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2022-02-11
一、合同编号: 11010822210200000162-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822210200000162-XM001
四、项目名称: 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
联系方式: 62571863
供应商(乙方): 北京振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346.577388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02-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02-1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项目2022年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项目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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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合同.docx
圆(服)字 [2022]第 号
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
服务外包合同
甲 方: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乙 方:北京振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甲方: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邱文忠
联系人:边来喜
电话:62571863
乙方: 北京振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茉莉园二期22-2-202
法定代表人: 徐振英
联系人:韩凤苓
电话:185105410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旺新城支行
账号:0200186519200057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经营管理工作,根据甲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2022年度游客服务中心外聘人员服务外包项目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经营服务内容、人员及工作时间
1、服务内容:乙方负责提供门区的售票或检票工作服务人员,并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按甲方标准保障上述工作的开展。
2、外包服务人员为 40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该人数为乙方提供的最低服务人员人数,在法定节假日及游客高峰时期,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服务人员数量,满足甲方的服务经营需要,增加的人数部分,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乙方应安排一名项目经理与甲方对接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负责协调、管理各项工作,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人员的招录、补充和调整,项目经理不得由售检票服务人员兼任。
4、项目经理任职要求:需有2年以上劳务外包相关项目经验,30-40岁之间,大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与甲方进行对接,保证该项工作符合招标人工作标准及要求。
5、服务外包人员工作时间:
圆明园售票时间
月 份 | 售票时间 | 闭园时间 |
10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 7:00-17:30 | 19:30 |
3月16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15日 | 7:00-18:00 | 20:00 |
5月1日至8月31日 | 7:00-19:00 | 21:00 |
注:停止售票前两个小时停售通票,园中园售票时间与公园首道门售票时间一致,停止售票后不能再入园。
投标人应根据圆明园的售票时间,合理安排售检票人员,既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也要保证售检票人员的劳动者权益,如遇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园内举办各种活动,工作时间需视情况延长,法定节假日投标人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保证服务人员充足。
二、售检票人员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及考核标准
1、售检票人员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普通话标准,有一定的沟通能力,有耐心、细心。有良好的工作素质素养,符合我处的岗位需求,具体岗位职责内容见《圆明园管理处游客服务中心职责》。
2、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合理配备服务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质量要求。
3、乙方应严格遵守《圆明园管理处游客服务中心职责》、《圆明园行业检查管理标准》、《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据《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应积极主动接受处罚。
3、其他质量及考核要求: ∕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全面监督、检查、指导、验收乙方工作,有权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标准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查结果,要求乙方及时予以处理。
2、甲方有权依据《圆明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对乙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分、给予处罚。每扣壹分,罚款人民币10元。罚款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从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如乙方三次考核不合格、连续两个月被扣分(依据《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和《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200分(含)以上或乙方累计扣分超过500分(含),甲方有权不再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4、甲方有权对乙方选派的项目经理及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不合格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5、甲方为乙方提供必备的工作环境。
6、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7、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准聘用对方在职或辞职人员。
8、除《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内容以外,项目经理和服务人员每有下列行为一人次的,甲方有权按100元/人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 项目经理和服务人员不符合仪表仪容标准;
2) 项目经理和服务人员上班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玩手机等);
3) 不按规定使用单位设施,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4) 项目经理和服务人员未能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
5) 项目经理和服务人员脱岗、漏岗、在岗睡觉;
6) 辖区内出现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影响人员及车辆正常出行现象;
7) 因服务工作不当导致访客投诉;
8) 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员的调换;
9) 项目经理和服务人员空岗、缺岗超过三十分钟的;
10) 其它违法、违约、违反服务标准的行为。
%1、 甲方不提供劳务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的工作餐,甲方不提供住宿。
%1、 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合同及磋商文件约定全部工作,按照合同及磋商文件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乙方全面接受甲方检查,并服从检查纠正要求,接受《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承担扣分罚款。
3、乙方项目经理应与甲方每周联检一次,每月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进行一次综合检查。乙方应积极听取甲方工作的意见,并按照意见进行整改到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5、乙方在签订服务合同后5日内须向甲方提交工作人员名册、身份信息、健康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等资料,由甲方备案审查,用工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备案。
6、乙方负责与乙方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应合法有效,乙方应每月按时足额向乙方员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因无故拖欠工资为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承担派驻本项目的员工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等费用,并按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足额按时交纳。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外,不代乙方承担任何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人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员工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因公发生伤亡事故的,乙方应负责有关的误工、抚恤、医疗等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处理此等纠纷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7、乙方应科学管理并向甲方提供经营服务人员管理方案,并严格实施,保证周末和节假日期间人员的出勤人数,满足甲方的服务质量要求。经营服务人员管理方案的编制须针对作业内容,涵盖以下方面:人员组织管理框架,人员薪酬管理安排,日常及节假日各项目岗位时间安排,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各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各岗位安全保障方案,制定人员考核标准,内部考核组织方案,档案管理、信息沟通方案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上述方案进行备案。
8、乙方根据工作性质对员工进行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后,对上岗职工颁发合格证书,所有员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合格证书的员工不能上岗工作;乙方人员上岗前需经甲方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9、乙方应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及财产安全。如出现由乙方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乙方自负全部责任。
10、乙方工作时间如与游客或他人发生纠纷,或造成游客或者他人损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事件或任何财产损坏、损失,乙方须负完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若乙方不付上述费用时,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1、乙方所有员工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工牌上岗。
12、乙方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乙方负责每日签到。乙方负责对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和违纪查处工作,与甲方保卫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随时沟通情况,并每周征求甲方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13、乙方要严格实行定岗定员,保证人员的稳定性,当出现人员离职,乙方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补充,补充人员应征得甲方同意;如乙方变更人员,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进行人员更换前,乙方需将变更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则乙方应在甲方提出【7】日内更换,更换的人员应征得甲方同意。
14、乙方需节约能源,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园区内的设施。
15、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行业及上级单位的参观检查等情况),乙方必须保证及时配合甲方,按甲方要求工作,如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有关检查,乙方将负责全部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罚。
1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设施、设备妥善保管、使用,如丢失、损坏及时修缮或赔偿。
17、乙方项目经理休假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批准。
18、对员工作中因失职产生的严重后果,由乙方和当事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等)。
19、乙方应对经营场所、使用设备的安全负责,监督服务人员注意防盗、防火,定期举行安全消防培训和演习,保护服务区域内人员和财产安全。遇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并通报甲方,对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20、乙方须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岗位工时上班(包括节假日) ,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岗位。当乙方人员临时请事假或病假时或正常休息期间,乙方应当合理调配员,以保证完成工作。
22、乙方在甲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需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
23、乙方在投标时和合同签署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磋商文件所述的全部内容,并明确知道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
24、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为:
姓名:梁振周 身份证号:130926198204221453 联系电话:13426358579
25、乙方负责提供服务人员工作服、工作牌证。
五、服务期限及支付方式
1、服务期限:2022 年 2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 月 31 日止。
2、合同总服务费共计¥3465773.88元(大写: 叁佰肆拾陆万伍仟柒佰柒拾叁元捌角捌分 )(费用构成详见附件)。前述合同总金额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利润、税金、人员工资、加班费用、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和其他义务所需全部费用。双方确认,除上述服务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付款方式:
3.1甲方分12次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付款日期为:次月15日之前
3.2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因此延迟、暂停、拒绝、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3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4、甲方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且双方就服务事宜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包括但不限于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应由乙方承担的违法违规罚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责任等相关费用)后20日之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5、其他约定: ∕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均视为违约。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延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时,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未付服务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服务内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4、对于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人员,乙方应在7日内进行更换,否则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5、乙方应依法按时足额向乙方服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乙方与服务人员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乙方赔偿并消除不良影响。
6、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先行赔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直接在服务费中予以扣除。
7、协议期限内,因乙方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服务,双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结算。
8、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终止,均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移交相关手续文件,撤走全部人员和设备。否则,每迟延一日,应按照本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9、如果乙方怠于履行或者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服务费中予以扣除。
10、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除另一方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另一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
7、其他约定: ∕
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及变更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相关损失。本协议自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1)乙方不遵守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2)乙方违反《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和《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服务期内累计扣分超过500分的;
(3)乙方违反磋商文件管理规定,出现1次重大责任事故或2次一般责任事故;
(4)乙方因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的;
(5)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和检查,并且不按甲方要求整改达3次(含)以上的;
(7)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给甲方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经协商无效的;
(8)乙方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9)违反法律法规给圆明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0)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无法履行的;
(11)乙方员工半年内离职或调职率超过50%的;
(12)连续三月内,服务人员累计缺岗、空岗达8人次或时长超过48小时的;
(13)连续三月内,服务人员受到游客投诉或与游客发生争议累计达6次的;
(14)因乙方人员未尽到职责,导致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15)由于乙方拖欠员工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给甲方造成诉讼、仲裁、信访、投诉的。
2、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和新增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以及其他共同认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其义务,一方对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及结束之后,在合同的履行仍有意义时,受影响的一方仍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履行己方的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
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可能的时候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同时提出合同需要延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理由。按照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中,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先后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磋商文件
c. 响应文件
d. 中标通知书
2、遇有本合同外事项,应经双方协商解决,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外包团队禁止行为
附件2:圆明园管理处游客服务中心职责
附件3:费用构成
附件4 安全生产责任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北京振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2022 年 月 日 日期:2022 年 月 日
附件1:外包团队禁止行为
1、所有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了解、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园规章制度,制定消防、治安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所有来园单位入场前必须落实文物保护、安全生产、交通、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将相关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保卫科和派出所备案。由主管科室联系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管理处相关科室在工作中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3、来园务工单位按照《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必须按年度及时缴纳3万元安全保证金,办理圆明园临时工作证。
4、所有来园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确定消防、治安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立消防、治安等应急组织,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逐级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并做好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5、所有来园单位必须配备足额、匹配、合格的消防器材,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禁止堵压、圈占、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6、来园单位施工区域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牌及围挡,因施工无法避免占用绿地或园内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进行绿地补置或设施归位。
7、所有来园单位禁止未取得电工、驾驶员、电气焊等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上岗。
8、所有来园单位禁止在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点、配电室、电锅炉室、变电箱室、库房、食品操作间等地点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等危险物品。
9、所有来园单位严禁私自搭建、使用聚乙烯材质彩钢等违法违章建筑。岩棉材质房屋内禁止使用电器设备。
10、所有来园单位严禁私自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电褥子、热得快、小吊扇、电热毯、电热膜、电炉子等违规电器及高风险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接拉电气线路等违规行为。必须保证室内外电气线路穿金属管保护,电源插座或照明开关放置、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电动车辆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充电处充电。
11、所有来园单位严禁在园内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在值班点位、临时休息点位留宿无关人员,严禁在非工作区域逗留闲逛。
12、所有来园单位严禁随意进入安全警示栏、翻越栅栏、围墙,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游泳、钓鱼、采摘果实花卉、破坏园内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13、所有来园单位严禁出现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严禁超速行驶、开斗气车、强行超车。
14、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异味或《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不得采购亚硝酸盐。
15、各经营网点应进店经营,禁止在门窗外悬挂商品招徕游客,禁止悬挂商业广告。
16、施工前须向文物科上报施工计划和方案。施工中禁止使用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
17、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的物品。
18、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19、禁止雷雨天在室外无遮护措施下维修、更换电器设备的零部件。
20、未经协调允许,禁止在本单位所不能控制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及挂临时接地线。
21、严格遵守四级风(含四级)以上天气禁止租船的规定。出船后遇到大风、大雨,要立即组织收船,必要时按照《船队水面突起四级以上大风、大雨水上安全紧急救护预案》实施。
22、将船勾稳后,再请乘客上船。对老弱残乘客主动搀扶,保证安全。核对乘员,禁止超载。
23、食(饮)品的加工制作应生熟分开、分类存放,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原料进行食品加工。
24、严禁选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选择限用的农药应按照有关规定;不得选择剧毒、高毒农药。
25、警示标志。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警示标志,在农药的持效期内禁止游客进入和采摘花果。
26、化学防治
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27、土壤保护:禁止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
28、西北景区管理部应加大对古树的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以生物防治和施放天敌为主,禁止使用化学药品,并做好养护记录。
29、加强绿地的维护监管,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禁止绿地里面堆放东西,停放自行车、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驶进草地;禁止设摆摊位;禁止草地上踢球等损害花草树木的活动;禁止在树上挂标语、晾衣服等现象,并安装具有园内特色的提示牌。
30、做好防护巡查和对外宣传。禁止折枝摘叶、折花摘果、攀爬树木、进入花台草坪。绿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31、锅炉房内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使用单位或部门不得在锅炉房内存放任何其它物品。
32、油库内外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禁止闲杂人员入内。禁止穿铁掌鞋及穿化纤服装进出油库。
33、禁止挪用油库灭火器材。
34、本园属重点防火单位、二级森林防火区,禁止使用一切明火,园内严禁烧荒、烧纸和野炊等野外用火,严禁使用电炉、煤炉等。
35、车辆出长途须经后勤科批准,并在安委会备案后,方可出车。园内(厂内)机动车,禁止出园。
36、经营科和园内各食堂应在各餐饮点、食堂内设置垃圾桶,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将剩余饭菜要倒在垃圾桶内,禁止向下水道倾倒,餐厨垃圾由指定单位统一清运。
37、重点部位采取措施做好防滑处理。禁止使用化学除雪剂。
附件2 《圆明园管理处游客服务中心职责》
(一)服务规范
1 、售票处、出入口标识醒目,售票处、门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 、售票处应明示出售的票种、票价、营业时间(包括西洋楼遗址区、圆明园全景模型展)、优惠政策。如有更改或有特殊活动至少提前三天,采取现场公示和公开媒体的方式告知游客。
3、售票员和验票员分设。
4、售票员售票时要快速、准确,唱收唱付。
5、验票员在验票的同时撕下副劵,一律不准保留全票。
6、严禁出售回笼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公园大门一律凭有效票证入园,杜绝偷漏票。
8、 非购票人员一律凭介绍信、工作证或公园制发的入园证入园,验票员做好人数统计。
9、特殊人群(如儿童、学生、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入园,门票一律按照相关文件的减免优惠政策办理,并主动提供人文关怀。
(二)售票服务
1、售票人员提前十分钟到岗,打扫室内外卫生。将各种票摆在桌面上,准备好零钱。
2、按规定时间准时售票、止票。
3、售票时态度热情,使用文明用语,耐心解答游人询问,如实向游人介绍各类票种、票价及各项优惠政策。
4、售票时唱收唱付,先收款验钞,然后迅速准确找零、出票,将票和钱同时递到游人手中。不拒收游客的破、旧零钱(残缺除外)。收到假钞,当值售票员担当责任。长款上交,短款自付。
5、游客购错票或多购票需要办理退票手续时,售票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确不能办理退票的,应耐心、礼貌地向游客解释。
6、及时领取、补充各种票证,不得因个人疏忽造成脱销。
7、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班长,班长解决不了时上报相关科室。
(三)验票服务
1、验票员提前十分钟到岗,搞好责任区卫生,在指定位置摆放票箱、牌示,打开闸机电源。
2、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闭园门,关闭闸机。
3、验票人员应站在票箱后面,认真验票,撕下副劵后放行。撕检票时保证票劵完整,不留全票。
4、非购票人员入园,验票员要查看介绍信、工作证或公园制发的入园证后放行,并做好人数统计。
5、对无票、持无效证件的游客,验票员要礼貌地耐心解释,说明无效原因,说服游客重新购票。
6、游人较多时验票员要积极疏导,避免造成门区拥堵现象。
7、对特殊人群给予及时、文明的引导。
8、遇紧急情况,执行相应应急预案,妥善地处理好现场发生的各种问题。
9、公园管理科依据相关制度要求,对服务进行检查, 对于查出的问题按《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2020年版)进行处罚,并对其改进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如出现游客投诉,按照相关制度程序执行。
附件3:费用构成
用人岗位 | 需求人数 | 基本工资(元/人·月) | 社保(元/人·月) | 管理费(元/人·月) | 税金 (6%) | 小计 | 其他(奖金、工服等) | 全年合计(元) |
项目经理 | 1 | 7000 | 84000 | |||||
售检票人员 | 39 | 4000 | 903240 | 70200 | 196175.88 | 3041615.88 | 340158 | 3381773.88 |
总合计(元) | 3465773.88 |
附件4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游客及联营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消防法》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圆明园旅游服务公司(甲方)与承包经营(或租赁)单位(乙方)特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下:
一、依据圆明园管理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谁承包经营(租赁)谁负责”的原则,乙方法人(或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独立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甲方及圆明园管理处对乙方负有监管责任。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和严重安全隐患将实行倒查制度,追究法人(或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圆明园管理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圆明园遗址公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乙方法人(或负责人)应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制定相关的消防制度和应急预案,应对全体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包括:消防安全、用火、用电安全)和培训,确保本部门职工达到“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总要求,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疏散遇险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方可上岗作业。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突发性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甲方。
四、乙方应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所有联营、租赁单位和人员严禁在园内、经营网点内使用明火、蜂窝煤、炭盆等,不得使用“热的快”,“电褥子”、“电炉”、“小太阳”等禁用电器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要提前向园内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人员到场监督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
五、乙方应定期检查用电线路、电器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随时维修,确保使用正常。不得私自接、拉电源线路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使用电源接线板必须予以固定。因违章操作、违规用电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演出厅、餐厅、宿舍)、施工工地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疏散安全门的畅通,不得在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不得关闭疏散安全门。
七、乙方应规范用气安全管理,液化气罐下须配备防静电垫,储罐间必须有通风口、漏气报警装置,使用完毕后,所有的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确保用气安全。每周检查、清理抽油烟机和烟道油垢,保持设备安全整洁,札绝火灾隐患。
八、电瓶车充电、维修应严格执行《蓄电池充电操作规程》和《电瓶车检修保养规程》,确保电瓶车充电安全,杜绝因电瓶车充电引起的安全隐患。车辆运营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圆明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圆明园车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九、乙方应把所属从业人员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甲方备案,做到内容详细、准确,不得瞒报、漏报。乙方及所属人员不得容留非本单位从业人员在值班点居住生活。值班点值夜班人员必须是在保卫科备案的方可留宿值班,严禁未备案人员在值班点留宿。如发现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派出所。乙方对雇用人员必须做到“人来报、人走销”。
十、乙方所属人员须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十一、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严把进货关,落实进货索票索证制度;不得经营、制作、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假冒伪劣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十二、乙方要牢固树立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人、财、物的管理。除留有必要的备用金外,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格落实管制刀具、油品、药品及化学等危险品管理。
十三、乙方须设立部门安全员,在日常、节假日期间不得出现脱岗、空岗,对非本部门可疑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必要时进行询问,以防恐怖分子进入管理区域。发现有恐怖可疑情况及时上报经营管理科、保卫科、派出所。
十四、乙方负责院落及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环境卫生,随时清理枯枝落叶,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法规、经济、民事等责任。
十六、本责任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至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到期为止。
十七、本责任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乙方: 北京振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