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2年02月10日 10:02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 | ||
行政区域 | 长春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02月10日 10:02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权龙辉 | ||
项目联系电话 | 0431-85186336 | ||
采购单位 |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权龙辉 0431-85186336 | ||
代理机构名称 | 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803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王艺策 0431-80565016 | ||
附件: | |||
附件1 | 长春第十九中学中学-食堂托管服务磋商.doc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THZX-ZB-2022-01
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采购需求有变动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号
联系方式:权龙辉 0431-851863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803室
联系方式:王艺策 0431-80565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权龙辉
电 话: 0431-85186336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THZX-ZB-2022-01
采 购 人:长春市第十九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51959005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51959005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HYPERLINK \l "_Toc5195900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HYPERLINK \l "_Toc519590057" 供应商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519590058" 第三章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16
HYPERLINK \l "_Toc519590059" 评审方法前附表 16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1" 第五章 服务标准及要求 25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7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3" 目 录 28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4" 一、磋商函 29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0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6" 二、授权委托书 30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7" 三、磋商保证金 31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8" 四、服务方案 31
HYPERLINK \l "_Toc519590069" 五、资格审查资料 32
HYPERLINK \l "_Toc519590070" 六、其他资料 3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概况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生态大街伟峰东第12号楼28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2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HZX-ZB-2022-01
项目名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根据实际用餐情况确定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如中标供应商的管理服务水平达到采购人满意(以师生满意率调查问卷的方式确定,达到或超过80%为标准),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20〕9 号)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供应商须列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印发的《吉林省2021-2022年度学校食堂与集配A级单位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4.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无不良信用记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1日,每天8: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持以下资料一套现场购买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售价:500元
4、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2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5、 开启
时间:2022年2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6、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 其他补充事宜
无
8、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号
联系人:权龙辉
电 话:0431-851863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803室
联系方式:0431-80565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艺策
电 话:0431-8056501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 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号 联系人:权龙辉 电 话:0431-85186336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803室 联系人:王艺策 电 话:0431-80565016 |
1.1.4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
1.3.1 | 磋商范围 |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师生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 | 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如中标供应商的管理服务水平达到采购人满意(以师生满意率调查问卷的方式确定,达到或超过80%为标准),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1.3.3 | 服务标准 | 按照国家食品卫生等相关标准执行。 |
1.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供应商须列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印发的《吉林省2021-2022年度学校食堂与集配A级单位名单》。 财务要求:无 信誉要求: (1) 诉讼及仲裁情况: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2) 不良行为记录: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无不良信用记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其他要求: 供应商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采购人只接受优于磋商文件要求和有利于采购人且合理的偏离。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2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2年2月18日14时00分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天 |
3.3.1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 |
3.4 | 资格审查资料 | 依法纳税证明材料的年份要求:2021年任意一个月。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年份要求:2021年任意一个月。 |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 ||
3.6.2 | 实质上响应 |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响应文件,应该与磋商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本项目的发包范围、服务标准及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及供应商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
3.6.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满足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3.6.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2份,响应文件电子版一份(采用PDF格式,存储在优盘或光盘中,与响应文件一起密封递交) |
3.6.5 | 装订要求 |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分册装订。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应装订成一册,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 项目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吉林省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评审专家3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3名 |
7.3 | 履约担保 | 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采用现金、支票、电汇、转账形式,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
9 | 监督机构 |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纪检部门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业绩 |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
10.1.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定和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 |
10.2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和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3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除供应商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成交候选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0.4 | 解释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费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价格,金额为20000元。该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10.6 | 信息发布网站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供应商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不适用)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磋商范围、合同履行期限
1.3.1 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服务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1.12 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方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6)服务标准和要求;(7)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2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磋商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磋商保证金;
(4) 服务方案;
(5) 资格审查资料;
(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响应文件有效期
3.2.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3 磋商保证金
3.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3.3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磋商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磋商保证金。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4 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证明材料,所附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以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各表格的备注和脚注为准,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3.5 备选服务方案
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服务方案。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响应文件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1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由供应商代表在指定表格上签字确认。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5.1.1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举行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供应商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供应商默认开标结果。
5.2 磋商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举行磋商会议:
(1)宣布会议纪律;
(2)公布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和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3)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4)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5)磋商会议结束。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磋商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磋商
6.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6.3.3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3.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3.6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3.7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3.8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3.9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3.10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7.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1.4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就服务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2 成交结果
7.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的信息发布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服务标准以及磋商小组名单。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7.2.2 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7.2.3 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7.2.4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7.3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4.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8.4.4 采购人取消了成交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招标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报告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9.纪律和监督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或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在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供应商本次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评审方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格条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2 | 符合性审查 标准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3项规定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联合体供应商 | 供应商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分包计划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备选服务方案 | 响应文件未提交备选服务方案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合同履行期限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1项规定 |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符合第五章“服务标准及要求”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款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55分 技术部分:45分 | |
2.2.2(1) | 技术部分 | 组织计划方案 | 满足项目服务基本要求得1-11分,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12-20分 |
实施服务方案 | 满足项目服务基本要求得1-11分,服务方案组成完整,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包括食品采购进货渠道,食品质检报告等,得12-20分。 | ||
消防安全管理 | 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必须配备灭火毯、配备灭火器、配备消防栓等,消防培训健全,能提供近6个月培训记录,有消防培训演练图片,记录完整清晰,每次培训的记录有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讲师等。对供应商提供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评价比较。优得3-5分,一般得1-2分,差不得分。 | ||
2.2.2(2) | 履约能力 评分标准 | 质量管理 | 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5分 |
食品安全管理 | 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5分,供应商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加5分。 | ||
环保要求 | 具有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证明,加10分 | ||
供餐保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含“中央厨房”加10分 | ||
员工保险 | 供应商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加10分 | ||
服务经验 | 有食堂经营管理服务经验且服务水平较好,每提供一项合同协议书及用户满意评价证明加1分,满分5分。 | ||
服务水平 | 供应商承诺师生满意率超过80%且提供承诺书的,加5分。 |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审标准
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3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服务水平: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履约能力: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服务水平评分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履约能力评分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符合性审查
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l)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水平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能力计算出得分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
3.2.4未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证明材料原件单独密封,随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排序。
3.4.2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政府采购政策
4.1小微企业投标优惠政策:
(1)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评标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小微企业投标,请提供声明函。
4.2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适用于综合评分法):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报价得分3%的加分。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4.3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货物列入《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文件。即该货物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中所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所在网页当前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适用于全部或主要以强制采购产品为主的项目)
4.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规定:
(1)《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监狱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对小型和微型的价格扣除与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不叠加使用。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5政府采购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规定:
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餐饮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餐饮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甲方: (学校名称) (下称甲方)
乙方: (服务公司名称)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竞标,甲方将食堂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以保证办好食堂,服务广大师生。
具体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合同期限:托管期限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合同履行情况良好,可续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经营期内,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合同自行终止。因企业经营不当造成的学校或师生生命财产损失由企业承担。通过调查,食堂餐饮经营在全校师生满意度达不到80%,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若因国家或上级教育主管或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校内餐饮托管企业有政策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解除。经营期内,若餐饮托管企业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管、卫健、食药等相关政策法规,且通过调查师生满意度达到80%以上,经营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但一次招标累计签约不得超过36个月。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餐饮中心委托给乙方经营(服务人数:约1200人)。
2.甲方应为乙方无偿提供现有厨房、厨具、餐具等设备,并交给乙方使用。
3.甲方在乙方交接前进行盘点,对所有资产进行盘点交接,解除合约时甲乙方须对其再进行盘点。
4.食堂的经营开业、歇业时间由甲方根据学校规定统一安排。
5.甲方承担水、电、供暖费用。
6.为确保食品安全,甲方实行封闭式管理,杜绝垃圾食品进入校园。
7.消防部门对食堂下发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的整改(包括排烟管路的清洗)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
8.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负责将甲方原有资产交还甲方,(正常使用磨损除外,超期使用设备以数量为准)。
9.甲方如遇办学体制变动、发展建设规划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因故需要终止合作,也应提前告知甲方。
10.如果乙方服务者在服务过程中达不到甲方满意,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 由于经营需要,需增加厨房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购买,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购买设施设备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购买。
2.乙方承担燃气费用。
3.委托经营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执照、卫生、防疫、员工体检、垃圾清运费等各种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到有关部门缴纳,乙方负责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4.乙方须自觉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范围为餐饮。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不准户外经营。遵守限价规定,菜品、菜价可随市场价格浮动,最终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 乙方对食堂餐厅及后厨的装饰装修与设备投入均属于乙方自愿行为,对餐厅装饰装修方案要征得甲方同意,要有整体布局风格和文化氛围,就餐环境美观大方、整洁有序,操作间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市行业相关规定。合同终止后,装饰装修无偿归学校所有,不允许破坏,转为学校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经济补偿。
6.由食堂经营所配备的餐饮服务、卫生保洁、现金存卡、日常维修等方面用工人员均隶属于乙方,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7.乙方营业时间要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学校相关活动的特殊需求。要配合学校做好安全、节能等方面的工作。
8.乙方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不得在经营期内从事超范围经营行为。一经发现此类事件,合同即刻终止,甲方立即取消其承包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9.乙方要保证托管区域内外卫生整洁(制定餐厅卫生保洁及检查制度),工作人员要遵守法规以及校纪校规,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0.乙方应保证整个餐饮区域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市卫生监督及市场监管部门所制定的标准,学校有权监督,并定时检查。所有食品根据卫生防疫要求留样备查。
11.学校有权对食堂的经营管理状况、成本、利润、服务质量、饭菜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12.乙方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13.乙方负责生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
14.餐盒、餐具及食品包装物等必须具备检测合格报告。
15.乙方不得擅自对食堂的水、电装修及房屋结构进行改造。如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改造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6.乙方应保障每日早餐主食四种及以上(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带馅面食、油条、饼、水煮蛋),咸菜及凉拌莱三种以上,且粥品和豆浆不少于两种;每日午餐菜品六种及以上(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两主荤菜、两半荤菜、两素菜),主食不少于两种。(菜品种类详见招标文件列表)。
17.乙方应保证校方140名(以实际人数为准)教职工用餐,除教职工刷卡自付支出之外,其余均由乙方承担。
18.传统节日提高师生用餐标准,并提供具备节日特色的餐品;每年为全体教职工提供两次(教师节、元旦)集体会餐,并保证每桌十二道菜品以上。
19.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如军训、考试、春游等,乙方免费提供教职工人员的餐饮。
20.因军训汇报表演需要,集中训练期间乙方需免费向学校确认的部分师生供餐;因学校春游、主题活动日及传统节日等需要,由乙方按照甲方具体要求供餐。
21.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采用现金、支票、电汇、转账形式,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四、 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及师生身体健康造成损失,乙方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
2.乙方逾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上述两证而使甲方被卫生防疫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处罚,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3.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协议规定或出现其它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追究处罚,必要时甲方有权解除合约。
4.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负责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5.本合同若存在与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政策相悖,应与上级要求为准。
五、免责条款
若因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第五章 服务标准及要求
本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服务标准达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文教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级管理部门要求,详细服务标准及要求待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下发给成交单位。
一、采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
地点: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号
现有人数:约1200人
二、食堂基本情况
采购人现有食堂,总面积为600㎡。
三、招标范围:食堂整体管理服务招标
四、乙方应保证校方140名(以实际人数为准)教职工用餐,除教职工刷卡自付支出之外,其余均由乙方承担。
1、自助餐包括:
a.早餐
人数:100人
b.中餐
人数:1200人
c. 晚餐
人数:300人
d.周六
与甲方协商确定需供餐人数、餐标及供餐形式。
e.周日:
与甲方协商确定需供餐人数、餐标及供餐形式。
2、自助餐标准
a.早餐
标准:每日早餐主食四种及以上(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带馅面食、油条、饼、水煮蛋),咸菜及凉拌莱三种以上,且粥品和豆浆不少于两种。
b.中餐
标准:每日午餐菜品六种及以上(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两主荤菜、两半荤菜、两素菜),主食不少于两种,
水果:每人一份应季水果(或酸奶)。
饮品:一种(饮料或咖啡)
五、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解决日常公务接待用餐。
六、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学生提供日常三餐。
七、服务标准:原则上微利,价格必须经招标方同意,足金足两,接受招标方监督。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 磋商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3、 磋商保证金
4、 服务方案
5、 资格审查资料
6、 其他材料
一、磋商函
:(采购人名称)
我们收到贵公司 号磋商文件(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1. 我们愿意按照磋商文件的一切要求,完成 (项目名称) 。
2. 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
3. 我们承诺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服务标准: 。
4. 我们认为你方有权决定中标者,还认为你方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投标者。
5.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愿意按磋商文件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6. 如果我方中标后未履行以上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A、取消中标资格 B、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予以曝光
C、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其他说明: 。
供应商: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
年 月 日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2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磋商保证金(不适用)
四、服务方案
1. 组织计划方案:为完成本项目,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配置及要求,拟设立的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是否有分包(转包)计划等其他有关项目组织方面的内容。
2. 实施服务方案:本项目实施方案、服务方案、各项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事故预案、优惠条件等详细内容。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021年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会计制度(加盖单位公章)、2021年任意一月企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如2021年未缴税,需提供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服务期限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完成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三)正在进行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服务期限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附成交结果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提供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提供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正在进行的和近年已完成合同履行情况
提供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供应商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供应商近年所承接项目和已完成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对完成的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六、其他资料
供应商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评分依据的其它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