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HL-2022001
二、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 | 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慰问人数1645人,包括:纯菜籽油、荞麦面;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1645 | 份 | 291 | 报价:478695.00(元) | 乌鲁木齐林瑞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旅东路765号四号楼 | 91650121228885888L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元) | 规格型号 |
1 |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 | 荞麦面粉 | 天格尔峰 | 1645盒 | 97 | 2.5KG*2袋/盒 |
2 |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 | 纯菜籽油 | 天格尔峰 | 3290 | 97 | 5L/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永青,孙来华,李景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180.4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旅基地南旅东路765号
联系方式:0991-59227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恒立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文苑综合楼四楼
联系方式:176907222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原杰
电 话:17690722213
2022年01月13日 2022年01月25日附件信息:
1.13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最终).doc
314.5K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L-2022001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 |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恒立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写
第三章 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四章 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 标
第六章 评 标
第七章 授予合同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质疑的提出及处理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附件
响应文件编制顺序
其他有关附件格式范本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L-2022001
2、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49.35万元(面粉预算金额16.45万元;食用油预算金额32.9万元)。
5、采购需求: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慰问人数1645人,包括:纯菜籽油、荞麦面;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7、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完成合同项下全部采购内容的供应商;
(2)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3)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1月14 日至 2022年1月 20日,每天上午 10:00至13:30 ,下午15:00至19:00 (北京时间)
2、地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文苑综合楼四楼
3、获取方式:现场报名
备注:各投标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须提交的资料:①投标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②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售价(元):300.00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1月24日16: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地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文苑综合楼四楼会议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响应文件开启
1、开启时间:2022年1月 24日16: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地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文苑综合楼四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招 标 人: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标人地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旅基地南旅东路765号
联系人:马雨薇 联系电话:159990127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恒立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文苑综合楼四楼
项目联系人:原杰
联系电话: 1769072221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第一章1.1款 |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 | |
第一章1.2款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待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 |
第一章1.3款 | 采购内容 |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慰问人数1645人,纯菜籽油、荞麦面,优质且生产日期为近期,油是桶装,面粉是袋装等,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
第一章1.4款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第一章1.5款 | 项目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第一章1.6款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日内供货 | |
第一章1.7款 | 质保期 | / | |
第一章2.1款 | 采购人 | 招 标 人: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标人地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旅基地南旅东路765号 联系人:马雨薇 联系电话:15999012703 | |
第一章2.2款 | 代理机构 | 名称:新疆恒立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文苑综合楼四楼 采购代理联系人:原杰 电话:17690722213 | |
第一章2.8款 | 偏离 | 不接受实质性负偏离 | |
第一章3.1款 | 供应商资格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第一章5.1款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
第一章6.1款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第一章7.1款 | 进口产品 | 不接受 | |
第三章15.7款 | 业绩 | 近三年(2019年1月至今)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业绩须包含本次招标的内容(业绩为计分项目,以投标人业绩为准); 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合同仅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内容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即可,需加盖公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或内容模糊不清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本项内容作为评审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将影响评审得分。 | |
第三章16.3款 | 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 |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即采购预算)为:49.35万元(其中:面粉预算金额16.45万元;食用油预算金额32.9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且分项(各产品)报价也不得超出各项目分项(各产品)的限价(如有),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第三章17.1款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第三章18.1款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网银等非现金形式。 账户名称:新疆恒立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公园支行 账 号:65001617500050000089 行 号:105881000921 附注:×××项目磋商保证金 咨询电话:0991-5862633 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确保到帐;投标人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 |
第三章18.2款 |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特别提示: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投标人办理退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 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开具的磋商保证金《财务收据》原件(以便核查)。 ② 退还中标方磋商保证金时,中标方须提供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原件核查无误后退还)及已加盖中标方公章的合同全本复印件一份 (由代理机构存档备查)。 | |
第三章18.3款 |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章19.1款 | 响应文件 份数 | 纸质版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电子版的响应文件需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U盘)。 特别提示:为了便于存档,响应文件请用A4纸张制作,且装订厚度不得超过3cm;如响应文件超过3cm,请在装订时分册装订。宜采用死页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如因装订造成的文档缺失,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第四章20.1款 | 响应文件 密封 | 1.投标人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制作响应文件,正、副本可以密封在同一文件袋中。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2.响应文件袋和《开标一览表》袋上可写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单位: 投标供应商名称: (公章) 投标供应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 |
第四章21.1款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见磋商公告 | |
第五章23.1款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
第五章23.4款 | 开标现场须查验的证件 |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原件); (4)磋商保证金收据原件或有效的汇款凭证。 说明: 上述第(1)-(4)项为投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投标人必须按要求现场单独提交,如果提供不全、无效或密封在响应文件里,则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不接受现场以外的二次提供)。 | |
第六章26.2款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第六章30.1款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 3 人。 | |
第七章34.1款 | 履约担保 | 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 |
第八章36.1款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6.1.1 | 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
36.1.2 | 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 ||
36.1.3 | 特别提示1:投标人须提供信用记录查询资料; 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该时间段内任一时间)。 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结果:附网页截图(需体现出查询的相关结果)。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
36.1.4 | 特别提示2:若完成该项目必须具有国家强制性认证条件的,则投标供应商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36.1.5 | 本项目投标商须提供样品,样品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开标截止时间后提交不予接受。 | ||
36.1.6 |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的同时不得耽误本项目供货和服务。 | ||
36.1.7 | 在开标时需提供样品(包括大米、面粉、清油)各1袋/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开标截止时间后提交不予接受。 | ||
36.1.8 | 注:如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有不一致处,则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为准。 | ||
36.1.9 | 采购人委托了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本次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等: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招标代理费按国家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资料一。 |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资金来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供货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质保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定义
下述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
2.1“招标人”“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投标人”、“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2.5 “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6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7“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8 偏离
2.8.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
2.8.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加下划线、“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投标被否决”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着重提醒各投标人注意,并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竞争性磋商文件而造成的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
2.9 特别说明
2.9.1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
2.9.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9.3 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任何责任。
3. 供应商资格
3.1供应商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 投标费用
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5.联合体形式
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5.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6.现场勘察
6.1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
6.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6.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
8.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
8.1 落实的政策如下: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8.3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当认真阅读财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8.1-8.2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写
9.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9.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附 件
9.2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书写。
9.3 投标人被视为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各种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情况。
9.4投标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1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编制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标前会议
10.1投标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期5日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人要求澄清。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投标人。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11.1 在投标截止期5日前的任何时间,采购人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或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11.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11.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和补充文件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并且比竞争性磋商文件对投标人具有优先的约束力。
第三章 响应文件的编写
12.要求
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格式、表示、条件和规范等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份数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3.响应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
13.1响应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人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供应商可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主。
13.2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开标一览表;
(4) 磋商保证金;
(5) 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①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② 投标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③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
④ 中小微企业证明文件等(如有);
⑤ 信用查询记录;
⑥ 正品产品的证明(根据需要提供);
⑦ 对所投产品制造厂商的简介;
⑧ 近三年内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6) 项目实施方案;
(7) 有关投标产品结构、技术性能、验收标准等详述;
(8) 有关投标产品的检测证书或检测报告或产品鉴定证书等;
(9) 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10) 商务条款偏离表;
(11) 售后服务及质保期承诺书(含优惠条件)及维修、培训等计划(详述);
(12) 质量保证书;
(13) 投标单位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如有不足,请自行补充提供。
14.2所有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业绩、资质证书等)均须为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开标结束后,可根据投标人的需要退回原件(针对本招标项目的特定授权原件不予退还)。
14.3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否则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14.4投标人可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本格式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如提供的范本格式有不完善之处,请自行补充完善。
15.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 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5.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文件,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条款而被拒绝。
15.3投标人确保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其质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标准,使用的原辅材料要符合质量要求,拟投入的设备完好率足以胜任本项目的工作。
15.4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拟供货物(或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5 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环保及节能标准等。
15.6 对照采购人的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逐条确定,指出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如有偏离,须填报偏离表(见附件)。
15.7 投标人应当提交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业绩证明文件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 投标报价
16.1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及其完成本项目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总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单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均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其他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16.2其报价须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及交付期内固定不变。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
16.3为了防止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过高,超出采购人为本次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采购人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为本次招标项目的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即采购预算),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最高投标限价,采购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16.4 投标报价货币单位:人民币。
17. 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或同意上述要求,但要求与答复均须是书面文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采购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18.磋商保证金
18.1 磋商保证金的缴纳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8.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3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9.2 响应文件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9.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19.4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和“副本”的字样;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连续标注页码。
19.5 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6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9.7 所有已进入评审程序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第四章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响应性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0.1 响应文件的密封: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由此造成的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0.3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导致丢失或损坏投标包装体内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负责任。
2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1.1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响应文件以密封形式递交至指定的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2 出现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送达采购人,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22.3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
第五章 开 标
23.开标
23.1 本次磋商将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磋商,将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23.2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并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3.3开标的顺序,按照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
23.4 开标现场须查验的证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 证件查验结束后,由投标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
23.6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六章 评 标
24.评审小组
24.1 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依法组建本次招标的评审小组,负责本次招标的评审、评标等活动。评审小组负责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4.2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4.3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4.5评标中因评审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标。原评审小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6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24.6.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4.6.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4.6.3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24.6.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24.6.5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24.6.6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4.7 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8评审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7.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5)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5.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25.2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授标建议等内容、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评审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的资格。
25.3投标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不符合本次招标的有关规定的活动,将被取消其中标资格。
26. 评审依据及评标办法
26.1 评审的依据: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
26.2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6.3 评审程序:
成立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错误性修正→最终报价→详细评审(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报价得分计算)→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审报告
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的评审。
27. 初步评审
27.1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按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确认的,则其投标无效。
27.2 采购方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投标报价或优惠方案。
27.3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2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7.5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7.6 评审小组应当审查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27.7 投标人不得误导、干扰采购方的评审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27.8 评审小组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本次评审办法规定数量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将作流标处理。
初步评审的标准详见附表1。
28. 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 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a. 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8.2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28.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确认的,则其投标无效。
29. 详细评审
29.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9.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9.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9.4 根据综合评分法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审报告。
29.5评审因素及标准(详见评分细则)
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1) 商务技术部分 70分 ;
(2) 投标报价部分 30分。
计算各项分值时,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9.6报价
29.6.1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待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6.2投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采取密封的形式提交。投标供应商在进行最后报价时,报价应用大写和小写同时书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同时最后报价上还应写明投标供应商名称、签字(或盖章)后,以密封的形式送达磋商现场。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收集齐全后,在监标人的现场监督下,统一启封并唱出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
29.6.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进行计算。
29.6.4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说明: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目的价格权值为3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9.6.5符合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9.6.6 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7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投标报价部分得分。
详细评审的标准详见附表2。
附表1: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内容 | 评审意见 | |
是 | 否 | ||
1 | 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2 | 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盖章或签字处,是否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 ||
3 | 响应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无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4 | 响应文件提交的份数及装订,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 ||
5 | 投标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
6 |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等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 ||
7 | 一份响应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的报价。 | ||
8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 ||
9 |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10 | 提供了信用记录查询资料,且信用记录满足本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最终以网上查询结果为准)。 | ||
11 | 响应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12 | 未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
13 |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结 论 | |||
说明: (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响应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 (3)响应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 (4)投标人请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内容,避免响应文件中有违背上述审查标准之一的情况发生而造成投标被否决。 |
附表2:(1)商务、技术部分评审(7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各项认证及服务能力的综合评审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各项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 0~5 |
2 | 技术指标 | 参数符合要求,描述清晰完整,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所提交资料完整,产品性能参数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得优得8分,良得6分,一般得3分。 | 0-8 |
3 | 类似项目业绩 | 近三年(2019年1月至今)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未附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有效业绩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0~10 |
4 | 履约能力 | 综合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及企业信誉状况。 履约能力强,企业信誉好,得6分; 履约能力、企业信誉一般,得4分; 履约能力、企业信誉差,得 2分。 | 0~6 |
5 | 对货品质量控制方案进行评审 | 货品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合理、针对性强的,得7-10分; 货品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4-7分; 货品质量保证措施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1-4分。 | 0~10 |
6 | 样品 | 根据投标商提供样品的质量优劣情况,质量优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 0-3 |
7 | 应急预案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做的应急方案,能够及时处理解决突发情况。 方案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8分; 方案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得2-5分; 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得0-2分。 | 0-8 |
8 | 项目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 | 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措施及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承诺的服务内容是否满足采购方要求,是否有优质的售后服务措施和及时可靠的供应方案,是否有非常满意的承诺和优惠条件,包括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商务条款及有合理的供货及服务计划安排、、在本地是否拥有售后服务机构,故障的响应时间、缺陷修复等相关承诺内容进行综合比较评审; 优得14.1-20分,良得7.1-14分,一般得1-7分。 本项不能为0分。 | 1~20 |
(2)报价部分(3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价格部分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 注:1.在经济标评审阶段,经评审小组认为无效的投标报价,经济部分得分按“0”计。 | 0-30分 |
30.定标原则
30.1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并列,评审小组将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0.3根据评审报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如有)、其他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第七章 授予合同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评标认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条件、报价合理、技术和商务条件都符合条件基础上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31.2最低投标价不一定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31.3如果确定该投标人不能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采购人将对下一个可能中标的投标人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
32.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2.1 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结果经公示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3.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履约担保
34.1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34.3如中标候选人不能提供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须承诺如成为中标候选人能够及时提供该笔资金。
35.签订合同
35.1中标候选人在收到招标方的《中标通知书》后,须及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约定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方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方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3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将标授予下一个候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5.4 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交他人承担。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必须与招标方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合同标的中的部分由第三方承担供货和服务责任,但中标方必须对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向招标方负责,并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供货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及相关约定。
第八章 其 他
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九章 质疑的提出及处理
政府采购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37. 质疑的提出
37.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7.2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7.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提出质疑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主观臆测。
37.4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37.6 质疑必须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的,将不予受理。质疑人应当保证所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须由相关部门调查、鉴定或者先行做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方。招标方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和义务。
37.7 证明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37.8 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38. 受理和处理
38.1 《质疑函》必须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参与本次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招标方或采购单位。
3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38.3 对于不符合上述37项所述的相关条款要求的质疑,招标方将不予受理。
3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
39.其他
39.1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
39.2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3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序号 | 名称 | 说 明 | 数量 | 规格 | 备注 |
1 | 纯菜籽油 | 品质优良、新鲜,且生产日期为近两个月内,包装大方无损,非转基因。 | 3290桶 | 5L/桶 | |
2 | 乔麦面粉 | 品质优良、新鲜,且生产日期为近两个月内,包装大方无损,非转基因。 | 1645盒 | 2.5KG*2袋/盒 | 袋装 |
注:1、验收标准:面、油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须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乔麦面粉:2.5KG*2袋/盒,产地要求为本地农产品;油:5L/桶,纯菜籽油,产地要求为本地农产品。
2.慰问人数1645人,每人1盒(2袋面粉)、1桶食用油。供应商凭提货单负责给退休人员送货上门,慰问品包换,慰问活动为期一个月,慰问截止一个月后,最终结算以实际发放慰问品数量清单为依据。
3.本项目的服务对象是退休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责任心强,有耐心,服务热情周到,慰问品如有质量问题可包换。
二、相关说明
1、上述参数中所列的参数,凡有品牌描述或指向某品牌的指标描述均为推荐品牌和参考指标。投标供应商在应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用户的客观实际需求,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须为市场上知名品牌,所投产品品牌可在推荐品牌中选用,也可选用推荐之外的品牌,但所投产品参数指标必须“优于或等同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参数指标要求。
2、上述产品要求投标单位对上报的每项投标产品中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及相关的技术参数;投标文件中及交货时提供相关产品说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3、交货、验收、付款要求及履约责任
(1)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3)采购服务项目验收:由招标人(采购人)组织验收;
(4)履约责任: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要按时交货、按时付款,若违约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为准)
l.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 “货物” 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备件、工具、
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吊装、卸货、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甲方”系指采购人。
(6)“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2.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3.技术规格
3.1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或偏离表(如有)相一致。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4.专利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交货、包装要求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5.2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 收货人:
(b) 目的地:
(c) 货物名称:
(d) 毛重/净重:kg
5.3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祥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5.4 设备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
5.5 乙方应自带用以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
6.保险
6.l 以出厂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签订的国内供货合同,其保险将由乙方办理,保险范围应包括乙方装运的全部货物;所有其它情况将由乙方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港/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110%)办理“一切险”。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票据(如有);
(2) 发票;
(3) 货物清单;
(4) 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5) 验收证书。
7.3交货地点和交货期限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付款方式
8.伴随服务
8.1 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提供如下服务:
(1)所供货物必须是原厂制造、全新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所供货物及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验收标准,并出具相关采购证明,否则,无条件退货。
(3)所有货物必须由中标人免费送货上门到用户指定地点并免费安装。
(4)中标人应将关键产品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
8.2 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标准(如有)、行业标准,销售渠道符合乙方身份。
9.2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检验
10.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所交产品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并出具—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0.2 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现场验收,如有需要,可抽取样品交有关检测部门检验。
10.3 验收标准:按投标文件规定的型号、技术参数、数量、产地,并根据制造商签发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清单》、《技术文件》进行现场验收,并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如有异议,验收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交,由甲方提供货物的存放地点,并负责货物的保管和安全。
11.索赔
11.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并保留追索因延期交付造成相关损失的权利。
11.2 在合同第10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