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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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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CQT-20220114CG/02(招标文件编号:SCQT-20220114CG/02)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双流区黄甲驰久蔬菜经营部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王家场下街58号1层

包组或产品名称:包1

下浮率(%):5.0000000

供应商名称:四川绿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井社区三线沟路66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包2

下浮率(%):1.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双流区黄甲驰久蔬菜经营部 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人指定地点 详见采购文件及合同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视实际情况及考核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考核标准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详见采购文件及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四川绿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人指定地点 详见采购文件及合同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视实际情况及考核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考核标准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详见采购文件及合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涛、周轶才、张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各包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之相关规定,按定额包1:3000元、包2:30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四段20号

联系方式:黄老师、028-858116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乾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8栋1单元2层4号

联系方式:吴先生、139082182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老师

电 话: 028-85811609

磋商文件.docx项目评审汇总表(包1).jpg项目评审汇总表(包2).jpg


项目编号:SCQT-20220114CG/02




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四川乾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O二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 条件 要求 1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0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4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5

第八章 评审方法 43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5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乾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委托,拟对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参照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QT-20220114CG/02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已落实。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2个包,采购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方式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

磋商文件自2022117日至2022121日每天9: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网络远程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方式:供应商请将附件中《供应商报名登记表》填写后,与介绍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出示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获取磋商文件费用转账凭证以扫描件形式一并发送至505675605@qq.com 邮箱(报名资料以本邮箱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212711:0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12711: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四段20号图书馆1楼圆桌会议室。


、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四段20号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028-8581160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乾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8栋1单元2层4号

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1390821823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包1:14.9万元,包2:14.9万元,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三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包1:14.9万元,包2:14.9万元,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三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响应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6、本项目采购内容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注: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小微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适用。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按照财库[2014]68 号文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按照财库〔2017〕141 号文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6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10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本项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3908218232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3908218232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吴先生

系电话:13908218232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二段38号1栋3楼2号。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3908218232。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二段38号1栋3楼2号。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各包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之相关规定,按定额包1:3000元、包2:3000元收,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款单位:四川乾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1001300000701408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新城支行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双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乾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按磋商文件要求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实质性要求)

13.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16.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6.2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磋商情况填写“最终报价信”(具体要求详见响应文

件格式)。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2.4.6规定例外情形除外)。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信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规定、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和指标、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9或2020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9或2020或2021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加盖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也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8、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各包要求

包1:采购大米、面粉、食用油(非转基因食用油)、调味品(含干杂)、新鲜蔬菜、新鲜水果

1、质量要求

1.1大米

1.1.1大米执行标准:GB/T1354-2018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或国家最新标准。

1.1.2有“SC”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米类执行标准。

1.1.3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1.2面粉

1.2.1产品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2.2有“SC”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

1.2.3质量等级:特制一等。

1.2.4面粉: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不发暗,呈细粉末状,不含杂质,手指捻捏时无粗粒感,无虫子和结块,置于手中紧捏后放开不成团,具有面粉的正常气味,无其他异味。筋力适中,吸水率高,口感筋道等特点。

1.3食用油(非转基因食用油)

1.3.1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有SC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1.3.2气味、滋味:具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1.3.3加热试验(280℃)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1.3.4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1.3.5食用植物油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16-2018植物油要求。

1.3.6执行标准:

1.3.6.1花生油:国家最新标准;

1.3.6.2大豆油:国家最新标准;

1.3.6.3玉米油:国家最新标准;

1.3.6.4菜籽油:国家最新标准;

1.3.7油类质量要求:

1.3.7.1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1.4调味品

1.4.1质量要求标准:

1.4.1.1食盐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2酱油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3醋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4豆瓣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5味精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6鸡精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7酱类食品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8淀粉制品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1.4.1.9有“SC”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

1.4.2所有调味品产品外包装需注明产品名称、品牌、规格。

1.4.3外包装无污物、无泄漏、无胀袋或鼓盖现象,无变质发霉。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滋味无异味,油酱均匀的酱体或无结块的粉状固体,封口平整、无破包、夹包、漏包、无污染。

1.4.4食盐: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不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1.4.5酱油:合格的酱油颜色比较红、亮,有光泽、透明,把这酱油倒在瓶子里后,摇一下,合格酱油产生的泡沫非常细腻,保持持久,挂碗现象非常好,有一种发黏的感觉;不合格的酱油泡沫比较大,很容易散去,挂碗现象不好,很容易滑落。

1.4.6食醋: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1.4.7味精:色至白色结晶或粉末,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1.4.8鸡精: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