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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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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的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的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20

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波市望春监狱的委托,对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X-2021-2065

    项目名称: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预算金额(元):1600000.00元

    控制价(元):1600000.00元/年

    采购需求:主要负责民警食堂的炊事业务工作,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及时、卫生、周到的就餐服务等。

    标项名称: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数量:1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详见第二章 招标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时间:/至2022年02月21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

    3.2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地点: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高老师;联系方式:0574-88228779。

    方式:1.报名时请将以下资料发送至853826607@qq.com邮箱中。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b.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c.招标文件购买汇款凭证(须备注项目编号HX-2021-2065)

    售价(元):500元人民币/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请以公司名义汇入我公司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城支行

    帐 号:40070122000123279

    户 名: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将会按贵单位的汇入金额开具相应的发票,并于开标现场交于各投标单位。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现场招标文件接收时间2022年02月21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2、投标地点: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恒凯大厦3楼)

    3、开标时间:2022年02月21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恒凯大厦3楼),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项号的投标。(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3、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

    4、特别提示:投标人应予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政府采购(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望春监狱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290号

    项目联系人:谢警官

    联系电话:0574-870900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恒凯大厦603室

    项目联系人:王静、高任之、唐佳萍、张霆、陈佳妮、田恬

    项目联系方式:0574-88228779


    公开阅览标书:招标文件1.20定稿-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_2022120135059.doc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HX-2021-2065

    项目名称: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单位:宁波市望春监狱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7397460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73974608" 第二章 招标 4

    HYPERLINK \l "_Toc73974612"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73974632" 第四章 评标及评分标准 20

    HYPERLINK \l "_Toc73974634" 第五章 合条款(样本) 29

    HYPERLINK \l "_Toc73974635" 第六章 投标件格式 36


    第1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望春监狱的委托,对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X-2021-2065

    项目名称: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预算金额(元):1600000.00元

    控制价(元):1600000.00元/年

    采购需求:主要负责民警食堂的炊事业务工作,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及时、卫生、周到的就餐服务等。

    标项名称: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数量:1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详见第二章 招标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时间:/至20220221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

    3.2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地点: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高老师;联系方式:0574-88228779。

    方式:1.报名时请将以下资料发送至853826607@qq.com邮箱中。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b.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c.招标文件购买汇款凭证(须备注项目编号HX-2021-2065)

    售价(元):500元人民币/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请以公司名义汇入我公司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城支行

    帐 号:40070122000123279

    户 名: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将会按贵单位的汇入金额开具相应的发票,并于开标现场交于各投标单位。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现场招标文件接收时间202202211330分(北京时间)

    2、投标地点: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恒凯大厦3楼)

    3、开标时间:202202211330分(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恒凯大厦3楼),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项号的投标。(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3、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

    4、特别提示:投标人应予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政府采购(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望春监狱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290号

    项目联系人:谢警官

    联系电话:0574-870900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恒凯大厦603室

    项目联系人:王静、高任之、唐佳萍、张霆、陈佳妮、田恬

    项目联系方式:0574-88228779


    第2章招标需求

    一、项目一览表:

    序号

    服务地点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合同履约期限

    人员数量 (暂定)

    简要规格描述

    1

    宁波市望春监狱民警食堂

    1600000.00元/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16人(根据采购方工作量变化实时调整)

    主要负责民警食堂的炊事业务工作,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及时、卫生、周到的就餐服务等。

    二、项目概述

    本次采购项目为宁波市望春监狱民警食堂劳务外包服务,主要负责采购方工作人员全年工作用餐。由采购人提供场地、器材、食材、作料、油、大米等材料。满足不同勤务模式下的用餐保障工作。

    三、服务需求

    1、食堂菜品要求:食堂全年提供早、中、晚三餐。必须保证菜品新鲜,当天提供的食品必须当天制作(特殊小菜除外)。

    早餐工作日期间,必须提供粥类2种(白粥、花色粥等)、面食2种(米面、麦面、年糕、粉丝、炒饭等)、中式点心2种(馄饨、水饺、馒头、蒸包、煎包、酒酿圆子、汤圆、大饼、油条、粢饭等)、西式糕点2种(蛋糕、花式面包、馅饼、麻球等)、蛋类1种(煎蛋、白煮蛋、茶叶蛋、咸鸭蛋等)、饮品1种(豆浆、牛奶、酸奶等)、酱菜4种、炒菜4种、粗粮1种(红薯、玉米、毛芋艿等)。

    早餐非工作日期间:在保证就餐的情况下可以种类减半、数量减少。

    中、晚餐工作日期间:中餐品种不少于15种,应根据季节不同提供适时菜品,每月推出特色菜或新菜及西式餐点。晚餐品种不少于10种,主打菜一周内不重复,菜品应以宁波本地特色为主,每餐菜肴荤素搭配均衡,营养安排合理。

    中、晚餐非工作日期间:中、晚餐品种不少于10种。

    供餐时间:早餐:6:30-8:15;中餐:10:30-12:00;晚餐:16:30-17:30。(若因工作需要就餐时间变更中标人须配合调整,不得有异议)。

    2、公务接待就餐保障。具体安排以采购人临时通知为准,做到准时开餐、保证质量。

    3、其他需求:工作日中午提供包子、花卷、吐司、面包等中西点售卖,数量总计不少于1000个。提供会议茶水服务。

    4、岗位人员及人数要求

    宁波市望春监狱民警食堂人员配置:所有员工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品貌端正、政审合格,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应配置在岗员工16人(根据采购方工作量变化实时调整)(优先采用监狱原食堂工作人员)。应指定1名负责人(需常驻监狱)做好与采购人的工作衔接。

    (1)项目责任人: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并有三年(含)以上餐饮服务管理经验。

    (2)厨师长:具有中式烹调师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有三年(含)以上实际管理及操作经验,年龄在55周岁以下。

    (3)厨师:具有中式烹调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有三年(含)以上实际操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面点师:具有面点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有三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专业点心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帮厨、服务员、勤杂工人员等:身体健康、年龄合适,其中服务员2名须兼职会务服务,性别女性,年龄不大于45岁,品貌端正,具备会务服务必要的能力素质。

    5、其他要求

    (1)原材料采购由采购人负责。

    (2)中标人根据投标响应和合同要求,指派相应的厨师、勤杂工等人员,人员保持相对稳定。若中标人厨师、面点师、帮厨等人员调整,应当事先与采购人商量同意。中标人与劳务人员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民警食堂现有员工由中标人全部接收或依法妥善安置使用,保证交接期间平稳过渡,不发生劳动纠纷,员工现合同期内工资待遇基本不变;厨师、面点师等技术岗位人员应适当进行岗位交流,以便提高服务质量和饮食品质。

    (3)中标人必须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员工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应急方案。流程清晰,职责明确,有服务优先的管理理念与明确的服务定位和目标方案来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人提出的食堂劳务工作任务。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员工管理制度,包含考核、奖惩、招录、教育、培训;

    2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及要求相关制度(包括环境卫生);

    3成本控制机制,包括水电、节能方面的规定;

    4设备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用火、用电要求;

    5服务质量高水平运行的保障措施及应急保障措施。

    五、服务费用及服务年限

    (1)服务费用:年服务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税费、服装费及用工人员的一切费用。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预付款。

    2.每月结算一次费用(前二个月不再支付,第三个月起扣除预付款后)向中标人支付每月扣除日常监督检查扣除金额后服务费的94%,剩余6%作为采购人对中标人的考核;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将余款分二次在第7个月和第13个月结算给中标人。考核半年一次,每次以年服务费3%余款予以考核,考核为优秀的3%服务费余款全额拨付,考核为良好的扣除1%服务费,考核为合格的扣除2%服务费,考核为不合格的扣除3%服务费。

    3.合同履约时,目前暂定总的人员为16人,根据采购方工作量变化实时调整,因调整或工作量变化导致人员上出现数量增减,中标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七、考核:

    (一)日常工作监督检查

    如发生下列事项,每发生一起,从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

    (1在工作区域内吸烟,扣50元;

    (2下班未及时关灯、人离开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且未造成影响,扣50元;

    (3未按规定留样,台账不清,扣50元;

    (4餐具、炊具未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放置;餐具留有残渣或不洁,扣100元;

    (5饭菜内有异物的,扣100元;

    (6地面卫生、操作间积水未及时清理,区域卫生未及时打扫的,扣50元;

    (7在烹饪区及打菜区发现苍蝇、蟑螂、老鼠的,扣100元;

    (8隔夜饭菜未按规定处理而上柜供应,且未造成其他影响的,扣100元;

    (9人为造成原材料浪费,私拿食品原材料(含熟食),或做人情的,以材料价值3-5倍扣罚处理;

    (10与就餐人员、同事发生争吵,人为延误开餐时间10分钟以上的,擅离岗位工作失职造成影响的,扣100元;

    (11无健康证人员上岗从事食堂劳务工作的,每人次扣5000元;

    (12在卫生监督或市场监管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除承担检查中问题外,另扣2000元;

    (二)定期考核

    (1甲方(行装处)每月组织伙管会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乙方进行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满意度调查等内容的量化打分考核,≧85分的为优秀,71-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2考核中有一次不及格,建议更换服务团队;合同期内有两次不及格,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每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的依据之一。

    (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

    (1出现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影响的;

    (2乙方派驻甲方劳务人员违规违纪,损坏采购人声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3违反合同相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能保证正常服务的;

    (4合同期内有两次不及格的。


    第3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2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

    投标报价及费用:

    1、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招标需求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基本工资、节假日补贴、高温补贴、服装费、社保、税费、员工福利、管理费、中标服务费等一切为完成本项目的费用。

    2、供应商少报或漏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并不予调整。

    3、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4、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1600000.00元,最高限价:1600000.00元/年,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5

    现场踏勘(如有):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投标人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投标人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

    演示时间及地点(如有):无

    ▲7

    投标文件组成: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4份。

    8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同招标公告

    9

    开标时间及地点:同招标公告

    10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1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12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先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到期且无质量、服务投诉和索赔后该款项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3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预付款。

    2.每月结算一次费用(前二个月不再支付,第三个月起扣除预付款后)向中标人支付每月扣除日常监督检查扣除金额后服务费的94%,剩余6%作为采购人对中标人的考核;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将余款分二次在第7个月和第13个月结算给中标人。考核半年一次,每次以年服务费3%余款予以考核,考核为优秀的3%服务费余款全额拨付,考核为良好的扣除1%服务费,考核为合格的扣除2%服务费,考核为不合格的扣除3%服务费。

    3.合同履约时,目前暂定总的人员为16人,根据采购方工作量变化实时调整,因调整或工作量变化导致人员上出现数量增减,中标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14

    质保期:/

    ▲15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16

    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90天

    ▲17

    17.1招标代理单位的代理费费率按每一个具体代理项目中标额度百分比计算,包含专家费、评审费、税费等各种费用按0.48%收取,待完成招标程序后向中标单位收取

    账户名称:宁波华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城支行

    账 号:40070122000123279

    17.2中标人在接到通知时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18

    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一、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宁波市望春监狱食堂服务外包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三)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四)投标委托

    1、投标文件的签署人应当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投标文件的签署人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文件的签署人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投标资料与招标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五)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反规定除外)。

    (六)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八)特别说明:

    ▲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同一家原生产厂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型号均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5. 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5.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4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5《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交,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须自行采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信息填入相应栏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自己企业的产品(服务)参加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

    7.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8.本项目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

    (九)质疑和投诉

    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采购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二次提出的质疑视为质疑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质疑的除外)。

    2.提出质疑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未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3.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投标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4.投标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函应当署名,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指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共同提出。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只接收投标供应商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质疑函,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

    采取邮寄方式的,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

    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在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将质疑函原件邮寄给被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函的日期,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采购公告。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

    1、招标公告

    2、招标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及标准

    5、合同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和技术商务文件组成。

    1、报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格式一);

    (2)开标一览表(格式二);

    (3)报价明细表(格式三);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四)。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格式五);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未按照要求提供,将不得享受评标标准中注明的针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

    2、技术商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评分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投标人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招标需求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同类项目业绩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投标人需有股东成员组成情况说明:股东成员组成说明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波市企业信用网”等相关网站里打印有股东成员名称的相关页面,加盖投标人公章。

    (12)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中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随带原件以备查验)。

    (13)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商务技术资料。

    上述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中本招标书的有规定格式的,应统一按本招标书的规定格式填写。未有规定格式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编制,但至少要包含以上要求的内容。

    注:技术商务文件中不能出现报价。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人应按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 4 份分别编制并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应将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内,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带“”的款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7、​ 评委会一致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的;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开标

    (一)开标准备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核验、签到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二)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2、对供应商投标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名确认;

    3、当众拆封、清点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密封的报价文件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将拆封后的技术商务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同时告知供应商代表拆封报价文件的预计时间。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

    4、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技术商务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情况,无效供应商代表可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

    5、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宣读《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6、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五、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二)评标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三)组织评标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评标,各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评审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1、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

    2、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3、宣读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4、根据需要简要介绍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5、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投标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6、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7、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四)评标委员评审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2、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经评审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人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7、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五)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供应商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评审人员对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招标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招标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导致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七)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采购方式变更

    至投标截止时间或在评审期间,出现参与投标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招标。经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照原招标文件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或者改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定标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1名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八、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5、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特别说明

    1、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本文件未及事项,在签订合同时供需及使用方友好商定。

    3、本采购文件解释权归采购单位。

    4、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十、补充说明

    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不适用)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三)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应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如有)。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否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及具体扣除比例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投标人“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证明。

    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4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

    1.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2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技术资信商务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相等,则投标报价低者列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1.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1.4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项1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次评标将对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要求的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中标价格仍按照其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1.5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项1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如联合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本次评标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中标价格仍按照其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1.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二、评标委员会

    2.1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依法保密。

    2.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只对初步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标和比较。并且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不考虑开标后的任何补充声明、修正的方案。

    三、评标程序

    3.1第一阶段评审

    3.1.1技术资信商务文件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符合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3技术和商务评分表”的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应答进行比较,判定其偏差性质和程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分值范围内自行评分。供应商技术资信商务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数)。

    3.2第二阶段评审

    3.2.1报价文件初步审查:报价文件初步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4报价文件初步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初步审查中,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顺序修正。修正后的价格若高于投标报价,则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评标价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修正后的价格若低于投标报价,则中标价以修正后价格为准,评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如供应商不接受按以上规则确定的评标价和中标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2.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标项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3.2.4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5价格评分表”的规定,计算供应商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数)。

    3.2.5参加采购响应的供应商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并以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的决定理由。

    3.2.6综合评估: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技术资信商务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

    3.2.7推荐中标候选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相等,则投标报价低者列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3.3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1名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四、投标的澄清

    4.1对投标文件审查中发现的投标文件表达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询标,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供应商必须按照代理机构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4.2供应商应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4.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若供应商未响应澄清安排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五、特别声明:价格是评标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六、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6.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6.2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有效供应商少于3个的;

    6.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附表1: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要求说明

    审查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资格声明函;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股东成员说明书(供应商须提供股东成员说明书(格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波市企业信用网”等相关网站里打印有股东成员名称的相关页面,加盖供应商公章)。

    4、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6、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8、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

    2

    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资格性审查结论

    注:1、上述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附入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2、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3、采购人、代理机构将于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如有)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若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要求

    1

    供应商名称

    与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致。

    2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的要求。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符合“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的要求。

    5

    其他

    对同个子包不允许提供两个投标方案。

    6

    不允许出现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7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8

    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供应商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

    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标记)。

    注:1、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附表3:

    商务和技术评分表

    序号

    评分 内容

    具体评分标准

    分值

    1

    企业综 合实力 (7分)

    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的。每具备一项得0.5分;最高得3分。

    (注: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缺项不得分)。

    3

    投标人所管餐饮类项目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示范职工食堂”称号的得2分。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明、当年服务合同复印件,开标时原件备查)

    2

    投标人所管餐饮类项目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餐饮服务食堂“安全示范单位食堂”称号的得2分。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明、当年服务合同复印件,开标时原件备查)

    2

    2

    类似 业绩 (5分)

    自2018年1月1日(含)(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承接过类似单位(食堂餐饮服务或服务内容中包含食堂餐饮服务)的业绩合同案例的,每提供1个有效合同的得0.5分,最高得5分。

    (注: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未提供或缺项不予得分。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获得的业绩,不予得分。)

    5

    3

    人员实力情况 (11分)

    具备的项目负责人

    1、具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公共营养师证书的得1分;

    2、具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得1分;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