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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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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招标详情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采购项目,拟在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服务,服务具体内容含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和保障、值班室值班值守、接听电话传真、记录和传达重要电话内容、协助安排各类会议、食堂餐饮服务、食堂保洁等工作。

品目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概述

驻场服务人员数量

1

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采购项目

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和保障、值班室值班值守、接听电话传真、记录和传达重要电话内容、协助安排各类会议、食堂餐饮服务、食堂保洁等工作。

27人

合 计

27人

说明:因采购人实际服务需求需要,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如发生变化,服务人员的最低数量可以根据服务需求及内容进行调整,据实结算。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72.96万元/年,三年共计518.88万元。

采购标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二、公示期

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18日(5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书面加盖公章后递交。

递交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809室(宁乡市玉潭街道三环北路318号)

联系电话:0731-87894468

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项目采购需求.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1日
其他服务采购需求模版

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

其他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概述

服务人员数量

(不低于)

1

机动车驾驶服务

负责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和保障等

10人

2

文员服务

负责值班室值班值守,接听电话传真,记录和传达重要电话内容;协助安排各类会议等

1人

3

厨房厨工

负责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堂保洁等

16人

合 计

27人

说明:因采购人实际服务需求,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如发生变化,服务人员的最低数量可以根据服务需求及内容进行调整。

(二)服务要求

投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其他服务,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服务人员上岗前需经采购人面试认可,面试时提供岗位相关证件。

1.基本要求

(1)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服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2)提供的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入场时提供体检报告)、精神面貌佳,应变能力强、服务态度端正、有法律意识、有保密意识、责任心强。

(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人员满足采购需求的各项要求,遵守采购人机关管理制度,包括:

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行为;

②服务态度端正,责任心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③认真传递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定期整理,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确保资料传递安全。

④严格执行保密及廉政制度,不得泄露采购人办公资料及纳税人信息,中标人派驻的全体服务人员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信息保护及保密协议》及《廉政协议》。

⑤保持办公区域整洁卫生。

⑥按时完成部门负责人和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

⑦具有舆情风控意识、法律意识,应急反应能力强。

2.岗位要求

2.1.机动车驾驶服务

(1)服务内容:负责局机关车辆驾驶,保障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维护保养车辆。文明驾驶,优质服务。

(2)服务人员技术能力要求:

①具有C1 或以上级别驾照,3年(含)以上驾驶经验,熟悉本地路况。

②年龄55周岁(含)以,经采购人同意,个别经验丰富或有A1驾照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③无不良驾驶记录,3 年内无重大事故和重大交通违章情况,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④熟悉车辆的性能,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良好状态,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⑤掌握一定的车辆机械故障处理技能,有能力在紧急情况下排除简单故障,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2.文员服务

(1)服务内容:

①内务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清洁维护,及时补充所需用品。

分局值班室的值守工作:接听电话传真,记录和传达重要电话内容;负责一般来信来函的收发、递送、登记、催办及保管等工作;对上级下达的指示进行及时传递、处理;安排各类会议。

③办公用品管理:负责办公用品和其他印刷用品(如信封、公文处理袋等)的领取、登记、使用、管理和维护。

④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服务人员技术能力要求:

①中专或以上文凭,不限专业、性别,年龄 20-55岁(经验丰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形象气质好。

②普通话流利,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熟悉电脑常规操作。

③有 1 年以上的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2.3.厨房厨工

(1)服务内容:

负责一办公区、二办公区以及历经铺、黄材、灰汤、煤炭坝等四个分局(以下简称四个农村分局)早餐、中餐、晚餐制作;

②厨房卫生清洁服务;

③厨房各种工具、餐具、容器应及时清洗,并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注意食堂环境卫生,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④厨房各类设备、设施、消防灭火器、安全维护的日常检查工作及确保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工作;

⑤按要求做好厨房垃圾的收集处理;

⑥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留样、成本核算工作

四个农村分局的厨工还需负责各个分局内的环境卫生及值班值守工作。

(2)服务人员要求:

所有服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25-60岁之间,并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无犯罪记录,反应灵活,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和表达能力。

(三)服务人员管理要求及承诺事项

1.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以下事项(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1)投标人要保障服务人员队伍稳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备相关经验的原人员。

(2)投标人应与本项目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为保障服务人员队伍稳定,提供如下待遇:

①服务人员个人每年薪酬总额不低于当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水平,包含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互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②各类补助补贴福利费用(包括加班费,防寒防暑费,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费,节假日值班费,包点制作补助、服务员主管补助、四个农村分局的保洁及值守补助、年终奖,夜班补贴,驾驶员公里数奖、考核奖、安全奖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中标人在中标总金额中开支,采购人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

(4)投标人负责本项目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5)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和管理纠纷,提供2019年以来未发生过劳动纠纷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负责本项目服务人员的人事、劳资、“五险一金”、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处理保险理赔、发放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事档案、提供员工基础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3.投标人每月应当依法按时向全体服务人员发放上月工资。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薪金,否则依法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4.投标人应当为本项目服务人员办理“五险一金”(缴纳的险种及比例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计算基数),及时缴纳相关参保费用,并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和保险金的发放。

5.投标人安排的服务人员均应向采购人报备,并确保服务人数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内容。对于不能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的,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或补充。投标人安排的服务人员如非因采购人要求更换而换人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采购人报告,并确保再次安排的服务人员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

6.投标人拟与安排的服务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必须第一时间向采购人报备。投标人安排的服务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将服务人员退回投标人,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补充。

7.投标人根据采购人的服务需要安排服务人员,采购人有权对实际的服务需求进行调整。

8.服务时间由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服务需求具体安排,投标人需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

(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按采购人需求安排各岗位服务人员高质量完成各项服务,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由服务人员中的人员兼任)。对各岗位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服务人员食宿安排:采购人对厨房厨工人员提供食宿,对其他人员提供工作日伙食,不提供住宿。

3.如遇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社保标准调整等原因导致中标人运营成本增加,中标人要求增加服务费用的,与采购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

4.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供服务的时间: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指定地点。

提供服务的方式:现场服务。

5.项目服务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6.支付方式:按月据实结算,每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考核结果、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人员考勤资料,开具正式发票支付上月服务费用,年度总额不超过年中标金额。

7.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8.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响应时应详细列明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的成本核算,包括服务人员的薪酬、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如一旦中标,中标人向服务人员提供的薪酬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响应时的成本核算标准。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9.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三、服务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中标人。

2.本项目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内容。

(二)考核评价原则

1.按月考核。对于中标人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月度考核,由采购人根据考核细则统计每月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考核月份的费用。考核90分(含)以上的不扣费用;考核90分(不含)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当月应支付服务费用的1%,依此类推。连续三个月服务考核低于70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中标人就本项目的人员要求、日常管理、工作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服务保障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3.考核细则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有权根据实际服务需求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服务内容送达中标人,中标人应当及时调整。

(三)考核评价标准

对于中标人服务情况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原则,其中人员要求10分,日常管理20分,工作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50分,服务保障20分。考核过程采用扣分制,扣分标准按照考核细则进行。所有项目分值扣完为止,不计算负分。

(四)考核评价细则

1.人员要求(10分)

(1)中标人需严格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服务,所安排人员未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的,每人次扣3分。

(2)中标人需对新服务人员进行思想素质、职业技能、安全防范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无培训及培训不合格,每人次扣2分。

(3)中标人需在新服务人员入职前完善各项资料和相关手续,明确劳动关系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未按要求完善,每人次扣2分。

(4)中标人依法办理好新进人员的“五险一金”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需办理的各项内容,未依法足额办理或办理不完善每人次扣3分。

2.日常管理(20分)

(1)中标人负责对服务人员日常管理,包括对员工的考勤、劳动纪律、作风建设等,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0分。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中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按月提供考勤表,作为考核的依据。服务人员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中标人提前安排人员替换,确保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

(2)中标人安排的服务人员服从采购人就服务内容的提出的合理要求。否则每人次扣10分。

3.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50分)

(1)中标人服务人员认真对待及时完成服务内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件次扣10分。

(2)中标人服务人员,若发生吃拿卡要的现象,一经查实,每人次扣15分。

(3)中标人服务人员,被采购人或接受服务方投诉的,每人次扣10分。

(4)中标人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一般错误的,每人次扣5分;出现重大错误的,每人次扣20分。

4.服务保障(20分)

(1)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服务需求标准,招聘相应人员,并对其服务人员进行管理,服务人员只与中标人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等),中标人为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服务人员与采购单位既不存在用工关系也不存在用人关系。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受采购人的相关指令行为,是代表中标人的职务行为,不形成事实用工或用人关系。

(2)中标人负责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心理常识教育、员工手册学习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负责服务人员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3)中标人负责承担服务人员工资、社保等,扣缴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等;为服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项等。

(4)中标人负责服务人员工伤、工亡保险等事务办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5)中标人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给采购人备案。

(6)中标人根据患病服务人员的要求,协助患病人员办理住院相关手续。

(7)中标人负责服务人员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处理,办理工亡员工善后事务处理、理赔谈判等,并承担前述全部费用。

(8)中标人为服务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如收入证明、在职离职证明、转正定级证明、参保证明等。

中标人前述对服务人员的服务保障内容是确保对采购人服务的基础,以上每项为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每人次扣3分。

附件1:

信息保护及保密协议

甲方(公章):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

乙方(公章):

乙方因参与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项目工作,已经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材料。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双方签订项目合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订立本保密协议,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保密条款

1、乙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甲方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出借、转让和用于其他;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U盘、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等)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6)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7)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乙方如出现泄密行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人员管理

乙方承诺从甲方取得的数据,仅供以下人员接触和使用,并加强人员管理,进行保密知识培训。

编号

姓名

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

2

3

三、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权利,甲方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2:

廉政协议

甲方(公章):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

乙方(公章):

为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乙双方利益受到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经协商一致,在签订《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其他服务项目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为加强合作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合作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主合同及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对方利益,不得违反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向其上级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甲方人员在主合同履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甲方有义务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主合同实施过程中执行廉洁情况实行监督,组织召开双方人员参加的廉政管理会议;

(四)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接受或变相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五)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甲方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等提供方便。

(八)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合同有关的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合同有关的劳务相关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照执行;

(二)乙方有义务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教育,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

(三)除经甲乙双方共同、公开组织的礼节性交往或联谊活动外,乙方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

1、向甲方人员及家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

2、宴请甲方人员及家属;

3、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

4、邀请甲方人员外出旅游或出入娱乐场所;

5、为甲方人员私人用途提供通信、交通工具;

6、以打“业务牌”等形式变相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或发放薪酬;

7、其他影响甲方人员公正从业的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无赔偿式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二)乙方向甲方人员及家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主合同,停止一切合作,并由乙方承担解约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宴请甲方人员及家属的,应按宴请人数按每人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为甲方人员及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无法查实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五)乙方以洽谈合作为名,邀请甲方人员外出旅游或出入娱乐场所的,应按参加人数按每人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为甲方私人用途提供通信、交通工具的,应按提供天数按每人1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甲方人员变相赠送钱物、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打麻将等博彩性质娱乐活动的,应根据参加人数按每人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按索贿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索贿金额无法查实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九)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主合同款项中扣除,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能够返还的,应返还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第五条 其他

为方便乙方积极主动维护乙方自身利益,防止危害甲乙双方利益的事件发生,甲方特设举报部门和电话,并对举报人信息、资料绝对保密。

举报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法制科 举报电话:0731-87805627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