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郴州市体育学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2月11日
一、采购项目名称:郴州市体育学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
1、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郴财采计【2022】00012号
2、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元)
3、报价的要求:以郴州市生源超市的零售价格为基础,不得高于零售价格100%的费率进行报价。壹年的总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成交信息
1、成交供应商名称: 郴州市绿新园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成交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增湖街道长冲村7组12号
3、成交费率:以郴州市生源超市的零售价格为基础的百分之 玖拾叁 (93%)的费率。
四、 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采购货物名称 | 标准和要求 |
1 | 各种蔬菜类食材 | 1、采购的所有食材须新鲜、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 2、面点和食材按学校需求每日配送到校区。 3、任何食材如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确保不影学校开餐。 4、所有食材货物采购价格不高于郴州市生源超市的零售价。 5、供应商对提供的食材承担安全责任。 6、周一至周日,每天供货。 |
2 | 各种肉类食材 | |
3 | 各种水果 | |
4 | 各种烹调佐料 | |
5 | 各种米、面等粮食食材 | |
6 | 食用油 | |
7 | 各种牛奶、豆奶粉等冲泡食材 | |
8 | 各种豆类及豆制品食材 | |
9 | 各种饼干糖果食材 | |
10 | 各种肉丸等半成品食材 | |
11 | 各种木耳、香菇、墨鱼等干货食材 | |
12 | 各种面点、点心 | |
13 | 各种洗涤用品 | |
14 | 碗筷毛巾等日用品 |
注:具体的货物清单,以学校每天的需求为准;具体的金额,以实际需求所支付的为准。
服务期限:壹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五、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即¥19800.00元,由成交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六、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项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供应商库抽取 ()采购人、专家推荐
2、公告邀请的时间: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9日
3、磋商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磋商报价(费率) | 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6% | 报价得分 | 商务得分 | 技术得分 | 综合得分 | 评审结果 | ||
1 | 郴州市绿新园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93% | 87.42% | 9.03 | 25 | 64 | 98.03 | 第一成交供应商 | ||
2 | 郴州市显金小掌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84% | 78.96% | 10 | 25 | 55 | 90 | 第二成交供应商 | ||
3 | 郴州市美伦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96% | / | 8.23 | 9 | 36.67 | 53.90 | 第三成交供应商 | ||
4 | 郴州市净菜鲜农业有限公司 | 97% | / | 8.14 | 6 | 38.33 | 52.47 | / |
4、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磋商小组职务 | 姓名 | 产生方式 | 参与过程 | 备注 |
组长 | 李勇 | 随机抽取 | 磋商 |
|
组员 | 刘善武 | 随机抽取 | 磋商 |
|
组员 | 张洪 | 自行选定 | 磋商 | 业主评委 |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1)采购人:郴州市体育学校
(2)地址:郴州市苏仙北路19号
(3)联系人:吴同兵
(4)电话:189757185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称:郴州世纪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址: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9号大屋里(原中颐)酒店13楼1307室
(3)联系人:陈冠蒲/胡莞羚13975566118
(4)电话:0735-2150900
2022年2月10日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郴体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rar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郴州市体育学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
采购人:郴州市体育学校
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郴财采计【2022】00012号
采购代理机构:郴州世纪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郴州市体育学校(采购人名称)的 郴州市体育学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采购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采购方式、评审办法
1、采购项目名称: 郴州市体育学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
2、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郴财采计【2022】00012号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 包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服务期限 |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 报价的要求 | 采购代理服务费(元人民币) |
01 | 郴州市体育学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 | 食品食材安全可靠;具体的货物清单,以学校每天的需求为准;具体的金额,以实际需求所支付的为准。 | 壹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 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元) | 以郴州市生源超市的零售价格为基础,不得高于零售价格100%的费率进行报价。壹年的总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 | 19800.00元,由成交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配套货物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接受或拒绝)进口产品。
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7、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请于 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9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 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9号大屋里(原中颐)酒店13楼1307室 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400元,现金或微信支付,售后不退。
3、获取磋商文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有效介绍信附有效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本磋商邀请公告第三条第3款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确认通知(格式见附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套。
五、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磋商时间及磋商地点、开启时间及开启地点
1、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开启时间): 2022年2月10日9时30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磋商地点,开启地点):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9号大屋里(原中颐)酒店13楼1306室。
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账户开户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磋商现场持手持件检验供应商代表身份。否则,将被拒绝。
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账户开户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磋商现场持手持件检验供应商代表身份。否则,将被拒绝。
六、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2、缴纳时间:2022年2月10日9时30分前(含),以磋商保证金托管专户到账为准。
3、缴纳方式: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非现金)递交,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账并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请在进账凭证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 磋商保证金”。如未注明,造成磋商保证金无法查实到账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未按时足额或未从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七、公告期限、发布媒介
1、本磋商邀请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磋商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磋商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磋商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磋商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疑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邀请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邀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采购人:郴州市体育学校
(2)地址:郴州市苏仙北路19号
(3)联系人:吴同兵
(4)电话:189757185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称:郴州世纪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址: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9号大屋里(原中颐)酒店13楼1307室
(3)联系人:陈冠蒲/胡莞羚13975566118
(4)电话:0735-2150900
十、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郴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任务交办函”的要求,参加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带上身份证原件,不佩戴口罩者不得入内。
2022年1月24日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计划备案编号)磋商邀请,确认 (参加/不参加)磋商采购活动。
特此确认。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郴州市体育学校食堂食材及营养餐配送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采用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发布邀请公告。 □ 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不组织。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可自行与采购人了解情况,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采购项目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 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对于技术分和价格分,分别给予总分值4%的加分。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品目清单内的:对于技术分和价格分,分别给予总分值4%的加分。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最新发布批次)内的,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价格、技术和商务评审项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3.1在价格评审项中,应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取4%) 3.2在技术评审项中,应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审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取4%) 3.3在商务评审项中,对设有完善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 产品,应给予商务评审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取4%) 说明: (1)优先采购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3)部分所投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供应商代理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无。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第二章第12.1款 |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元)。 报价的要求:以郴州市生源超市的零售价格为基础,不得高于零售价格100%的费率进行报价。壹年的总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 |
第二章第18.1款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磋商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缴纳方式: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入指定的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否则视为未缴纳,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开户名称:郴州世纪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郴州市燕泉广场支行 账 号: 5911 5736 2970 备注栏写明“××项目磋商保证金”。 3、缴纳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无效。 4、未按时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
第二章第20.2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本壹份(采用U盘形式,须包含WORD格式和正本盖章的PDF扫描件格式,电子版文件命名:**公司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需彩色打印,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U盘均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0.2款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附页1、附页2、附页3。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履约担保 | ||
第二章第36.1款 | 信息公告发布媒体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
第二章第41.1款 | 其他规定 | 如果某个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磋商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1、合同备案 1)成交供应商须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日历天内将合同原件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合同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发给指定邮箱756530411@qq.com。 2、免责声明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无论何种因素导致项目延期开标、废标(流标)、项目终止的,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费用。 |
附页1
资格审查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备案编号: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有效的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同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的最新查询结果,显示基础信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发起人)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等内容,提供截图打印件。查询时间应在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之后且在本项目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截图必须体现查询时间,如果网页没有自带时间的,则须体现电脑的自带时间。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提供第五章四附件4-2“供应商资格声明”第三条书面承诺,签署、盖章符合要求。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提供第五章四附件4-2“供应商资格声明”第五条书面承诺,签署、盖章符合要求。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提供第五章四附件4-2“供应商资格声明”第四条书面承诺,签署、盖章符合要求。 |
5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提供第五章四附件4-2“供应商资格声明”第六条书面声明,签署、盖章符合要求。 |
6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站(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本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自行在以上5个网站查询并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8个截图资料,查询时间应在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后且在本项目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8个截图资料分别是信用中国网站4个截图(包含:首页-基础信息;首页-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1个查询截图(首页-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湖南省政府采购网1个查询截图(首页-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它2个网站每个网站提供1个基础信息查询截图。截图必须体现查询时间,如果网页没有自带时间的,则须体现电脑的自带时间。 |
7 |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 提供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第三条第3款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8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书面说明 | 提供第五章四附件4-2“供应商资格声明”第八条,签署、盖章符合要求。 |
9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提供第五章四附件4-2“供应商资格声明”第九条,签署、盖章符合要求。 |
10 |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账户开户凭证)及保证金 | 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非现金)递交,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账并在第二章磋商须知18.1款的规定时间前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 未按时足额或未从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账户开户凭证)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
11 | 首次报价 | 首次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规定。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内容只允许有一个首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无效。 |
1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署、盖章符合要求。 |
注:1.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进行。
2.符合的因素记√,不符合的因素记×。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合格供应商数量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符合性评审。
附页2
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备案编号: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1 | 服务期限 |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 |
2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3 |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4 |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内容只允许有一个首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无效。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5 | 最后磋商报价 | 最后磋商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 |
6 | 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范围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 | 没有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
7 |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没有超出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8 | 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9 | 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的实质性条款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注:符合的因素记√,不符合的因素记×。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合格供应商数量少于3个的,不得磋商。
附页3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得分 |
商务评分标准(25分) | |||
1 | 类似业绩 |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指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签订的类似合同业绩(食材供应或营养餐配送),提供1个合同的计2分,提供2个合同的计4分,依次类推,最多计8分。 注:提供合同的彩色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 8 |
2 | 运输能力 | 供应商具有1台配送功能的机动车的计2分,具有2台配送功能的机动车的计4分,依次类推,最多计8分。 注:1、提供清晰的车辆照片和完整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如果不属于供应商的自有车辆,则还须提供有效的车辆租赁合同);2、需提供相关的彩色扫描件,不提供的或者提供不完整的不计分。 | 8 |
3 | 常驻机构 | 供应商的注册地在郴州市城区本地的法人企业且有仓储场地的计5分;供应商在郴州市城区设有分支机构的且有仓储场地的计2分;其它情况不计分。 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仓储场地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农村建房)】;租赁的须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农村建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必须至本项目服务期限以后)。不提供的或者提供不完整的不计分。 | 5 |
4 | 售后服务 | 供应商提供并承诺委派专人负责项目售后服务的事宜,实行三包服务(包质量、包数量、包退货换货),计4分。 注: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和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内容自拟,签署盖章齐全。不提供的不计分,承诺内容如与实际执行效果不一致或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考核或终止服务合同。 | 4 |
技术评分标准(65分) | |||
5 | 整体配送服务方案 | 包括供货来源、产品质量、配送流程等,对响应文件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评分,分别由专家单独进行排序打分,排序第一的计15分;后续排序依次递减3分,最低计0分。 | 15 |
6 | 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 对响应文件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评分,分别由专家单独进行排序打分,排序第一的计14分;后续排序依次递减2分,最低计0分。 | 14 |
7 | 食材质量保障措施 | 对响应文件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评分,分别由专家单独进行排序打分,排序第一的计12分;后续排序依次递减2分,最低计0分。 | 12 |
8 | 食品安全保障 | 对响应文件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评分,分别由专家单独进行排序打分,排序第一的计12分;后续排序依次递减2分,最低计0分。 | 12 |
9 | 管理考核方案 | 对响应文件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评分,分别由专家单独进行排序打分,排序第一的计12分;后续排序依次递减2分,最低计0分。 | 12 |
磋商报价(10分) |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磋商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注:如果某个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磋商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 |
说明:
①报价得分、商务得分为客观分,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分别打分。
根据所有磋商小组成员有效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供应商的技术得分。
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报价得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总分100分。
②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③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总得分相同的,依次按照最后磋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评审总得分且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采购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
9.2优先采购:
(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9.3价格评审优惠: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9.5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
9.8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3.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获取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11.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按照磋商邀请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获取磋商文件。
12.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同步发布更正公告。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少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3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次报价表
二、磋商保证金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响应函
六、分项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七、采购需求响应
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九、合同条款偏离表
十、采购需求偏离表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十三、最后磋商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磋商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按照第一章第二条报价的要求进行报价。
16.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2.1款的有关要求。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的规定,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8.磋商保证金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缴纳,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指定账号缴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缴纳磋商保证金,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应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20.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和电子U盘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电子版本的要求详见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公章和由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磋商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响应文件审查
25.1 资格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5.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无效响应
27.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名称: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2款情形的;
(2)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8.澄清
28.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最后磋商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磋商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磋商
29.1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磋商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
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磋商报价应按本章第20.4款规定,由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磋商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9.6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磋商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响应文件评审
30.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0.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3最后磋商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磋商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磋商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0.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0.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磋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总得分相同的,依次按照最后磋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评审总得分且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采购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检查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至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