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HDCGDL-ZC2021-141
二、项目名称: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延安万裕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蔬菜批发市场6-7号
中标 金额 : 2,744,8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 康亚莉、宁燕妮、吴艳、张宏航 | 顾翼延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20,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延安市社会福利院
联系人:顾先生
联系地址:宝塔区柳林镇山狼岔村
联系电话:0911-2499280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瑞梅
电话:18109118505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10楼
联系方式:18109118505
十、附件:
招标文件--最终稿.docx
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24日
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
外包项目
招标文件
采 购 人:延安市社会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4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7
第一章 总则 10
1.适用范围 10
2.定义 10
3.合格的供应商 10
4.费用 10
第二章 招标文件说明 11
5.招标文件的构成 11
6.招标文件的澄清 11
7.招标文件的修改 11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 12
8.投标语言 12
9.计量单位 12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11.投标文件格式 12
12.报价 12
13.投标货币 13
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3
15.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
16.投标保证金 14
17.投标有效期 15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格式 15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包装和标记 15
20.投标截止时间 16
第五章 开标/评审 16
21.开标 16
22.评标委员会与评审 17
23.投标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8
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19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19
26.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9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0
第六章 中标/合同 21
28.中标准则 21
29.中标通知 21
30.签订合同 22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23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27
1.投标文件初审 27
2.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28
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
第五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33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9
一、投标函 40
二、开标一览表 41
三、商务/技术偏离表 45
四、资格证明文件 46
五、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0
六、投标方案 51
七、其他材料 52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外包项目潜在的投标人可在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C座10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12-28 14:3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DCGDL-ZC2021-141
2、项目名称: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3、预算金额:2,774,000.00元
4、最高限价:2,774,000.00元
5、采购需求: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外包项目,1年,采购预算:2,774,000.00元,项目概况:特困人员约400人,一日三餐,食材供应;加工、制作成品饭菜;灶务人员工资;日常消耗;安全管理等,伙食标准为人均19元/日,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院民灶房餐饮管理。
6、合同履行期限:2022-01-01 00:00:00 至 2022-12-31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2020年年度报告)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3投标企业需提供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不少于12人);
3.4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5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6近年(2018年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1份;
3.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3.8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网站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4日
地点: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C座10楼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1、时间: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 2、地点: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C座10楼 3、方式: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法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2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谢绝邮购。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8日 14:30:00
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媒介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延安市社会福利院
联系人:顾先生
联系地址:宝塔区柳林镇山狼岔村
联系电话:0911-2499280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瑞梅
电 话:18109118505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10楼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购项目名称: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HDCGDL-ZC2021-141 |
2 | 采购人:延安市社会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3 | 采购内容及要求:特困人员约400人,一日三餐,食材供应;加工、制作成品饭菜;灶务人员工资;日常消耗;安全管理等,伙食标准为人均19元/日。(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4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2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厅 |
5 |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6 | 付款方式及条件: 具体付款方式与甲方协商。 |
7 | 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8 |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 投标保证金: ¥5000.00(伍仟元整) 采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天。 采用转账方式的,保证金须在2021年12月28日14点30分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保证金账户: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延安分行兰家坪支行 账号:2609011719280016380 咨询电话:0911-8269168 备注:(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
9 |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 |
10 | 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投标文件装订: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11 | 供应商资质要求: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2020年年度报告)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投标企业需提供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不少于12人); 4、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近年(2018年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1份;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8、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网站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受疫情影响,每个公司派一人参与开标,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
12 |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 |
13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14 | 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15 | 供应商需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部门网站上无不良记录。 |
16 | 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准计算,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
17 | 未尽事宜,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18 | 招标文件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解释。 |
19 | 开标时携带以下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正文
第一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延安市社会福利院;
2.2采购代理机构: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响应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4“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仪器、 备品、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2.5“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运输、装卸、仓储、人员培训和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及售后服务等其他类似的伴随服务。
3.合格的供应商
3.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备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且有能力提供所采购服务的投标供应商;
3.2 供应商必须在招标公告载明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未经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3 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4.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第二章 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和合同条件。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自身的风险。采购人有权拒绝没有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来源的书面答复通知到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无异议的,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主要条款。在规定时间后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形式予以确认。
7.3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采购人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7.4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
8.投标语言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0.1.1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投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10.1.2 按照供应商须知要求出具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0.1.3 按照供应商须知要求出具的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1.4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
11.投标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商务偏离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12.报价
12.1 供应商应对此项目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得将其中所列内容拆开报价;
12.1.1供应商所报投标报价包含项目完成所包含的一切费用;
12.2凡本招标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报价时未报或未在“开标一览表”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采购内容、项目数量调整除外)。
12.3 采购人只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唯一投标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13.投标货币
采购人只接受人民币作为唯一投标货币。
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入选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2020年年度报告)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投标企业需提供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不少于12人);
(4)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近年(2018年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1份;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8)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网站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受疫情影响,每个公司派一人参与开标,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14.1.1项为必备资质,缺少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包括证件的有效性、是否进行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在响应文件中应附一套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5.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提交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也可以是图纸、图片等资料,须提供:
15.1.1 服务相关的证明及技术资料;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6.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4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4.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16.4.2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
16.4.3 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4.4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协议;
16.4.5 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16.4.6 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4.7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协议;
16.4.8 供应商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16.4.9 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
16.5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免受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文件从投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采购人有权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格式
18.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须打印或用不褪色蓝(黑)墨水(汁)书写,必须编写页码和目录,统一装订、标码。投标文件中,每一页均应由供应商加盖公章,不允许用骑缝章代替逐页盖章,其中规定格式的文件应当按要求签名和加盖供应商公章。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8.2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字;
18.3 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包装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1.1 供应商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装订,每套“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主;
19.2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
19.2.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用投标文件袋密封,并在正面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副本”字样。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9.2.2投标文件密封必须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的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印鉴,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供应商公章。
19.3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有权拒绝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响应文件。
(1)逾期送达响应文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
(3)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4)供应商出席开标会议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具法人代表证明材料的或授权代表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地址;
20.2 出现第7.3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0.3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第五章 开标/评审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1.2 开标程序:
21.2.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1.2.2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投标人代表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如投标人代表非法定代表人,还应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该投标人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否则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21.2.3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和监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1.2.4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1.2.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2.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1.3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21.3.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1.3.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1.4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审
22.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
22.2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2.2.1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2.2.2 宣布评标纪律;
22.2.3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22.2.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2.2.5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22.2.6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22.2.7 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22.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
22.3.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2.3.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2.3.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2.3.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2.4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未通过上一程序审查的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22.4.1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
22.4.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22.4.3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23.投标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经过对供应商及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投标处理:
23.1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直接投标除外)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3.2供应商资质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23.3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4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前后矛盾的;
23.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3.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3.7投标内容出现漏项或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
23.8 投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交货期、质保及售后服务等项),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23.9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供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
23.10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23.1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予以解释和说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否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价,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3.11提供虚假资质,开具虚假证明,出现虚假应答;
23.12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3.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规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提交,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
24.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4.3 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5.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确定供应商的排名;
26.2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
26.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6.3.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6.3.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3.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3.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6.3.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4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4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7.2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7.3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4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供应商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
第六章 中标/合同
28.中标准则
28.1 采购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未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8.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
28.3 本项目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28.4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4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投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澄清、承诺等)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废标,并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29.中标通知
29.1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按16.2条款规定退还;
29.2 中标通知书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签订合同
30.1 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0.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补充文件(如澄清、承诺等)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31.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准计算,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上述收费标准,以转账或现金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缴纳。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延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
HDCGDL-ZC2021-141
三、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采购限价:
五、管理标准
(一)用餐标准:一日三餐,荤素搭配。
(二)管理标准
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环境保障法》和有关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对餐厅饭菜、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合同期内,餐厅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由托管企业负责,同时外包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近期健康证方能上岗,餐厅厨师须持响应的等级证书,并配专职或兼职营养师,保障特困人员用餐科学营养搭配。
(三)就餐时间
早餐:7:00-8:00;午餐:12:00-13:00;晚餐:18:00-19:00
作息时间调整后,每餐就餐时间为上班前1小时,未经许可,上班期间不得继续经营。节假日期间,餐厅正常营业。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1.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性审查内容和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2020年年度报告)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3 | 投标企业需提供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不少于12人);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4 | 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5 | 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6 | 近年(2018年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1份;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8 |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网站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9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10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注: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合法有效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符合性审查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