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
1 | 包河区人民法院食堂委托服务项目 | 包河区人民法院食堂委托服务等,本项目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食堂运营管理,第二部分为食材配送包河区人民法院食堂委托服务等,本项目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食堂运营管理,第二部分为食材配送含人员工资、保险、税费、餐具采买、原材料采购、设备维修、清洗及更换、包厢及加班服务费、各种易耗品费用 | 2160000 | 2022年02月 | 机关服务 |
附件信息:
食堂委托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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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包河区人民法院食堂委托服务项目
编号:
采 购 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二0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
%1. 项目名称:包河区人民法院食堂委托服务项目
%1. 项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大道118号
%1. 项目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1. 项目概况:包河区人民法院食堂委托服务等,本项目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食堂运营管理,第二部分为食材配送。详见磋商文件
%1. 资金来源:财政支付
%1. 项目预算:216万元 (215人每人每月690元及加班费38万元)
8.最高限价:第一部分为65万元,第二部分为150万元。
%1. 项目类别:政府采购服务
%1. 标段(包别)划分:共分1个包,本次采购第1包二、供应商资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 获取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 获取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 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六、联系方式1.采购人
采购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
联系人:王寿
电 话 :0551-65352625
%1.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
%1. 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
电话 :
%1. 电子服务系统
名 称:
电 话 :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电 话 :
七、其他事项说明
1. 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 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第一类: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险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供应商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3)递交要求: 1. 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磋商保证金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竞争性磋商公告指定账号。 2. 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如采用银行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无效。评审时磋商小组保留现场核查权利。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 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 ||
13.7 | 其他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 / |
14.1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5.1 | 响应文件要求 | 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
15.3 | 磋商现场提交的 其他材料要求 | / |
16.1 | 响应文件提交截 | 详见磋商邀请 |
止时间 | ||
17.3 | 响应文件解密时 间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 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
19.1 | 磋商时间 | 详见磋商邀请 |
磋商地点 | 详见磋商邀请 | |
19.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2.4 | 最后报价扣除 | (1)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6%。 (2)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5)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24.1 |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 商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 家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 ||
27.2 |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 | (1)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2) 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 (3) 磋商业绩承诺函;(如有) (4)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6) 磋商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
28.1 | 成交通知书发出 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29.1 | 告知磋商结果的 形式 | 供应商自行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磋商现场告知 |
30.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 □免收 |
合同价的 5%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1) 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 (%1) 收取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1) 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 (%1) 退还时间:合同履约完成 | ||
(1)金额: | ||
□免收 | ||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 ||
按下列标准收取:成交服务费的收取采用差额定率 | ||
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下表的 80% | ||
成交金额 | ||
(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 ||
100以下1.5%1.5%1.0% | ||
100-5001.1%0.8%0.7% | ||
500-10000.8%0.45%0.55% | ||
31.1 | 成交服务费 | 1000-50000.5%0.25%0.35% |
5000-100000.25%0.1%0.2% | ||
10000-1000000.05%0.05%0.05% | ||
100000以上0.01%0.01%0.01% | ||
注: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 | ||
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成 | ||
交服务费如下: | ||
100 万元×1.5%×80%=1.2 万元 | ||
(500-100)万元×0.8%×80%=2.56 万元 | ||
(1000-500)万元×0.45%×80%=1.8 万元 | ||
(5000-1000)万元×0.25%×80%=8 万元 |
(6000-5000)万元×0.1%×80%=0.8 万元合计收费=1.2+2.56+1.8+8+0.8=14.36(万元) (%1) 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1) 收取单位: (%1) 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 ||
34.3 |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递交方式: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
35 | 其他内容 | |
35.1 | 关于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相关约定 (本项目不采用) | (1)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2)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相关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联合协议分工情况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3)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注: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即可。 (4) 关于联合体缴纳磋商保证金(如有):为简化评审现场磋商保证金查询、后期磋商保证金退还及合同备案清算手续,磋商保证金建议由联合体牵头人足 额缴纳至本项目磋商保证金账号。 |
35.2 | 是否允许大中型 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 □是 否 |
35.3 | 社保证明材料 |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 |
形式之一(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 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 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 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4) 参与磋商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 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②医保证明材料。 (5) 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6) 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 ||
35.4 | 本项目提供除电子版磋商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 无 □图纸 □光盘 □/ 获取方式: 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陆电子 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
35.5 | 重要提示 | (1) 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 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3) 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或服务义务等情 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 |
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1) 成交供应商成交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取消成交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1)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 究其违约责任。 | ||
35.6 | 解释权 | (1)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 互为说明; (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 负责解释。 |
35.7 | 特别提醒 | (1) 本项目评审时将查询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 如不同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相同,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 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 常进行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免责。 |
35.8 | 其他补充说明 | 无 |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定义
1.%2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2.%2 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X 年/月(“X” 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3.%2 业绩: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或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除非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业绩均为已服务完毕的业绩,业绩时间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节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3.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3.4.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