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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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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行政办公中心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大米、面粉、食用油)服务类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行政办公中心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大米、面粉、食用油)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800]LYCG[GK]2021851_1_913501007869112788_4245)

一、合同编号:[350800]LYCG[GK]2021851_1_913501007869112788_4245

二、合同名称: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行政办公中心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大米、面粉、食用油)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800]LYCG[GK]2021851_1_913501007869112788_4245)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800]LYCG[GK]2021851

四、项目名称: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行政办公中心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大米、面粉、食用油)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

地 址: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市委办

联系方式:0597-3293456

供应商(乙方):福建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福湾工业园台屿路99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230102 - 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大米 满足满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满招标文件要求 1 满足满招标文件要求 422300


合同总金额:¥422,30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一号负一层食堂厨房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0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新建 DOC 文档 - 副本 (13).doc


龙岩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

乙方:福建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00]LYCG[GK]2021851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行政办公中心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大米、面粉、食用油)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30102 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大米

满足满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满招标文件要求

1(批)

满足满招标文件要求

4223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贰仟叁佰元整(¥4223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一号负一层食堂厨房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质量检查标准,并提供按批次检验合格报告或证明文件 (2)大米质量要求: a)米粒坚实,均匀完整;b)米质雪白色、有油质、黄粒和黑粒比例极少;c)无发霉,无砂料和昆虫等异物;d)无异味和霉味,无人工油质;e)米粒透明,有光泽。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质量检查标准,供货时提供当批次大米检测合格证明,送检单位为实际供货商或有实际购货协议的单位、《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追溯凭证产品及产品数量须为当天实际配送货物,须同配送清单一致,同时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每天根据食堂的配送清单,按食堂规定时间将食材配送到食堂规定地点。 (3)配送的食材由食堂指 定人员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2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3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4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5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6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7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8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9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10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11

8.33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12

8.37

当月的发票下个月10号前送到食堂采购处,25号前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各中标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帐户缴交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预算金额×前述百分比)。该保证金在整个项目顺利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有扣除的除外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后12个月或预算使用完毕,则终止合同)

10、违约责任

(1)食堂用餐人员若因使用购货商提供的产品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以医疗或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鉴定报告为准分清责任),供货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供货商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食堂并经协商妥善处理后解除合同并正常结清账款,履约押金退回供货商;供货商如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食堂,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结清账款,履约押金不再退回供货商;供货商单方解除合同的,食堂有权扣押未结清账款,履约押金不再退回,对食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供货商法律责任。 (3)经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确认,每发现一次的食用油供应价格高于所投报折扣的扣1000元,二次食用油价格高于所投报折扣的扣3000元,大于等于三次食用油价格高于所投报折扣的扣5000元或取消供应资格。 (4)同一供货商在合同期内累计出现多次(大于3次)退货的,食堂有权中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发现因供货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立即退货,每次扣当月货款2000元。 (6)供货商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私自调整食堂供货计划,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供货的,需提前3天与食堂协商,经同意后才能调整供货,若无故调整供货计划的,每发现一次扣当月货款2000元。 如供货商违约,食堂根据违约情节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10000元/次。供货商应支付的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从供货商货款中直接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接待中心

乙方:

福建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市委办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台屿路99号

单位负责人:

李晓芳

单位负责人:

赵致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邱维海

联系方法:

0597-3293456

联系方法:

1368596256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福州五一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08030018150008903

签订地点: 龙岩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20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