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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教育体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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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2022-02-11 15:33

一、项目编号:ZB202201号

二、项目名称: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1、第一标段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镇巴县心连心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镇巴县王家院子

中标 金额 : 优惠率 :3%

2、第二标段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镇巴县宏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新街城市之星

中标 金额 : 优惠率 :3.1%

3、第三标段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汉晶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南食品工业园区

中标 金额 : 优惠率 :3.5%

4、第四标段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西乡裕添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镇巴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新街下段

中标 金额 : 优惠率 :3.5%

四、主要标的信息

1、第一标段

一标段.pdf

2、第二标段

二标段.pdf

3、第三标段

三标段.pdf

4、第四标段

四标段.pdf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标项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第一标段 程革炜、龚建平、李江月、张久成 江和平
第二标段 程革炜、龚建平、李江月、张久成 江和平
第三标段 程革炜、龚建平、李江月、张久成 江和平
第四标段 程革炜、龚建平、李江月、张久成 江和平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第一标段: 0.00元

2、第二标段: 0.00元

3、第三标段: 0.00元

4、第四标段: 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镇巴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镇巴县教育体育局经办

联系地址: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新街

联系电话:6715680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18191638224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财政局院内

联系方式:18191638224

十、附件:

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公开招标文件(定稿).doc

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02月11日

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

公开招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 :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公开招标文件

项 目 编 号 :ZB202201

采 购 人 :镇巴县教育体育局

招标组织机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编制日期:2022年1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五章 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及审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

第七章 评标方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受镇巴县教育体育局委托,就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投标条件、具备承担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

一、项目名称: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采购项目

二、文件编号:ZB202201号

三、项目采购内容:

全县85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约24600余名学生2022年春季学期至2023年秋季学期完整营养午餐所需的米、面、杂粮、食用油的采购与配送。

将全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85所中小学所需粮油划分为四个标段。实行分片区招标采购和配送。(详情见招标文件)。

一标段覆盖范围:泾洋初中、城关小学、泾洋中心小学(含辖区学校)、通州实验学校。

二标段覆盖范围:碾子镇、巴庙镇、观音镇、兴隆镇、平安镇所有中小学。

三标段覆盖范围:渔渡镇、赤南镇、盐场镇、巴山镇、杨家河镇、小洋镇所有中小学。

四标段覆盖范围:长岭镇、青水镇、三元镇、仁村镇、黎坝镇、简池镇、永乐镇、大池镇所有中小学。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限投一个标段。

四、采购项目总预算:992.34万元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三)社保缴纳证明:提供已缴存的2020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四)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书面声明(信用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存在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投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供应商要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自身的信用记录。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前1日。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查询信用记录的网页打印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八)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

1、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必备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文件。《供应商书面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按招标文件第章给定的格式填写。

2、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应附法人出具的授权书。法人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分支机构须提供自己的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参与投标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

六、招标文件的发放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件副本复印件、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8日上午8: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到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镇巴县财政局五楼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登记领取招标文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免费领取招标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必须按照招标组织机构指定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转账、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以转账、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交纳的,应一次性足额交纳,到账时间以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确认的收款时间为准;保证金以纸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的,供应商应将保函提交给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到账时间以开具保函银行所开具回执时间为准。

账户名称: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特设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镇巴县支行建兴分理处

账 号:26645301040003843

(二)保证金交纳金额 :一标段¥:50000元;二标段¥:40000元;三标段¥:40000元;四标段¥:40000元;

(三)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与招标组织机构核对查验入账或核实相关凭证(银行纸质保函)后,应向招标组织机构索取收款收据,作为唯一有效的交纳证明。

(四)投标人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或者未按规定时限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的权利。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出具招标组织机构开出的收款收据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20222101000分。

十、开标地点镇巴县教育体育局会议室

十一采购人:镇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

联系人:邱老师 江老师

电话:0916-6714521

十二、招标组织机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镇巴县财政局

联系人:先生

电话:0916--8641963

十三、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列表

采购项目名称

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采购与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ZB202201

采购人

名称:镇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 泾洋街道办

联系人:邱先生 电话:0916-6714521

采购代理机构

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组织方式

集中采购

采购内容

详见本文件第四章

项目用途

公用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采购预算金额

992.34万元

交货期

2年,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至2023年秋季学期结束。具体要求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投标保证金

一标段¥:50000元;二标段¥:40000元;三标段¥:40000元;四标段¥:40000元;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并与采购人签订镇巴县政府采购合同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现场考察

不组织统一勘察,如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自行前往

转包分包履约

不得转包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日起90天

备选投标方案

不接受备选招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于2022年2月10日10:00分在镇巴县教育体育局会议室

评审方法及标准

详见本文件第七章

投标时须核验证件

1.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副本原件);

2. 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社保缴纳证明:提供已缴存的2020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 2020 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书面声明(信用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存在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投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供应商要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自身的信用记录。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前1日。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查询信用记录的网页打印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加盖投标人公章);

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8. 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9.招标组织机构出具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收据;

注:以上证件需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响应供应商如未携带以上证书或审验不合格,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不得进入后续投标和评审。

日程安排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说明及注意事项

1

发布公告

2022年1月11日至

2022年1月18日

公告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

公开招标文件发售

2022年 1月11日至

2021年1月18日每天

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方式:现场登记报名

地点: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镇巴县财政局5楼)

联系人:龙先生

电话:0916-8641963

3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质疑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3日前

提交方式:书面提交

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

4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3日前

获取方式:书面索取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原媒体发布

5

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

2022年2月10日

10:00分

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

投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2月10日

10:00分

投标地点:镇巴县教育体育局会议室

7

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供应商应以银行进账单或汇票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将其参与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足额转入招标组织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到账后持银行票据到招标组织机构换取保证金交款凭证,或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以银行保函等形式换取保证金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交纳保证金的唯一凭据。

户名: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特设专户

账号:26645301040003843

开户行:农行镇巴县支行建兴分理处

8

中标公告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公告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9

发中标通知书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

来政府采购中心书面领取

10

签订合同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

签订地点:镇巴县教育体育局

11

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并与采购人签订镇巴县政府采购合同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况的除外

一、释义

(一)采 购 人:镇巴县教育体育局

(二)招标组织机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监督管理部门:镇巴县财政局

(四)标 书: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统称

(五)投 标 人:从招标组织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自愿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注意事项

(一)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询问内容超出采购人对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

(二)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会

对于有计划举行项目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会的,潜在供应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等须按时出席。需要答疑的问题各供应商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共同对各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对供应商书面提出的问题形成答疑纪要,在网上发布公告。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的内容,以答疑纪要为准。凡未参加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的供应商,由此造成的偏差由各供应商自行负责。

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

(三)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中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程序、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或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5)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质疑人对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6、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7、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质疑函递交地址:镇巴县县城新街16号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916-8641963

投诉书递交地址:镇巴县县城新街16号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16-8641969

(四)关于信用记录的查询和使用

1、采购人将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对投标文件正本中的《供应商书面声明函》的信用情况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的时间段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含当日)”。信用记录查询的结果,将以纸质截图或将截图保存至电子介质的形式留存。供应商未如实填报《供应商书面声明函》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同时,依据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 定小型、微型企业所投报的产品如果部分由中大型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将 不享受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联合体投标的,若大中型企业法人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上述声明函原件/证明文件复印件的,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实际价格扣除比例以《评审要素及分值一览表》中的约定为准。

2、监狱企业应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上述声明函原件/证明文件复印件的,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5、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6、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有关要求,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应当在清单之内采购。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六)关于产品和服务

1、所有产品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法定许可的生产及销售资格,且为全新原厂制造,其核心关键部分为近10个月内所生产的非淘汰类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就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此外,还须同时具备国家认监委颁布《中国强制认证》(CCC认证)。

2、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国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出厂合格证和相关检测报告。

4、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与《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有关规定,未经核准同意,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本国产品,投标人以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5、如采购文件中已说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允许部分或全部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既可提供本国产品,也可以提供进口产品。在提供的进口产品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原产地证明、中国商检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全套单证。

(七)关于同一品牌产品的处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确定核心产品(可能不止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有部分采用或全部采用相同品牌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八)关于知识产权与保密事项

1、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及设计,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图纸、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资料,投标人获得后,应对其保密。除非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开标后,若采购人有要求,投标人须归还采购人认为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相应的备份文件及资料。

(九)供应商的投标费用自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三、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五章 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及审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文件格式及构成

第七章 评标方法

(二)招标文件的检查及阅读

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检查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所列事项、条款、规范要求及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做出全面的响应,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重新编制、发布新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应按新版招标文件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原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失效。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处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如有)应当与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15日,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此之后提出的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为无效质疑。答复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发布的变更公告,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单独通知,因供应商未及时关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中的〖首页·〉省级公告·〉更正公告〗;

(四)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

四、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联系电话:

0916-8641963

2、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的,保证金会退回原项目投标供应商账户, 供应商需按照新的招标文件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5)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采购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招标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应当计取的费用均应列入报价中。报价时不论是否计取,采购人均按已计取对待。

(一)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中《开标一览表》中的相关要求填写分类报价及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二)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单位:元,本项目采取报价优惠率的方式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投标报价只能提交唯一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五)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六、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式样

1、投标的所有文件、资料、函电文字均应使用中文(通用缩写、代号、名称除外)。

2、投标使用的计量单位须使用公制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标人须依据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明确表达投标意愿,详细说明投标方案、投标承诺及投标价格。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编制、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章节要求)。

5、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只能提交唯一的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招标组织机构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书面要求。投标人书面同意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人资格、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投标人也可书面拒绝延长有效期(在规定时限内无应答的视为拒绝),其投标人资格则自动丧失,但保证金无息退还。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详见《投标邀请》章节要求),将全部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组织机构项目承办人。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出具招标组织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3、招标组织机构项目承办人仅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清点、记录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

4、递交、接收手续完毕的投标文件由招标组织机构项目承办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换和退回。

5、在宣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之后,任何人送达、递交的投标文件和文书资料,招标组织机构拒绝接收。

6、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2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3、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逾期提交投标文件;

2、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不相符的;

七、组织开标

(一)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整个过程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供应商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中给定格式填写)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

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三)开标过程由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记录,全程录影录像。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投标供应商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在开标前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采购人、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处理。

(五)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检查出的不符合密封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不得启封,招标组织机构接收人在开标大会结束后,经该投标人签字确认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六)招标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或投标文件正本,由唱标人宣布投标报价总表内容。唱标完毕,唱标人按开标的顺序,逐一提请投标人进行唱标确认。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对未唱出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招标组织机构指定专人对唱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资格审查

(一)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委派的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

(3)资格审查小组认为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存在疑点,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的。

(三)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告知无效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四)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九、组织评标

(一)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5、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7、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1、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 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3、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评标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五)评标程序

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最后的打分,最后按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

2、投标文件的澄清

(1)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过失责任原则,澄清、说明或补正前评标委员会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原则对投标文件做出评判。

(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应通过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澄清时限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方式,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将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

3、综合比较与评价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按“评审要素及分值一览表”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排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适用本款规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出现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本章“五、投标报价”所列需要修正情形,但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做出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对拒绝说明理由的,须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并将其评审情况如实计入考核表。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中标

(一)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二)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将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上公告中标结果。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十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四)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六)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十二、其他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废标公告。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本项目将重新组织招标。

(三)在递交投标文件阶段、密封性等形式检查阶段、资格审查阶段或评标委员会评标阶段,当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采购代理服务费:免费。

合同主要条款

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粮油采购与配送合同

甲方:镇巴县教育体育局

乙方

根据 年 月 日镇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粮油采购与配送公开招标结果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片区所含学校的粮油交由乙方采购配送。为确保双方权益,特订如下条款:

一、招标项目编号:ZB202201号

二、配送时限:2022年春季学期起——2023年秋季学期结束。

三、配送种类米、面、杂粮、食用油

四、交货地点:所有粮油必须配送到学校食堂(含教学点),配送企业不得委托学校或教职工参与配送。

五、质量要求

大米:必须符合GB1354-2009标准一级,要求米粒饱满,没有霉变,无其他杂质,每一批次要有质检报告。

面粉:符合国家小麦特二粉质量标准(GB1355-1986),每一批次要有质检报告。

其它杂粮:具有相应品种固有的色泽,颗粒饱满、完整,无虫害及霉变,无杂质。能提供质检报告。

食用油:必须是符合GB1536—2004标准的菜籽压榨油,每一批次要有质检报告。

六、配送时间具体要求

初中、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每半月配送一次。

教学点:一月一配送(5-9月每半月配送一次)。

七、价格、数量确定及结算办法

1、价格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由价格核定小组定期监测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的平均价×(1-价格优惠率)为结算价,价格优惠率分别为:米(含杂粮) %、面粉 %食用油 %。结算价格含送达甲方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

2、数量确定:以甲方验收数量为准,乙方每次随货的送货清单,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货后签字确定,以此作为结算时的数量依据。

3、货款结算办法:每月5日前配送企业与各学校核对好上月数量和金额,并开具正规发票后送达学校,学校收到发票后于月底前结清配送企业上一月货款(其中,二至三月、六至七月、十二月至次年一月可以合并结算)

八、供货事宜

1.甲方学校所需营养改善计划粮油全由乙方供货,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学校不得自行采购。

2.乙方供货时应附一式三联送货单,甲方学校留存二联,乙方留存一联。

3.乙方供应的粮油必须品质优良、新鲜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粮油的批次质量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报告。

4.贮存和运输粮油的包装、工具、设备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配送车辆专车专用,防止食品二次污染。

5.乙方应按学校要求的时间、地点进行供货,若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供货内容和时间,应与学校协商解决。

6.甲方有权抽查食品来源、送检乙方配送的各种食材,如果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食用乙方配送的食材出现不良反应及中毒情况,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上的一切责任。

7.乙方必须建立食品安全档案。

8.禁止下列食材进入学校食堂: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治病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包装物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掺假、掺杂伪造或超过保质期的;

政府部门禁止出售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9.每学期首次采购配送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供粮油来源、品牌、质检报告等资料,若中途有变更,乙方必须提前书面告知。

10.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间,甲方将优先选用县域内企业生产的粮油,在确保安全和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拒绝。

九、违约处理

1.乙方若违反上述合同条款,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中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因故需中止合同,应于一个月前函请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甲方按(未供货月/总供应月数×履约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无故中断供货或转让合同,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乙方在采购配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采购配送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所供的粮油含有毒有害物质,引发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法违纪经营,受农业、市场监督等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履约服务差,学校投诉多,反映问题集中的;配送不及时,影响师生正常用餐,社会影响较大的;以价格变化为由,不按《粮油采购目录及价格表》规定采购配送的;欺骗学校,自行变换粮油品牌和规格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配送的。

十、其他事项

1、合同期间,乙方在采购及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或遭遇其他风险,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2、合同期间,实行评议制度和退出机制。

3、在采购配送运行期间对相关环节需要做调整变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期满后,经学校、采购中心、财政、市场监督、纪检监察、农业、教育等部门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无异议后,在下轮该项目招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乙方的投标文件纳入本合同范围。

十一、合同期限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本合同自2022年春季开学生效,2023年秋季学期结束自行终止。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单 位(盖章): 单 位(盖章)

甲 方

乙 方

确认方

采购人(盖章)

中标供应商全称(盖章)

镇巴县政府采购中心(盖章)

地址:镇巴县新城街

地址:

地址:镇巴县泾洋镇新街16号

邮编:723600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签字)

被授权代表:(签字)

被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67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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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67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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