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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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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7 16:56

一、项目编号:ZYZB2021-CS1215

二、项目名称: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九延堂彭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38号陕西农业展览馆院内一层

成交 金额 : 59.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九延堂二次报价.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樊柏龙、高珊、雷淑芳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9,37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以单价进行报价,供餐单价:59元/人/天。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经办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西段18号

联系电话:029862779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媚、杜晓庆

电话:029-86210100转805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B座9F901室

联系方式:029-86210100转805

十、附件:

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定稿.doc

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27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YZB2021-CS1215

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磋商文件

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注意事项

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磋商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磋商,须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接收邮箱:sxzyzbgs@163.com)。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向财政部门如实反应相关情况。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督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0045 第一章 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1966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1361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1

HYPERLINK \l _Toc2619 第四章 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27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0

HYPERLINK \l _Toc32617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5


第一章 磋商公告

 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B座9F901室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1-26 09: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YZB2021-CS1215

2、项目名称: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3、预算金额:624,960.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1项, 采购预算: 624,960.00元,项目概况: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简要技术要求、用途: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

6、合同履行期限:2022-01-01 00:00:00 至 2022-12-31 23:59: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12-24 17:00:00 止

地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B座9F901室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1、本项目可网上报名,报名请将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资料发送至sxzyzbgs@163.com邮箱:(1)单位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邮箱号);(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邮件主题请标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可致电确认。我单位收到报名资料后将磋商文件电子版发至报名单位提供的邮箱号中。 2、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投标人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投标人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2-1-26 09:30:00

地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B座12F1212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6、《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9、《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10、《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西段18号

联系人: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经办

电话:029862779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媚、陈咪

电 话:029-86210100转815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B座9F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 1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2.1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B座9F

采购项目联系人:刘媚、陈咪

电话:029-86210100转815

邮箱:sxzyzbgs@163.com

2

2.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

9.2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4

11.1

磋商报价:磋商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要求的全部服务(含为完成服务提供的货物)内容最终价格的体现。

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磋商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对本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磋商总报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磋商处理。

本项目以单价进行报价。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单价最高限价:60元/人/天

5

12.1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1提供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经营的须提供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日期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1.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

2.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3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备注: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为必备资格,资格证明文件须加盖供应商鲜公章,缺项或者符合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不合格的,按无效磋商处理。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开标后的任何时间,磋商小组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原件,按无效磋商处理。

6

14.1

磋商有效期(含授权有效期):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7

15.1

正本的份数:壹份;

副本的份数:贰份;

磋商一览表:壹份;

电子版(U盘):壹份(文件命名为供应商名称)。

电子版包括:

1.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扫描件;

2.word版磋商响应文件;

8

16.2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密封包装方式: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磋商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供应商的全称;

(2)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副本、“电子版本”、“磋商一览表”等信息。

9

17.1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0

20.1

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1

23.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12

28.1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颁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给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152 605 604

13

29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4

分包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项目内容擅自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15

同义

词语

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各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发包人”、“和“供应商”、“承包人”,在招标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16

信用记录查询说明

1.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甄别,并对查询结果以网站截图纸质版或网站截图电子版形式予以留存。

2.查询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2小时内网站查询,若查询结果不符合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

3.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4.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7

其他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磋商保证金:无。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本次磋商所签合同使用2022年疫情防控工作经费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2.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招标代理机构

实施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2合格的供应商:

2.2.1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2.2.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2.2.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2.2.3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2.2.2.4被责令停业的;

2.2.2.5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2.2.2.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2.2.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2.2.2.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2.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磋商项目磋商。

2.2.2.10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2.2.2.11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2.2.12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2.3关联企业磋商限制

2.2.3.1本磋商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2.2.3.2关联企业中,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参加同一采购标项磋商。一经发现,将导致磋商同时被拒绝。

2.2.4关系企业磋商限制

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参加同一采购标项磋商。

2.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如果在磋商文件中接受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磋商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同一包)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包)磋商,否则按无效磋商处理。

2.2.6磋商费用自理。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3.磋商标的物的合格性和合法性

3.1磋商标的物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4.1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磋商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磋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1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磋商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构成

6.1 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

6.3供应商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磋商文件视为无效。磋商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磋商使用。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中有疑义或异议的部分及时函告,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文件的一切条款和要求,并承担法律责任。

6.5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如发现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7.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7.1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2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3 已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磋商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视情况必要时将书面答复传送给所有供应商。

7.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磋商语言、磋商货币、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磋商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影响后果自负。

8.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8.3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8.4磋商资料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所要求的所有内容。

9.2 如果在磋商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磋商响应方案,否则,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0.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第六章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磋商意愿,详细说明磋商方案、承诺及价格。

10.2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任何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按无效磋商处理。

11.磋商报价

11.1磋商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要求的全部服务(含为完成服务提供的货物)内容最终价格的体现。

11.2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磋商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对本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磋商总报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磋商处理。

11.3 磋商报价:总包交钥匙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12.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3.证明标的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供应商所提供标的物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磋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磋商处理。

14.磋商有效期

14.1磋商有效期(含授权有效期)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

15.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签署和装订

15.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规定数量及要求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如果发生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一致的情况,以正本为准。

15.2磋商响应文件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各自装订成册,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要求授权代表签字处必须由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5.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方有效。

15.4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须加盖骑缝章。

15.5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5.6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

15.6.1供应商应采用胶装等牢固的装订方式,不得采用活页夹或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15.6.2由于装订原因造成磋商响应文件的散落、丢失等,责任供应商自负。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6.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为方便唱标记标,磋商一览表除在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放在封袋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磋商一览表的报价必须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磋商一览表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单独密封的磋商一览表为准。)

16.2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磋商一览表分别密封装在单独封袋中,共四个封袋。封袋不得破损,否则不予接收。

16.3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6.3.1 供应商的全称;

16.3.2 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6.3.3正本/副本/电子版/磋商一览表等信息。

16.4如果供应商未对磋商响应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磋商文件和磋商资料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文件接收人。

17.2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在参数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对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资料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7.3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或速递或快递的磋商响应文件;

17.4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18.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8.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磋商的修改与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

19.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章第15条、16条、1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9.3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磋商与评审

20.磋商

20.1 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小组不得参加磋商活动

20.2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磋商一览表的份数、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如果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及文件等规定,不在每轮磋商结束时公开供应商的报价。

20.3招标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存档备查。

21.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

2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以及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21.2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供应商不得在磋商后使用任何方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1.3在评审期间,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全体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21.5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

21.5.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在最终报价之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1.5.2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1.6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1.6.1采购人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1.6.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①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磋商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磋商报价表)为准;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磋商文件21.3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的,其磋商无效。

21.6.3在详细评审前,根据本须知第21.6.4条的规定,评审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允许修改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1.6.4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21.6.4.1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或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

21.6.4.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装订的;

21.6.4.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无效的,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21.6.4.4磋商响应文件无供应商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21.6.4.5无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1.6.4.6供应商在同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21.6.4.7存在有重大负偏离的;

21.6.4.8供应商有串通磋商、以他人名义磋商、行贿、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响应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1.6.4.9磋商响应文件名称与本项目名称不一致的;

21.6.4.10磋商总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磋商文件公布的单价最高限价的。

21.7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21.7.1评审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1.6.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时,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21.7.2详细评审按照第五章“评审方法”的方法进行评审。

21.8成交候选人的确定

21.8.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结果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成交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22.评审过程的保密

22.1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2.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方面,向磋商小组和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应予废标。

23.评审方法

23.1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在全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存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4.评审程序

24.1按照初审(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详细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在上一步评审中供应商被按无效磋商处理的或被被废标的供应商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六.成交、通知与签约

25.成交程序

25.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5.2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25.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

25.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人。

25.5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5.5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26.成交与落标通知

26.1 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向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向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 成交合同的签订

27.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7.2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招标代理服务费

28.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颁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8.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人一次性支付给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8.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152 605 604

29.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金额为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为:转账、电汇、担保机构保函。

30.其他

30.1磋商步骤为:第一次报价(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分别磋商---第二次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

30.2 经过公开发布磋商信息后,有效磋商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采用相应方式完成采购。

30.3 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磋商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

30.4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1.质疑与质疑答复

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接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见磋商公告)。

31.2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

31.3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1.4法定代表人提交质疑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备注: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提出质疑的;

2、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的;

3、书面质疑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4、提出的质疑事项已经明确答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条件。

31.6质疑答复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

31.7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按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32.信用担保

32.1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文件精神,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内 容

1

采购人: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西段18号

项目名称: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资金来源:2022年疫情防控工作经费

2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4

付款:

1.合成交价格不受市场价变化影响,结算总价不超过项目预算。

2.付款方式和程序:

2.1由采购人负责结算,在付款前,供应商必须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

2.2付款方式:

2.2.1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2.2.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

质量保证:

1、在服务范围内按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方案,方案科学、合理、可靠。

2、人员配备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服务小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3、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有明确具体的承诺。

4、供应商所拟派的工作人员,若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伤害,采购人概不负责,由供应商自行处理。

6

考核验收

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服务完毕。

其他事项:

1、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作为对本服务的最终认可。

2、服务商向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采购人日后管理和维护。

3、验收依据

3.1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澄清表(函);

3.2本合同及附件文本;

3.3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

7

项目团队要求: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成交供应商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须与磋商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原资格条件;同时,要求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将拟更换的人员个人资料一并上报,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8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未按合同或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质量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甚至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追究。

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为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磋商响应应履行相应的责任。

9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服 务 合 同

(示范文本)

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定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范围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内容: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澄清、磋商补充文件(或委托书);

3.相关服务建议书;

4. 附录,即:附表内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价款

1.合同金额(大写): (¥ )。

2.合同总价即成交价,不受市场价变化或实际工作量变化的影响。

四、项目实施地点、服务期: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五、付款方式: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六、质量保证: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七、考核验收: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八、项目团队要求: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九、违约责任: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十、政府采购合同: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二、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约定

双方约定不可抗力情况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十三、其他(在合同中具体明确)

十四、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监管部门备案份、招标代理机构存档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完毕自动失效。(合同的服务承诺则长期有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 址: 地 址: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帐 号:

开户银行: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1、供餐方式:由乙方每天送餐到甲方指定地点(暂定西安火车站、未央北高速出口)送餐每日3次(送餐时间可以根据甲方要求灵活配送)。应实行集中统一配餐。送餐要及时、精准,不能出现漏送、错送及超时;

2、服务要求:送餐每天指派专人、专车将营养餐配送到指定地点,并保证工作人员食用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私自延长或提前配送,确保全部配送到位。配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包装胀气、破烂等情况,要及时免费更换,确保工作人员按时安全食用,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用餐人数:合计28人,具体人数如有变化,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即时按照通知调整供餐数量。(暂定西安火车站8人、未央北高速出口20人)

4、供餐标准:由乙方按餐费标准提供餐食品种范围,由甲方相关人员在乙方提供范围内进行选择,遇中国传统节日,必须配备相应的小吃。如元宵节吃元宵,端午节吃粽子,中秋节吃月饼等。

5、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有专业配送团队,配送人员须具有健康证;

6、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问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工作错误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全部承担。因服务人员未按时按量完成安排工作而造成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7、配送人员要求:年龄18-50周岁。服务人员必须完成2针及以上新冠疫苗接种。


第五章 评审方法

一.评审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二、评审程序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1、初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资格审查:

序号

评审内容

1

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1

提供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经营的须提供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1.2

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日期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1.3

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

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特定资格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2.1

提供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经营的须提供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3

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2符合性审查: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细则

符合性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完整性

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无重大缺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

报价唯一,且没有低于成本价或高于单价最高限价的;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性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与本项目名称一致;

磋商有效期(含授权有效期)

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性

服务期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其他

无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情形

综合评估打分:

2.1澄清有关问题: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3详细评审(总分100分)

类别

总分

评 审 要 素

分项

分值

磋商报价

10分

1.经初审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其磋商报价为有效磋商报价,并对有效磋商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评审价格)进行价格评审。

2.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

3.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10的公式计算得分。

4.磋商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磋商标准价的计算,本项得0分。

10分

配送服务

方案

15分

对投标人提供的配送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配送服务的各方面方案,如应急预案、质量保证等)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赋分;

配送方案完善详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赋10-15分;

配送方案详细,可操作性差赋5-10分,

配送方案简单,只提供相应大纲,不利于项目实施的赋0-5分。

15分

人员配备

13分

拟派项目团队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团队分工明确,有清晰的岗位职责,根据配置情况。团队配置科学、分工明确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资质优良,结合从业年限、工作经验等因素,磋商小组按响应程度赋分0-5分。

13分

服务承诺

8分

有详细的送餐服务承诺,送餐服务承诺符合实际情况、可行性高,服务承诺合理、详细、周到,磋商小组根据其响应情况赋分。服务条款具体赋4-8分,服务承诺一般合理条款具体计1-4分,缺项不得分。

8分

伙食

质量

10分

能够列出用餐品种、营养搭配的说明,横向对比搭配的合理性、多样性以及成本核算的高低。伙食搭配合理多样的计5-10分,一般的计0-5分。

10分

材料保存措施

10分

原材料等食品保存管理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的要求。措施详实、针对性强的计5-10分,一般的计0-5分。

10分

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8分

服务措施有效扎实,管理责任清晰。包括食品卫生安全,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等,对餐饮用品、清洁材料以及食材的保鲜和存储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考核办法。措施详实、针对性强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8分

应急

预案

10分

制定合理、可行的各种突发情况(疫情影响无接触配送及消杀情况、市场供求变化、天气、车辆故障等)的应急预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按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制度科学完善,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切合实际、考虑充分赋8-10分;

制度完善,有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赋4-8分,

制度及应急预案简单,只提供相应大纲,不利于项目实施的赋0-4分。

10分

质量

保证

10分

对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保证具体措施、货物的来源、采购环节控制、加工包装保存运输等环节)进行评审,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成员按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质量保证方案科学完善,证明材料齐全赋6-10分;

质量保证方案一般,证明材料较齐全赋0-5分。

10分

业绩

6分

投标人提供 2020年1月至今有同类项目的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一份合同得 2 分,最高得6分。

注: 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分

说明

1、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打分。

2、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表规定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作废,不计入汇总分。

3、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价格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格得分仍相同,比较技术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得分仍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

4、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5、评标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时,由磋商小组决定暂停评审,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推荐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

三、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实如下: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评标委员会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6),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规定,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在磋商时磋商供应商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供应商红色公章)。(注: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在磋商时磋商供应商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磋商供应商红色公章)。(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7.1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7.2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起到样式作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前,请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理解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

2、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样本格式提供的内容,做出逐一明确的答复;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做其它补充说明。


项目编号:ZYZB2021-CS1215

(正本/副本)

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2021年

目 录

(格式自拟)


一、磋商响应函

致: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版 份。

我方承诺如下:

1.磋商报价为人民币: (¥ 元/人/天)。

2.如果成交,我们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阅读和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含修改部分)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们同意在磋商有效期内(自磋商之日起 90 天内),本磋商响应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5.同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和资料。

6.我们同意,如果成交,向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自然人参与磋商的此处只附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2.2授权委托书

致: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 年 月 日 )成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 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本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委托期限:自磋商之日起 90 日历天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所在部门:

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无需提供此页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三、磋商报价表

3.1磋商一览表

项目名称:2022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供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YZB2021-CS1215

餐费标准

每天早餐/人 元;

每天午餐/人 元;

每天晚餐/人 元。

磋商报价

元/人/天

服务期

备注

备注:1、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人/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单价最高限价:60元/人/天,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注:本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单独提交。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四、商务部分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商务要求,并封装至磋商响应文件中。主要内容须包括以下几点,如果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一)资格审查文件(以下相关资料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须清晰可见)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1提供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经营的须提供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日期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1.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见附件1);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2.特定资格条件

2.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1: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书面声明

致: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郑重申告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如有隐瞒或违反,同意接受主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处罚决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备注:供应商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真实声明。


附件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本公司郑重声明:近三年未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无不良行为,产生的重大违法记录为 (没有填“零”)次。如有隐瞒或违反,同意接受主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处罚决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备注:1.供应商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真实声明。2.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供应商资格声明

1.供应商资格声明

1.名称及其它情况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电 话:

成立和注册日期:

主管部门:

公司性质:

职工总人数:

3.供应商最近三年法律纠纷情况

时间

案由

涉及金额

目前办理情况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出示进一步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供应商企业关联关系声明函

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供应商名称(公章):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