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HSD-LF-2022001
二、项目名称:襄汾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购买2022年县周转房厨师、秩序维护等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临汾榭丽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建设路31号
成 交 金额:33489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采购需求:购买餐饮厨师、帮厨、保洁员、秩序维护等服务 服务要求:合格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五、评审专家名单:乔秋萍、郭亚芹、李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襄汾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襄汾县北大街1号
联系方式:白先生0357-38205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办事处中大街锦绣华庭小区东面一层
联系方式:150357541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15035754139
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7日
附件信息:
2.文件(2).docx
90.7K
襄汾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购买2022年县周转房厨师、秩序维护等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HSD-LF-2022001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襄汾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襄汾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购买2022年县周转房厨师、秩序维护等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月17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SD-LF-2022001
项目名称:襄汾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购买2022年县周转房厨师、秩序维护等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34988.31元
最高限价:334988.31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采购需求:本次磋商采购内容为,襄汾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购买2022年县周转房厨师、秩序维护等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0日 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线上自行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线上获取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月17日15时00分
递交地点: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
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4.2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月17日15时00分
递交地点: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及地点递交纸质响应文件,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2年1月17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办理供应商入驻;
7.2潜在供应商对磋商公告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3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襄汾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襄汾县北大街1号
联系方式:白先生 0357-3820556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办事处中大街锦绣华庭小区东面一层
联系方式:15035754139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15035754139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3 |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本包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3、特定资格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 |
2.2.3 | 现场踏勘 | 否 是 |
答疑会 | 否 是 | |
3.5.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 否 是, 1、磋商保证金金额:5000元 2、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汇票、电汇、转帐支票。 3、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支行 银行帐号:50260188000057928 4、交付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帐户递交 5、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全额返还 注:请在汇款单备注里标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报价人缴纳保证金后授权代理人需持转账回单到代理公司换取收据,一并附进报价文件。 |
4.1. | 组建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构成: 3 人, 其中:评审专家 3 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山西政府采购网专家库 |
4.2.1 | 供应商现场出席 |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4.3 | 磋商小组现场出席 | 要求 不要求,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审 |
4.4.9 | 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人数 | 3 人 |
5.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 是 |
6.2.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 ; 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 |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1 | 政府采购政策 (如涉及) | 1、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和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货物中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否则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2、涉及正版软件的 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3、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 供应商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 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4、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评审的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涉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评审的 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B.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6、涉及监狱企业参加评审的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属于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 (供应商投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对供应商的报价给予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 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应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
8.2 | 所属行业 |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服务; |
8.3 | 代理服务费 | 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
8.4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
8.5 | 响应文件(纸制)份数 |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
8.6 | 纸质版递交 | 磋商供应商须将纸质版响应文件(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合册装订)及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提交。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磋商供应商全称,注明“密封”字样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
1、总则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提供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政府采购的项目。
2.%2 定义
2.1.%3 “采购人”系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是磋商结果的最终确认方。
2.2.%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磋商的服务机构。
2.3.%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单位。
2.4.%3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5.%3 “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
3.%2 合格供应商
3.1.%3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服务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3.1.1.%4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2.%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4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2.2.%4 本项目有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联合体各方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活动。
3.2.3.%4 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联合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3.2.4.%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2 供应商委托有关说明
4.1.%3 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单位所拥有。其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员工。
4.2.%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4.%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2 磋商响应费用
不论磋商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磋商文件有其他规定除外)。
6.%2 质疑
6.1.%3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1.1.%4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6.1.2.%4 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6.1.3.%4 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未参与上述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提出质疑。
6.2.%3 采购人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方 式 :书面
联系部门:襄汾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7-3820556
6.3.%3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方 式 :书面
联系部门:山西鸿善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035754139
通讯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办事处中大街锦绣华庭小区东面一层
6.4.%3 质疑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附件范本,可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下载。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4.1.%4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4.2.%4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6.4.3.%4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6.4.4.%4 事实依据;
6.4.5.%4 必要的法律依据;
6.4.6.%4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电子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2、磋商文件
1.%2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1.%3 竞争性磋商公告;
1.2.%3 供应商须知;
1.3.%3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1.4.%3 商务、技术要求;
1.5.%3 合同原则;
1.6.%3 响应文件格式。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1.%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
2.2.%3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2.4.%3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7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要求澄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逾期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2.5.%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3 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编制
1.%2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1.1.%3 资格文件
(1) 供应商代表的证明;
(2) 声明书;
(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要求。
1.2.%3 商务及技术文件
(1) 供应商情况介绍;
(2) 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
(3) 商务响应表;
(4)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5) 技术服务方案;
(6) 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1.3.%3 报价文件
(1) 报价一览表;
(2)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4) 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5) 创新服务明细表(如有);
(6) 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2.%2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2.1.%3 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电子文件,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2.2.%3 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3.%2 磋商报价
3.1.%3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
3.2.%3 磋商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及其验收所发生的一切成本、保险、税金和利润等。
4.%2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4.1.%3 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4.2.%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5.%2 磋商保证金
5.1.%3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5.2.%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可办理退还手续,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可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5.3.%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3.1.%4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5.3.2.%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3.3.%4 除因不可抗力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3.4.%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协议恶意串通的;
5.3.5.%4 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
6.%2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6.1.%3 供应商应按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顺序,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6.2.%3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文件所附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7.%2 响应文件的密封
供应商应当使用CA电子锁按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
4、竞争性磋商程序
1.%2 组建磋商小组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竞争性磋商小组人数以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组织开标程序
2.1.%3 采购代理价机构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开标,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准时参加,是否要求现场出席开标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2.2.%3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价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2.3.%3 供应商按山西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要求解密响应文件,同时公布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信息。
3.%2 组织磋商程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价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磋商,各磋商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参加磋商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 磋商小组成员应到磋商现场参加磋商活动。
3.1.%3 核验出席磋商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磋商现场。
3.2.%3 介绍磋商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磋商工作纪律,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3.3.%3 宣读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告知磋商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3.4.%3 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磋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磋商小组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3.5.%3 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人员独立评审。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6.%3 做好磋商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做好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对评审资料进行签字确认。
3.7.%3 磋商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价机构)应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
4.%2 磋商小组磋商程序
4.1.%3 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4.2.%3 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4.3.%3 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二轮报价方式进行。
4.4.%3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审查结束后,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4.5.%3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少于2家】。评审标准详见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4.6.%3 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4.7.%3 磋商小组按标项与各供应商就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价格构成、付款方式等要素按供应商解密文件顺序依次分别进行磋商。
4.8.%3 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9.%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4.10.%3 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评审办法与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1.%3 编写评审报告,所有磋商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5.%2 磋商原则
5.1.%3 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进行独立评审,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5.2.%3 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
5.3.%3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1.%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
3.%2 采购人未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2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于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
6、合同授予
1.%2 签订合同
1.1.%3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成交无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2 履约保证金
2.1.%3 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 按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7、合同款的结算
合同款由采购人自行支付。若资金在采购人处的,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若资金在核算中心的,由采购人向核算中心发起支付令,由核算中心把合同款打入成交供应商帐户。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1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要求
资格审查要求 | |||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1 | 特定 资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2 | 基本 资质 | 供应商代表的 证明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3)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
3 | 声明书 | 按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 |
4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包含与本项目相关的营业范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 |
5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2020年度由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 |
6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按响应商文件格式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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