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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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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招标详情

  •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发布时间:2022-01-21
  • 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2、代理编号: XTZX-QY-220106

    3、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

    整包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5年

    综合管理费用不低于364440元/年

    5、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整包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高新校区宿十栋校内一层整体食堂经营,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

    1.服务期:5年。

    2.结算方式:

    2.1.中标方每月按其中标报价比率向招标方交纳综合管理费。

    2.2.按营业额百分比收取综合管理费不足364440元/年的,须补齐不足部分。

    2.3.须按学院要求安装一卡通收费系统,所有营业额收入须进入学校账户,每月15日结算。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投标人从事相关食堂委托经营服务或酒店委托经营管理2年及以上,并且企业社会信誉良好,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信誉、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2.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提供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保证保险。

    2.1 银行转账:

    (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要求转入本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 确认投标 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 保证保险 ,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请各单位从2022年01月21日起至2022年02月09日14时3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磋商文件售价:400 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方式缴纳。

    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2年02月0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 CA 证书。湖南 CA 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址 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4018.jhtml。

    3 、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 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4、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ggzy.xiangt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5、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2月09日14时30分 (北京时间),地点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二楼)。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准时到会,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验证,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七、监管备案部门:本项目由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监督。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联 系 人:戴芸

    电 话:0731-58662838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42号

    招标代理机构: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731-58227522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莲城步行街大厦A座2303021

    ★温馨提示: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详见附件2)。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体温异常人员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医学观察或按程序移送有关医疗机构就诊。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未接受消毒的人员不得进行开标现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 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 来自或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来潭、返潭人员;

    (3) 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 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心物业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完成签到递交投标文件及唱标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附件1: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个人住址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人员身份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参加: □ 开标 □ 评标

    开评标室号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有 □无

    是否在2022年___月___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否

    □是,到达时间为:

    2022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否

    □是,接触时间为:

    湘潭本地人员填写

    2022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

    □否 □是

    离开湘潭市去往: 返潭日期: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外埠来潭人员填写

    从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存在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

    证明

    本(单位名称) 的授权代表(姓名) 于月号参加(项目名称) 的开评标会议,已自行隔离14天,无任何异状,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文件附件:

    (定稿)竞争性磋商文件-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doc

附件十一

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委托代理编号:XTZX-QY-220106

招标人: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


目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2

磋商须知前附表 2

磋商须知正文 8

一、说明 8

二、磋商文件 9

三、响应文件 10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12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16

七、其他规定 16

第三章 合同格式 18

第四章 项目需求 19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21

一、磋商响应声明 23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26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27

四、服务方案说明 30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32

六、人员、设备及相应技术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33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34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5

九、最后报价 36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2、代理编号: XTZX-QY-220106

3、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

整包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5年

综合管理费用不低于364440元/年

5、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整包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高新校区宿十栋校内一层整体食堂经营,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

1.服务期:5年。

2.结算方式:

2.1.中标方每月按其中标报价比率向招标方交纳综合管理费。

2.2.按营业额百分比收取综合管理费不足364440元/年的,须补齐不足部分。

2.3.须按学院要求安装一卡通收费系统,所有营业额收入须进入学校账户,每月15日结算。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投标人从事相关食堂委托经营服务或酒店委托经营管理2年及以上,并且企业社会信誉良好,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信誉、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2.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提供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保证保险。

2.1 银行转账:

(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要求转入本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请各单位从2022年01月21日起至2022年02月09日14时3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磋商文件售价:400 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方式缴纳。

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2年02月0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 CA 证书。湖南 CA 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址 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4018.jhtml。

3 、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 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4、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ggzy.xiangt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5、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2月09日14时30分 (北京时间),地点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二楼)。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准时到会,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验证,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七、监管备案部门:本项目由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监督。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联 系 人:戴芸

电 话:0731-58662838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42号

招标代理机构: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731-58227522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莲城步行街大厦A座2303021


温馨提示: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详见附件2)。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体温异常人员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医学观察或按程序移送有关医疗机构就诊。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未接受消毒的人员不得进行开标现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 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 来自或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来潭、返潭人员;

(3) 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 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心物业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完成签到递交投标文件及唱标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附件1: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个人住址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人员身份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参加: □ 开标 □ 评标

开评标室号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有 □无

是否在2022年___月___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否

□是,到达时间为:

2022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否

□是,接触时间为:

湘潭本地人员填写

2022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

□否 □是

离开湘潭市去往: 返潭日期: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外埠来潭人员填写

从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存在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

证明

(单位名称) 的授权代表(姓名) 于月号参加(项目名称) 的开评标会议,已自行隔离14天,无任何异状,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

第1.1款

项目名称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

第二章

第2.1款

招标人

名称: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联 系 人:戴芸

电 话:0731-58662838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42号

第二章

第2.2款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莲城步行街大厦A座23030021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731-58227522

第二章

第2.3款

投标人的邀请方式

发布邀请公告

第二章

第3.1款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投标人从事相关食堂委托经营服务或酒店委托经营管理2年及以上,并且企业社会信誉良好,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信誉、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2.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提供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第二章

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第二章

第7.1款

现场勘察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

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第二章

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2年01月21日起至2022年02月09日14时30分止

第二章

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2年02月09日(星期三)14时30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

第16.4款

项目预算及投标报价

综合管理费用不低于364440元/年,服务期限:5年;投标人综合管理费报价比率最低不得低于3%,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第二章

第17.3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

第18.1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样品

第二章

第19.1款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保证保险。

2.1 银行转账:

(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要求转入本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第二章

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

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

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投标人名称:

2022 日(星期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

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二楼)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

第26.1款

资格审查方式

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二章

第31.1款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第二章

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1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

第37.1款

公告发布的媒体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第二章

第39.3款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

第41.1款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第二章

第42.1款

其他规定

本项目招标方式参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程序,但根据项目特点对评标方式有所修改,一切条款及开评标办法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第二章

第43.1款

无效投标的规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第二章“磋商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附页1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1

技术部分(55分)

服务方案(55分)

10

装修设施设备配套投入方案,合理的得10分,每存在一处配置不合理或瑕疵扣1分。

2

15

食堂经营管理方案,经营策略明晰、管理制度完善、档口设置合理、风味特色突出、队伍建设规范的得15分,每存在一处配置不合理或瑕疵扣1分。

3

5

食品质量控制方案,方案完善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计5分,方案完善但与实际需求相符性有差异的计3分,方案不完善的计1分。

4

5

卫生管理控制方案(含食品卫生,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等),方案完善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计5分,方案完善但与实际需求相符性有差异的计3分,方案不完善的计1分。

5

5

原材料采购管理方案,方案完善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计5分,方案完善但与实际需求相符性有差异的计3分,方案不完善的计1分。

6

5

人员职责与管理方案,方案完善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计5分,方案完善但与实际需求相符性有差异的计3分,方案不完善的计1分。

7

5

投诉处理方案,方案完善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计5分,方案完善但与实际需求相符性有差异的计3分,方案不完善的计1分。

8

5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方案,方案完善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计5分,方案完善但与实际需求相符性有差异的计3分,方案不完善的计1分。

9

商务部

(30分)

综合实力

企业荣誉

5

投标人2018年11月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百优食堂”或“优秀食堂”荣誉的,计5分。

(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或未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分)

10

业绩

12

提供2018年11月以来同类项目(食堂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计3分;最多计12分(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或未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分)

11

项目负责人

5

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中式烹调一级技师或市级及以上颁发的中国烹饪大师或“湘菜大师”荣誉称号的,拥有其中一项的计5分。(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计分)

13

团队成员

8

本项目团队其他拟用人员(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具备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式菜系培训考核合格证的每个计2分,本项最多计8分。(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计分)

14

报价部分(15分)

15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高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15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最后磋商价格÷磋商基准价)×15。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招标项目。

2.定义

2.1 “招标人”是指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招标的单位。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招标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评标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对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招标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谈判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标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招标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本条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策支持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响应声明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四、服务方案说明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人员、设备及相应技术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低于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18.样品提供(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招标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招标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项目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得低于上一轮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项目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全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项目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高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高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评分细则公式计算;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

33.2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招标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招标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招标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项目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招标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项目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招标代理服务费

41.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格式

(以正式签订合同为准)

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了满足高校师生不断提高的饮食消费需求,保证高校的稳定和谐发展,高校食堂经营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高校餐饮的信息化、规模化、专业化等必将成为其发展趋势。

为了建立健全高校食堂外包经营管理体系,对提升高校食堂服务质量和水平,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模式选聘社会方,进行合作经营,实现多赢局面。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经营项目

2.地理位置: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高新校区宿十栋校内一层。

三、项目需求

1.工作内容: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高新校区宿十栋校内一层整体食堂经营。

2.经营承诺: 5 年。

3.综合管理费:招标方按中标方每月营业额的百分比率收取综合管理费。

4.人员要求:投标人在经营期间所配备员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人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均应具备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明。

5.管理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招标方的管理、监管和指导。

四、服务方式

1、中标人应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2、中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依规经营,即由中标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服务、包节能降耗、包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包一切风险因素;

3、中标人应依法数纳各项税费,经营服务期间,独立承担经营安全、税费,证照、险金以及所聘用人员安全等一切经济和安全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服务期限为5年,每年招标人将组织综合考核和学生用餐,满意度测评,考核合格且满意率达85%则合同自动续延至下一年度,否则终止合同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综合管理费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比率按其月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进行收取,服务期内的水费、电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但中标人应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供餐所需燃气费全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对食堂的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及食品安全等负全部责任。

3、付款方式:中标方每月向招标方支付月收入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比率) %作为综合管理费用;按营业额百分比收取综合管理费不足364440元/年的,须补齐不足部分;须按学院要求安装一卡通收费系统,所有营业额收入须进入学校账户,每月15日结算。

4、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 20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在经营期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自行承担因经营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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