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团餐服务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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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健办餐饮配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ZDL2022341454(CLF0121SZ18ZC34A)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保健办餐饮配送服务

三、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投标单位(A包):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A

供应商名称: 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77幢一层105室

中标(成交)金额(1-下浮率): 1

预算金额:180.00000000(单位:万元)

五、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深圳市保健办餐饮配送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六、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一)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1、 单济贤; 2、 李团结; 3、 柏云;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包组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RMB2.14万元(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元整)。

八、公示期限

2022年01月22日至2022年01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

2.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3.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页(http://www.szzfcg.cn/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 id=597839319)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B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质疑咨询电话:0755-8837 7571或7572转2309。

十、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19号
联系方式:柏先生 0755-258386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B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方式:网上操作咨询:
系统技术支持、招投标软件技术支持:0755-83938599、0755-83948100、0755-83938584、0755-83203022-805
工作QQ:1945831364、1910036032、2684586951、1272422942
技术支持QQ群:6734719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车小姐
电 话: 0755-8837 7571或7572转2338

十一、附件

1.采购文件ZBS:-点此下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5.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

6.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7.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他内容.(专家评审明细表 A包;)


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21日

2021/8/5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1/2首页 简体中文 | ENGLISH RSS订阅 统计微博|统计微讯|移动客户端 请输入关键字 检索 | 高级 2021年8月5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 > 首页 > 统计数据 > 统计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8-01-03 14:27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附件国家统计局派驻纪检组机构职能最新发布数据查询数据解读统计动态通知公告图片新闻统计百科统计词典常见问题解答网上办事统计咨询失信企业公示公开指南公开规定公开目录2021/8/5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2/2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docx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doc联系我们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中国统计资料馆数据咨询电话:010-68576320请输入关键字 检索 | 高级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京ICP备05034670号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100826)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