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关于餐饮服务1件的竞价采购
项目编号:62022021408194676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阿不力克木 15809980430
报价起止时间:2022-02-15 00:03 - 2022-02-24 18:00
采购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 参数要求 | 购买数量 | 控制金额(元) | 建议品牌 |
餐饮服务 | 核心参数要求: (需全部满足) 商品类目: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餐饮服务; 次要参数要求: (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 1项 | 619200.00 | - |
买家留言:投标前必须到实地查看,与采购方对接,否则投标无效
附件: 食堂服务项目.docx
响应附件要求:-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 喀什市 多来特巴格乡 深喀大道156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 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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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检察分院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一、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喀什检察分院机关食堂服务项目
2、采购目的:本次采购的主要目的是选择机关食堂服务供货商(承包经营者)。
3、采购金额: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19200.00(陆拾壹万玖仟贰佰)元/年。
4、服务范围:每日三餐(早、午、晚)
5、餐饮供应与标准:详见下面附件
二、付款方式
按每月月底支付。
三、服务时间
每天早餐:9:30-10:00,午餐:13:50-14:30,晚餐:19:20-20:00
四、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暂定为不少于半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在服务段期间,供货商未严格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该服务段合同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止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供货商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五、食材标准要求
(一)供应食材质量要求
1、供货商所提供的食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供货商提供的各类食材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标准要求。
3、供货商须提供配送食材质量保证的相关资料或货物来源证明,保证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
4、粮油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大米、面粉、清油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5、肉禽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牛、羊、鸡、鸭、鹅肉等为鲜肉且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6、水产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鱼、虾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7、果蔬类: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水果、蔬菜等必须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等问题。
8、其它类:所提供的调料、豆制品、蛋类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定。
(二)不得供应以下食材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备注:在同等条件下,食材供应须优先采购喀什地区地产消费扶贫产品(含我单位对口帮扶贫困村农副产品),助力消费扶贫。
六、参加竞标相关要求
参加竞标的供货商投标前必须到采购方实地勘察了解,否则投标无效。
附件:
餐饮管理服务方案
由采购方提供场所、水、电、炊事用具及设施,承包经营者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制作、销售、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等全部服务内容,采购方与经营者协商共同制定每餐价格、采购物品标准、每餐供应标准及服务范围。由经营者自主经营,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督导。
服务内容及补助标准
1、人员方面:
由采购方负责2名厨师每月工资9000元(含社保),其他从业人员工资由承包经营者自行解决。
2、餐饮供应与标准:(每人每天三餐总标准为40元)
按照每天每人不少于牛(羊)肉50克或鸡肉250克、鱼200克、清油50克、蔬菜500克、禽蛋50克、大米600克或面粉800克供应。
(1)早餐两种主食,两种菜(一个凉菜,一个热菜),一个汤类;早餐每天每人一个鸡蛋,每周不少于三次供应牛奶。
(2)午餐四菜一汤(两荤两素,每周保证至少有两次鸡、鱼、牛、羊肉主菜);每天有两种主食(米、面),一种水果。
(3)晚餐以家常小吃或汤饭类(汤饺子、馄饨、烩面)为主。
3、单位补助标准:
早餐30人计算,干警刷卡2元,单位补助6元,早餐共计补助每天180元,每月180*30=5400元。
午餐60人计算,干警刷卡6元,单位补助19元,午餐共计补助每天1140元,每月1140*30=34200 元。
晚餐20人计算,干警刷卡2元,单位补助5元,晚餐共计补助每天100元,每月100*30=3000元。
三餐补助金额为每月 5400+34200+3000=42600 元。
合计每月单位补助金额51600元,其中食材42600元,人工9000元。
全年共计补助总额619200元,其中食材补助511200元,人工补助108000元。
4、其他零杂物品及日常消耗由承包经营者负责。