提供厨房、餐厅建筑类的装修装饰及正常维修。 30 4、甲方负责提供水、电、气、供暖、空调等能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5、甲方负责提供厨房及餐厅的专用设备、设施、工用具、餐具的添置和正常维修。 6、甲方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备和用具。包括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电话机、对讲机、网络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提供场地进出方便,为乙方人员及车辆办理出入证件。 7、甲方提供员工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员工住宿及洗浴。 8、甲方负责厨房排烟系统清洗、灭鼠灭蟑。 9、甲方负责制作相应规章制度、标识。乙方负责制订的规章制度,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行制作。 10、由于甲方施工、停电、停水等原因可能造成餐饮服务不能按正常状态进行,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供餐或按时供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1、甲方需提供经营所需的工商、卫生、环保、消防等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场地使用证、消防合格证、卫生防疫、环保合格证等相关文件。因为甲方未能按时办理上述文件而使乙方不能合法经营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12、当餐厅的就餐人数出现较大变动(增加或减少)时,甲方如知晓,应当提前通知乙方,避免造成浪费。 13、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做好就餐管理问题,应引导用餐人员文明就餐、节约用餐,爱护餐厅财产,尊重乙方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管理本合同所涉及的餐饮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食堂管理制度,更好的服务于甲方。 3、乙方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公司的膳食服务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食品加工、制作,餐厅服务辖区的服务及卫生,餐具的洗消。 2、乙方负责餐厅的运营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人员提供工作日早餐、午餐、晚餐、节假日用餐。 3、乙方进驻时应对甲方配置的设备设施进行清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进行交接。合同终止后,以上除自然损耗外,应如数完好交还甲方。 4、乙方应确保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操作流程和管理流程提供餐饮服务。 5、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守有关餐饮服务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应加强安全管理,并确保节水、节电。 6、乙方负责所辖员工的安全生产、应急消防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制订详尽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带病工作等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当甲方员工在餐厅就餐吃出异物或因乙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乙方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此给就餐人员造成身体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 8、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不得超范围经营。 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改变或破坏餐厅的结构,否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保存期为 48 小时,以便甲方进行食品卫生检验,检验结果未出现问题,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结果出现问题,如确定是乙方责任,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在遇到疫情、火灾、停电、停水等影响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充分合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乙方能正常供餐。 第八条 人员 一、厨师及餐厅服务人员要求: 1、乙方所有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2、乙方所有服务人员应当身体健康,符合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上岗必须持有健康证。 3、乙方厨师应具有熟练掌握相应的主要菜系制作、主要面点、食品、冷荤制作、主要配制方法的能力。 4、乙方餐厅服务人员应当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懂得礼仪的基本要求,男女不限。 二、乙方应积极向甲方提供派驻人员健康合格证,甲方可保存其复印件。 三、乙方员工始终为乙方雇员,乙方为其承担一切雇主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列明的任何保证、承诺、义务或条件,并且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对违约事项做出补救,并未达到合同要求,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终止本合同。 二、乙方的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导致合同变更无法履行的,乙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雷击、瘟疫、战争、上级政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 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1 个月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履行或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损失,另外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如不再续签,双方按谁投资归谁的原则清点交接设施、设备。乙方必须保持 32 正常的供餐服务,直至新的服务方进入接收完毕为止。 三、如修改本合同,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补充文件;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执行。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 ,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实际餐厅经营服务需要,派驻人员数量及餐饮管理服务费有变化的,双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四、当出现国家税收、劳动力的社会福利、保险或最低工资标准、其它应付的津贴等政策出现较大变化时,甲方支付的餐饮服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第六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清园监狱 2022 年度干职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范围:按照要求为清园监狱干职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全年在岗干职的早餐、午餐、晚餐、夜餐以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餐和会议餐等特殊情况的供餐服务。 3、服务场地总面积为 310 平方米,其中餐厅为 152 平方米,厨房为 158 平方米。 4、就餐方式:食堂内采取自助餐,监区采取送餐方式。 5、运营方式:采取包清工的运营方式。 6、用餐人数:常规工作模式下,工作日约 200-220 人,休息日 150 人;疫情防控常态下 240-260人左右。 二、服务标准 1、菜品数量: 早餐:主食 4 种以上(含 4 种)、拌菜 1 种、粥汤 2 种、咸菜 3 种 ; 午餐:主食 3 种以上(含 3 种)、拌菜 1 种、热菜 5 种以上(含 5 种)、汤粥 2 种、水果 酸奶 1种; 晚餐:主食 3 种以上(含 3 种)、拌菜 1 种、热菜 3 种以上(含 3 种)、汤粥 2 种。 2、饮品类:绿豆汤、酸梅汤等。 3、食品标准:根据甲方要求及所提供的原材料制作菜品。 4、菜品质量要求: 4.1 根据就餐人员需要与季节变化,经常调剂饭菜品种、花样,做到烹调方法多样化,在节假日期间根据实际改善伙食。 4.2 从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符合,不断提高烹饪技术,使饭菜成品达到色、香、味、形俱全,营养丰富。 4.3 热菜供餐时保持温热,所供食品保证质量。 4.4 食谱每月不少于 4 套,每周至少 1 套。按照科学的食品营养进餐概念安排食谱。 5、饭菜出品时间和要求 5.1 按规定准时开餐,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布置完毕,如变更或其他情况,不能准时开餐,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单位,并留有充分时间做出补救。 5.2 合理安排用餐人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保持供餐器皿内食品在一半以上,不可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 5.3 分餐服务人员及时准确进行分餐,保证菜量。 三、服务时间 早餐:6:30—— 8:30 午餐:11:00——13:30 晚餐:17:00——18:30 夜餐:根据工作需要 34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就餐时间。 四、服务人员配备及要求 1、人员配置。食堂共用工 15 人,其中热菜厨师 6 人、面点厨师 5 人、拌菜师 2 人,洗消员 1人,保洁员 1 人。 2、人员要求。所有食堂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符合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上岗必须持有健康证。厨师应持证上岗,具有厨师证,具有熟练掌握相应的主要菜系制作、主要面点、食品、冷荤制作、主要配制方法的能力。餐厅服务人员应当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懂得礼仪的基本要求。 3、承包方承担其派驻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用。承包方于每季度费用结算时缴纳就餐费,600 元/人.月。 五、采购方提供的条件 1、采购方负责所有原材料的购买及保管。所有产品都由与采购方已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商供应,并确保按质按量及时提供给符合相关规定的绿色无污染、无变质、健康的原材料,严禁提供三无产品。 2、采购方提供厨房、餐厅建筑类的装修装饰及正常维修。提供水、电、气、供暖、空调等能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提供厨房及餐厅的专用设备、设施、工用具、餐具的添置和正常维修,提供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保管。采购方负责厨房排烟系统清洗、灭鼠灭蟑,制作相应规章制度、标识。 3、采购方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备和用具。包括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电话机、对讲机、网络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提供场地进出方便,为人员及车辆办理出入证件。提供员工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员工住宿及洗浴。4、采购方提供经营所需的工商、卫生、环保、消防等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场地使用证、消防合格证、卫生防疫、环保合格证等相关文件。 六 、服务要求 1、食品的加工、制作确保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操作流程和管理流程提供餐饮服务。做好餐厅服务辖区的服务及卫生,餐具的洗消,以及设备、餐具、厨具的保管和使用。 2、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员工的安全生产、应急消防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制订详尽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如因管理不善,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做好餐具洗涤、消毒,餐厨垃圾清运工作。就餐人员用餐吃出异物或承包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此给就餐人员造成身体损害的,并承担全部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保存期为 48 小时,以便进行卫生检验。 七、服务期限 2022 年 1 月 20 号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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