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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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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合同公示

招标详情

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2022年2月14日19时16分
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37082813100120210026_001

二、合同名称: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828202102000156

四、采购项目名称: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金乡县金山街196号

联系方式:8721797

供应商(乙方):山东康泉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济宁市327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向西800米路南

联系方式:133551163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焙烤食品 宗 1.0 308.91 308.91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期1年,1年后根据服务需求及满意度调查合格后可续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3年。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02-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02-14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文本:『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项目

 

 

 

 

         


 

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甲方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项名称)经山东众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项目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山东康泉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为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和标准(详细见标书)
三、招标合同金额:(按实际学校签收人数为准)

1、总价:叁佰零捌万玖仟壹佰元(大写);

总价: 3089100元(小写);

2、单价:     元(大写)/生/天;

单价: 1 元(小写)/生/天;

四、货款支付

本项目无预付款,每学期结束后,按实际发生数量四周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五、供货

1、供货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时间为准,乙方不得自行安排,更不能随意调整。

2、对学生负责,本着新鲜、安全、健康,保质量原则,乙方所供食品,到校交接时间距离该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质保期的1/3 。

3、运行期间遇一些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后,做出适当品种调整, 但供应食品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产品,确保食品安全。

六、配送签收与抽查验收

1.供应商根据甲方安排,用专业配送车直接送达各指定学校,由学校指定老师和送货人双方签字,确认签收。乙方当天所供食品按甲方指定地点留样保存,以备查验,甲方有权到各学校抽查并比对,若与约定(招标时样品为准有差别,有权拒付当批食品款,严重者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2、采购人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依法进行所供食品检查验收,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供应食品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产品,所供货物因存有质量等问题,或者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的,或发现货物(材料和质量、数量和技术规格等与招标时规定不符,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七、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因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政策的改变或调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营养餐终止发放的通知到达时,本合同随之解除。

2、甲方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实地监督考察,发现运作中出现有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情况时;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4、乙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被食监管部门吊销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5、食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八、违约责任

1、供货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采购人每日偿付合同总价款 0.2%的违约金;供货方逾期 15 日不能交货的,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5%的违约金;供货方逾期 20 日不能交货的,采购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2、乙方履行合同中,存在由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等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作为甲方补偿,不足部分乙方必须一次性补齐.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乙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向甲方承担违责任,据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

4,乙方所供货物因存有质量问题,或者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的解决

因产品、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六份,采购方四份、供货方两份。

2、本合同有效期限:                       

 

 

采购人(章):                      供货商(章):山东康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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