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ZC130800202102556001001
二、项目名称: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
---|---|---|
河北长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普乐路18号(原乾阳大酒店) | 91130802MA0CN7J116 |
服务 |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日期 | 中标金额 | 下浮率 | 费率 | 优惠率 | 优惠产品说明 | 优惠价 |
---|---|---|---|---|---|---|---|---|---|---|---|
河北长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 | 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 | 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 | 合格 | 一年 | 2203803.24 |
信卫红、孙红岩、宋树军、李翠娴、汪洪祥(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地址 : 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29号
联系方式: 宋俊辰 0314-23731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 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153-1号
联系方式 : 任进宝 0314-20971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宋俊辰
电话: 0314-2373103
十、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
承德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 ZC130800202102556001001 |
项目名称: |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 |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邀请函 - 1 -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 3 -
A 说明 - 3 -
B 招标文件说明 - 8 -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 8 -
D 投标文件的提交 - 9 -
E 开标和评标 - 9 -
F 授予合同 - 13 -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 供参考 ) - 15 -
3.1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 15 -
3.2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 28 -
第四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 - 34 -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 46 -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 47 -
投 标 函 - 48 -
开标一览表 - 49 -
投标报价表(货物类) - 50 -
投标报价表(服务类) - 51 -
货物或服务方案描述 - 52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53 -
(货物或服务)技术规格偏离表 - 54 -
项目 团队建设 - 55 -
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 - 55 -
售后服务承诺等 - 55 -
资质证明文件 - 55 -
类似业绩及相关证明 - 55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55 -
法定代表人证明 - 56 -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 57 -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 58 -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 59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60 -
产品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 61 -
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62 -
承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 63 -
第一部分 邀请函
受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拟对本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投标。
项目名称: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ZC130800202102556001001
采购人名称 |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 |||
采购人地址 | 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2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宋俊辰 | 联系方式 (质疑受理电话) | 0314-2373103 | |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153-1号 |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 任进宝 | 联系方式 | 0314-2097138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
采购内容 | 详见招标文件 | 采购用途 | 详见招标文件 | |
项目实施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预算金额 | 2221708.44元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投标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规定;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物业管理 | |||
公开文件获取方式 | 1、 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通过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账号密码或数字证书CA)“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下载查看招标(采购)文件。 2、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供应商首先通过市场主体注册,注册网址“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hebpr.cn)” | |||
公开文件获取时间 | 2021年12月30日8时30分至2022年1月6日17时30分 | |||
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 2022年1月19日9时00分 | |||
开标时间 | 2022年1月19日9时00分 | |||
开标地点 | 网上开标 | |||
其他补充事宜 | 1、 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采用数据电子形式,投标人的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印章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供应商需办理数字证书CA秘钥并登录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在线参与投标活动。 2、 办理CA秘钥可在河北CA、北京CA、山西CA、中网威信CA中选择办理(排名不分前后),办理CA咨询电话如下: 河北CA:400-707-3355 北京CA:400-618-3337 山西CA:400-653-0200 中网威信CA:0311-85691619 | |||
投标保证金 | 根据冀财采〔2021〕7号文件第二条第1款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
本公告发布媒体 |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bei.gov.cn/province/)、 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 |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A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合格的供应商
2.1供应商开标时须提供下列资料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资料,以上传电子文件为准,取消原件评审)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是法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符合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
2.2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承财采[2020]22号)要求,在评标前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河北)” (http://xy.hebei.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bei.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和证据截图存档,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用信息查询起始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查询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证据留存:查询时如发现供应商信用记录不实或发现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则将查询结果页面下载打印,作为证据留存,同时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4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5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3. 投标费用的承担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招标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本国产品。
4.2根据财库[2019]9 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 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 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 2019 第 16 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4.3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 2015〕16 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或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4.4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商用密码相关资质;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密码产品。
4.5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其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
4.6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7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4.8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注:
(1)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9根据财库〔2017〕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B 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设备及服务的情况,以及招标、投标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采购项目要求;
(5) 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暂停
6.1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再逐个电话通知。
6.2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均以最后的更正公告为准。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要求
7.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确保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采购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文件”格式
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9.2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必须标明投标总价大写金额及小写金额,“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的报价为承德工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元)。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投标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10.3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的,不接受有选择的投标报价。
11.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1.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运输、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和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
12. 保证金
根据冀财采〔2021〕7号文件第二条第1款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有效期
13.1 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
14. “投标文件”的其它规定。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TBJ)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完成后必须点击“确认签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6. “投标文件”的技术支持
如遇到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等系统技术问题,请在工作时间电话联系:010-86483801。
17. 迟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E 开标和评标
18. 开标
18.1 政府采购中心在“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18.2 开标时,供应商须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网上开标不依此执行)。
18.3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网上开标不依此执行)。
19. 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规则推荐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9.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职责。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19.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19.4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9.5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分别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投标人应予以认真答复。重要或复杂问题的答复需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答复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6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会之外。
19.7评委会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招标人不退投标文件。
20. 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符合性的审查
20.1 开标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0.1.1资格性检查。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资格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特殊资格要求或业绩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0.1.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0.2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以招标文件为准,未明确的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0.3 招标人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0.4招标人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0.5废标、无效标判定
20.5.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废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5.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对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主要产品(设备)不提供详细技术指标或性能说明(产品说明书)或官方网站技术部分网址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采购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并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 重要的澄清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2.质疑
2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不接收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质疑函。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2.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2.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
22.4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2.5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2.6未按要求提交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23.评标方法和原则
本次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技术审查、价格比较,对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进行比对,对合格的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报价按从低到高顺序排序;
成交原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即在低于采购预算价格的基础上,完全符合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若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等的情况下,则由该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继续报价,直至确定报价最低的一家供应商。
24.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4.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4.2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4.3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会之外。
24.4 评委会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招标人不退投标文件。
F 授予合同
25.定标原则
25.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对投标人投标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定标。
25.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报价最低的合格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26. 中标通知
26.1 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
26.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27.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27.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 签订合同
28.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28.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4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8.5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并与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供参考)
3.1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本采购项目之招标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声明条款
1、对于本合同有关的《招标文件》以及本合同条款,乙方已认真阅读和分析;对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如有不利后果,自愿放弃因自己工作失误或存在误解之抗辩。
2、合同总价,与乙方的投标报价相同,且均为含税价;因漏报、少报项目价款或费用,均视为已全部包含于本合同总价内。如有争议,必须按不利于乙方进行解释并据此执行。
3、乙方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优于《招标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质量或技术之标准、指标、参数、标值、性能、环保与节能标准、附件或赠与、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表示,即使在本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文字体现或表述,或即使未经甲方签字,亦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采购项目招投标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及《招标文件》编号: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4、投标中标联合体成员:(1) ;(2) 。
第四条 合同标的(货物)与合同价格构成
1、货物基本情况(列表不能全面载明的,另见附件:《合同货物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厂商名称 | 产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附件配置(配件、工具等) | 单价 | 小计价(元) |
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整(¥元) |
2、本合同所称“货物”,除上述第1款所列货物(含附件配置)之外,还包括下述各项:
(1)与之相一致的用户手册、说明书、维护手册、电路图等技术资料或有形物品;
(2)支持该设备正常运行的配套性知识产权物品(如软件或程序支持信息);
(3)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商检、技术咨询与培训、维修保养及其他有关售后服务等事项);
(4)于甲方预付了合同货款之情形,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的用于办理本合同财务结算所必备的合法有效、与本合同货物价款相一致的发票和相应的单证资料。
3、“合同总价”,是指并包括:
(1)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所有权与风险正式转移甲方之前发生的在生产、流通、服务、货物交付等环节上的全部成本、各税种或税项下的税款,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或咨询、保险、商检、卫生检验检疫、非因甲方过错原因发生于海关或商检或检疫或检测以及运输至本合同指定地点等环节上发生的滞留费用、保管费、运输费用、罚款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