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2-01-26
项目概况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食堂服务外包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02月15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HSCG2022-003
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预算金额(元):518000
最高限价(元):518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51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体和承接主体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02月15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2月15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开标时间:2022年02月15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登陆“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开标大厅等候解密。(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966号2幢506-1室)
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8406851 utm=web-government-front.49399a16.0.0.407ccc507da111ec8c7be3b67b570e3c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
地 址: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399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杨超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9003969
质疑联系人:吴新江
质疑联系方式:139680736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良渚街道博园西路7号807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梁雨清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616517085
质疑联系人:徐梦佳
质疑联系方式:0571-8908990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地 址:/
传 真:/
联系人 : 杜国强
监督投诉电话:0571-88728858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良渚街道沈括小学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发布稿.doc
517.7K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招标编号:HZHSCG2022-003
招标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十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食堂服务外包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2月15日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HSCG2022-003
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预算金额(元):518000
最高限价(元):518000
采购需求: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 (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购买服务;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2月15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2月15日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开标时间:2022年2月15日9时30分00秒
开标地点:登陆“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开标大厅等候解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杭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供应商可凭中标合同申请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可登录http://220.191.208.230/login.do办理业务。
3.电子招投标的说明: 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2)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采购人、采购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6)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7)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8)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9)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沈括小学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18969903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雨清 联系电话:0571-89089909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966号2幢506-1室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联系人 : 杜国强
监督投诉电话:0571-88728858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路8号中国电信浙江创新园1号楼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 节能环保要求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5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6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7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3.8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陆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
4. 询问、质疑、投诉
4.1供应商询问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采购委托协议》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就招标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及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对此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机构将对此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2供应商质疑
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2.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4.2.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根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采购委托协议》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4.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根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采购委托协议》的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其它事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4.2.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4.2.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2.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3.4事实依据;
4.2.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2.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2.4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2.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3供应商投诉
4.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6.2 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三、投标
7.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人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1.1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提供)
11.1.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11.1.2法人授权书(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对相应文件签字的,只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按招标文件有关格式范例提供联合体投标授权书);▲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投标无效
11.1.3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1.1.4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的承诺函;
11.1.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11.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1.1.7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特别声明;
11.1.8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1.9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协议。
11.2 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
11.2.1投标响应函;
11.2.2投标(开标)一览表;
11.2.3中小企业声明函。
11.3 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
11.3.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3.2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机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的授权书,同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注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的,视为联合体协议不成立,该联合体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的,投标无效。)
11.3.3资信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
11.3.4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投标人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即合同和用户验收报告(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如联合体协议中未进行分工约定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就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有一方未能提供全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业绩证明材料的,视为联合体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以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还需提供其项目采购人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
11.3.5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
11.3.6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投标产品规格配置清单(设备名称、品牌及型号、规格配置详细说明、数量等)。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投标人作出中文注释(评审时以中文注释为准)。否则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评标委员会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投标无效都将是投标人的责任。
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按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1.3.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采购需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投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并以此为由拒不与采购人按采购需求与投标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人有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1.3.8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
11.3.9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项目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维护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维护方案等。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述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投标人可能增加的服务承诺等。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承诺质保期内均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11.3.10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
11.3.11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11.3.12备品备件清单(含随机自带的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后供采购人选择的备品备件及配套零部件,明细备品备件及价格,且供货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中标货物设备应提供易损部件的备件和整机备品);(如果有)
11.3.13培训计划;(如果有)
11.3.14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1.3.15关于对招标文件商务、合同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如果有)
11.3.16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投标无效;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966号2幢506-1室;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签收人:梁雨清, 联系电话:13616517085)。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1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9.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5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招标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六、定 标
22. 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将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 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7.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7.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7.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7.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8.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29.验收
29.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9.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9.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9.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良渚街道沈括小学食堂,主要负责学校内人员就餐,就餐人数大约为815名学生中餐(2022年9月增加近100名学生),49位教师(2022年9月增加近15位教师)、19位保安保洁食堂员工的早中晚餐。
二、项目要求:
1.在食堂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学院校园有关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投标单位应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所有罚款和法律责任。
2.食堂服务以供应饭菜、面食、小炒为主,做到品种多样化。
3.根据招标方工作安排,合理安排食堂开放时间(含寒、暑假期间)。
4.投标单位聘请的员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承担食堂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费未取得健康证明进入工作岗位的,被检查发现一人次扣其违约金人民币贰佰元。
5.学校不留宿, 投标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进行防疫、防火等各项安全教育。 如果发生工伤及其他事故,所有费用及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6.投标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等一切相关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并交学校备案后严格执行及接受教育局考核,同时存档。
7.投标单位须按学校作息时间营业,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和办公秩序。
8.投标单位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电源货源。 投标单位必须接受学校、各级各部门的防火、防食物中毒等检查监督。
9.学校移交给投标单位使用的食堂设施设备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一经损坏,立即修复,一般正常损耗器具,应提前报备学校。
10.投标单位不得服务转包。如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 若因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终止或招标方因新校区建成整体搬迁等不可抗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时,双方均不负责赔偿责任。
学校提供给投标单位的完善的设备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约定价格赔偿(即:设备设施,扣除4%的价值后,按6年折旧分摊,每年折旧率为16%。 学校扣除使用年限折旧价值后,其余部分由投标单位赔偿)。 投标单位在没得到学校的书面同意下,不得随意拆除现有设备及设施。投标单位自己新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及设备,在合同期满后,所有权归投标单位。
11.投标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投标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12.投标方在收到学校或使用单位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书面答复。
13.如果投标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学校或使用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投标方承担。
14.投标方用工必须符合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与所招聘的食堂员工签订劳务协议。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杭州健康码绿码,相关人员应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等。
15.投标方外派食堂工作人员由投标方自行招聘,所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保险、劳动保护用品、体检费、加班费、培训费、丧残疾病、员工住宿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16.投标方需每周四前将下两周的菜单提供给学校,菜单上需注明所需菜品、数量,并列明菜式明细单。
17.投标方应具备对外经营的资质,并向学校提供书面的资质证明,投标方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和杭州市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法律和法规。应规范着装,上岗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18.投标方严格按照学校提出的供餐时间和就餐人数准时供餐,满足学校在就餐时间、餐饮品种上的要求及学校招待客餐的制作,并按双方约定的菜肴价格提供餐饮服务。
19.投标方对学校提供的房产及设施设备,应精心维护,除正常消耗外,属于管理不当或故意引起的损失由投标方承担。协议终止时,投标方应将学校提供的设施设备按原接收清单如数完好归还学校(除折旧后)。
20.投标方应高度重视饭菜的清洁卫生和保鲜工作,主副食品按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留样48小时备查。因投标方原因引起的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应由投标方承担。
21.投标方负责餐厅员工队伍的组建及管理,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投标方与餐厅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伤亡事故等事件,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22.投标方不得在学校场地制作对外销售的食品(一经发现,对外销金额作为对学校能源资源供给的补偿)。
23.按“五常法”和“色标化”的管理要求,搞好食堂内、外清洁卫生和安全,终年保持食堂内无蝇、无鼠、无蟑等。加工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物留样制度》,切配和烹饪过程中做好消毒、清洗、贮藏工作,不能有二次污染。自觉接受学校的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达到卫生食堂的标准,争创杭州市示范食堂。
24.国定假或双休日的经营根据学校需要安排,确保师生的用餐。
25.托管期间,遵守执法部门的法律与法规。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考核,遵守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做有损学校声誉之事。
26.以上规定,投标方若有违反,学校有权做出警告,罚款甚至单方面取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切由投标方自负。
27.配菜建议:学生两荤两素,教师菜品多样化,注重营养健康。
28.学校食堂会不定期接收上级部门的检查及暗访,如因投标方员工失误造成扣分,或通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29.投标方应配合学校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学校于2021年开始安装了厨余垃圾处置设备,需要投标方安排员工定期、及时进行处置,并做好设备的维护、清扫工作。
30. 学校食堂在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检查或暗访中,如因投标方员工失误造成扣分或通报,根据情节轻重在外包总额的考核部分每次扣除500-2000元。
31. 具体人员配比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但必须满足学校就餐需求,总人数不少于7人,要求必须持有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学校职责:
1、食堂餐厅经营的场地及所需的设施设备,以确保食堂的正常运行。
2、提供现有固定资产,供投标方在托管期内使用。
3、成立后勤服务中心并专设食堂管理员对投标方实施监管,双休日、节假日、大型活动等临时用餐,学校有权进行统一调配。
4、每月组织学生进行食堂满意率调查,及时把满意率情况反馈给投标方。根据师生意见和建议,及时要求投标方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服务和卫生水平和饭菜质量。
5、学校保证餐厅所需水、电、燃气的正常供应、并免收水、电、燃气费。
6、食堂食品原料、辅料由学校负责采购、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成本核算与菜肴定价由学校负责。
7、食堂餐卡充值由学校负责,收取的费用归学校所有。学校无需向投标方支付就餐费用。
8、食堂日常运转发生的低值易耗品费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由学校承担。每月维修费用不得高于1000元。
9、学校有权了解投标方的食品生产流程、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餐厅的管理,对食品生产及服务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下列各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原材料的制作、花色品种、质量、价格和服务;
餐厅、厨房、库房、炊具、设备及工作器具等有关场所和设施的清洁卫生状况,以及食品卫生和投标方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
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器具的使用维护情况;
投标方人员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餐厅卫生及餐具消毒。
10、学校负责办理餐厅经营所需的全部法律证件。如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11、学校有权制定和调查就餐人员安排和供餐时间,学校若有客餐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投标方,使投标方有充分时间做好准备工作。
三、违约责任:
1.投标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投标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投标方在管理服务中出现严重人为责任事故,如火灾和食品安全隐患,造成客户食物中毒和设备受损及员工严重违纪,造成重要客户投诉,给学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投标方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的责任。
3.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用餐时间可根据学校需要进行调整。如果学校就餐人数、时间有较大变动时,会提前一天通知投标方。
4.餐厅日常运转发生的低值易耗品费用由学校承担。设施设备额正常大修费用由投标方提出,经学校同意后费用由学校承担。厨房照明由学校负责维护费用。
四、费用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按季付款,每季度末服务方需提供正规发票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付款。
(二)履约保证金:
1、 签订合同前 3 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须向采购人缴纳相当于年合同价 2.5%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中标单位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条件和承诺,该保证金在采购人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质保金,服务期满考核通过后无息返还。
2、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中标单位损坏采购人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中标单位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中标单位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一周内补足扣除差额,保证承包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
3、采购人认为中标单位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采购人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采购人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承包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采购人将在扣除中标单位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五、服务承诺
5.1 投标人应制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人保持联系,随时解决各类问题;
5.2 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服务内容和各项要求做出明确的承诺,说明是否可以达到相应的标准以及如何达到;
5.3 服务方案和相关服务承诺应内容明确,范围清楚,内容真实可行,并必须真实可
靠,否则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六、优惠服务
6.1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说明可能给予招标人的优惠服务,这些优惠服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内容;
6.2 投标人提供的优惠服务将作为评标的一个因素;
七、其他服务
除招标人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外,投标人可根据本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可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4.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5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6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其它事项。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5.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5.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5.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5.1-5.5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评审程序
6.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投标无效情形的,投标无效。
7.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9. 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10. 报价审核。对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10.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0.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3投标价格的修正原则。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0.3.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0.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0.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0.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0.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投标无效。
11.汇总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12.顺序排列与中标候选推荐。
12.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2.2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3.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1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3.3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13.4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的;
13.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
13.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13.7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3.8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13.9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3.10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13.1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12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13.13投标人所投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13.14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13.15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13.16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17《投标(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13.18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13.19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13.19.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3.19.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3.19.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3.19.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3.19.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3.20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
13.20.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20.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2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2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3.20.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3.20.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3.20.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3.20.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0.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3.20.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20.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0.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21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3.22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评标报告
14.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交。
15. 评标争议事项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 废标
16.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6.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 重新组织采购
17.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8.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8.1未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8.2已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8.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8.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8.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18.1-18.4规定处理。
八、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19.保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中标人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20.录音录像。采购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九、具体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技术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经统计,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评审分,按最终评审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并形成评标意见。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价格得分+商务技术得分之和,总和为100分,其中:投标价格得分A=10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B=90分,综合得分=A+B。
A、投标价格(10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B、商务、技术(90分)
评标标准如下:
总项分值 | 分项分值 | 评分内容 | |
---|---|---|---|
商 务 分 11 分 | 1、投标人企业资质及综合实力 | 0-4分 | 投标人企业具有有限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为准)得2分,提供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得2分。 |
2、投标人企业能力认证 | 0-4分 | 投标人提供食品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健康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4分。 | |
3、投标人企业类似业绩经验 | 0-3分 |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以来经营管理过类似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3分(须附合同书复印件)。 | |
技 术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