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XZZBRKZ-TJGJ-2021102(招标文件编号:XZZBRKZ-TJGJ-2021102)
二、项目名称:日喀则市消防支队聘请社会化服务保障团队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日喀则小胖子餐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珠峰路20号(拉孜公寓商品房)
中标(成交)金额:122.75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日喀则小胖子餐饮有限公司 | 聘请社会化保障团队 | 团队基本情况如下:厨师6人,保洁员5人。 | 切实改善日喀则支队机关消防救援人员饮食现状,提高饮食水准。 | 一年 | 符合采购人要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荣军、渠敬华、宁英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合同,向中标单位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8412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日喀则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西路5号消防支队
联系方式:舒先生 189803616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雅喜阳光花园南6栋2号
联系方式:赖女士 199089248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赖女士
电 话: 19908924801
日喀则市消防支队聘请社会化服务保障团队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编号:XZZBRKZ-TJGJ-2021102)
采购人:日喀则市消防救援支队
招标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 审核人:
日期:2022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草拟) 23
第五章 采购服务需求 30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 2
第七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4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日喀则市消防支队聘请社会化服务保障团队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雅喜阳光花园南6栋2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1月20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ZZBRKZ-TJGJ-2021102
项目名称:日喀则市消防支队聘请社会化服务保障团队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54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肆仟元整)
最高限价:1254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肆仟元整)
采购需求:聘请社会化保障团队,团队基本情况如下:厨师6人,保洁员5人。
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问题的有关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查询为准;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 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7日,每日上午10时至13时,下午15时30分至18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雅喜阳光花园南6栋2号
方式:现场报名,不接受邮寄报名
售价:人民币 850 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月20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开启
时间:2022年1月20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如以公司组织身份购买,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每页加盖公章。以个人身份购买,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日喀则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西路5号消防支队
联系方式:189803616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雅喜阳光花园南6栋2号
联系方式:19908924801
3.项目联系人方式
项目联系人:赖女士
联系电话:19908924801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0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分包 | √不允许 允 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 |
2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1254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肆仟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
3 | 服务期 | 一年 | |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 90 日历天 | |
5 | 磋商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缴纳)(实质性要求) | 递交方式——保单保函 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银行保函的格式以银行格式为准,保函的内容应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银行担保的内容。 供应商可在当地各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企业授信情况或保险担保等任一方式针对具体项目开具银行保函,也可以在保险公司开具保单保函(一个项目开一个保函),并在开标现场出具保函原件。 开标时提供在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收取、保管供应商的保函正本原件。原件进行查验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担保金额:1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18时30分之前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1、供应商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或投标保证保函的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投标保证金中;2、银行保函和保单保函具备等同法律效力;3、开标时在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收取、保管供应商的保函正本原件,原件进行查验,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 |
6 | 响应文件份数 | 投标函一份;资格审查资料一份:整体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所有内容)纸质文档正本一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一份(U盘) | |
7 | 封套上写明 | 整体响应文件或投标函或电子文档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供应商公章,齐缝处也应加盖公章)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8 | 磋商小组成员 | 从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3人。 | |
9 |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 √采购人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 | |
10 | 履约保证金 | 成交价的10% | |
11 | 其他 | ||
小微企业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 ||
联合体磋商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 ||
竞争性磋商 文件解释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再次报价(实质性要求) | 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且再次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第一次公开报价。 | ||
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费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由成交人支付成交价的1.5%给采购代理机构。 | ||
响应文件份数(实质性要求) | 1、 用于唱标的“报价一览表”1(壹)份; 2、 资格审查文件一份 ; 3、整体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所有内容)纸质文档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4、电子文档一份(形式:U盘,电子文档内容包括报价一览表一份、资格审查文件一份、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一份)。 | ||
装订要求及密封要求(实质性要求) | 1、 报价一览表装订成册或胶装,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应包含响应文件格式中的承诺函、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磋商保证金。 2、资格审查文件应胶装成册,应编制目录,编制页码,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3、响应文件应胶装成册,应编制目录,编制页码,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4、共分三包密封:资格审查文件胶装后单独密封成一包;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胶装后密封成一包;用于唱价的“报价一览表”单独装订成册或胶装后密封成一包;电子文档(U盘),包含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单独密封后放入“报价一览表”中。 |
(二)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4 采购项目名称: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2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3 采购范围、供货期/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见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 对供应商相关要求
1.5.1 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
1.5.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3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5.4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3)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中存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磋商。
1.7 分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8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踏勘现场
1.1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12.2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1.12.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1.12.4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2) 供应商须知;
(3) 评审办法和标准;
(4) 合同条款;
(5) 采购需求
(6) 响应文件格式。
(7)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根据本章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2.4 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3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送达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 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3.2 首次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进行首次报价。
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中。
3.2.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所有磋商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
3.3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4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3.5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3.6 响应文件有效期
3.6.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
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6.3 响应文件出现不一致或非关键非主要内容错误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磋商函内容与申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 表为准;响应文件其它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非关键、非主要内容的报价缺项漏项的,磋商小组将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但该澄清不作为评审的依据;磋商小组将以其它申请人对应项的最高磋商报价补充计入其评审价;若该申请人成交,其原磋商报价即是成交价。
(6)依据本采购文件多种处理办法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核 实价即评审价。
(7)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7 磋商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磋商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磋商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响应文件的编制
3.8.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采购范围、供货期(/或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2 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位置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如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在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8.4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具体分册及装订要求及密封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8.5 响应文件提交
3.8.6 响应文件按以下要求分三包密封:
3.8.7 1、 将投标函(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投标保证金单据复印件各一份)固定装订后与单独密封后的整体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一份(非读物面注明供应商及工程名称)一起合封,外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投标函”及:
3.8.8 (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3.8.9 (2)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3.8.10 (3)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
3.8.11 2、 将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资料(按附表一资格审查表的要求,逐条提供相应资料)固定装订后密封,外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资格审查材料”及:
3.8.12 (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所投标段;
3.8.13 (2)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3.8.14 (3)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
3.8.15
3.8.16 3、整体响应文件(包括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纸质文档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合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外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整体响应文件”及:
3.8.17 (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3.8.18 (2)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3.8.19 (3)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
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和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5.%2.%3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3 未按本章第5项、第5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1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4.1.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1.2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1.3 除因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要求未进行磋商的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1.4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2.2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7 评审与磋商
7.1 磋商小组
7.1.1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7.1.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磋商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 编写评审报告;
(5)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7.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5 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7.6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的报价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7.7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参与磋商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8 合同授予
8.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2 成交公告
8.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8.2.2 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2.3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
8.3 成交通知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8.4 履约保证金
8.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8.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20.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 签订合同
8.5.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5.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5.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第20.1款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9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过邀请方式的,将通知每位接受邀请的供应商)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0 纪律和监督
10.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0.3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10.4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在评审与磋商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6)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10.5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10.6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1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资格后审。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 评审标准
2.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2.2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分为商务、技术及价格。
3 评审程序
3.1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1.2 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
3.1.3 磋商小组在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1.4 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3.1.5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磋商。
3.2 磋商
3.2.1 按“供应商须知”第5条规定,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2.2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3.3 评审
3.3.1 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函)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3.3.2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3评审结果
3.3.4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3.3.5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