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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餐服务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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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

招标详情

[石景山]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2-01-20

一、项目编号:11010722210200000046-XM001

二、项目名称: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焕一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4层401

中标金额:200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焕一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4层401 91110111MA020DDD38 200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焕一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核酸检测 检测服务 1 200万元 200万元 核酸检测服务

项目用途:按照市市场防疫组《关于加强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石景山区市场领域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开展核酸监测。

简要技术要求: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酒吧、单位食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每周开展1次核酸检测,每次每家单位采样数量不低20件。

2.商品市场,每15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每次每家市场采样数量不低于20件。

3.社会餐饮、商超、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市场、菜店、小型超市、社区便民综合体、肉食店、副食品店等9类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宾馆、酒店,每30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每次每家采样数量不低于20件;

合同履行日期: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玉峰、安晓鹏、李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3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乙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服务费可以电汇、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联系方式:李子木,010-88793889-15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4层四层001

联系方式:张存,010-82952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存

电 话: 010-82952950

核酸监测项目-竞争谈判文件.pdf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ZGGJ-BJ08-22011018 项目名称: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采 购 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3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3 第四章 合同条款........................................18 第五章 采购需求 .......................................21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4 1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一、 受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GGJ-BJ08-22011018)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谈判小组书面推荐方式,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二、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采购项目名称: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02.475 万 三、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内容或要求:1:10 混检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 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供应商资格要求 1.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条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且不允许转包、分包。 5.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 五、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售价 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7日(每日9:00-11:30,13: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购买。 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六、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和谈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号楼四层会议室 七、 确认 请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 1日内,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是否参与谈判。 八、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 购 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64号 联 系 人:刘老师 电 话:010-68829834 采购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号楼 4层四层 联 系 人:冀亚杰 电 话:17600437502 电子信箱:jiyajie123@vip.qq.com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7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2.2.2 供应商询问或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3个工作日前 2.3 质疑函送达方式 质疑提出人应将质疑函原件委派专人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冀亚杰 联系电话:17600437502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4层四层会议室 3.6.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历天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谈判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本项目不适用) 递交方式: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或有效的银行保函、现金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保证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账户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上地支行 账 号:0200336319100056953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 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8.2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与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2份(U盘)。 3.8.4 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并编制目录。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5.1.1 谈判小组成员 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 3人。 6.4.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9 其他 (1) 代理服务费计算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6 (二)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1.4 采购项目名称: 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2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3 采购范围、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见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指递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 对供应商相关要求 1.5.1 符合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 1.5.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3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5.4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7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 (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2)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谈判文件一并保存;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谈判。 1.7 分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8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 8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踏勘现场 1.1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12.2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1.12.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1.12.4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 谈判文件 2.1 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和标准; (4)合同条款;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9 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4 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3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质疑函送达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 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首次报价函及其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如有); (8) 响应承诺书; 10 (9) 技术偏差表 (10) 对服务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响应; (11)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 (12) 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13) 供应商其他承诺(如有); (14) 最后报价函; 3.2 首次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进行首次报价。 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中。 3.2.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所有谈判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 3.3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4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3.5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3.6 响应文件有效期 3.6.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谈判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 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7 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7.1 供应商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 3.7.2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7.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凡是没有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交纳的保证金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属于无效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7.6 未成交供应商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时,须持谈判保证金凭证,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成交供应商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时,须持谈判保证金凭证及《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 3.7.7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谈判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2 (5)谈判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响应文件的编制 3.8.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采购范围、供货期/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谈判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2 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谈判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盖人名章)和(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如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在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及电子文档要求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8.4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册及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要求加以密封。密封方式为在响应文件外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1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 13 予受理。 4.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3 除因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要求未进行谈判的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评审与谈判 5.1 谈判小组 5.1.1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1.3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4 (1) 确认谈判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 编写评审报告; (5)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5.3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除外。 5.4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5 若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5.6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的报价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5.7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函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 合同授予 15 6.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成交公告 6.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2.2 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2.3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 6.3 成交通知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6.4 履约保证金 6.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6.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6.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 签订合同 6.5.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6 6.5.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5.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第6.1款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项目终止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除外。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7 8.3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8.4 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谈判至谈判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在评审与谈判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6)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8.5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8.6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9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1.1 谈判小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1.2 谈判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本章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3 谈判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1.4 不具备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谈判,由谈判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2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只有2家时,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报价客观合理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可以继续进行评审和谈判。 3 谈判 3.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2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谈判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谈判文件的技术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3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9 4 评审 4.1 报价评审 4.1.1 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可以取消其谈判资格。 4.1.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调整供应商参与评审的价格。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2 评审结果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第4.1.2项调整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报价人初审合格后进入二次报价谈判阶段(此报价阶段为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能力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 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在最后轮次报价中相同的,由谈判小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排序。 20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合格标准 是否符合要求 1 供应商名称 与报名的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了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本年度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了谈判文件要求时间内的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提供了谈判文件要求时间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或免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提供了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控股企业及管理、被管理单位情况声明且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9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谈判 提供了供应商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 21 10 联合体 不为联合体投标 结论 注:符合要求用“是”表示,不符合用“否”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2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论 (是/否) 1.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按谈判文件格式要求加盖了供应商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2. 报价 供应商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谈判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3.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4. 公平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的情形见附注 5. 其他无效情形 无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有效期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2) 响应文件装订方式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3)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4) 备选方案 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谈判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5) 响应文件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6) 服务标准 符合“采购需求”要求,无重大偏差 7) 服务期和服务地点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结论(通过或未通过) 注: 1、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用“是”表示,不符合用“否”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进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意见不同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23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 25 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签订地点:北京市 签订时间: 2022 年 月 日 26 甲方: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64号 联系人: 金跃文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一)双方责任 甲方: 1. 负责按照临床检验要求提供合作项目所涵盖的检验标本。 2. 提供检验单位信息,出具委托采集检验委托书 乙方: 1. 负责甲方待检标本的采集、收取、传送、实验室集中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2. 乙方按照临床检验质量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 3. 检验报告及时准确报送甲方; (二)合作项目 新冠病毒核酸检验项目 (三)合作程序 1. 乙方在约定时间上门采集收取待检样本,经查对样本合格后,在《外送样本登记表》上签收。《外送样本登记表》为一式三联,乙方留存第一联,甲方留存二、三联。 2. 如有冰冻等加急标本需提前一天与甲方实验室电话预约实验。 27 3. 乙方组织样本检验工作。 4. 乙方发送关于电子版报告的方式将检验报告送达甲方。 第二条:财务结算 (一)结算时间 甲乙双方每月按样本量对账确认,协议履约期完成后,乙方出具对账单给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给乙方。 (二)结算价格 检验项目价格根据《政府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并参考乙方现行的上门采样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进行项目收费标准核对后最终执行并进行价格标准结算,其中环境检测每个店面 20 个采样点位上限,每个点位结算价格 元/混检(包含上门采样费) (三)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帐 号: 第三条:协议执行 (一)协议和管理 甲乙双方需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合作事宜,及时协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争端的解决 当协议执行中出现其他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互相尊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四条:知识产权 本协议项目检测中获得的实验数据结果属于受检者,双方有权使用受检者检测数据结果,须事先以《知情同意书》或其他书面方式征得受检者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年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协议展期方式如下:协议期限(包括展期期限)届满 一个月 之前,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另一方表示希望重新协商合同条款或停止合作,否则本 28 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展。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此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也不得将机密超越本协议范围使用。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拟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二)由于甲方未按时付款,每延迟一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款项的 1%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照延迟支付款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如本协议在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战争、水灾、火灾、地震、政策变动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八条: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进一步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本协议的各个补充协议须与本协议的编号相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乙方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以下空白处无正文—————————— 29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为附件页) 甲方: 乙方: 30 第五章 采购需求 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经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一、概述 按照市市场防疫组《关于加强部分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常态化核酸检测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石景山区市场领域重点业态生产经营环境开展核酸监测。 检测要求:1:10 混检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3 月 31 日 服务方案和服务承诺概述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对强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公司将参与并为石景山区人员、环境核酸检测任务提供服务方案和技术建议。 任务实施方案 一、监测范围、频次及采样数量 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酒吧、单位食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每周开展 1 次核酸检测,每次每家单位采样数量不低 20 件。 2.商品市场,每 15 天开展 1 次核酸检测,每次每家市场采样数量不低于 20 件。 3.社会餐饮、商超、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市场、菜店、小型超市、社区便民综合体、肉食店、副食品店等 9 类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宾馆、酒店,每 30 日开展 1 次核酸检测,每次每家采样数量不低于 20 件; 业态 家数 采样量 全覆盖频次 餐饮 中央厨房 1 20 件 7 天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7 20 件 7 天 社会餐饮 1075 20 件 30 天 食堂 316 20 件 7 天 商品市场 3 20 件 15 天 食品凌通企业 791 20 件 30 天 美容美发场所 298 20 件 30 天 31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2 附件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报价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谈判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以“报价函附录”所填写的响应总价、服务期及服务地点,向你方提供谈判文件要求的服务。 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你方可不退还我方的谈判保证金。 3.随同本报价函提交谈判保证金一份,金额见“报价函附录”。 4.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5.我方承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若我方已经收到成交通知书,我方将无条件的承认该成交通知书无效,对采购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6.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3)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招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的服务。 (4)我方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支付代理服务费。 7.如谈判后的最后报价函与本报价函内容有差异,以最后的报价函内容为准。 8.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人名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33 报价函附录 项目编号及谈判文件名称 项目编号: 谈判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总价 人民币(小写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金额): 整 注:如有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服务期 服务地点 其他声明(如有)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 日期: 34 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5 附件 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人名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人名章) 年 月 日 36 附件 4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谈判文件条目号 谈判文件的商务、合同条款 完全响应 有偏离 偏离简述 „„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注: 1、 对完全响应的条目在下表相应列中标注“O”。对有偏离的条目在本表相应列中标注“正偏离”或“负偏离”。仅可在“完全响应”及“有偏离”中选一标注,同时,当且仅当选取“有偏离”栏中加以标注后,才能在“偏离简述”栏中加以说明。 2、 正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高于谈判文件要求,负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低于谈判文件要求。 3、 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响应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7 附件 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批准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 营业期限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主营业务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如有) 银行账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兹声明上述信息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如我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虚假情况,愿承担相应后果。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38 附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1、 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供应商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本年度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原件; 5、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6、 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 7、 供应商是否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声明原件 8、 证明供应商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39 6--1 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内容可能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40 6--2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本年度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提供供应商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扫描件、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附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41 6--3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说明: 1、供应商应提供近六个月中任何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说明: 1、供应商应提供近六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2 6--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43 6--5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 声明函 至: (采购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特此声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章): 44 6--6 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 致: 与我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如下: 我方的控股股东如下: 我方直接控股的企业如下: 与我方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如下: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5 6--7 供应商是否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声明 致: 我方 属于/不属于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6 6--8 证明供应商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47 附件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 (非中小企业无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地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48 (二)监狱企业证明 (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9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50 附件 8 响应承诺书 响应承诺书 致: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 在本次谈判中我公司无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或与采购人串通的行为; (2) 在本次谈判中我公司无向采购人或评审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成交的行为; (3) 在本次谈判中我公司无出借或借用资质行为、在响应文件中所附资料(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料等)无弄虚作假; (4) 我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5)我公司不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进行质疑、投诉,在质疑、投诉过程中不提供虚假情况或进行恶意质疑、投诉。 上述承诺内容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承诺以谈判保证金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1 附件 9 技术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谈判文件条目号 技术条款要求 完全响应 有偏离 偏离简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注:1. 对完全响应的条目在本表相应列中标注“O”。对有偏离的条目在本表相应列中标注“正偏离”或“负偏离”。仅可在“完全响应”及“有偏离”中选一标注,同时,当且仅当选取“有偏离”栏中加以标注后,才能在“偏离简述”栏中加以说明。 2. 正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高于谈判文件要求,负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低于谈判文件要求。 3 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响应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即将发生或已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2 附件 10 服务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响应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53 附件 11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 11-1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姓名 性别 单位 专业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 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主管 其他人员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 54 11-2 拟派人员资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年龄 拟任职 单位任职时间 学历(毕业学校、时间、专业)及取得的专业认证情况: 参加过的主要项目 担任职务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 55 附件 12 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详细说明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能力。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56 附件 13 供应商其他承诺(如有) 57 附件 14 最后报价函 最后报价函 项目编号及谈判文件名称 项目编号: 谈判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总价 人民币(小写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金额): 整 注:如有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服务期 服务地点 其他变化(如有) 声明 1、若本最后报价函与我方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本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2、若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我方承诺:如本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在报价有差异,我方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各分析表中的各项单价和合价,按本最后报价函的总价与首次报价函总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并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 3 日内完成并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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