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 采购人名称: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喀什分院
二、 采购项目名称:学院食堂食材采购二次
三、 采购项目编号:KSSCG(TP)-DF-003
四、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五、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六、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2日
七、 预算总金额: 1839750
八、 废标理由:
标项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九、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王维,孙宁山,李会荣
十、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再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其他事项
十一、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达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小刚
联系电话:13579057888
传真:
地址:喀什市阳光小区B区B11-1-8B
2、采购人名称: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喀什分院
联系人:艾合买提江﹒艾山
联系电话:19809988881
传真:
地址:喀什市天山东路
附件信息:
学院食堂食材采购招标文件二次(终).doc
588.6K
学院食堂食材采购二次
项目编号:KSSCG(TP)-DF-003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单位名称: 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喀什分院
联 系 人: 艾合买提江·艾山
联 系 方 式: 19809988881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达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严小刚
联 系 电 话 : 13579057888
日期:2022年1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2606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2
一 总 则 2
二 谈判文件 3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4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7
五 竞争性谈判及评审 8
六 确定成交 13
第2章 响应文件格式 22
第一部分 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22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27
第3章 谈判邀请 37
第4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0
第5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 44
第6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45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51
供应商须知
一 总 则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所投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3.6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4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谈判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谈判。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参加谈判协议连同作为响应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谈判,共同谈判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谈判协议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否则相关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4.8 对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7 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谈判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
3.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构成
5.1 谈判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供应商须知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二册
谈判邀请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三册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6.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为了保证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供应商准备谈判时有足够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谈判报价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谈判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进行投标,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谈判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将被认定为无效。
8.3 无论谈判文件第5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内容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谈判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订成一册,密封提交。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报价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谈判报价内容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谈判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谈判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作为评审时判定其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标准。
11. 谈判报价
11.1 所有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1.2 供应商应在标的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所投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标的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1.3.1 标的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标的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1.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1.4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
11.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谈判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 谈判保证金
12.1 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的一部分。
12.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谈判担保函原件。
12.4 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2.4.1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12.4.2 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谈判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谈判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2.6.2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
12.6.3 政府采购谈判担保函不予退回。
12.7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 谈判有效期
13.1 谈判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谈判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谈判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谈判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所有响应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4.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5.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为方便谈判开启及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合订成一册,密封提交,并在封皮正面标明“响应文件”字样。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采购公告或谈判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谈判报价开启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15.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标记的,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16.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
16.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接收响应文件回执单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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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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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 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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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
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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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开启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五 竞争性谈判及评审
18. 谈判开启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谈判开启和地点组织竞争性谈判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谈判。
18.2 谈判开启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对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递交的谈判声明,在谈判开启时当众宣读,评审时有效。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谈判及评审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谈判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4 供应商代表对谈判及评审过程和谈判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9. 资格审查及组建谈判小组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及其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审查内容如下(谈判报价开启时须携带资格条件证明原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法人和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最少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个人明细表);(2021年9月后成立公司需提供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
3、2020年度由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021年1月份后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 和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
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人员有效健康证;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商的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 证》,投标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供经国家许可的肉类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经国家许可的面粉、大米、油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投标供应商在喀什地区必须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及配送能力,能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的紧急服务和本地化服务,具备供货仓储或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材料或使用权证明)、配送及其他符合相关食物贮运条件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招标代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的查询结果为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采购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书面声明;
提示:上述资质开标现场能够通过官方网络查证的,均视为合格供应商。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谈判开启前1个工作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在合同纠纷裁决中不得参加本项目招标,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诚信记录如有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不得参加本项目,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3名谈判小组成员,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负责评审工作。
20.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响应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审期间,谈判小组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4.1 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审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中评审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20.4.2 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中评审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0.5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21.响应偏离
谈判小组不接受响应文件中的负偏离。
22.谈判无效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谈判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
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谈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未满足谈判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参加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参加谈判的;
属于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谈判资格无效情形;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不符合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审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审方法,详细评审标准见谈判文件第六章: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6章。
23.4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优先选择《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目录内的产品。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作废: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原则
25.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 确定成交
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所投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所投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谈判文件第6章。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将根据评审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8.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9.成交通知书和采购结果通知书
29.1 在谈判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通知书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采购结果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通知书无效或成交通知书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
31.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1.3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通知书资格,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成交通知书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通知书服务费。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3.2 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谈判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1 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谈判文件的规定。
33.2.2 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3.2.3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4.廉洁自律规定
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3 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5.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6.质疑与接收
36.1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通知书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6.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7.质疑的提出
37.1 本采购文件中所称质疑及答复,是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向采购方提出质疑,采购方答复质疑的行为。
37.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7.3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或潜在报价方。可质疑的文件为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等)。
37.4 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采购过程,即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37.5 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主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受理范围和本项目采购人的管辖权范围;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7.6 提出质疑应当具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要求采购方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质疑人的质疑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7.7 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
37.8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质疑的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质疑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7.9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7.10 质疑的审查和受理。采购方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对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
37.11 对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质疑。修改后质疑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质疑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质疑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三)超过质疑法定期限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四)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五)质疑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方管辖的,告知质疑人向有管辖权的采购人提出质疑;
(六)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38.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采购方受理质疑后,将及时把质疑函发送给被质疑人,并要求其在一定限期内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38.1 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为了全面查清事实、取得充分的证据,采购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8.2 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方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8.3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将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38.4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38.5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38.6 采购方将在正式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8.7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成交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本项目不适用
(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1 、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一);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投标法人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4、投标单位提供本单位依法缴纳上一季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个人明细表);(2021年9月后成立公司需提供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
5、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
6、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提供针对本次项目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裁判文书网查询在合同纠纷裁决中不得参加本项目招标,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现场查询并提供相关查询记录和查询结果)
10、保证金收据。
11、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12、供应商可提供有利于谈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 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一)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
服务名称 | 投标总价(元) | 谈判保证金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备注 |
大写: 小写: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
注: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装订密封。
此表中,标的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此报价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投标法人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单位: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
3、将此证明书原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谈判响应文件附件。
(为避免废标,请供应商务必提供本附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说明: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2.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供应商)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投标,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