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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林水中学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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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 (HJWZJ-2021-3035)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日报社大楼1204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月 25日上午9时30分整(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

项目编号:HJWZJ-2021-3035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需求: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期限:2022年春学期至2023年春学期(以市教育局下发校历为准)共一年半。具体详见第三章内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为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1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日报社大楼1204室)

方式:凡有意参加者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资料报名及获取竞争性磋文件: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整(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整(北京时间)截标后

2、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2、保证金交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响应截止时间一致。(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必须从对公账户转出,否则磋商无效)

开户名称: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梧州新兴二路支行

银行账号:4505 0164 8665 0000 0241

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磋商保证金。办理缴纳磋商保证金手续时,请在银行转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简称即可)或项目编号。

3、公告发布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梧州市林水中学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兴路368号

联系电话: 0774-2674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日报社大楼1204室

联系方式:孔工 0774-5826200 18677412186




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1.14送审稿)磋商文件-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doc

桂财采〔2009〕 号

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

项目编号:HJWZJ-2021-3035

采购人:

梧州市林水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

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月

TOC \o "1-1"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13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2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

(HJWZJ-2021-3035)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日报社大楼1204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月 25日上午9时30分整(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

项目编号:HJWZJ-2021-3035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需求: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期限:2022年春学期至2023年春学期(以市教育局下发校历为准)共一年半。具体详见第三章内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为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1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日报社大楼1204室)

方式:凡有意参加者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资料报名及获取竞争性磋文件: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整(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整(北京时间)截标后

2、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2、保证金交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响应截止时间一致。(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必须从对公账户转出,否则磋商无效)

开户名称: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梧州新兴二路支行

银行账号:4505 0164 8665 0000 0241

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磋商保证金。办理缴纳磋商保证金手续时,请在银行转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简称即可)或项目编号。

3、公告发布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梧州市林水中学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兴路368号

联系电话: 0774-2674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日报社大楼1204室

联系方式:孔工 0774-5826200 18677412186

            

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服务经营权承包项目

2、项目编号:HJWZJ-2021-3035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概况: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期限:2022年春学期至2023年春学期(以市教育局下发校历为准)共一年半。具体详见第三章内容。

二、联系方式

1、采购人:梧州市林水中学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兴路368号 联系方式: 0774-2674028

2、采购代理机构: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

联系方式:孔工 0774-5826200 18677412186

2

供应商资格条件:

1.3.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本项目采购内容或近似类别。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7、诚信要求:磋商截止前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1.3.2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为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业绩要求:无。

4、其他要求:无。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3.3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规定获得磋商文件。

3

现场踏勘: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现场踏勘。在现场考察过程中,供应商及其聘用、雇佣人员如果发生意外人身伤亡伤害、财物或其它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供应商自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4

磋商文件澄清、修改发布方式:

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

5

澄清、修改公告的确认:不需要确认。澄清、修改文件在本章第2.3.2款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之日起,视为供应商已收到该澄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采购代理机构平台及发布媒介造成的损失,由供应自行负责。

6

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天。

7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

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梧州新兴二路支行

银行账号:45050 1648 6650 0000 241

1、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形式,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响应截止时间一致(以到账时间为准)。(转账必须从对公账户转出,否则磋商无效)(转账交纳时,请在“汇款用途”或“款项来源”栏注明“保证金”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或本票的复印件作为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 保证金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保函的复印件作为 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保函额度不足的,其磋商无效。

6、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其磋商无效。

7、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8、磋商人自行承担因未能提供准确的银行帐号信息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

9、磋商保证金退还:除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提供保证金转账底单和本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后(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未能提供准确的银行帐号信息导致磋商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8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

9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2、磋商时间和地点:

磋商时间: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整截标后为磋商小组与服务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另行通知。

磋商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

参加磋商的服务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供应商须派授权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截标会议,并持有效证件参加。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核对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授权代表姓名是否一致,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上姓名是否一致,法人身份证明格式见第六章。如姓名不一致的或未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的,将被拒绝参加截标会议并不得对磋商结果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若供应商未到截标现场或未按时签到的,视同认可本项目磋商结果。

10

本项目所有响应文件的首次报价均不公布。

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数报价,年最低报价控制价为:34万元/年;总价最低报价控制价为51万元。竞标人在51万上浮5%-10%之间任选一个整数作为自己的竞标报价参数进行报价。

1、竞标人必须就《采购需求及要求》中的全部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2、不论竞标结果如何,竞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竞标人根据项目工作要求及内容自行考虑,竞标报价应包括了完成服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一切费用,竞标人自行考虑价格所包括的会出现的其他风险。

11

磋商顺序:按实际评审情况。

磋商代表: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还可另行准备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除响应文件中附有外),磋商代表在参加磋商时与身份证一同接受核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磋商时间:磋商代表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半小时内到达磋商现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磋商。

磋商地点: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磋商小组在磋商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12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

13

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若供应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磋商报价给予相应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未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效证明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符合《关于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4、供应商属以上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对其磋商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竞标价×(1-10%)。不重复享受政策。

14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

15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本项目只接受纸质材料形式的质疑,不接受电子送达的质疑材料,即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质疑材料。

联系方式: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梧州日报社大楼1204室

联系人及电话:孔工 0774-5826200 18677412186

16

(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下述标准以差额定率累进制计算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服务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例如:某服务项目成交金额为300万元,代理服务费金额按如下计算:

100万元×1.5%=1.5万元

(300-100)万元×0.8%=1.6万元

合计收费=1.5+1.6=3.1万元

(2)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在发出成交通知书时从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中扣除上述金额的代理服务费,余款按《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列明的账户退回。

(3)如供应商选择银行汇款支付或银行现金交款支付,须在“汇款用途”或“款项来源”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代理服务费字样。代理服务费支付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梧州新兴二路支行

银行账号:45050 1648 6650 0000 2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2 “磋商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供应商须承担各项的义务。

2.4 “项目”系指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

2.5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3、磋商供应商资格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费用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联合体磋商要求

5.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6、质疑

6.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6.2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6.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4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5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6.3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6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7、投诉

7.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7.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磋商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8.2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5 采购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7.6 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8、转包与分包

8.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8.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9、特别说明

9.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或标段的磋商或未划分分标或标段的同一项目的磋商,否则磋商无效。

9.2 磋商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最后报价相同时,以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优劣进行排序;若实施方案仍相同时,则以服务优劣进行排序;若仍相同时,则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项目采购需求及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评审办法;

(5)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响应文件格式。

11、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二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 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答复、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

11.5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收受人,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2.1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磋商声明书(必须提供);

(2)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提供);

(3)磋商供应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5)提供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1年的供应商,只需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必须提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①审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

②审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记录复印件。

供应商成立公司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提供。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必须提供);

(7)诚信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8)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9)竞标报价表(必须提供);

(10)竞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置表

(11)经营管理服务方案;

(12)磋商供应商相关业绩、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3) 磋商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上述第(1)至(10)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均必须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12.2 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3.1 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3.2 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磋商报价

14.1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14.2磋商供应商必须就 “采购需求及要求”中公布的采购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4.3 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 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5.2 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无效,但磋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6、磋商保证金

16.1供应商须按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除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未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交纳导致磋商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

16.2磋商保证金币种应与磋商报价币种相同。

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办理退还手续时需要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两份合同复印件)。

16.5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磋商程序的。

17、响应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7.1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册,副本叁册,须完整提交。

17.2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1条响应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允许使用活页夹、订书钉、胶圈、梳式装订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散落或脱页的装订方式,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供应商名称。

17.3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7.4 响应文件正本须由磋商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磋商供应商应写全称,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7.5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17.6 磋商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7.7 本磋商文件中描述磋商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磋商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9.2 磋商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 除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9.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

20、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

21.1 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1.2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21.3 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21.4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磋商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1.5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2、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

22.1 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22.2 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2.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由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2.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2.5最后报价

22.5.1 根据财库【2015】124号文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2.5.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

22.5.3本次磋商二次报价为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6在磋商过程中,如磋商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如磋商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及要求”中公布的采购内容的有关规定、要求作最后报价。

22.7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2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2.8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2.9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2.10本磋商项目是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可以不予以评审。当全部最后报价均高于采购预算金额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本项目废标或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密封形式重新报价。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无效:

(1)未按16条款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或未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的);

(3)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4)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提供属于“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未能按时提供或补正、更正的;

(7)磋商有效期、工期、服务内容等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8)磋商供应商未就“采购需求及要求”中公布的采购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9)磋商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 “原件备查”材料原件的,或所提供材料原件与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一致的;

(10)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11)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的 ;

(13)未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有文件规定除外);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磋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6、磋商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7、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

27.1 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2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如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招标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没收成交供应商所有磋商的全部磋商保证金,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27.3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五、签订合同

28、签订合同

28.1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磋商的全部磋商保证金,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8.3 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成交人将合同原件壹份交采购代理机构。

29、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10%。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的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向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缴纳该项目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交纳时请写明所项目名称(可简写)及项目编号,如未写明清楚或有误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人自负。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合格质量后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六、其他事项

30、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广西虹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服务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1、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组织。

32、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服务要求

1、小卖部经营范围:以小超市形式经营,只允许经营:包装小食品、包装糕点、方便面、饮料、冷饮、糖、文化用品、小百货、小五金、服装。出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不准出售变质物品、“三无”(无商标、地址、生产日期)食品和粥类、饭类、粉类、面类(除即食面外)、煮制食品类(如鸡肉、猪肉、牛肉、牛杂、火腿、蔬菜、油腐、萝卜、酸菜、饺子以及水浸糍等),即小卖部绝不允许卖学生的饭菜和加工制作粉面类,不能把自已加工好的食品带入学校出售,不准使用电磁炉、不准生火。

2、营业时间规定:早上6点到晚上学生寝室熄灯,午晚休时间不得营业。上课时不能向学生出售商品,晚午休铃响后不得向学生出售食品。

3、承包期间的相关要求:

3.1小卖部的各种经营管理费用(包括水电费,设备添置、维修费用,建筑物的装修、维修费用,税金等在内)由供应商负责。

3.2供应商必须守法经营。经营范围必须经采购人同意,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无条件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学校管理。服从学校领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做到文明、依法依规经营。

3.3供应商以本人的姓名办好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经营人员要到卫生监督所进行体检,身体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方能上岗。

3.4供应商的所有债务以及由供应商经营的商品引发的产品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3.5小卖部的财物安全、消防安全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供应商为小卖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采购人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合采购人开展的各种安全检查工作。

3.6在紧急情况下(如小卖部内发生火警、建筑及水电设施的紧急维修等),采购人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采取各种处理措施,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由此所引发的各种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3.7供应商必须确保小卖部内属采购人所有的建筑、装修、水电设施、等各种物品的数量齐全、状态完好,承包期满如数完好归还给采购人。

3.8供应商不得改变小卖部内属采购人所有的建筑结构。若供应商需对小卖部进行装修,必须事先取得采购人同意。且供应商对小卖部所进行的装修,其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承包期满后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3.9不准经营上级明文禁止经营的物品,不准经营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严禁出售烟、酒;严禁经营“三无”产品及过期霉烂变质食品;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若发现违规一次,责令改正,并处罚金500元,从其承包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第二次违反则责令改正并加倍处罚,即处罚金1000元;第三次违反,则终止承包权。

3.10在小卖部工作的供应商员工必须身体健康,能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卫生实行门前、屋后“三包”,随时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3.11供应商安排三人对校园进行保洁。

3.12供应商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必须遵守采购人的有关管理规定。

3.13供应商保证在每个季度(如遇节假同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向采购人缴纳小卖部发生的水电费逾期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双倍计算,且采购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3.14甲方成立食品监督小组,对小卖部进行监督。(小卖部食品监督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廉洁工作站成员和教师组成)

4、 其他要求

在承包期间:

4.1若供应商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付清承包费,协议自行终止,履约保证金归采购人所有。若违规处罚承包风险保证金不够扣减,则在营业额中扣除,甚至从担保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4.2若供应商在承包期间自行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及承包费金额归采购人所有。

4.3在承包期间出现下述七种情况之一时,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履约保证金及承包费余额归采购人所有:

4.3.1供应商无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3.2供应商拖欠水电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4.3.3因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小卖部内属采购人所有的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4.3.4供应商经营范围违反合同规定的。

4.3.5供应商经营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及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商品,造成产品安全责任事故。

4.3.6供应商将小卖部的经营场所分包或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4.3.7因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小卖部出现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5、供应商在承包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规规定及安监、安全规定,行使其承包服务工作;如承包期内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安全事故等,将一切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二、商务要求

1、经营管理期限:2022年春学期至2023年春学期(以市教育局下发校历为准)共一年半。

2、承包地点:梧州市林水中学内。

3、经营场所:学校向经营业主提供营业用房一间,仓库一间。

4、付款方式:1、成交人在与学校签订合同时先缴纳履约保证金并预交一个季度的承包金,凭缴纳证明与学校签订合同,以后以季度结算承包金。如成交人违约,押金作为学校的补偿金。

2、每季度第一个月份25日前交上本季度租金,迟交租金视为违约处理。

5、竞标报价: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数报价,年最低报价控制价为:34万元/年;总价最低报价控制价为51万元。竞标人在51万上浮5%-10%之间任选一个整数作为自己的竞标报价参数进行报价。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原则

(一)评委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依据:评委将以磋商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服务商的价格、技术评审、能力和信誉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评标时,对于带有主观因素的评分,由各评委独立进行评价、打分,不允许讨论。)

(三)评标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

二、评分细则:(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四位)

(一)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响应被否决,将不再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详细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1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须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须有效。

供应商是企业则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则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审查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则审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则审查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供应商不是以上所列的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则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1年的供应商,只需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审查供应商营业执照,须有效;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审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

审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记录复印件。

供应商成立公司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提供。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审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声明书”。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声明书不实时,则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

(6)诚信要求

①审核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②审核内容:由代理机构及谈判小组在评标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2

供应商应符合的特定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要求

3

磋商保证金

足额、及时缴纳磋商保证金

4

串通磋商及其他无效响应条款

不存在串通磋商及无效响应情形。(具体审查内容详见本章相关内容)

2、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响应被否决,将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已按要求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无授权代表时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件,格式及附件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供应商有授权代表时审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附件,格式及附件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有效,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本项目或本项目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最终方案响应。

响应报价

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数报价,年最低报价控制价为:34万元/年;总价最低报价控制价为51万元。竞标人在51万上浮5%-10%之间任选一个整数作为自己的竞标报价参数进行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3)

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响应文件格式

须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编写要求”。

磋商有效期

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详细评审

1、价格分……………………………………………………………………………………………30分

(1)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数报价,年最低报价控制价为:34万元/年;总价最低报价控制价为51万元。竞标人在51万上浮5%-10%之间任选一个整数作为自己的竞标报价参数进行报价。

(2)有效报价范围:为投标总价高于或等于年最低报价控制价及总价最低报价控制价,通过资格评审、形式性评审、响应性评审且技术标评审合格的。

(3)将有效报价范围内的竞标人,按其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为B1、 B2、 B3、 ... Bn,n为有效竞标人个数。

(4)评标基准价(A)确定:

以最高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A),具体的确定方式如下:

固定数报价方式

①以固定数报价作为评分基础。以竞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满分100分,采用内插法计算,竞标人固定数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A)1%的扣0.5分,扣完为止,计算出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得分。

有效报价竞标人的商务标得分=该竞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30%(商务标分值%)。

低于预算价和未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竞标人,不得参与评分计算。

评标价=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基准价为最低有效评标价。

1、经营管理服务方案………………………………………………………………………………60分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范围

1

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12

根据竞标人提供的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方案进行评分:

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方案非常完善具体、科学合理得12分;

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方案较完善、较合理得8分;

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方案一般合理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2

服务质量目标及承诺

12

根据竞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目标及承诺进行评分:

服务质量目标具体完善,承诺到位的得12分;

服务质量目标较完善,承诺较好的得8分;

服务质量目标一般,承诺一般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3

人员的配备、培训与管理

12

根据竞标人提供的人员的配备、培训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分:

人员配备、培训及管理方案完善具体可行的得12分;

人员配备、培训及管理方案基本可行的8分;

人员配备、培训及管理方案一般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注:需提供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社保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4

物资装备情况

12

根据竞标人提供的物资装备进行评分:

物资装备非常充足,货物类别丰富的得12分;

物资装备较为充足,货物类别较为丰富的得8分;

物资装备一般且不充足类别少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注:需提供物资类别清单、购货收据或发票证明。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5

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及针对性服务方案

12

根据竞标人提供的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及针对性服务方案进行评分:

对突发事件有预判性,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详细,针对性服务方案可操作性强的,得12分;

对突发事件有预判性,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较为可行,针对性服务方案可操作性较强的,得8分;

对突发事件预判性一般,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处理能力一般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3、业绩分………………………………………………………………………………10分

竞标人从2019年至今承接过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得10分。

总得分 =1+2+3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磋商小组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磋商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

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

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决定重

新采购。

四、磋商有效性的认定

(一)串通磋商的认定

1.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竞标行为的通知》规定,出现下述情况的,相关供应商(供应商)的竞标(响应)作无效竞标(响应)处理。(本款所述竞标等同于磋商或响应,供应商等同于竞标人)。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

(2)授权给供应商后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竞标的生产厂商。

(3)视为或被认定为串通竞标的相关供应商。

2.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竞标行为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本款所述竞标等同于磋商或响应,供应商等同于竞标人)。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异常一致或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竞标行为的通知》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本款所述竞标等同于磋商或响应,中标等同于成交)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磋商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无效响应条款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审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响应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响应文件后,不影响磋商小组对其响应文件所作的评审和评分结果。

1.在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具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标明的资格条件。

(3)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声明书或者填写实质性要求项目不齐全。

(4)供应商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

(5)磋商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内容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

(6)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经磋商小组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7)磋商有效期等实质性条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8)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响应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指标,或者响应文件载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的。

(2)与磋商文件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明显不符,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要求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方案的。

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2)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磋商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报价具有两种或以上方案的。

4.被否决的响应文件为无效。

五、废标条款

1.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予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合同标的

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 梧州市林水中学小卖部 面积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经营。

经营范围:以小超市形式经营,只允许经营:包装小食品、包装糕点、方便面、饮料、冷饮、糖、文化用品、小百货、日用品等。出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不准出售变质物品、“三无”(无商标、地址、生产日期)食品和粥类、饭类、粉类、面类(除即食面外)、煮制食品类(如鸡肉、猪肉、牛肉、牛杂、火腿、蔬菜、油腐、萝卜、酸菜、饺子以及水浸糍等),即小卖部绝不允许卖学生的饭菜和加工制作粉面类,不能把自已加工好的食品带入学校出售,不准使用电磁炉、不准生火。

3、经营管理期限:

4、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

1、供应商在与学校签订合同时先缴纳履约保证金并预交一个季度的承包金,凭缴纳证明与学校签订合同,以后以季度结算承包金。如供应商违约,押金作为学校的补偿金。

2、每季度第一个月份25日前交上本季度租金,迟交租金视为违约处理。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缴纳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第四条 承包期间的相关要求

1、小卖部的各种经营管理费用(包括水电费,设备添置、维修费用,建筑物的装修、维修费用,税金等在内)由供应商负责。

2、供应商必须守法经营。经营范围必须经采购人同意,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无条件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学校管理。服从学校领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做到文明、依法依规经营。

3、供应商以本人的姓名办好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经营人员要到卫生监督所进行体检,身体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方能上岗。

4、供应商的所有债务以及由供应商经营的商品引发的产品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5、小卖部的财物安全、消防安全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供应商为小卖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采购人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合采购人开展的各种安全检查工作。

6、在紧急情况下(如小卖部内发生火警、建筑及水电设施的紧急维修等),采购人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采取各种处理措施,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由此所引发的各种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7、供应商必须确保小卖部内属采购人所有的建筑、装修、水电设施、等各种物品的数量齐全、状态完好,承包期满如数完好归还给采购人。

8、供应商不得改变小卖部内属采购人所有的建筑结构。若供应商需对小卖部进行装修,必须事先取得采购人同意。且供应商对小卖部所进行的装修,其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承包期满后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不准经营上级明文禁止经营的物品,不准经营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严禁出售烟、酒;严禁经营“三无”产品及过期霉烂变质食品;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若发现违规一次,责令改正,并处罚金500元,从其承包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第二次违反则责令改正并加倍处罚,即处罚金1000元;第三次违反,则终止承包权。

10、在小卖部工作的供应商员工必须身体健康,能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卫生实行门前、屋后“三包”,随时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11、供应商安排三人对校园进行保洁。

12、供应商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必须遵守采购人的有关管理规定。

13、供应商保证在每个季度(如遇节假同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向采购人缴纳小卖部发生的水电费逾期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双倍计算且采购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14、营业时间规定:早上6点到晚上学生寝室熄灯,午晚休时间不得营业。上课时不能向学生出售商品,晚午休铃响后不得向学生出售食品。

15、甲方成立食品监督小组,对小卖部进行监督。(小卖部食品监督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廉洁工作站成员和教师组成)

第五条 其他要求

在承包期间:

1、若供应商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付清承包费,协议自行终止,履约保证金归采购人所有。若违规处罚承包风险保证金不够扣减,则在营业额中扣除,甚至从担保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2、若供应商在承包期间自行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及承包费金额归采购人所有。

3、在承包期间出现下述七种情况之一时,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履约保证金及承包费余额归采购人所有:

3.1供应商无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3.2供应商拖欠水电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3.3因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小卖部内属采购人所有的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3.4供应商经营范围违反合同规定的。

3.5供应商经营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及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商品,造成产品安全责任事故。

3.6供应商将小卖部的经营场所分包或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3.7因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小卖部出现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4、供应商在承包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规规定及安监、安全规定,行使其承包服务工作;如承包期内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安全事故等,将一切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成交通知书;

2、竞标报价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服务需求偏离表;

4、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5、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叁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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